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仲棠】“墨辩逻辑学”解构--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
在中国哲学史和逻辑史的研究中,有一个流行的看法,认为墨辩即《墨经》中关于“辩”的理论或曰“辩学”,[1]就是逻辑学,称为“墨辩逻辑学”或“《墨经》逻辑学”。这是当代的一大“造说”,溯其渊源,梁启超创立于前,[2]胡适张扬于后。从此学者引为经典,竞相发挥。时至今日,“墨辩即逻辑”一说,在“反对民族虚无主义”的包装下,已成为学术话语中一个神圣的教条。但郭沫若早有微辞,在《名辩思潮的批判》中写道:“近时学者每多张皇其说,求之过深,俨若近世缜密之逻辑术,于墨辩中已具备。”[3](P282)当今也有学者指出,墨家的“辩学不是等同于西方传统形式逻辑的学问”。[4](P32)不过,墨辩与逻辑学在何种意义上不同,还是有待探讨的。我认为,墨辩就是墨家的辩论理论,也包含逻辑学的萌芽,这种萌芽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犹如稀有金属,值得我们珍视和研究,但不能作天文数字式的夸大,把它诠释为逻辑学。墨辩与逻辑学有根本的区别,无论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墨辩与逻辑学都是相对立的,因此墨辩不免地走到逻辑的反面,即逻辑矛盾。把墨家这样一个包含矛盾的理论说成是“墨辩逻辑学”,那是历史的虚构。
从墨辩研究者看来,在《墨经》中《小取》一篇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胡适早说过,“《小取》是一篇关于逻辑的完整的论文”。[5](P78)当代一些学者更认为,“《小取》篇就是后期墨家逻辑体系的一个大纲”。[6](P104)其实,“墨家逻辑体系”的逻辑矛盾的症结就在《小取》,笔者正打算从此处入口,窥探“墨辩逻辑学”的卢山真面目。
一、从发现有效推理到陷入逻辑矛盾
《小取》有一大段文字,将所谓“侔”区分为5种不同的情形,即“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后3种情形暂且不论,如果我们将“是而然”与“是而不然”两种情形加以比较,就可以发现《小取》在推理有效性的问题上陷入逻辑矛盾。
(一)“是而然”的推理形式
“是而然”包括4个具体推理,这里着重分析其中一个典型例子:
(1)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白马,马也”是一个性质命题,可表示为“所有白马都是马”。“乘白马”却不是性质命题,而是关系命题,“乘”表示二元关系,是命题的谓项;表示二元关系的命题有两个主项,“白马”是后主项(关系后项),前主项(关系前项)省略了,我们可以把前主项看作一个特定的个体。再引入省略的量词之后,“乘白马”可以表示为“甲乘有的白马”。同理,“乘马”也是二元关系命题,可以表示为“甲乘有的马”。
墨辩研究者的传统看法是把(1)当作附性法或三段论,这是错误的,因为附性法和三段论的前提和结论都是性质命题,而这个推理含有一个性质命题和两个关系命题,属于混合关系推理。那么,它是直接推理还是间接推理呢?可以有两种形式上不同,但逻辑上等值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把它当作这样一个直接推理:“所有白马都是马,所以,如果甲乘有的白马,那么甲乘有的马”。以R代表关系,这个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2)所有S都是P,所以,如果a与有的S有R关系,那么a与有的P有R关系
另一种看法是把它当作这样一个间接推理:“所有白马都是马,甲乘有的白马,所以,甲乘有的马”。这个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3)所有S都是P,a与有的S有R关系,所以,a与有的P有R关系
应该强调,这两种看法是等值的,因为(2)和(3)两个推理形式是可以互相推出的。这不难证明。令A=所有S都是P,B=a与有的S有R关系,C=a与有的P有R关系,(2)和(3)可分别表示为(“├”读作“所以”,表示推出)
(2')A├ B→C
(3')A,B├ C
根据命题逻辑的演绎定理及其逆定理,(2')和(3')可分别换为下述两个蕴涵式
(2″)A→(B→C)
(3″)A Ù B→C
A→(B→C)├AÙB→C
AÙB→C├A→(B→C)
不难证明两个蕴涵式(2″)和(3″)有等值关系,因而两个推理形式(2')和(3')即(2)和(3)有互相推出关系。
所以,无论我们把(1)看作具有形式(2)的混合关系直接推理,或者看作具有形式(3)的混合关系间接推理,均无不可。不过,为了便于判定(1)的有效性,我们不妨把它的形式归结为(3)。确切地说,具有形式(3)的推理属于混合关系间接推理的一个子类,称为混合关系三段论。这种推理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组成,一个前提为性质命题,另一个前提和结论均为二元关系命题,其中有也只有4个不同的概念。“是而然”中的另一个推理“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与(1)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可见,(3)是这两个推理共同的逻辑形式。
