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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兆明】技术祛魅与道德祛魅

 

世纪之交,以人类基因重组、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为代表的现代生命技术,在全人类范围内引起了一场关于科学技术[2]与道德价值关系的新论争。这个论争不仅直接承袭了20世纪“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辩驳内容,而且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表达了人类对于自身存在家园的本体论关切。人们在这种家园关切中寄希望于道德,非常真诚地希望道德担当技术选择的仲裁,以道德匡正技术。这当然不乏深刻与合理。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道德是否先在地就是善的,是否无条件地具有拯救现代技术的资格与功能?如果说当人们主张以价值理性(道德)匡正工具理性(现代技术)时,是在祛魅工具理性,那么,价值理性本身是否也有个祛魅之任务?换言之,如何在祛魅工具理性、确立价值理性在日常生活中应有地位与作用的同时,避免附魅价值理性?道德对于技术究竟能做些什么?其合理性限度是何?可能是我们在思考现代技术及其价值合理性根据时必须加以正视的问题。本文以对现代生命技术研究与应用的道德反思为切入点,以道德在新技术革命中的作用及其合理性限度为论旨,通过对“道德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担当技术选择的仲裁”、“技术何以有禁区,道德能否为技术划定禁区”及“是技术离开了道德,还是道德离开了技术”的追问,试图说明:当代人类在祛魅技术的同时应当避免附魅道德,技术祛魅与道德祛魅是当代人类同时面临的两个重任。

“祛魅”(disenchantment)及与其相应的“附魅”(enchantment)是颇具暧昧歧义性又极富哲学意蕴的概念。马克斯·韦伯首先使用“祛魅”概念,用以揭示欧洲由宗教改革肇始、启蒙运动承袭了的宗教形而上学世界观向世俗化转变的社会价值合理性转变过程,其核心为否弃具有神秘性的有魔力的事物,祛除其“神性”与“魔力”,由超验神秘返归自然世界、世俗生活本身。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祛魅”概念具有思想批判意义。不过,当代有些后现代思想家通过对“现代性”本身的反思,赋予“祛魅”概念新的含义,指称机械论、还原论等思想方法,进而甚至提出科学的“返魅”任务。本文借用韦伯“祛魅”这一概念,且主要是根据韦伯祛除“神性”及其“魔力”的原初用法,在破除技术或道德万能之“神性”或“魔力”的意义上使用。[3]

一、技术选择与道德仲裁

当人们希望道德担当技术选择的仲裁、以道德匡正技术时,事实上有一个前设:道德能够匡正技术,成为技术选择的仲裁。然而,这个前设本身却是值得反思的。道德是否能够匡正技术,成为技术选择的仲裁?如能,是在何种意义上能?是在“真”的意义上还是在“善”的意义上?所谓“真”意义上的匡正仲裁,是指直接对现代技术本身是否准确揭示自然必然性并合自然必然性程度之匡正仲裁。所谓“善”意义上的匡正仲裁,并不是指道德可以赋予现代技术某种固定善或恶之特质,而是指道德通过对主体使用现代技术的目的、手段及使用态度的价值规导,使技术的使用合乎人性,合乎人的目的,为人类造福。

现代技术与道德关系的思想辩驳,是休谟所提出的存在与价值、实然与应然关系问题在当代的具体表达。在抽象的意义上,技术属于实然领域,是事实判断,道德属于应然领域,是价值判断;技术面对的是真,道德面对的是善;技术服从的是必然律,道德服从的是自由律;技术指向的是“能做”,道德指向的是“应做”。除了在自然必然性意义上而言,技术自身并不能告诉人们应做什么,[4]应做什么须听从道德良知。虽然在抽象的意义上技术与道德分别居于实然世界与应然世界,然而,实然世界与应然世界都不过是人现实生活世界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统一于人的现实活动过程中。虽然我们可以在抽象思维中将技术与道德视为人类两个不同活动领域,然而,在其现实性上,由于道德作为人类实践理性并无自身存在的纯粹独立感性空间域之特质,由于道德总是存在于政治、经济、技术等各种具体领域之中并通过这些领域显现自身,由于技术活动总是特定主体在特定目的、情感、意志支配下的活动,因而,作为现实存在着的技术活动总是无法摆脱道德的“纠缠”,总是贯注着某种道德精神。

