【王静】整体论和宽容原则在语言理解中的运用
在语义理解中,言说者(speaker)和诠释者(interpreter)之间信念的一致和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如何达到语言理解主体之间信念的一致和真,不同的哲学家由于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依据不同而有着不同的主张。奎因和戴维森对此问题所持的哲学立场基本一致,即认为整体论(holism)和宽容原则(the principle of charity)在保证信念的一致和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依据奎因和戴维森的论述全面考察整体论和宽容原则在语言理解中的作用,重点是通过揭示整体论和宽容原则在戴维森纲领(Davidson’ s Program)中的全面运用来展示这种作用。
一 整体论观念的基本内容
整体论的基本思想在奎因的《论经验论的两个教条》[1]中得到全面阐述。其主要内容是:我们的信念或知识是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经验法庭的,具有经验意义的是整个科学;整体内的各个陈述是相互联系的,都可以被修正,通过对各个陈述的修正进行调整和再评价,重新分配其真值。戴维森赞成奎因对经验论两个教条的批判,在他所采用的以塔斯基真理理论为基础的语言诠释(interpret)中,“真理定义并没有在分析语句与其他语句之间做出区别”[2]。应该说,戴维森对经验主义的批判更彻底,他将概念图式 (conceptual scheme)与未被诠释的内容(uninterpreted content)之区分称为经验论的第三个教条并予以了批判,由此他还反对奎因对观察语句与其他语句的区分,反对观察语句在认知上的优先性。他认为凡是可以通过T一语句(T一sentence)表达的语句都是包含经验内容的,都能通过对语句的真值条件和言说者的持真 (holding true)态度的观察得到理解。[3]当然,戴维森对整体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将对整体论的应用贯穿在他的整个纲领之中。
二 整体论在戴维森纲领中的应用
整体论在戴维森纲领中的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第一,整体论思想在戴维森纲领中的有机渗透。整体论贯穿于整个戴维森纲领之中,这不仅是说戴维森纲领的每个主题都渗透着整体论的支持,还表示应该将戴维森纲领的各个主题有机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戴维森说:“如果要按照我所提议的那种方式从真理理论中得出形而上学结论,那么研究语言的方法就必定是整体论的。”[4]在戴维森独特的诠释理论中,其关于真理、意义、信念、欲望以及言语行为的理论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即对言语的诠释“必须普遍地与对行为的诠释,从而必须与信念和欲望的归属紧密地结合起来”;我们所做出的“每个诠释和对态度的归属都是在一种整体论的理论中所使用的一个步骤,这种整体论的理论必然地由关联到真理的一致性和普遍的融贯性的东西所支配”[5]。从这个意义上讲,其中任一单独的理论都不是自足的,都需要其他理论做证或说明,以语言理解的可能性这一先验问题为主旨发挥其各自及相互联结的作用。
第二,意义研究的整体论进路。戴维森概括了意义研究的两种进路:“一种是堆积木式的方法(the building一 block method),即从简单的语词开始然后逐步建构其他表达式的语义特征;一种是整体论的方法(the holistic method),即从复杂表达式(至少从语句)开始然后提取其组成部分的语义特征。”而且其方法是“把语言与以非语言词汇描述的行为连接起来”[6],因而把语句作为观察的单位。这种整体论方法是戴维森采取外延进路研究意义的必然取向。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我们不能孤立地理解一个语句,强调必须把一个语句(语词)的意义放在语境之中加以考察。[7]也就是说,一个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其他一些语句的意义[8]。换言之,如果你要知道言说者的一个语句的语义,你需要知道他的其他许多语句的含义。