“是而然”中还有两个形式彼此相同的推理,即“臧,人也,爱臧,爱人也”和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也属于混合关系三段论。但由于“臧”和“获”都是指称某个奴婢的单独概念,它们的推理形式与(3)略有不同,可表示为
(4)b是P,a与b有R关系,所以,a与有的P有R关系
在我国首先介绍混合关系三段论及其推理规则的是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这些规则是:
Ⅰ.前提中的性质命题必须是肯定命题。
Ⅱ.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的概念称为媒介概念,它至少要周延一次。
Ⅲ.在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不得在结论中周延。
Ⅳ.前提中的关系命题与结论中的关系命题必须均为肯定,或者均为否定。
Ⅴ.如果关系R不是对称的,那么在前提中作为前主项(或后主项)的那个概念在结论中也必须相应地作为前主项(或后主项)。[7](P182)
但该书说,在混合关系三段论的前提和结论中,“有也只有三个不同的概念”,[7](P181)则是错误的。由于每一个二元关系命题都有两个主项(即关系前项和关系后项)和一个谓项(即二元关系概念),在混合关系三段论中前提和结论的主谓项共有8个,但其中有也只有4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我提议补充一个关于混合关系三段论的结构的规则,即:
Ⅵ. 在前提和结论中有也只有4个不同的概念。
这6个规则就是判定混合三段论的有效性的依据。“是而然”的4个推理符合全部规则,都是有效推理。所以,(3)和(4)都是有效的推理形式,凡是具有形式(3)和(4)的混合关系三段论,都必定符合这6个规则。
(二)“是而不然”的逻辑矛盾
从语义学的观点看,如果一个推理形式是有效的,那么在每一个解释下都会得到一个有效的推理,就是说,不会使得这个推理的全部前提都是真的,而结论是假的。就上述推理形式及其相关的命题形式而言,所谓一个解释可以初步定义为:给a和b分别指派一个表示特定个体的单独概念作为它们的值,并且给S和P分别指派一个表示类的普遍概念作为它们的值,并且给R指派一个表示二元关系的概念作为它的值(逻辑语义学的解释概念要用集合论的语言表示,只有在谓词逻辑中才能给以严格的定义。[8](P230-231)本文的解释概念是将逻辑语义学的解释概念应用于日常语言的结果)。“是而然”中的推理都具有形式(3)或(4),就是说,它们都是(3)或(4)的解释。同理,《小取》在“是而不然”中加以驳斥的某些“不在场”的推理,例如:
(5)车,木也,乘车,乘木也。
(6)盗,人也,杀盗,杀人也。
也都是(3)的解释。引入被省略的成分之后,(5)和(6)可以分别表示为:“所有车都是木制品,甲乘有的车,所以,甲乘有的木制品”;“所有盗贼都是人,甲杀死有的盗贼,所以,甲杀死有的人”。它们同(1)一样具有形式(3),所以都是有效推理,当其前提全部为真时,结论必然是真的。对于任何一个推理形式而言,如果承认它是有效的,而否认在某些解释下从它得出的某些推理也是有效的,那么必定陷于自相矛盾。
《小取》的逻辑矛盾的焦点就在“是而不然”。其中的11个“侔”都不是有效推理,而是用以反驳或否定某些推理的联言命题,每一个命题均由被反驳的推理的全部前提及其结论的否定命题构成。所谓“是而不然”的意思是:当这些推理的前提全部为“是”,即为真时,结论却“不然”,即是假的,就是说,这些推理是无效的。从语义看,全部命题可以区分为两个集合:一个是真命题的集合,称为A集;一个是矛盾命题的集合,称为B集。
A集包括5个真命题,即:“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盗,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盗,人也……恶多盗,非恶多人也”;“盗,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盗,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为什么说它们不是推理?如果当作推理,那么前4个推理的前提都是肯定的,而结论都是否定的,可是,除非前提或结论含负概念,否则是不可能从肯定前提推出否定结论的;最后一个推理属于混合关系三段论,但前提中的关系命题“不爱盗”是否定的,而结论中的关系命题“非不爱人也”是肯定的(双重否定即肯定),违反了规则Ⅳ。可见,作为推理,它们全部是无效的,只能看作联言命题。