海德格尔为了追寻现代技术背景中人与技术相关联意义上存在的“自由关系”,进而追问技术的本质时,曾将技术的本质归之于“解蔽”。尽管海德格尔承认“技术是合目的的工具”、“是人的行为”这一类通常看法的正确性,然而,他又并不满足于这种通常认识。[5]在海德格尔看来,技术工具性观念的确提出与规定了必须努力注意并解决人与技术关系的问题,揭示了人的自由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得当的方式使用作为工具的技术”,取决于人们“在精神上”操纵、控制技术,然而,一方面,这种将技术视为纯粹工具性的看法,有可能使技术日益脱离人的控制,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脱离人类控制危险的增加,人操纵、控制技术的意愿就愈加迫切。[6]这意味着技术纯粹工具性看法将会导致技术“异化”之状况。海德格尔认为应当在一种“自由的关系中”来把握技术的本质,“倘我们逐步逐步地追问被看作手段的技术根本上是什么,我们就到了解蔽那里。”海德格尔揭示“技术乃是一种解蔽方式”,而“不仅是手段”。“技术乃是在解蔽与无蔽状态的发生领域中,在……真理的发生领域中成其本质的。”[7]海德格尔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并以银盘为例,具体阐释了技术的解蔽本质。[8]海德格尔这是在人的自由存在方式、在实践过程的本体论视域中认识技术的本质。海德格尔对于技术的追问,其旨趣是要揭示技术本质的双义性,揭示现代性社会中人的自由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现代性社会中人的救渡问题。[9]海德格尔的这种追问,在根本上并没有否定技术本身工具性之真与技术功用应善特质,并没有否定技术应当为了人的自由这一善的目的性,而只是以一种更为尖锐、更为深刻的方式提出了现代性社会中人的自由存在与技术的关系。在现代性社会,技术甚至已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意识形态”的品质,[10]然而,这种技术的“意识形态”品质只是表明:一方面,技术在现代社会有着不同于前现代社会的特殊功用;另一方面,技术在现代社会的这种特殊功用并不能遮蔽其本有的“实然”属性与“应然”指向,以及“实然”与“应然”的统一要求,只不过,这种统一在现代社会有其特殊样式。

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与伦理德性两个部分,理智德性的特质是认识、知,伦理德性的特质是行动、做,[11]并认为对于成为一个善的人而言,行动更为重要。[12]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德性的“好”的状态,是一种不偏不倚的“中道”。这种“中道”不是量的规定,而是质的规定,是在恰当的时间地点场景做恰当的行为。只有在“中道”的状态下,人的行为才能导致一种“好”的生活。[13]显然,亚里士多德通过“中道”的引进,揭示了人的行为自觉目的指向性,并将“好”这一道德价值置于纯粹的“做”之上,使“做”获得了价值目的性或意义。亚里士多德以自己的方式证成了善与行(或做)的统一。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思想传统在康德那儿得到了延续。在康德看来,人是自由的,正是这自由使人具有道德问题。[14]所谓人是自由的,并非指人可以无视自然世界的因果必然律为所欲为,而是指人并不消极机械地受自然世界的因果必然律支配。人作为感性现象界的存在,只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无法摆脱因果必然律,但是人作为理性的存在,使自己的意志行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我立法。这表明意志自由可以作为原因影响自然世界的因果必然律。[15]在理性的自我立法意志自律之下,人是目的,人之“能做”在于人的“应做”,是人的“应做”规定了人的“能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优先于认识,本体高于现象,善高于真。[16],康德以自己的特殊表达方式揭示了应然(价值或善)与实然(事实或真)的关系:实践理性并不能直接改变“真”,但实践理性却可以通过行为主体的目的性、通过自由意志选择而作用于“真”,使“真”成为“善”的。马克思的“实践”理念继承了亚里士多德与康德思想的精华,并在“实践”基础之上实现了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实践是人的特质,是人的有目的活动,它不仅包括对外部客观世界的认识,更包括在这种认识基础之上的行动与改造,它是人的尺度与对象尺度的统一。人的自觉目的性活动基于对自然必然性的把握,并使自然必然性为人的自由服务。“实践”理念表明:真为善提供客观必然基础,善为真提供价值目的性,使真为人的自由解放服务;技术为人的自由解放提供客观手段,道德为人的存在确定自由解放的目的性;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真与善、技术与道德的统一,亦是一个历史过程。真与善、技术与道德,在人追求自由存在的过程中实现统一。

