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史  >  分支学科  >  政治哲学  >  正文

【龚群】论市民社会对现代国家的作用

讨论市民社会与现代国家的关系,首先我们要看到在西方历史上有两种市民社会与国家制度的关系。一种是古希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种是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通过这种对比分析,也许我们可以更清楚现代市民社会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

(一)

在古希腊社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完全重合的关系。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制度一般都实行主权在民、直接民主的自治性政治制度。城邦一般都不很大,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时与他人发生关系,市场既是日常生活的中心,也是政治中心。城邦在本质上是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城邦一般都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通过公民大会或陪审团法庭等机构,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甚至通过“轮番为政”和实行公职津贴制,来确保极高的政治参与,进而使是希腊人的城邦生活是一种公民政治--伦理的生活。对于全体希腊人而言,城邦就是一种共同生活。所以伯里克利说:“在我们这里,每一个人所关心的,不仅是他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事务;就是那些最忙于自己事务的人,对于一般政治也是很熟悉的——这是我们的特点:一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1]在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个人的生活和价值与城邦的生活与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 国家与市民社会是重合的,其重合的基础是公共的善和城邦正义。城邦是一种政治的和生活的共同体,作为城邦政治体的自由公民,他们参与这种共同体的建构,在对这种共同体的共同善的追求中,发现其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城邦的政治生活也就是他们的伦理生活。公民团体左右着城邦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公民才被看作是有德性的和完整的人,从而能够从事政治活动。换言之,这种有着完整德性的公民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其私人生活和政治生活是一致的。并融于普遍性的共同生活之中。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高度统一或重合,致使得在大多数希腊思想家那里,没有国家和社会的区分,亦不能想象不同于城邦生活的其他生活样式。对希腊人而言,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作出界分是难以理解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德的理想国,都是依据以城邦的政治模式来构建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了解还有其他形式的政治社会或一般形式的社会,如部落社会及波斯帝国,而是因为他们相信,部落不能达到高度文明,类似于波斯帝国那样的大规模的社会不可能是自由的社会。

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的实践及其思想特征上,我们看到,古希腊的相关实践是把个人权利融合于国家的共同生活之中,在公民的自由平等的参与政治生活中实现一种和谐理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古希腊的国家与社会两者是重合或者说复合的。古希腊的公民政治把对共同生活的分享看得比个人权利和义务更为重要。随后出现的罗马帝国,虽然在法律观念上把个人与国家分开,国家被假定为法律的产物并尊重个人权利,但罗马的政治生活仍是以公民的共同体为基础,在繁荣的罗马城市生活中,铸造了城邦爱国主义和公共精神,共和国则是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古罗马的公民个人生活和政治生活如同古希腊的公民。因此,罗马的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概念并没有实质的区分。但古罗马在不断走向帝国的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权力不断得到加强,而公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则日渐式微。

(二)

公元五世纪的蛮族入侵,中断了罗马帝国的历史进程。同时也形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新的关系模式,即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和吞噬,市民社会与国家同一化。封建等级制度的政治特性和神权原则在中世纪起着主导性作用,中世纪不存在“个人”这个概念,因而更无从谈起与市民社会相关的个人权利问题。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真正分离和对立是近代历史的产物。真正的市民社会成熟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但它决不是凭空而起,而是自11世纪以来的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发展的结果。中世纪长达7百年(公元4世纪至10世纪)的蛮族入侵征服,不仅摧毁了罗马帝国,中断了以往的文明发展史,而且使西方社会获得了某种新生。在蛮族征服战争结束后,社会生产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中获得了很大发展。新兴城市开始出现,城市生活开始复苏。从11世纪到15世纪,大量的城市和市镇诞生了,一些地区一半以上的人口从农业转向商业,虽然城市面上仍以特许状形式受到封建领主的控制,但它获得了相当大的自由权和自治机,建立了自己的政府,自治管理制度,成立了城市议会。城市一般依法选举代议机构——市议会这一最高权力机关。有的还建立了城市共和国,如在意大利。城市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宣布城市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从而冲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不自由之身得到自由。到中世纪末,城市居民有着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自由往来和与他们所相爱的结婚的自由,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受到尊重和保护。虽然这些城市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商人寡头所控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民主的形式也很普遍,甚至有的城市完全由民众所统治。这样,以市民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力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而自由平等、民主参与契约与权利和尊重法律的观念,随着城市市民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而升华形成近现代市民社会精神。换言之,近代市民社会在中世纪的城市生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它成为中世纪的一种社会亚文化和亚结构,这种文化和结构甚至是一种政治文化,它与封建性的社会整体结构有着很大的区别,它体现的是一种新的社会精神。