这5个联言命题分别是对5个“不在场”的无效推理——“盗,人也,多盗,多人也”;“盗,人也,无盗,无人也”;“盗,人也,恶多盗,恶多人也”;“盗,人也,欲无盗,欲无人也”;“盗,人也,不爱盗,不爱人也”——的否定。为什么说这些推理都是无效的?前两个属于附性法,按照附性法,在结论中附加于前提的主项和谓项的概念,只能是表示事物性质的概念,而不能是表示事物数量的概念,例如“多”和“无”,所以,它们都是无效的。其次两个都是由附性法和混合关系推理(“恶”和“欲”都是二元关系概念)构成的复合推理,由于其中的附性法是无效的,这两个复合推理也是无效的。最后一个属于混合关系三段论,可以表示为:“所有盗贼都是人,甲不爱任何盗贼,所以,甲不爱任何人。”但“人”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违反了规则Ⅲ,所以是无效的。凡是无效推理的否定命题都是真命题。
B集包括6个矛盾命题,它们所否定的是有效推理。按照命题的形式,B集可分为B1和B2两个子集。B1包括4个形式相同的命题,让我们着重分析下列两个典型例子:
(7)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
(8)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它们都不是推理,为什么?(7)和(8)具有这样的共同结构:前一个命题是性质命题,其次一个命题是肯定的关系命题,最后一个命题是否定的关系命题。作为推理,它们属于混合关系三段论,但前提中的关系命题是肯定的,而结论中的关系命题是否定的,违反了规则Ⅳ,所以是无效的(这也是不能把B集中其他4个“侔”当作推理的原因)。实际上,(7)和(8)是用以否定(5)和(6)两个有效推理的联言命题。它们断定:当(5)和(6)的全部前提均为真时,其结论“乘木也”和“杀人也”均为“非”,即是假的,就是说,从各自的前提推不出各自的结论。我们可以引入被省略的合取词和其他成分,把(7)和(8)分别表示为:“所有车都是木制品,并且甲乘有的车,并且并非甲乘有的木制品”;“所有盗贼都是人,并且甲杀死有的盗贼,并且并非甲杀死有的人”。它们的共同形式是
(9)所有S都是P,并且a与有的S有R关系,并且并非a与有的P有R关系
(9)是推理形式(3)的两个前提及其结论的否定的合取,也就是对(3)的否定。如果一个推理形式是有效的,那么否定它的命题形式必定是一个矛盾式。(9)就是一个矛盾式。按照现代逻辑,它可以表示为
(10)"x(S(x)→P(x))Ù $x(S(x)Ù R(a,x))Ù ¬ $x(P(x)Ù R(a,x))
可以证明,(10)蕴涵一个逻辑矛盾,即
(11)$x(R(a,x)Ù ¬ R(a,x))
它表示:至少有一个x,使得a与x既有R关系,又没有R关系。如果一个命题形式是矛盾式,那么在每一个解释下都会得到一个矛盾命题。(7)和(8)都是矛盾式(9)的解释,所以都是矛盾命题。
同理,B1中另外两个联言命题,即“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和“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都是(9)的解释,所以也是矛盾命题。它们所否定的两个推理,即“船,木也,入船,入木也”和“盗,人也,爱盗,爱人也”,可分别表示为:“所有船都是木制品,甲进入有的船,所以,甲进入有的木制品”;“所有盗贼都是人,甲爱有的盗贼,所以,甲爱有的人”。它们都是(3)的解释,所以都是有效推理。
另一个子集B2包括两个命题:“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它们分别是对推理“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事人也”和“其弟,美人也,爱弟,爱美人也”的否定。这两个推理的形式比较复杂。以后一个推理为例,“弟”(妹妹)表示二元关系,严格地说,“其(获之)弟,美人也”,应该分析为两个命题:“乙是获的妹妹”并且“乙是美人”;“爱弟”亦应分析为:“乙是获的妹妹”并且“获爱护乙”。消去一个重复的命题,这个推理成了“混合关系四段论”,没有现成的推理规则加以判定,但在一阶逻辑中是可证的。为避免讨论复杂化和技术化,我们可以把“其弟”看作一个描述特定个体的摹状词即单独概念。依此,这个推理可以表示为:“获的妹妹是美人,获爱护她的妹妹,所以,获爱护有的美人”。类似地,我们可以把前一个推理表示为:“获的父亲(或母亲)是人,获侍奉她的父亲(或母亲),所以,获侍奉有的人”。不难看出,这两个推理都是推理形式(4)的解释,所以都是有效的。B2中的两个命题既是这两个有效推理的否定,则其共同形式就是(4)的否定,即
(12)b是P,并且a与b有R关系,并且并非a与有的P有R关系
同理,(12)也是矛盾式,B2两个命题都是它的解释,所以都是矛盾命题。
由此可见,“是而不然”中的B集是一个由矛盾命题构成的集合,它们否定了“是而然”中的有效推理的有效形式,使“是而然”与“是而不然”发生矛盾。《小取》对推理的研究从“是而然”进到“是而不然”过程,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从发现有效推理开始,以陷入逻辑矛盾告终。
二、导致墨辩陷入逻辑矛盾的原因是什么?