哈贝马斯在与马尔库塞的论辩中,针对马尔库塞“技术的解放力量——物的工具化——转而成了解放的桎梏,成了人的工具化”的技术社会功能演化轨迹思想,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不能简单地对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所起作用持悲观主义态度。尽管哈贝马斯认为技术在现代社会已具有意识形态的品质,甚至其自身亦已成为偶像,但是,哈贝马斯在根本上并没有否定技术在人获得自由解放方面所具有的手段之作用。[17]中肯地说,哈贝马斯的这个思想立场,承袭了自启蒙时代以来所确立起的人的自由存在价值主旨之合理性内容。既然技术本身在根本上乃是一种工具性存在,缺失独立的价值目的指向性,因而,它有一个获取价值灵魂或价值规定性的问题:究竟服务于何种价值目的、居于何种价值立场、以何种价值态度运用这种工具?不同的价值目的、价值立场与价值态度,会使技术的实际运用给人类带来截然不同的实际效果。

道德对于现代技术所能做的正是这种价值目的、价值立场与价值态度方面:技术的人道性,使技术成为人获得自由解放的有效手段与途径。即,道德对于现代技术的匡正,是以善匡正真,以善濡养真。就现代技术而言,道德并不能直接判断何种技术自身是善或恶的,无法仲裁何种技术自身是否合乎自然必然性。道德并不能直接解决技术本身的问题,但是道德却可以解决技术的无头脑无精神之缺憾,使技术成为自由意志的自觉实践。这正是道德对于技术选择的关键作用之所在。

概言之,道德对现代技术选择的匡正或仲裁,其直接着眼点及其有效性并不是现代技术本身真的程度,而是其应用的善的目的及善的态度。

二、技术禁区与道德禁区

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出现之后,人们对其产生某种恐惧感,期望道德能为克隆技术划定某种不可愈越之禁区。[18]这种愿望本身固然善良,然而却有待质疑。技术是否有禁区?如有,在何种意义上有禁区?道德是否能为技术划定禁区?如能,则在何种意义上能够为技术划定禁区?

“技术禁区”是个较为模糊的概念,它以“技术有禁区”为前设,并有“技术应用的禁区”与“技术发展的禁区”两种基本隐义。就“技术有禁区”这一前设而言,这是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曾被反复证明的经验事实。从知识考古学维度来看,人类文明演进历史中确实曾以各种理由、各种方式存在过各种技术禁区。而能够成为技术禁区确立依据的基本有两类:价值的与技术的,前者主要包括宗教、道德、意识形态等,后者主要是特定技术自身的不成熟性或内在局限性。[19]

技术禁区,既可能是技术应用之禁区,也可能是技术发展之禁区,二者分别表达的是对于技术应用或技术发展的某种禁止性规定。前者表达的是对于某种既有技术应用之做的否定,后者则是对某种既有技术本身发展之前进的否定。技术禁区的这两种含义,表达了技术活动中两种不同的价值立场与实践态度,应当仔细区别。

尽管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各种技术禁区的社会功用应当具体分析,但无可否认的是,其中某些技术禁区的存在曾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科学技术乃至人类文明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技术有禁区”命题具有极大的歧义性乃至社会风险性。因而,必须仔细辨析“技术有禁区”这一命题,深刻分析其所可能包含的真实意蕴,进而准确揭示道德为技术确立不可愈越禁区的真实合理内容。

就道德与技术的相关性角度而言,“技术有禁区”命题至少有三种不同意蕴:

第一,康德意义上的技术禁区。康德曾将世界划分为必然世界与自由世界两类,科学(技术)探究的是因果必然性,道德探究的是意志自由性。康德在科学认知领域否定了上帝的存在,但是在自由意志领域却又引进了上帝。在康德看来,科学(技术)对于以上帝为标识的信仰,具有无法理解与不可言说之无能性。如果我们不是过于苛求康德的具体表达方式,而是注重他所表达的思想实质及其合理成份,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康德要为上帝、信仰留下地盘的真实意蕴:科学(技术)并不能解决道德、信仰问题,如果硬要科学(技术)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则会陷入谬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康德为科学(技术)划定了某种禁区。康德确立科学(技术)的这种禁区是要表明:道德、信仰的问题只能通过道德、信仰自身来解决,科学(技术)措施对此无能为力。尽管康德割裂科学(技术)与信仰并将二者截然对立的做法本身令人遗憾,但康德的这种认识不乏睿智。这种康德意义上的技术禁区是技术无能性领域意义上的禁区,它表明:技术并非万能,技术只能做自身所能做之事,道德的问题并非技术所能根本解决。