第三,整体论的真理理论研究。戴维森是从真理理论的研究中总结出他所认同的研究语言的方法的。这表现在:(l)约定一T(convention一T)的定理作用。所有的T一语句都可以用约定一T来表达,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一种有限的形式整体地表征无穷的语句。(2)“我们对语句的真实性的检验必须由整体而不是一个一个地进行。”[9]从句法检验角度看,以T一语句为真对语句进行检验是从整体上为一个语言建立一个检验标准,我们可以用这个有限的形式检验所有以T一语句形式表征的语句;从经验检验的角度看,我们不能将某个语句或某个语词与其所论及的对象做一一对照来证实语句的真,而应把言说者的行为及相关环境作为证据整体来证实语句的真,并且“诠释者可获取的证据的整体不是决定于一个给定言说者的唯一的真理理论,不仅因为在实际可获取的证据是无限的同时,这个理论具有无限的可检验结果,而且因为所有可能的证据不能把可接受的理论只限制到一个”[10];再者,一个语句的真是与其他语句的真联系在一起的,如同不能单独理解一个语句的意义一样,我们也不能单独确证一个语句的真。
第四,思想或信念的内容部分地由信念所属的整体网络所决定。戴维森特别强调:“所有算做是对一个信念的证据或辩护的东西都必须来自这个信念所属的同一个信念整体”,而且,一切信念在这种意义上能够得到合理辩护:“它们为众多的其他信念所支持(否则的话,它们便不会是其实际所是的概念了),并且具有支持其真实性的根据……并且,不存在什么孤立的信念,也不存在没有支持其真实性之根据的信念。”[11]信念系统是由不可胜数的信念根据它们的相关主题或辩护根据以及逻辑上的关系而相互连结,这样一个信念系统通过将一个思想置于逻辑和认知的空间而识别这个思想。并且,“……拥有概念,涉及了某种程度上的整体论。许多概念与世界之间有着相当直接的因果连结,但是如果它们与其他概念之间不具有它们所具有的连结,它们就不会是(具有)那样(内容)的概念,而且,如果它们与其他概念没有任何关系,它们就不会是概念。”[12]戴维森关于思想和信念在存在论层次上的主张,在诠释的层次上产生了一个整体论上的限制:一个思想或信念的内容或主题只能在一个以其他思想和信念所组成的整体网络中,才有可能被认识、描述和界定[13]。
第五,一个人的信念与他的其余大多数信念是一致的。“一个人的诸多信念不可能不趋于一致,因为信念部分地是通过它们的逻辑性质 (logical property)而被个体化(individuate)的;不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许多信念相一致的东西不可能被识别为一个信念。”[14]这里有几个关键词:“信念”、“逻辑性质”、“个体化”和“识别”,我们可以从中解读出几层意思:其一,信念有特定的逻辑性质。这个逻辑性质就是信念可为真和可为假的性质。当信念在整体上与其所论及的对象一致时,这个信念就是真的,反之则是假的;其二,信念是依据其逻辑性质而被个体化的。这里的个体化至少有两层意思:一层是信念被具体化;一层是一个特定的信念与其他信念区分开来。信念依照其真假逻辑特性,自然会由其所拥有的具体的性质被归类,而与其他信念区别开来。其三,被个体化的信念不能不与其所属的信念集合趋于一致。被个体化的信念在其所归类的集合中与其他信念有着相同的逻辑性质,因而这个信念集合总体上是趋于一致,因而一个人的诸多信念不能不趋于一致。其四,信念要与所属信念集合的大多数相一致才能被识别。只有一个信念所拥有的逻辑特征与其所属信念集合一致(与其他信念不矛盾),它才能成为这个集合中的元素,才能被识别为这个信念集合中的一个信念。当然,“信念也是(直接地或间接地)由它们的原因来识别的”。[15]其五,对信念的识别不是一对一进行的。不管信念所论及的对象是什么,或者说什么可以作为信念辩护的根据,戴维森决不主张将这些东西与信念进行一一对照来识别一个具体的信念。他说:“在我们自己的知识与我们关于世界的性质的知识之间的概念联系 (conceptual connection)不是定义性的而是整体论的。”[16]其六,“信念内在地是有理由证实的”。[17]什么东西可以证成信念,或者说信念如何才能得到合理辩护,这是知识论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典型的如符合论(correspondence theory)与融贯论 (coherence theory)各执一端。戴维森认为,对信念的辩护所需的是理由而不是证据,这种理由既不是符合论的“感觉经验”,也不是融贯论的“融贯一致”,它涉及到戴维森对信念与真理和意义之间根本联系的整体看法,因而是“内在地”有理由证实的。
综合地看,戴维森关于整体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他对语言研究所持的是一种整体论的方法,表现在他对真理理论、意义理论和信念理论都持一种整体论的研究进路。如果将关注点集中在信念上,他强调一个信念与其所属信念是作为一个整体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在这个整体内各个信念是一种基本一致的关系。更强一点地说,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一致的(当然,我们不能将这种一致仅仅看做逻辑一致,不能将一个人的信念系统机械地理解为一个逻辑系统而要求单一的逻辑一致性)。感觉证据或融贯主张单独不能证成信念,信念是由信念与真理、意义的根本联系而被内在地证实的。戴维森在语言理解中的整体论方法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对一个人的知识,包括对他的思想、信念、欲望、态度及话语含义的理解,都统摄在整体协调一致的体系中。言说者不断根据自己的背景知识调整对对象的认识和看法,诠释者也应随着这些变化在相应的背景资料中去诠释和理解对象。