“是而不然”中的逻辑矛盾问题,《小取》的作者既未觉察,更没有任何说明,却引起不少热心的研究者为之辩解。不过,这些辩解的立足点并不是什么逻辑学原理,而主要是两个非逻辑根据,一个是语言现象,另一个是意识形态。有意思的是,正是从这些辩解中,我们发现了墨辩陷入逻辑矛盾的两个非逻辑原因。
(一)被语言习惯和语言歧义引入迷途
上文的解释定义也可以应用于具体推理。对于一个具体的混合关系三段论而言,一个解释是指:以任意的一个单独概念替换这个推理中的单独概念,或者以任意的一个普遍概念替换这个推理中的普遍概念,或者以任意的一个对称或非对称的二元关系概念替换这个推理中相应的二元关系概念。一个具体推理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在每一个解释下都不会使得这个推理的全部前提都是真的,而结论是假的。按照解释的要求,对任何两个相同的概念都只能作相同的解释,即用同一个概念替换它们;否则,这个解释就是不正确的(本文所谓“解释”均指正确的解释)。当我们把某个推理中的非逻辑词项(即命题中的主项和谓项)翻译为另一种语言的时候,也就是对这个推理的一个解释。所以,当我们把《墨经》中的推理翻译为现代汉语的时候,就必须遵照解释的要求,对两个相同的词项用同一个语词翻译;否则就等于偷换概念,违反同一律。
为什么《小取》要反驳(5)这个有效推理呢?一位研究者解说道:
由“车,木也”本可以有效地推出“乘车,乘木也”。但“木”字是多义的,可指木制品,也可以指一般的树木、木料、木材。如果前提中的“木”是指的木制品就是一个真命题,如果结论中的“木”是指的树木就是一个假命题。所以,这个推论也不是有效的。[9](P86-87)
这个说法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承认从“车,木也”可以“有效地推出”“乘车,乘木也”,又怎能说这个推理“不是有效的”呢?解说者之所以把这个推理说成前提真而结论假,是由于对两个相同的词项“木”作了不同的翻译或解释,即把前提中的“木”解释为“木制品”,而把结论中的“木”解释为“树木”。这不是正确的解释,而是偷换概念。如果以词语“多义”为借口,而对前提和结论中两个相同的词项作不同的解释,那么日常语言中任何一个有效推理都可以被曲解为无效推理。正确的做法是:把两个“木”均解释为木制品(上文如此),或者均解释为某种非木制品。不难看出,无论把“木”解释为什么,都不会使这个推理的全部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所以,(5)的有效性无可怀疑。
但这个辩解也给我们以一定启发,使我们领悟到:《小取》作者陷于自相矛盾的一个原因,是被语言习惯和语言歧义引入迷途。他在反驳(5)时,想必也是把“车,木也”的“木”理解为木制品,而对“乘木”之“木”另作解释,使“乘木也”成为假命题。何以产生这种误解呢?有人说:“在习惯语言里……‘乘木’是指原始时代所乘的那种凿空了的木头”。[10](P78)若果真如此,也许是由于作者受到“原始时代”遗留的语言习惯的影响,而赋予“乘木”之“木”以不同的意义。可见,强加于这个推理的所谓“是而不然”或前提真而结论假的谬误,完全来自解释者的错误解释,作者在直观地理解这个推理的时候,无法超越语言习惯的障碍,澄清语言歧义的迷雾,不知不觉地偷换了概念。
这种误解的产生与古汉语的简略性大有关系。在古汉语中,一个具有复杂的逻辑形式,包含一个谓项、两个主项及其量词的二元关系命题,往往被简化为一个动宾词组,使推理的语义语境变得模糊不清,人们也就容易把某种习惯意义当作这些词组在特定语境中的意义。《小取》为什么反驳“其(获之)弟,美人也,爱弟,爱美人也”呢?研究者的回答是:两个“爱”的意义不同,“爱弟”之“爱”表示血亲之爱,“爱美人”之“爱”表示异性爱慕,所以,这个推理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这种看法似是而非,问题在于解释者盲目地接受了大语境,即主流语言习惯赋予“爱美人”的一般意义,而忽视了小语境,即这个推理的语义语境赋予“爱美人”的特定意义。分析这个推理的省略成分就会发现,“爱美人”这个关系命题的前主项是一个没有出场的女主角——“获”(据孙诒让著《墨子閒诂》,“获”是婢女或奴妇的贱称),“获”与“其弟(妹妹)”的“异性爱慕”也就无从说起。就算把女主角换为男主角,前提既然明确规定“美人”是“其弟”,为什么偏要把他的“爱”解释为性爱?究竟是这个推理偷换概念,还是解释者偷换概念呢?在一个家庭中,有的成员因“天生丽质”而倍受家人的爱护或宠爱,就如同有的成员因聪明伶俐而倍受家人的爱护或宠爱一样,都不过是人之常情,有什么值得怪讶呢?