第二,价值目的指向性意义上的技术禁区。技术应用的价值目的指向性有禁区,这种禁区是要为技术应用确定价值合理性前提,其实质性规定是:技术应用只能为善,不能为恶。这种实质性规定,通过技术应用主体的价值动机、行为目的与实践态度得以实现。如果用否定性语言表达,道德对技术的规导匡正,亦可说是为技术应用划定某种禁区。然而,这种技术禁区是技术应用主体的价值目的性、行为态度及技术应用范围方面的禁区,而不是技术本身的发展禁区。[20]这个禁区得以存在或成立的基础是技术本身的工具性特质,即它是针对技术的工具性而言,强调工具性存在须服从、服务于善的目的性。这种意义上的技术禁区,是一种技术应用之道德禁区,即,技术的使用只能为善,不能为恶,只能用于人道的目的,不能用于非人道的目的。技术的这种道德禁区通常又总是通过道德规范的方式被表达,即,技术的使用应当受到道德规范的有效约束。[21]

第三,纯粹技术意义上的技术禁区。在纯粹技术的范围内,由于人的认识、实践能力的历史性及其现实有限性,由于技术本身的局限性或不成熟性,存在着某些技术禁区。这种技术禁区既是人类智慧结晶的否定性表达,亦标识了人类认识、实践能力所达到的现实程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种技术禁区具有在保护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基础之上合理运用既有技术谋取最大福利的社会功能。这种意义上的技术禁区,是任何一种技术在其应用、发展过程中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它标识由于特定技术发展的不成熟或局限性而暂时存在的某种技术极限,这是由于技术本身的原因而被禁止涉猎之区域,一旦勉强涉猎为之,则具有极大风险或危害可能。这种意义上的技术禁区,是对特定技术既有发展程度的否定性规定,它是由于技术发展局限性所带来的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发展程度之禁区。这种意义上的技术禁区,表面上是对于特定技术应用之否定性规定,但实质上却是对于技术应用主体道义精神的肯定性要求:主体在应用这种技术时应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精神。

从抽象的意义上说,禁区就是事物存在的否定性范围,它标识事物存在有肯定性与否定性两种基本样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宇宙间的一切有限存在物都有其禁区,技术亦不能例外。然而,根据黑格尔的看法,任何事物自身内部均有肯定与否定两种因素,且事物自身内部的这种肯定与否定因素均有向其对立面转化的倾向,事物正是在其自身内部的这种禁区与打破禁区的矛盾运动过程中发展。换言之,事物自身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打破既有禁区之内在冲动。在这个意义上,任何特定事物存在的任何特定禁区又都只是暂时、相对的,它只不过是事物自身无限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样,就技术发展的维度而言,“技术有禁区”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事实上,技术进步的历史与技术进步的辩证法揭示:技术本身正是在不断冲破这种禁区过程中得以进步。这种技术禁区的打破不能靠道德,只能通过技术革命与技术进步实现。当然,道德对于这种意义上的技术禁区也并不是说毫无意义。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强化行为主体的道义责任感,谨慎对待特定技术的既有局限性,避免因鲁莽冲动或盲目使用不成熟技术而可能导致的对人类危害;另一方面,它鼓励与倡导人类对于未知必然世界的探索,因为一种善的道德至少应当是有助于增进人的自由活动能力的。这即意味着,道德对于这种意义上的技术禁区如果说有什么确定性意义的话,这就是确定技术应用主体的道德责任感,其所指向的是对于既有技术应用应持科学严谨态度,而不是指向这种技术本身的不可探究性。

根据上述技术与道德相关性角度的“技术有禁区”命题三种意蕴分析,所谓道德为技术确立某种禁区之理念,严格地说,其合理性只在于:技术只能做技术自身能做的事,技术并非万能;技术应用应当为了善的目的,技术应用主体应当具有道德责任感,持有严谨态度。它所指向的只是技术应用必须有善的目的、手段与行为态度,而不是为技术本身划定某种发展中的不可愈越之禁地。因而,如果说道德能够为技术设定某种禁区的话,那么,这种禁区也只是在技术应用而非技术发展意义上的禁区,即,技术的道德禁区是技术应用而非技术发展方面的禁区。

就技术本身的发展而言,在一个开放性过程中审视,没有什么不可愈越的禁区。尽管在特定历史阶段,由于某种技术的或宗教、道德、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着某种自然的或人为的技术禁区,但是这种禁区终究是会被冲破的。因为技术从根本上说属于社会生产力范畴,社会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第一推动力,有着自身发展的内在冲动与逻辑。[22]技术作为满足需要的手段在满足既有需要的同时,又创造出新的需要。技术的这种特质,标识了人的存在的超越性特质。确实,在人类既往历史过程中,不乏囿于宗教、道德、意识形态等原因对技术所设定的种种禁区,尽管这些禁区也曾事实上不同程度地阻扼了技术进步,不过,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出的那样,只要有社会需要就有技术进步的内驱力。至少就人体生命科学技术而言,几乎在其发展的每一重大时刻,诸如活体解剖、人体输血、器官移植、试管婴儿技术等的研究与应用,最初均曾遭到来自于宗教、道德等方面的否定,然而,这些技术最终均冲破了宗教、道德等方面的既有禁区,获得普遍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曾出于宗教与道德的理由,立法禁止试管婴儿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但几年后便发现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不得不加快这项技术的研究。事实表明,道德无法从根本上阻挡技术进步。一种富有生命力的道德,应当促进技术进步。