城市不仅是中世纪的商业中心,从而体现了它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它取得了政治权利。中世纪的城市发展是一部权利斗争史。中世纪的权力关系是教会、封建领主、国王和城市的多元性权力关系。这种多元性权力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多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无论是封建贵族还是国王甚至教会,都想利用城市的经济优势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从而使得城市在这种多元性空间中发展起来,并争得了城市共同体的自由和自治特权。城市市民社会权利才得以滋生和获得有效保障。同时,市民社会本身不断进行其权利的扩展和伸张。从争取和保卫自治权利、到争夺贸易权利甚至垄断贸易,都表明它竭力在封建的海洋中不断扩张其权利。然而,更重要的是,阶级的平等和消除不自由成为中世纪城市发展中的主导倾向,它侵蚀周围乡村而使其不断附属于城市和日渐城市化,并不断为自己取得新的权利。市民社会的精神与原则也不断向全社会扩展伸张而日益获得其普遍性意义。而这样一种斗争发展过程,也就是中世纪的城市从自治城市向近代城市转型的过程。这一过程推动了近代市民社会和民族国家的形成。

13世纪以来民族国家的重建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动因。首先是以罗马教廷为中心的教皇权威开始衰退,并出现教会民族化倾向。在教权衰退的同时,王权迅速增长并向着中心权威的方向迈进。从城市本身的发展来看,城市的经济发展使得城市间的联系日益扩大,许多城市的经济发展使得自治的城市不能容纳它的经济容量,同时,城市之间的相互竞争和分化使得许多城市失去了自治的特性,而那些维持自治的城市也开始走向贵族式的专制统治。这种统治也必然侵蚀市民社会。因此,中世纪的城市和市民社会精神要得到进一步发展,就必然克服其封建性,从以城镇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向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体系的过渡。“‘新兴的资本主义’用新的商业贵族的权力取代了‘封建主和行会市民’的权力时,固然挣脱了中世纪城市的狭小范围的束缚,但是最终又把自己绑在国家身上;国家战胜了城市,但是继承了城市的各项体制和精神面貌,它完全不能脱离城市而生存。”[1]基于这一过程,实现了中世纪的城市向近代城市、由城市市民社会向近代市民社会的转型。

近代国家的重建是西欧从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向近代社会迈进的一个中间性环节。这种重建是君主在市民社会的资产阶级的护卫下完成的,使得国王击败了教会和封建领主而获得了抽象的公共权力。但是国王随即成为公共人物,并把法律从等级制国家的传统权利和特权的事实和追求框架,转变为一种真正的统治工具,从而实现一种君主专制主义。但是,这种中央集权的胜利是脆弱的,因为新兴的市民社会阶级(资产阶级)已经日益强大,并正在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角。近代君主专制主义与资产阶级社会的内在冲突演变为资产阶级的1718世纪的市民社会革命。它是两个取向共生的历史运动,一是市民社会力图使国家权力复归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二是面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维护和保障其自由权利。并且,从近代以来的封建政治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是以近代市民社会的内在特性来改造国家,使之成为对市民社会的自由权利的护卫者。换言之,近现代国家作为民主国家,它的特性是为市民社会所塑造的。但是,这本身是一种内在深刻而尖锐的冲突和斗争。这是因为,国家政权所握有的权力与市民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权利,两者是根本不同的。如何限定国家权力从而确保市民社会的权利,是近代以来法治精神的核心问题所在和思考的重心所在。