另外两个有效推理“船,木也,入船,入木也”和“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事人也”,之所以遭到否定,也是由于作者受到语言现象的迷惑,而对前提和结论中两个相同的词项(“木”、“事”)作了不同的解释。有人说:“‘入木’指死人进棺材”,“‘事人’是指做人奴仆”。[10](P78)但这并不是它们的唯一意义,在“入木三分”的典故中,“入木”就不表示“死人进棺材”;孔子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11]“事人”的意义也有别于“做人奴仆”。从逻辑的观点看,没有理由说,“入木”不能解释为“进入有的木制品”,“事人”不能解释为“侍奉有的人”。
由此可见,“是而不然”对上述4个推理的反驳,不是以推理有效性的概念为根据的,而是以作者对这些推理的错误解释为根据的。这些误解的产生是由于作者被语言习惯和语言歧义牵着鼻子走,而忽视了词项的意义在推理的语义语境中所受到的限定。对于这些被误解的推理,我们可以通过引入被省略的成分,恢复其完整的语义语境,然后用混合关系三段论规则加以衡量的方法,来廓清它们的有效性疑云。
(二)受到墨家意识形态的支配
在墨辩研究者中,少有人敢于正视“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的逻辑矛盾,有的人干脆撇开“盗,人也”这一个支命题,使矛盾隐退于幕后,而只为“杀盗非杀人也”这一个主张的意义进行辩解。我国著名逻辑学家沈有鼎的做法就是如此。他在《墨经的逻辑学》中写道:
问题是在于墨家把“杀人”解为“犯杀人罪”,而儒家则把“杀人”解为“把人杀”……因此儒家可以说“杀盗,杀人也”,墨家必须说“杀盗非杀人也”。这在表面上纯是文字的争执,仔细研究起来是有阶级背景的。我们说过,墨者团体中有许多手工业者……他们要求保护自己的财产,怕被盗贼抢去、偷去,这也是理直气壮的要求。但在战国那样一个乱世,要求政府来保护“贱人”的财产无异与虎谋皮,因为当时的政府正是头号的盗贼。于是手工业者只能采取自卫的政策,自己动手把盗贼打死。难道为了自卫把盗贼打死,也是犯了杀人罪么?可见墨家“杀盗非杀人也”的主张,有深刻的意义。[12](P78)
这是为墨家的意识形态辩护,辩护本身就属于一种意识形态,而不属于逻辑学。说墨家的“杀盗非杀人也”的主张是“有阶级背景”的,这是有道理的。但逻辑是没有阶级性的,凡是反映某一阶级利益的理论都不属于逻辑,而属于意识形态。墨家的“杀盗非杀人也”的主张,是墨家的一种法学理论或道德理论,属于墨家的意识形态。逻辑不可能为墨家这一主张辩护。“盗,人也”是一个分析的真命题,一旦引入这个命题,就必然与“杀盗非杀人也”构成矛盾:若肯定“盗,人也”,就要否定“杀盗非杀人也”;反之,若肯定“杀盗非杀人也”,就要否定“盗,人也”——否定一个分析命题同样导致逻辑矛盾。
把“杀盗非杀人也”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墨家“把‘杀人’解为‘犯杀人罪’”,也不能为墨家的错误开脱。这个“解”的症结在于事实与价值的混淆。“杀人”是对某种行为的描述,“犯杀人罪”是对这种行为的评价,前者属于事实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纵览古今中外,对“杀人”都有三种不同的评价:有的有罪,有的无罪,有的甚至有功(“一将功成万骨枯”)。就算墨家要维护手工业者“为了自卫把盗贼打死”的行为,也可以强调区别“杀人”的罪与非罪,而无须因拒绝“杀盗,犯杀人罪也”这个有争议的评价命题,而否认“杀盗,杀人也”这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命题。
这也使我们认识到:墨辩之所以陷于自相矛盾,另一个原因是受到自家的意识形态的支配。不过,我们不能满足于找到“杀盗非杀人也”的阶级根源,更重要的是找到它的哲学根源。在墨家的学说中,与“杀盗非杀人也”有逻辑关联的就是“兼爱”,这是墨家一贯的价值观。《小取》的“一周而一不周”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这句话被研究者误解为“周延规则”的发明,其实是后期墨家对兼爱的诠释,它是说,只有“周爱人”即遍爱一切人才算是“爱人”,才符合兼爱的要求。显然,墨家的兼爱观与墨家的“杀盗”主张是不相容的。墨辩推出“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这个矛盾命题,其用意就是为兼爱辩护。冯友兰对墨辩的意图作了中肯的分析,他说:“针对后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引者按:指“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当时有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个人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应当有‘杀盗’的刑罚。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反驳这些反对意见。”[13](P143-144)
同样,墨辩之所以提出另一个矛盾命题“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也是为了维护“周爱人而后为爱人”的价值观。
这不奇怪,墨辩本来就是墨家在反对其他学派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一种辩论理论,始终没有走出墨家意识形态的阴影。《小取》开宗明义,就把“明是非之分”和“审治乱之纪”确定为“辩”的主要目的。墨辩的“是非”观与“治乱”观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墨家之所以把“兼相爱”当作“是”,把“不相爱”当作“非”,就是因为墨家认为“天下兼相爱则治”,而“乱”“皆起不相爱” 。[14]墨家“审治乱”的目的就是协助“圣人”“治天下”,正如墨子说的,“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14]可见,墨辩的“是非”观依赖于墨家的价值观,这意味着墨辩必须以墨家的意识形态为准绳,成为维护墨家意识形态的工具。