概言之,在技术与道德相关的角度,“技术有禁区”命题只有在技术应用的意义上才可能获得充分的理由,这种意义上的技术禁区同时就是特殊的道德禁区:只能为善,不能为恶;必须具有社会责任精神,不能没有社会责任精神。

就现代生命技术而言,人们之所以期望道德能为克隆技术划定某种不可愈越之禁区,时下全球之所以涌动着一股对于克隆人技术的据于道义的否定性潮流,主要是缘于对这种技术可能导致的某些状况的恐惧。从总体上说,人们对于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人技术的恐惧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类:其一,现代生命技术可能为邪恶社会力量所利用,人们恐惧邪恶社会力量利用其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其二,现代生命技术直接深入人类生命物质形态的最基本层面,它可能动摇人类既有的情感与伦理基础,人们恐惧本体论意义上的无家可归状态。其三,现代生命技术还不成熟,这种不成熟的技术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后果,人们恐惧这种不成熟的技术可能对人的生命及其尊严产生严重伤害。其四,克隆技术的人类应用改变了人类既有的繁殖方式:由有性繁殖到无性繁殖,人们恐惧无性繁殖会使人类种系生物进化中的多样性及其选择性消失,进而恐惧无性繁殖可能对人种进化乃至人类未来命运的某种灾难性影响。上述四类恐惧中,第一类恐惧直接关涉的是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应用的善的目的性,第二类恐惧直接关涉的是人自身情感信念与终极关切,第三类恐惧直接关涉的是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本身的成熟完善,第四类恐惧直接关涉的则是克隆技术应用与人类种系进化的关系。然而,若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前两类恐惧虽与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有关,但却并不能归责或归罪于以克隆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命技术。因为包括克隆技术在内的任何技术手段,由于其工具性缘故都有可能成为反人类的工具,若真的出现了运用现代技术反人类的情况,那么,也不应当归罪于作为工具性存在的技术本身,而应当归罪于运用这种技术的人。进而言之,如果遵循思维的彻底逻辑一致性,如果从人类安全角度考虑对现代技术做出某种禁止性规定,那么,也不应当持“歧视性立场”仅仅禁止某种现代技术,而是应当禁止一切有可能成为工具性的东西。至于第三、四类恐惧,它们所指向的是对克隆技术轻率应用的恐惧,这种轻率应用或者是基于技术本身的不成熟,或者是基于对人类种系进化复杂后果了解的只枝片叶,它们所要求的实质性内容则是:应当以严谨的态度对待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应用。如是,消除第一类恐惧的最好办法是现代生命技术应用主体的目的善;消除第二类恐惧的最好办法就是人类在技术高度发达了的现代性社会中,合理安顿自己的终极关切与精神家园;消除第三类恐惧的最好方法就是推进现代生命技术的研究,使之趋于完备与成熟,就是以极其严谨的态度对待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的人类应用;而消除第四类恐惧的最好办法则是,克隆技术的人类应用在现阶段立足于治疗性克隆而非生殖性克隆,并首先通过动物实验使这种技术成熟。这样看来,我们能够从这四类恐惧中领悟与把握到的真实信息是:我们应当以善的目的与善的态度对待现代生命技术。这正是道德匡正生命技术的合理性之所在,或者说是现代生命技术发明应用的合理性限度之所在。

道德对现代技术的匡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又可以说是道德对现代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干预。这种干预尽管必要,但却隐藏着必须正视的风险性:有可能阻碍社会技术进步。道德干预技术所可能导致的阻碍社会技术进步之道德风险,并非空论。历史事实反复证明,人们往往自以为动机善良,但实际结果却事与愿违。因而,当今人类一方面必须以极其严肃谨慎的态度对待现代生命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与基因重组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有效规避由于仓促草率应用而可能引起的重大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又不应当因为可能的道德风险而放弃对这些技术的研究。这是因为,人类的认识能力与认识程度有可能会随着对这种技术研究的深入而深化,至少对于由于技术不成熟而引起的技术应用之道德风险而言,只有通过技术本身的完善才能真正得到有效防范与解决。如果以强制性方法,禁止对不成熟技术本身的研究,那么,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规避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妨碍人类认识的进步。

