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英】现代民主的发生机制与本质——由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差异引发的思
同为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那里,公民让渡的是权利;而在洛克那里,公民让渡的却是权力。正是在对这种差异展开深入分析并希望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过程中,我们对现代民主的发生机制与本质有了新的理解。从纯粹的学理上说,就发生机制而言,现代民主是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深入发展的产物,它诞生的重要前提是权力与权利的分离。因此,从本质上讲,现代民主既不是仅与权力相关的,也不是公共权力机构的恩赐,更不是某种社会形态的专利。任何现代社会形态(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存在着权力与权利的分离关系,就拥有了形成现代民主的条件,现代民主便会在深入发展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的情况下得以发生与存续下去。
一、现代民主的重要前提:权利与权力的分离
就直观而言,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能够拿出来让渡的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权力,这一点霍布斯看得十分清楚,这也是具有开拓性的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精彩之处。在霍布斯看来,任何单个的个体都不可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即权力),因此,他一开始便把权力与权利区分开来。正因为权力与权利被区分开来,所以,霍布斯相信,人类摆脱自然状态的惟一出路就在于以相互订立契约的方式彼此放弃在自然状态下属于自己的所有权利与力量,把它们移交给一个客观的超然的实体,让它来保证社会的和平与安全。“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1]
尽管在霍布斯那里现代国家的建立是以公民的权利让渡为前提,但是,倘若具体分析则不难发现,现代社会中的现代国家主要建立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所展开的权利与权力间交换关系基础上。首先,从原生形态上说,个体可以通过将在现代社会中获得的自然权力让渡出去的方式,而使自己成为受到国家公共权力保护的公民。一般而言,公民把自己的自然权力交给了国家,但他并不是一无所获的,他从中赢得了他所需要的重要东西即权利,他拥有了许多只有在国家存在情况下才可能拥有并得到保证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参与权利等等;而与此同时国家也正是通过向公民提供上述诸种权利,而使自己赢得了对公民的支配权力即拥有了权威,公民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权威。其次,从次生形态上说,当公民获得了诸多权利之后,他又可以进一步通过将部分权利让渡的方式从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得到授权的公共权力,以至于初胚的政治国家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政治国家,关于这一点正如社会学家科尔曼所说:“支配者拥有权利是权威存在的条件”。[2]应当说,正因为存在着上述两种情况,于是便有了两种版本的社会契约论形成的可能:一种是从原生形态出发将现代国家的诞生定位在公民个人权力的让渡上;另一种是从次生形态出发将现代国家的诞生定位在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上。勿庸置疑,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民让渡的是权利,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在其后的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民让渡的却是权力。洛克明确指出:“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3]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本身便属于上述所言的两种版本: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所强调的是原生形态上的契约关系;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所强调的是次生形态上的契约关系。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比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更深一层,因为他看到了公民将自己的自然权力交给国家这种原生形态上的契约关系的存在,于是便有了关于在社会契约中公民让渡的是权力的认识。不过,还须说明的一点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进一步。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霍布斯的分析使我们看到了公民在将自己的自然权力交给国家之后在赢得权利的情况下新的权利让渡关系的存在。如果说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所力求阐释的是初胚的政治国家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话,那么,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所力求阐释的则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与城邦国家的根本不同就在于,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是建立在拥有得到授权的公共权力基础上的。霍布斯曾对国家的本质做了如下断定:“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4]
尽管许多有影响的政治著作家都曾驳斥过霍布斯所得出的强权政治结论[5],但是正如施特劳斯的分析所言,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们却看到了以“合法政府”取代“最佳制度”这条政治哲学路径的存在,而且这条路径是与马基雅维里的“国家理由”学说以“有效政府”取代“最佳政府”完全不同的。[6]毫无疑问,“专就霍布斯关于主权的学说而论,它那空谈理论的特性要从它所蕴涵的否定中才表现得最清楚不过。它蕴涵了对于区分好的和坏的制度(君主制和暴政,贵族制与寡头制,民主政治和暴民政治)的可能性的否定,以及对于混合制度和‘法治’的可能性的否定。” [7]不过,当施特劳斯继续写道:“我们也应该看到,主权学说的根本缺陷,乃是所有其他形式的自然公法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所共同具有的。我们只需提醒自己注意到这一学说的实际内蕴,那就是唯一合法的制度乃是民主制” [8]时,我们实际上已进一步看到,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局限性并不在于提倡得到授权的强权政治,而在于霍布斯在由“合法政府”走向承认“现代民主制”时中止了自己的思想。这也就是说,主张公共权力机构拥有公共强制权力并不为错,而且霍布斯强调授权本身就是希望政府合法化;解决公共强制权力缺陷的关键不在于否定强权政治,而在于进一步实现现代民主,即让人民手中也掌握权力,告别“霍布斯以利维坦的形象象征国家所谓的无限全权” [9]的理念。