三、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
墨辩为什么会受语言现象和墨家意识形态的支配呢?追问下去,我们就会发现墨辩与逻辑学有根本的区别,它们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是相对立的。
(一)两种对立的推理理论: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根本区别
本文所谓逻辑学指形式逻辑,它以思维形式主要是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提供一个可以为全人类共享的思维工具或推理工具,有关推理的理论构成了逻辑学的核心。墨家也研究推理,其目的正如郭沫若所说,主要是为“辩敌致胜”,而不是“专为寻求真理”。[3](P282)目的的不同决定了研究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通过墨辩与逻辑学主要是传统逻辑的推理理论的比较,来揭示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根本区别。
众所周知,逻辑学的推理理论具有这样的特点,就是撇开推理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推理的形式及其语义解释,并且以推理形式的是否有效作为判定推理是否有效的标准。与逻辑学相反,墨辩只研究具体推理,而不研究推理形式;并且以推理的具体内容的“是”或“非”作为判定推理的标准。
具体推理与推理形式有什么区别呢?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指出:“一个具体的推理是由作为前提的具体判断与作为结论的具体判断组成的;而一个推理形式则是由作为前提的判断的形式与作为结论的判断的形式所组成的……推理形式是用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去代替具体推理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判断的结果;推理形式是由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所组成的一组判断形式。”[7](P141)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下文把“判断”改称“命题”):具体推理含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它们构成了具体推理的具体内容;推理形式含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而不含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所以没有具体内容。
有效的推理形式是推理形式的一个真子类,具有这种形式的推理,结论可以从前提必然得出。在传统逻辑中,一个三段论式是否有效,取决于它能否在三段论系统中获得证明(即能否化归为第一格四个“完善的”三段论式或者其中的AAA和EAE两个式),或者是否符合所有的三段论规则。有效的推理形式及其证明方法和判定规则(即推理规则)就是传统逻辑的推理理论的基础。
可是,翻遍一部《墨经》,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具体推理的例子,却找不到任何一个推理形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找不到任何一个推理规则,更谈不上证明。不仅如此,而且墨辩的推理理论与推理形式有效性的概念也是相矛盾的。《小取》说:
是故辟(譬)、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作者指出了“辟、侔、援、推之辞”所产生的谬误,就是“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但这一切仅仅与推理的具体内容有关,因而是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的。怎样才算“危”、“失”、“离本”,还不是以墨家的意识形态或者墨家对语言的理解为准?“辟”、“援”、“推”暂且不论,就“侔”所包括的混合关系三段论而言,它们属于演绎推理,只要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在任何解释下所得出的推理都是有效的,为什么“不可常用”呢?“不可常用也”这一结论的实际意义,就是对建立普遍有效的推理形式的可能性表示否定,其理论根据就是“言多方”(语言多歧义)、“殊类”(事物有不同的类)和“异故”(立论的理由有多种),这些理由都属于语言语义学或推理的具体内容的范畴,与逻辑学无关。
由此可见,墨辩的推理理论与逻辑学的推理理论是根本对立的。墨辩的根本缺陷就是缺乏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研究,因而无法划清有效推理与无效推理的界线。
(二)直观方法与抽象方法: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方法的根本区别
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对立,必然导致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方法的对立。