但是,我们可以继续追问,整体论只保证了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一致的,而语言的理解交流是在主体之间进行的,我们如何保证我们的信念与他人的信念是一致的呢?或者说,在彻底诠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中如何保证诠释者与被诠释者的信念是一致的呢?这正是怀疑论者的质疑:在语言理解中,就算我们能够根据被诠释者的意向性行为而辨认出他的信念和欲望,但是,如果被诠释者的理性原则与诠释者的理性原则极为不同,诠释者如何能理解被诠释者的行为呢?对此我们需要回答,语言理解双方的理性原则大体是相似的,诠释双方主体间的信念可以达成一致。
凭常识思维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一致的,只要我们是理性的人,在同一背景下我们关于同一对象的看法也大体是一致的。这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平凡的事实,因为,如果设想我们关于同一对象的看法有根本的不一致,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就根本无法进行交流。
在戴维森看来,从理论上考察主体间信念的一致性与我们日常思维的结果是相似的。当然,在理论上对如何达成这种一致性的说明或论证不能仅靠直觉常理,戴维森诉诸的法宝是宽容原则。
三 宽容原则的内容
宽容原则作为对语言诠释的一种限制,是由威尔逊(N.wilson)命名的。[18]奎因将它应用在对言语行为的诠释中。对于奎因来说,在言语行为中可观察的最重要的东西,是由言说者周围的事件所引起的言说者赞同或反对的行为。而这些赞同或反对的态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要厘清这些因素是麻烦的。奎因的解决办法中关键的一步是发现一种方法:使一种因素在一定的情景中是稳定的,同时确定另一种因素。至于在语言诠释中最好确定什么因素为稳定的,奎因的主要观点是:如果诠释者和被诠释者在信念方面存有某种性质和程度的差异,诠释者要对被诠释者做出正确的诠释,那是不可能得到理解和承认的。有鉴于此,诠释者有理由在开始诠释之前对关于行动者的信念做出某种假设,即假设被诠释者的信念大体与诠释者的是一致的。[19]
戴维森承认自己对宽容原则的应用是受奎因启发的。但在有些地方与奎因不同甚至根本不同。奎因的彻底翻译 (radical translation)与戴维森彻底诠释的在理论上有着承接关系,但也有重要差别。戴维森明确地指出:“奎因关心的是把一个言说者的语言成功地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所需的条件;而我则强调的是关于言说者语言的语言诠释者所需要知道的东西,那就是由一个真理理论蕴涵的T一语句所传递的东西。”[20]这就是说,由于要求诠释理论满足约定一T的约束,就需要对更多的语句结构做出说明。表现在对宽容原则的应用上,奎因仅仅是在识别(纯粹)的语句联结词时才强调宽容原则,而戴维森则要求对宽容原则加以全面应用。
四 宽容原则在戴维森纲领中的全面运用
戴维森指出:如果假设一个言说者对语句持赞同的模式反映了逻辑常项的语义,那么就有可能察觉和诠释这些逻辑常项。这里的指导原则如同在决策论中的一样,是从规范的(normative)考虑得来的。信念之间的关系起着决定性的建构作用。一个诠释者不可能接受与他自己的理性标准有着巨大或明显偏差的标准,而不破坏所有诠释所依赖的可理解性的基础。理解一个人言语或行为的可能性取决于一个基本的理性模式的存在,作为一般概括:这个模式必须为所有理性生物所分享。’因此,我们除了把我们的逻辑映射到别人的语言和信念上之外,别无选择。这意谓着,对持真语句可能有的诠释的一种约束是:这些诠释(在理性内)逻辑上是相互一致的。[21]