当代英国学者赫尔德分析说道:“虽然在霍布斯关于国家的概念里没有我们称之为代议制的论述,但他实际上主张人民通过主权者进行治理。……这样,他的立场就和某些人立场一致,这些人坚持认为一个经过同意的政府是十分重要的,反对‘君权神授’,而且更广泛地反对传统的权威。然而,他的结论却和他们的结论截然相反,这些人经常以这样的观点来暗示某种人民主权或民主代议制的必要性。” [10]对于上述分析,倘若换一种话语形式则可以说,尽管以将权利与权力予以分离作为前提的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并没有走向现代民主制,但其深刻之处却在于已潜在地蕴藏着继续向现代民主制方向发展的可能性,而将这种可能性真正变成现实性正是现代民主及其观念的诞生。
二、现代民主: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深入发展的产物
尽管现代国家的建立是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的真实体现,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现代国家中的许多社会政治问题的产生却又与这种交换关系存在着难以割裂的联系。例如,公民认为已经把自己最重要的权力即自然权力让渡给国家,国家就应该兑现给自己享受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权利、知情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等等,但他们与此同时总感到自己被提供的这些权利远远没有达到他们希望的水准,因此,时常产生不满足感。这样一来,在现代国家中势必存在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再比如,尽管公共权力机构的权力是用权利换取来的,而且公共权力机构只有不断地向公民提供所需要的权利,它所持有的公共权力才能得到不断的巩固与发展,但一旦公共权力机构以公民向国家提出的权利要求太多为借口而抵制权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那么势必也会引发国家与公民之间对抗关系的出现。当然,也正因为上述诸多社会政治问题的不断涌现,所以由此需要继续追问的重要问题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所展开的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能否成立?倘若这种交换关系是可以成立的,那么,这种交换关系怎样才算是合理的?当然,也正是在这种追问中,现代民主的实际意义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从词源学上说所谓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称“主权在民”),但从次生形态上说,在现代国家已建立情况下,真正属于公民的显然只是权利,而不是权力,这也是“天赋权利说”的基本内容。[11]当然也正因如此,所以,为了实现“主权在民”,现代人便逐渐认识到民主本身作为一种方式的重大意义。欧内斯特·巴克指出:“民主方式不是一种解决,而是一种寻求解决的方式。” [12]应当说,正因为民主本身是一种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因而,国家最终选择了民主方式并运用它解决了“主权在民”问题。这也就是说,在让公民以契约的形式将权利拿出来让渡,交给自己管理之后,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又能够进一步通过民主方式的运作,而让公民从自己那里换回“主权在民”这种民主结果。当然,在此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公共权力”机构在将“权力交还给了公民”之后,它自己还会拥有什么呢?其实,此时“公共权力”机构并没有丧失自己的根本权力,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它只是找到了公民重新换回权力的方式,将“主权在民”这种制度形式赋予给了公民,从而实现了权力的双向性存在。因此,现代民主不仅仅是“主权在民”思想的体现,同时它还反映了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的深入发展。
应当说现代民主观念是对霍布斯契约观念的进步,它不仅强调了公民在订立契约中进行权利让渡的存在,而且还强调了这种权利让渡还应包括重新换回权力的过程。在现代民主观念看来,如果这个过程中不包括公民重新换回权力这部分内容,那么,这种契约关系就是不公平的,而且只是单向性的。也就是说,它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而由此产生的主权者却可以拥有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
从次生形态上的契约关系角度来看,公民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获得了许多国家赋予他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参与权利等等。但是,对于公民来说,权利是一回事,实际的权力却又是一回事。公民拥有了许多国家赋予的权利,却并不意味着他们便实际地拥有了某种权力,而且也正因如此,所以,公民往往会受制于那些拥有实际权力的人。为了摆脱这种局面,因此,便需要在民主方式的运作下,一方面,让公民通过将权利让渡出去的方式而重新换回一种权力——即对使用“公共权力”的人的监控权;另一方面,让国家的掌权者通过将自己在原生形态的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中所获得的权力以“主权在民”的制度形式让渡出去的方式,而使自己掌管公民天赋权利的权力更为合法化、有节制化。萨托利曾明确说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民主形式有限制公共权力的作用,它可以使那些掌权者有所收敛地使用公共权力。[13]
正因为在民主方式的运作下可以保证公民在原生形态中被让渡出去的权力得到返还,因此,倒过来说,现代民主政治的真正实现就是公民在次生形态中用权利换取权力程序的顺利完成。倘若这种交换程序遇到阻碍,那么,民主政治便会成为一句空话。一般说来,在这种交换程序中将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但却没有换回任何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导致的就是独裁或个人独裁的出现,即无民主状态;(2)公民让渡了自己的权利,换回了全部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的便是直接民主。这种民主政治主要出现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所谓直接民主(或称城邦民主)就是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3)公民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但却只换回了部分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的是间接民主,即导致代议制等民主政治形式的出现。所谓间接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与监督;(4)公民希望让渡自己的权利,却没有在公共权力机构那里得到回应,于是便会出现无政府主义状态或虚假的大民主。在现代社会中,一个拒绝得到授权的公共权力机构是缺乏合法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既不存在受制于合法的公共权力机构的可能,也不存在用权利换取权力的可能。每个公民都可以行使不受公共权力机构保护的民主权力,这既是无政府状态的一种体现,也是虚假的大民主的一种体现。
三、结语