善的道德所能做的就是确立技术应用的合理价值目的性、使用的正当性与严谨性,道德并不能直接规定技术本身何以可为、何以不可为,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只有通过技术进步解决。

三、技术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

道德对于技术应用的匡正规导,在于使技术应用获得价值合理性,它表明技术不能离开道德,技术与道德应当统一。不过,道德并非无条件地具有合理性,道德自身亦有一个从人类生活实践中获得自身存在合理性根据的问题。技术与道德的统一,严格地说是技术合理性与道德合理性的一致性。

自从韦伯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类方法解释现代社会、并且揭示现代社会的基本弊端之一就是以工具理性遮蔽价值理性后,韦伯的这种分析与认识方法就成为一种通行的基本范式。韦伯的这种分析范式确实合理地揭示了现代化过程中某种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道德与技术分离的局限:自以为技术无所不能、依靠技术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所做工作即使在今天亦不失其价值。韦伯这个工作所留给我们的真实内容是:应当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技术与道德的统一。

然而,仅仅一般说道德与技术的分离似乎失于简单空泛。因为正如前述,无论道德还是技术,都是人的现实存在方面,并都统一于人的现实活动。任何一种技术活动,都贯注着行为者的价值目的与价值理念,都标识着行为者的某种道德情感与道德责任意识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与技术根本无法分离。在其现实性上,道德与技术的具体内容都是多样性的,因而,当人们说道德与技术的分离时,应当被理解为是某种具体技术应用与某种具体道德内容的分离。这样,通常所说“道德与技术分离”这一命题,在作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或“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一般抽象典型概括意义之外,就不是一个真命题。当进入具体分析时,“……技术与……道德分离”,才可能是一个真命题。

如果上述可以成立,那么,“……技术与……道德分离”这一命题首先是一个事实描述,而不是一个价值判断,人们无法就这一分离事实本身做出究竟是善还是恶的价值判断――除非据于某一特定道德价值立场。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对特定技术与特定道德分离现象做出道德评价时,首先应当证成这种作为评判标准的具体道德内容的合理性、正当性,借用黑格尔的语言表达,首先应当证成作为道德评价标准自身的现实必然性。

如果我们进一步用“现实性”(或“现实必然性”)来规定技术与道德,那么,拥有存在理由的是那种具有现实必然性的道德与技术。[23]这样,真正应当获得道义上否定性评价的技术与道德分离现象,则是如下两种情形:其一,特定技术的应用失却了具有现实必然性的道德的规约,进而其应用结果可能是有害于人类的;其二,特定的道德失却了具有现实必然性的技术的支持,进而有可能因为成为这种技术的对立面而阻碍人类技术进步。这就意味着:当我们面对技术与道德分离现象时,必须进一步探究这种分离的具体内容,必须追问究竟是技术离开了道德,还是道德离开了技术。

哈贝马斯在揭示现代社会的特质时认为:科学和技术在现代社会“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24]科学技术使得社会制度合法性基础本身发生了变化,甚至它自身就成了统治“合法性的基础”。[25]如果我们不过于挑剔,应当承认哈贝马斯的这一思想不乏深刻。哈贝马斯至少通过科学技术在当代成为意识形态这一事实的揭示,在揭示了当代社会制度合法性不再是“从上”而是“从下”获得这一事实的同时,[26]还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过去那种能够成为社会制度合法性基础的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已经不同程度地失却了存在的合理性根据,或者说,现代技术发展所拥有的潜力与那些“没有加以反思的目的、僵死的价值学说即脆弱的意识形态之间的不协调关系公开化了”。[27]这种“不协调”严肃地向当代人类提出:应当在反思批判现代技术发展的同时,反思批判既有的那些价值观念。这种反思批判,既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式。

如是,则下述结论也是合乎逻辑的:特定技术与特定道德的分离,甚至有可能是技术获得进步、进而也是道德获得进步的一种方式。这里的关键在于技术本身的真与伪、先进与落后,在于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目的善与态度善,在于道德本身的合理性与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技术与失却存在理由的旧道德的分离甚至自身即是一种善。欧洲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仰赖于近代自然科学从欧洲中世纪宗教神学托庇下的独立与解放。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有赖于对传统宗法道德的反思批判,尤其有赖于新文化运动中所确立起的新道德。就现代生命技术而言,尽管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就现代生命技术对人类生活方式会产生何种影响做出完整全面估量,但是,说现代生命技术是21世纪人类最重要的技术领域,它将为人类自由存在拓展新天地,可能不为过。基因重组技术,尤其是克隆人技术,可能会对某些既有道德观念与规范形成强烈冲击,可能这种冲击在初始阶段得到更多的是否定性的道德评价,然而,这种否定性评价一方面并不能否定这种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的某种福音,另一方面亦不能否定这种技术可能为人类既有道德价值观念更新提供一种动力。如果技术进步过程中出现了特定技术与某些既有道德价值观念的分离,且这种分离又表征了一种新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形成,那么,这种分离未必就不是善的。