逻辑学研究推理的方法是抽象方法,其主要的子方法是二分法。逻辑学不但对推理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二分,而且把推理内容一分为二,即分为具体内容与抽象内容,后者亦称“基本内容”。 [8](P386)具体推理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所表示的就是推理的具体内容;推理形式没有具体内容,但并非没有任何内容,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经过语义解释之后,就被赋予某种抽象的内容。以三段论式为例,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在解释下,每一个变项S、P、M都表示任意的一个非空非全的类,构成三段论式的命题形式即“所有S都是(不是)P”、“有的S是(不是)P”,则表示类与类之间的某种关系,这种抽象的类及其关系就是推理或思维的基本内容。从本质上说,“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的基本内容,就是一定范围内的客观事物的最普遍的属性即基本属性……的反映”。[8](P386)在我国有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看法,即“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内容”,如果所谓“思维内容”包括了思维的抽象内容或基本内容,那么这个看法是片面的,它“只适用于语形学而不适用于语义学”。[15]
抽象方法是科学的基本方法,一切科学都用抽象方法,但表述的工具不同,一般科学以自然语言作为主要的表述工具,逻辑学的抽象方法的特点是以形式语言或半形式语言作为主要的表述工具。现代逻辑用的是形式语言,即由符号组成的语言,形式语言的运用使抽象方法升级为形式化方法。传统逻辑用的是半形式语言,即由符号和自然语言中的逻辑词组成的语言,“组成半形式语言的基本单位是变项(名词变项或命题变项)和逻辑常项,变项用符号……表示,逻辑常项用日常语言中某些语词表示”。[8](P393)变项是半形式语言的关键性因素,是刻画逻辑形式的重要工具,以变项代替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就可以从具体命题得出命题形式,从具体推理得出推理形式。
墨辩研究推理的方法是一种与逻辑学的抽象方法根本对立的方法,就是直观的方法。首先,与逻辑学的二分法相反,墨辩的直观方法是“不分法”,就是把具体推理当作一个整体,内容与形式浑然不分的方法。不过,我们对墨者研究具体推理的方法却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在思维的具体内容方面,墨者主要是以墨家意识形态为依据;在逻辑有效性方面,墨者则全凭直觉。应该说墨者的逻辑直觉是有一定水平的,《小取》之所以能够从日常思维中识别一些有效和无效的具体推理,就是靠墨者的逻辑直觉。但当逻辑与墨家意识形态发生冲突时,墨家的意识形态往往战胜了墨者的逻辑直觉;不过有时在逻辑直觉的指引下,墨者也会超越墨家意识形态的控制。例如,“臧,人也,爱臧,爱人也”和“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两个有效推理与“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的观点是不相容的,墨者却肯定两个推理,而背弃墨家的价值观,可以说是逻辑直觉的胜利。但这是以陷入另一个矛盾——对这两个推理的肯定与对“盗,人也,爱盗,爱人也”的否定之间互相矛盾——作为代价的。可见,逻辑直觉是靠不住的,它不是一种科学方法,不用区别推理的具体内容与逻辑形式的科学二分法,就无法对推理进行合乎逻辑的判定,更不可能建立逻辑科学。
其次,墨辩的直观方法所使用的表述工具是自然语言,用不含变项的自然语言只能表述不含变项的具体推理,而不可能刻画含变项的推理形式。有人说,《墨经》使用了指示代词“彼”“此”“之”“是”来表示变项。但不能把语法上的指示代词混同于逻辑上的变项。指示代词是自然语言的构成部分,与作为人工语言的变项有原则上的区别:变项表示值域中一个任意的事物,其意义决定于人为的解释;指示代词不表示任意的事物,而只表示上下文范围内一个特定的事物,其意义决定于自然的语境,没有值域,也不能另作解释。
由此看来,墨辩不但缺乏研究推理形式的意愿,也缺乏研究推理形式的手段。
墨辩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就是墨辩陷于自相矛盾的根本原因。墨辩既然缺乏有效的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就不免以推理的具体内容作为决定推理取舍的标准,因而不能不受日常语言和墨家意识形态的支配,以致产生逻辑矛盾。可见,墨辩的逻辑矛盾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从它的根本即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中必然地产生的。任何一个被称为“逻辑”的理论,都要满足正确思维最基本的必要条件,即矛盾律;反之,凡是蕴涵矛盾的理论包括推理理论,都不属于逻辑学。
四、“墨辩逻辑学”的论证不能成立
按照“墨辩逻辑学”的概念,墨辩就是逻辑学。“墨辩逻辑学”的论证有两种相反的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方式,就是承认墨辩缺乏推理形式的研究,但认为正是“墨辩逻辑学”的优点;另一种是时尚的方式,就是力求证实墨辩研究了推理形式。但无论用哪一种论证方式,“墨辩逻辑学”的概念都是不能成立的,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是不可抹杀的。
(一)有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吗?