总体说来,所谓现代民主正是在力图解决现代国家里公民与国家之间所展开的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中存在问题的过程中脱颖而出的,它力求深入发展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希望实现的是“主权在民”这种民主的根本形式。这也就是说,现代民主思想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即:当公民通过权利让渡的方式使国家权力成为被授权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国家应将在原生形态的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中所获得的权力以“主权在民”的形式返还到公民手中,只有这样,公民与国家之间所展开的权利与权力间交换关系才算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循环。就本质而言,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力,从一个侧面说是国家将自己在原生形态中所换取的权力以新的形式返还给公民的结果,而从另一个侧面说也是公民将自己的原始自然权力予以回收的结果。尽管同样是权力,但是此时的这种权力与以前公民所拥有的那种自然权力是有所不同的,这种权力是经过国家机器运作之后返还给公民的。
此外,在认真分析了现代民主的发生机制并对现代民主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解释之后,我们也逐渐清理出现代民主的四个重要本质:第一,现代民主并不仅仅是与权力问题联系在一起,它应被视为建立在公民权利体系之上的“主权在民”制度形式。为了实现权力的合理性分配,人类强调民主制的意义,因此,人们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民主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加以讨论。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民主化反对权力,试图把它变成一种协调关系,不管这些关系是平等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是不同权威间的关系。” [14]其实,从根本上说,这里存在着权利、权力与民主三方面的关系,现代民主真正体现的是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的深入发展。倘若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没有深入发展下去的可能,如在独裁政治或虚假的大民主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那么现代民主也就没有发生的可能。第二,现代民主不能简单地视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恩赐,它应被视为公共权力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由于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与公民间权利与权力交换关系,主要是以民主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其本质亦受到了民主形式的掩盖,因此,在“民主”一词的遮掩下,公民对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力是因为自己将权利让渡出去这一情形不甚了解,甚至常常错误地以为民主制只是公共权力机构的恩赐。诺齐克便认为,民主化的发生是由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存在来保证的[15]。实际上就本质而言,由于现代民主带来了权力的双向性存在,所以,公共权力机构可以通过实现“主权在民”的形式,而使自己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由此以来,现代民主显然不是公共权力机构的一种恩赐,它本身也是公共权力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任何国家,一旦它的公共权力机构拥有了发展现代民主制度的需要,那么现代民主制度就会势如破竹地发生。第三,现代民主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应被之视为在权力与权利相分离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一种制度形式。当前西方盛行着民主化脆弱花朵理论及其追寻理论,持这一理论的人普遍认为,在民主的公民发展与资本主义制度或市场制度的进度间存在一般关联性。[16]然而应当看到的是,现代民主的兴起与发展主要发生在较早进入现代社会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将现代民主与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是不足为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民主可以被视为资本主义的专利。任何社会形态的现代国家一旦具备了权力与权利的分离条件,便都会有诞生现代民主的可能。第四,现代民主与古典民主的区别主要建立在权力与权利是否分离的基础上。为什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并不被看好的民主制在现代社会却备受人们欢迎?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使得我们不得不将视线投向现代民主与古典民主的区别。所谓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这一点在现代民主与古典民主那里并无歧义。在古典民主那里权利与权力没有实现分离,其最终实现的是一种极端的直接民主制。在这种形式中,由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权力机构及其法律,因此,城邦的公共权力与公民的民主权力是等同关系,最高权力属于平民,而不属于法律,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煽动家和人民的决定(代替了法律),平民
我国目前民主制度的主要局限性并不在于缺乏“主权在民”的形式,而在于“权利体系”的欠完善。马克思指出: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权利、称作“人权”呢?因为这种人即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 [18]。据此,基本权利不仅是公民社会的成员所能成为人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其体系的完善也是政治国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没有权力作为保证的权利将会被空壳化;没有权利作为保证的权力将会被抽象化。因此,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公民社会的“权利体系”的建设,即明确公民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并且尽力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原来我国学者一直从法律的意义上去谈论建立与完善“权利体系”的重要性[19],其实,更进一步说,建立与完善“权利体系”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同样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只有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公民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民主权力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原载《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