具体来说,经过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对于现代政治国家来说,一是公共权力向人民主权的契约性复归,近代统治合法性观念的确立,从而颠倒了传统政治结构中王权和议会(或等级会议)的关系。在传统政治结构中,这二者的关系是前者对后者有着制度性制约关系。而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以来,则是确立了在民主契约价值原则之下的人民主权。在英国,颠倒了这两者的关系,在法国,成立了宪政共和国,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宪法主治。这些变革表明国家权力在形式上恢复了公共属性,并从属和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由上帝的神谕而下移至民众手中。人民不再认为政治高于人民,也不再认为人民在政府之下,而是把参与政治看成是自己的固有权利。二是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和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一道成为了现代政治国家基本原则。市民社会革命是以宣称人人有着以生俱来无可置疑的权利为特征的革命,宣称这些人人有着以生俱来的权利其基本的用意在于确立政治上的保护以及为了保护权利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值得指出的是,以市民社会的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权力分立原则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多元性的市民社会权利和自由,这一历史进程是通过诉求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化,确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化要求来达到的。“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从而保护他们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监护之害。为了确保普遍性,行政必须与立法相分离;而为了确保一致性,审判必然与行政相分离。实际上,这两个分离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由于它们,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平衡器。”[1]

由此我们考察了西方两种形态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模式。市 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复合型关系表明的是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同一,个人的自由是一种政治生活的自由。当然,还有一个基本条件,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没有高于法律之上的公民。共同体的共同善是作为公民成员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是善高于权利,善优先于权利。苏格拉底之死表明的就是一个守法的公民对共同体的法的服从精神高于个人的生存需要。人们在国家生活中实现个人的平等与自由。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及其二元性关系,是基于市民社会利益需求的多元性,多元性的权利与利益要求都应在一种政治框架中实现,由一种政治架构来保障。市民社会是一种以公民们追求自身特殊利益为生存动因的亚社会(当然,当着市民社会的追求从中世纪的城市演变为一个民族的生存方式,市民社会也就成为具有普遍性特性的社会),它先天性的要求把自身的权利看成是第一位。因此,权利实现是优先性的,善的要求从属于权利的实现。如果市民社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也就不可能谈政治国家的善。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成为政治国家的基础。近代以来所说的自然权利和现代所说的人的权利,指的是一个东西,即市民社会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市民社会是第一位,国家则是第二位。如果政治国家不能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要求,它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市民社会的权利主张决定了现代国家的特性。不同宗教信仰、不同道德价值的信奉者,即抱有不同的价值目标的公民们都在追求自己的善,这是现代社会所捍卫的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不可能回到古希腊罗马式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重合的政治模式中去。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近代西方以来的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市民社会,也没有发生类似于古希腊罗马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重合。尽管在明清以来出现过城市市民生活的空间,但传统社会中的市民生活领域从来都是在政治上从属于高度集权的专制皇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完全同一,市民社会为政治国家所完全吞噬。在专制皇权下,权力所保障的是权力的通行,而不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有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普遍民众只是臣民而已,他们没有政治的参与权。因此,既使存在在经济意义上的类似于西方近代的市民社会,在专制皇权之下,也不可能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的权利。正因为中国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入现代社会,所以对于我们进行民主政治的追求有着特别艰难的历程。今天在中国发生的经济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也许为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培育提供了最好的历史契机。在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正是近代以来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基础。

现代西方民主国家也面临着如何保卫市民社会的历史任务。现代政治国家的出现,可以看作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对政治国家权力的胜利。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性结构以及两者的内在张力关系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但我们要看到,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现代政治国家的社会功能正在加强。福利国家的出现改变了以往“守夜人”式的政府职能理想。并且,现代政治国家的权力正在不断侵蚀市民社会的领域。政治权利本位的观念不断受到现实权力的挑战。我认为,与社会组织系统(权力结构)和经济组织系统(市场经济)相区别的生活世界的概念在政治功能上类似于市民社会的概念。鲁曼和哈贝马斯等人都指出了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生活世界正在不断受到权力和金钱的侵蚀,从而使得生活世界发生异化或殖民化。市民社会的状况也如此。市民社会正在权力的膨胀面前不断自我萎缩。一方面,我们不可能没有政治国家,另一方面,如何使得市民社会在现代条件下发挥应有的功能,使得市民社会不受到权力的侵蚀和金钱的腐蚀,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任务。现代市场经济已经不同于近代历史上的市场经济。历史上的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条件下,市场经济已经成为社会整合独立发挥作用的部分,它与市民社会有重合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它的基础部分在市民社会,但它的上部则已成为超出市民社会的独立力量(如跨国公司)。并且,金钱正与权力相结合而成为社会异化的因素。但是,我们不可能没有现代国家,也不可能没有现代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持这三者之间的必要张力,在保持市民社会的权利主张得到实现的同时,合理发挥政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对社会的整合功能。

 

(原载《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