根据康德的认识,道德律令是先验的,并以可普遍化为其内在规定;道德行为是绝对命令的自由意志,在这个自由意志世界中,上帝证成绝对善。从上帝那儿寻求并最终证成道德价值合理性根据,这在具有浓郁深厚宗教传统的文化类型中具有普遍性。从上帝那里寻求道德合理性证成,表明道德自身并非不证自明。[28]康德通过“先验综合判断”的方式、并诉诸于上帝,解决了道德自身的这种合理性根据。特定的道德对于特定时代的特定人而言,具有先在性,但这种先在性却是人类世代生活的经验性积淀,是类在经验生活中被反复证明了的合理性。这是如维特根斯坦通过“规则悖论”(paradox)所揭示的那样:游戏规则是在游戏过程中生成的,游戏使人学会游戏、发现规则并服从规则。不是实践规则而是实践本身才是本根性的。[29]因而,道德规范要求对于具体人而言似乎是先验的,但它自身却是在人类经验生活中生成,并是在人类经验生活中经受证成积淀而至的后验。道德规范要求的先验,缘于它是经验中的后验。正是先验道德的这种经验中的后验特质,使得道德自身在不断获得合理性证成的同时,获得开放性与进步性。

一种道德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从技术获得某种价值辩护。道德内容自身合理性的这种价值辩护,并不是直接通过技术的方式给予技术上的直接证明,而是考量这种道德内容是否能够为人的自由解放提供现实的价值指导,具体到技术层面上,就是考量这种道德内容是否能够为人类获得更大自由的先进技术提供充分的存在空间。道德并不是无条件先在地成为价值合理性的终极确定性标准,道德自身必须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获得自身存在的合理性证明。如果一种道德非旦不能促进反而阻碍现代技术进步,这种道德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存疑的。

现代性社会中所存在的技术与道德分离现象,并不简单的是技术与道德的分离,亦可能是道德与技术的分离。因而,对于现代性社会中的技术与道德分离现象,应当作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对待。在技术与道德这双向分离律动中所隐藏着的真正有价值的主旨是:技术应用的目的善、手段善与态度善;道德的时代性及其自身合理性。

面对现代技术发展及其应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人类不得不努力寻求道德与技术的统一,使技术应用成为合乎人性的实践。然而,当代人类在祛魅工具理性的同时,又应当避免附魅价值理性。技术与道德本身均不应当被神话。技术与道德都无法从自身获得充分的合理性规定,它们都只有从人的自由存在方式及其历史中寻求自身存在合理性的充分证明。仅仅技术与道德各自自身,并不能解决人类在现时代所面临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根本问题。因而,技术祛魅与道德祛魅并行不悖。道德对于现代技术所能做的是:为技术应用提供善的价值目的性,使现代技术成为人类获得自由的现实工具;为从事现代技术应用的主体确立起一种善良的内心世界与普遍的人道精神,并使技术应用主体以一种严谨科学的态度从事这些现代技术的应用;为技术应用选择中的社会利益权衡提供基本的价值判断。即,道德是在价值理性的立场而非工具理性的立场,为现代技术提供善的精神与活的灵魂。技术与道德各有其独特的作用范围,无法相互替代,不可相互僭越,各在其所应在,各用其所应用。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精神,是人类既往历史与智慧的积淀,并充当人类走向未来的价值向导。特定的道德价值精神一旦形成,就标识着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与交往样式,标识着一种熟悉的生活世界与存在环境。在这种熟悉的生活世界与存在环境中,人们通过一种本体论家园感的获得,获得一种安全感。这种特定的价值精神一旦形成,就具有极大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既有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说作为社会精神对于客观存在反映的第二性特质,亦有其自身变迁所特有的内在逻辑。这种特定价值精神一旦形成后所具有的稳定性,亦标识了道德的消极性一面。然而,即使道德的稳定性这种消极性也并非是绝对消极的,它对于人类存在有着深刻的本体论意义:对既有生命家园的维护,以避免人类由于其可能的轻率盲动而陷入灭顶之灾。这就如在黑暗中探索前进的人们,不知前面将是何、前行将会带来何种结果,因而,总是极端珍视脚下的这块土地,并以它为基础,忖步试探而行。道德在一定意义上是人类在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保险阀,当人类处于十字路口、要改变既有的生活样式时,它能使人类有足够的时间反思并说服自己,不贸然行事,以求得一种安全。当诸如现代生命技术一类对人类生活有着巨大潜在影响的新技术出现时,人类首先以自己的理性,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其应用可能的负面影响做出充分的估价,并采取相应对策,积极预防,谨慎负责行事,这未必不是一件幸事。当然,如果人类永远孤守既有、畏惧前进,永远以既有的价值理念、规范要求为圭臬,阻碍技术进步,则会失却生命活力。