根据这段论述,我们可以抽取出理解宽容原则的几个要点:其一,宽容原则是一个理性原则,对它的使用不需要前提条件,凡是理性生物都可以、能够甚至必须接受这个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一条先验式的限制性原则。其二,对言语行为的理解必须接受宽容原则的指导,必须预设存在着一个基本的—为所有生物所分享的理性模式,语言的理解和诠释是在理性生物之间进行的。其三,诠释依赖于一个“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的基础”,那就是诠释者和被诠释者的理性标准是基本一致的。其四,应用宽容原则可以把言说者对语句持赞同的模式理解为逻辑常项,也就是说把这个模式当做一个常量,在言语行为的理解中诠释者与被诠释者首先能在对语句的赞同(或反对)的态度上共享一个标准。当然,戴维森并不会仅仅将对语句持赞同的态度作为逻辑常项,其缘由如下。
五 宽容原则与彻底诠释
在奎因那里,言说者周围的事件所引起的是言说者对所持语句的赞同或反对行为。戴维森则认为,从这些行为中可以推论:言说者持语句为真是由一定种类的事件引起的。并且,如果诠释者观察言说者恒常地赞同一个语句,那么,诠释者便把这些条件视为言说者所说语句的真值条件。同样是应用宽容原则,对于奎因,可以将言说者对语句的赞同模式作为逻辑常项;对于戴维森,则可以将言说者对语句的持真模式作为逻辑常项。从言说者的赞同态度推论到持真态度,这一步是非常关键的,也是奎因没有(或者就他的研究而言也不需要)清楚阐释的,这是戴维森对言语行为理解的重大贡献,也是理解他的诠释理论以至整个戴维森纲领的基础。[22]
对语句的持真模式也就是一种真理标准。在彻底诠释中,诠释者关于言说者的知识不过是言说者持什么样的语句为真,但我们又无法设定诠释者与言说者使用的是同一种语言。在这样的情况下,要迈开诠释的第一步,诠释者唯一能做的就是依据他自己关于真理的某些标准的认识,向言说者的语句指派真值条件,并把这个真值条件当做言说者在持这些语句为真时实际获得的真值条件。[23]这样,诠释者与被诠释者所面对的是他们共享的世界,即主体间世界。他们关于这个共同的世界的理性标准是基本一致的,根据宽容原则设为逻辑常项的真理标准是可以共享的。虽然诠释者在开始诠释时是以自己的某些真理标准去观察和理解被诠释者,但由于宽容原则设定了他们的真理标准是基本一致的,所以他能够相信他向言说者语句指派的成真条件正是言说者语句的成真条件,并且相信言说者自己所认为的语句的成真条件正是语句实际为真的条件,总之,他相信被诠释者是以他所理解的方式而行动和思想的;反过来,言说者也需接受宽容原则的指导,他也相信自己对语句的成真条件的认识与设释者的标准是大体一致的,并且他相信语句为真的情况就是语句是真的情况,总之,他也相信自己是以诠释者所理解的方式而行动和思想的。如此,以宽容原则为指导,诠释者相信他对言说者的诠释和理解是正确的,被诠释者也相信他希望自己被这样诠释。根据信念的相互关联性质,他们可以发现他们对这个共同世界的大多数信念是正确的,彼此间能够达成一致。
如此看来,似乎可以说,由宽容原则所保证的诠释主体之间理性标准的大体一致并不是一种论证,而是一种先验式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本身没错,不过有必要强调一下,戴维森对分析哲学的重要贡献之一是他打破了概念图式与经验内容的二元论区分。根据戴维森,在不存在根本不同的概念图式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相信他人具有根本不同于我们的信念框架。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说被诠释者没有与我们根本不同的理性原则,因此也就回答了怀疑论者关于诠释双方的理性标准的相似性以及对主体间信念一致性的质疑。
但是,怀疑论者会满意这样的回答并将怀疑止步于此吗?非也。他们可以分析,对于设释中以宽容原则为前提的一致和真,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诠释者与被诠释者的信念是基于对主体间世界的认识而达成一致的,他们的真理标准是彼此约定的,因而,这种一致只能在主体间奏效,这种真也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设定。如果是这样,那么完全有理由质疑:为什么我们的全部信念不可能既和谐一致而对于现实世界来说却全都是假的呢?诠释者和被诠释者为什么不可能是根据他们所共有的错误信念而彼此理解呢?戴维森在《论概念图式这一观念》(1974)中对宽容原则做了很强的辩护:既然宽容不是一种选择,而是具有一种切实可行的理论条件,因此,认为我们也许会由于赞同宽容而犯大量错误的看法是毫无意义的。直到我们成功建立起持真语句与持真语句的系统联系,都不存在什么错误可犯。宽容是强加于我们的,不管我们是否愿意,倘若我们想要理解他人,我们必须认为他们在大多数问题的看法上是正确的。如果我们能创造一种使宽容与一种理论的形式条件相协调的理论,那么我们就做到了确保交流所能做的一切。只有这种理论才是可能的,只有这种理论才是需要的。[24]