【注释】
[1]本文系作者提交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浙江大学人文学院联合举办的“当代科技革命与哲学创新”学术研讨会(200210月•杭州)的会议论文。
[2]尽管严格地说“科学”与“技术”是虽相关但又不同的两个概念,然而,考虑到本文论题及在本文中混淆二者并不影响论题主旨,为方便行文表达,本文并不将二者仔细区分,概以“科学技术”或“技术”称之。
[3]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上卷,第二部分第5章),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一卷第2章),大卫•格里芬编《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导言部分)等著作。
[4]科学技术也能在纯粹事实判断意义上告诉人们能做与否,这是基于自然因果必然性的能做与否之实证判断。
[5]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第924925926页)。
[6]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第926页)。
[7]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第930932页)。
[8]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第926930页)。
[9]海德格尔《技术的追问》(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下),第941及其后,尤其是951954页)。
[10]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883页。
[11]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认识为麦金太尔的词义学考察所证实。根据麦金太尔的考察,早期英文中与“道德的”词义最为接近的词可能仅是“实践的”。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5152页。
[1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2242627页。
[1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26页及其后。
[14]康德认为只有在实践理性的意义上才能真正理解自由,“德性首先给我们揭示了自由概念”。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页。
[15]“在现象里面,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而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须始终构成向导;……(机械作用)至少在解释现象时有其适用性,而倘使没有道德法则和与之偕行的实践理性出来,把这个自由概念强加给我们,就没有人敢于冒险将自由引入科学之中。”(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
[16]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5298页。
[17]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一书中的“前言”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一文。
[18]事实上已有一些国家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对克隆人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19]政治、法律作为特定技术禁区的缘由性解释,还只是次生性的解释,它们必须依赖上述宗教、道德、意识形态或特定技术自身的局限性等获得自身存在的理由。
[20]当然,人们对此会提出一系列诘难,诸如二战期间希特勒法西斯研究如何高效毒杀集中营里的犹太人、如何高效焚化这些尸体的技术,日本军国主义731部队在中国所做的活体研究细菌战技术,等等,难道这些技术不应当被禁止吗?这里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问题:技术研究应用与技术研究应用的目的和手段。针对这些具体法西斯暴行而言,无疑均是应当被禁止的,这种禁止的理由恰恰在于技术应用的目的和手段的恶。不过,这并不能成为禁止利用动物研究如何防治特定有毒气体、生物对人体伤害的技术的理由。同样一种技术,可以从肯定与否定的两个方面被表达,可以为善与恶两种不同势力所利用。
[21]当然,这些能够有效约束技术使用的道德规范本身亦有个价值合理性问题,不过,这虽与本问题相关但却属于另一个问题,当别论。
[22]尽管哈贝马斯对“技术进步有自身固有的规律性”持明确的批评立场,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哈贝马斯是在“技术进步的方向”意义上而言,他的旨趣在于揭示“技术进步的方向,今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社会的投资”,取决于从社会生活“再生产中自发产生出来的社会利益”,进而强调:第一,应当在技术与社会的互动中认识技术与技术进步,第二,应当避免对“技术”与“民主”关系的“乐观主义”或“悲观主义”简单化态度。哈贝马斯《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生活世界》(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第9495页)。
[23]“现实必然性的技术”可以被规定为具有“真”的属性的技术,此真与伪相对立,并表明技术自身上的先进性。
[24]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第62页。
[25]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第5669页。
[26]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第54页。
[27]哈贝马斯《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生活世界》(《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第95页)。
[28]当代所谓后现代思想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主张社会生活必须有一种价值精神,主张“公共政策必须反映道德价值,道德观最终要扎根于宗教。”而这就意味着它拒绝“道德是自律的”这一现代假设。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9页。
[29]维特根斯坦认为:“任何行动过程都无法由一条规则决定,因为每个行动过程都可以根据这条规则制订。”这即是他的“规则悖论”。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棣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第110112页。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