可以看出,戴维森在此对宽容原则做了一种先验式的辩护,因为这种辩护的主旨在于揭示宽容原则是语言理解或交流之所以可能的一个必要的理论前提。应该承认,戴维森这个辩护的力度是够的,但是论证却是非常概略的。什么叫做“持真语句与持真语句的系统联系”?如何理解并“创造一种使宽容与一种理论的形式条件相协调的理论”?这是需要我们系统地加以论证的。我们认为,要完成这种系统性的论证,就必须考虑戴维森独特的语义外部论 (semantic externalism)对整体论和宽容原则的限制和支持。
运用宽容原则,我们强调了诠释者所可能有的诠释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我们的信念在主体间可以达成逻辑一致。然而,正如戴维森所说:(无论我们把什么看做逻辑的局限性和逻辑常项的目录),逻辑一致性产生的不过是对逻辑常项的诠释。其他的诠释则要求诠释者和言说者之间其他形式的一致。假定已经形成了识别一阶量词结构所要求的逻辑常项的方法,那么就可以识别诸如单称词项和谓词之类的东西。这就提出了如何诠释这些词项的问题。这里的进展取决于不仅要注意行动者的持真语句,而且还要注意世界上引起他持这些语句为真的事件和对象。[25]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客观地看待宽容原则在语言理解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宽容原则是主体间交流的必要条件—因为它给出了逻辑一致(以至逻辑真)这个前提;然而宽容原则并不是语言理解的充分条件—因为仅仅依靠它我们不可能得到一个关于客观世界的客观真理。而要得到这样一个客观真理,必须要有外部论的支撑,宽容原则在语义外部论的进路中将发挥更广泛的作用。最后,戴维森纲领的关注焦点问题之一是:语句的真或语句的意义到底由什么决定?而外部论进路给我们显示的恰恰是语句的真与外部世界中事件与对象的关系(对此本人将另文论述)。
[8]D.Davidson,“Reply to Jerry Fodor and Emest LePore”,R.Stoecker(ed.),Reflecting Davidson:Donald Davidson Responding to an International Forum of Philosophers,Berlin:W.de Gruyter,1993,p.80.
[9][11][14][15][17]D.Davidson,“A 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 and Knowledge”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l,p.l44,p.155,p.155,p.153,p.154.
[10][16]D.Davidson,“Three Varieties of Knowledge”(1991),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l,P.214,P.214.
[12]D.Davidson,“The Conditions of Thought”,(台湾)清华大学演讲稿,2002,第2页;转引自林从一:《思想语言社会世界—戴维森的诠释理论》,台北: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2004,第64页。
[13]林从一:《思想语言社会世界—戴维森的诠释理论》,(台北)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2004,第64页。
[18]N.Wilson,“Substances Without Substrata”,Review of Metaphysics,1959,Xll:pp.521一539.
[19][20][21][25]D.Davidson,“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ruth”,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ume Lxxx vii,No.6,June,l990,pp.318一319,p.319,pp.319一320,p.320.
[22]王静、张志林:《语言诠释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哲学研究》2007年第4期。
[23][24]D.Davidson,“On the Very Idea of a Conceptual Scheme”,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l, P.196,P.197.
(原载《哲学动态》2010年第6期。录入编辑:哲学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