传统的论证方式来源于胡适。他写道:“墨家名学(引者按:与“墨辩逻辑学”是同一概念)所有法式上的缺陷,未必就是他的弱点,未必不是他的长处。”[16](P198)随后更明确断言:“有学理的基本,却没有法式的累赘”,是墨家名学的“第一长处” 。[16](P198)胡适所谓“法式”,主要是指推理形式。墨辩缺乏推理形式的研究,究竟是“弱点”还是“长处”呢?这还只是一个表面问题。胡适的论断深藏着一个可疑的预设,即:存在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它有“基本”的逻辑“学理”,但没有“累赘”的推理形式。这就引发一个深层问题,即:存在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吗?这是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它关系到我们对逻辑学这一学科的根本性质或存在方式如何正确理解。并非一切研究推理的学问都属于逻辑学,一切借助逻辑思维建构的学问都要应用推理,而推理的应用必以推理的研究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说,哲学和一切科学都不能不研究推理,但它们所研究的是具体推理,着眼的是推理内容。只有逻辑学才用抽象方法研究推理形式,也只有以推理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才属于逻辑学,因为不研究推理形式,就无法得出推理的逻辑规律,逻辑的“学理”也就失去“基本”的依据。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就是以他在《工具论》中明确给出并加以系统化的14个“累赘”的三段论式(亚氏所说的“式”是指基本式,一个基本式可以包含几个分支式,亚氏的14个式实际上包括了传统逻辑全部24个有效的三段论式[8](P78-79))为“基本”的。逻辑的“基本”“学理”离不开推理形式,没有“累赘”的推理形式就没有逻辑学,如同没有“累赘”的数学公式就没有数学一样。所以,不存在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缺乏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研究,是墨辩的最不幸的弱点,是墨辩的全部问题的总根,它带来的后果,就是使墨辩的推理理论始终停留在逻辑学的预备阶段,而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
胡适的论法在上一辈墨辩研究者中颇有影响,这些学者多半和胡适一样,连逻辑学的根本性质或存在方式也不甚了了,其通病是把逻辑学与哲学或认识论混为一谈。杜国庠就发挥了胡适的观点,说“墨家重实质不重形式,这正是他们的优点”。[17](P177)温公颐则合取了胡适和杜国庠的观点,颂扬“墨辩逻辑”“注重于实质问题的研究……不纠缠于形式逻辑的烦琐形式”。 [18](P117)所谓注重“实质问题”的研究,就是指注重思维的具体内容所涉及的问题的研究,但是,思维的具体内容是哲学和其他具体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如果认为逻辑学不应该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去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或者不研究逻辑形式的学问也算是逻辑学,那就违背了我国逻辑学者经过几十年的争论与反思,顽强地抗拒了“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严厉指责之后所取得的基本共识。形式逻辑注定要研究逻辑形式,“不纠缠于形式逻辑的烦琐形式”的“墨辩逻辑”,自然可以免受“烦琐”的贬斥,却不属于逻辑学。
用传统的论证方式是很难为“墨辩逻辑学”争得“合法”地位的,随着逻辑学的存在方式越来越获得人们的正确了解,传统的论证方式也就逐渐失去影响。
(二)墨辩研究了推理形式吗?
与传统的论证方式相反,“墨辩逻辑学”的时尚是力求证实墨辩研究了推理形式,但墨辩本无推理形式,结果“证实”变成了虚构。
一位研究者断言:“《墨经》中不仅讨论了推理的形式问题,而且用自然语言揭出了推理形式方面的理论和学说”。[19]据说《小取》的“或”、“假”、“效”、“辟”、“侔”、“援”、“推”,就是七种推理形式或“论式”。他写道:
这七种论式中已经包括了传统逻辑中三种基本的间接论式——假(假言)、或(选言)、效(直言)。此外,还包括了直接论式,而且是一种特殊的复杂概念论式——侔;包括了三种……演绎类推式——辟、援、推。[9](P83-84)
有必要对七种所谓“推理形式”或曰“论式”逐一剖析,看看它们是否名符其实。
《小取》说:“或也者,不尽也”。“不尽”意即:“并非全部……都是……”(等值于“有的……不是……”)。根据“或”即“不尽”的定义,“或”是一个表示全称肯定命题的负命题或特称否定命题(二者有等值关系)的逻辑词,但不是一个表示选言命题的逻辑词,它不能表示析取或者严格析取。如果把“或”看作析取词,那么“不尽也”与析取的意义相悖,因为它排除了支命题全部为真的可能性。如果把“或”看作严格析取词,那么“不尽也”只说对了一半,即支命题不能“尽”真,但说漏了更重要的一半,即必有一支命题为真,这是一切析取词或选言命题共有的基本意义。认为“或”指选言推理,是没有根据的,“不尽也”三个字连析取或严格析取的意义也没有说清楚,更没有关于前提和结论的任何提示,“选言推理”又从而何来?来自墨辩研究者的生花妙笔,而不是来自墨辩的本文。
《小取》说:“假者,今不然也”。这是对假言命题的前件(假设)的一个片面的语义分析,因为“今不然也”即“现在是假的”,只符合反事实条件句(假言命题的一个真子类)的前件的语义,其他假言命题的前件都是真的。断言“假”指假言推理,也是没有根据的。在假言推理中,不管假言前提的前件是真是假,都要设前件为真,才能推出后件为真;反之,如果断定前件“现在是假的”(“今不然也”),即否定前件,那就推不出任何结论。《小取》的说法应该修正为:“假者,今设其然,而无论其然不然也”。这里要区别两个语义学概念真(“然”)和假(“不然”)的语言层次。当我们说反事实条件句的前件“现在是假的”(“今不然也”)之时,“假”(“不然”)属于对象语言;当我们在推理中设反事实条件句的前件为真(“设其然”)之时,“真”(“然”)属于元语言。可见,在推理中所运用的真假概念属于元语言,而在“假者,今不然也”这个定义中,“不然”却属于对象语言,所以,这个定义不能揭示假言推理的逻辑特征。
《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这是说,“效”就是为命题立“法”(建立法则),据以判定它为“是”或者为“非”:合“法”即“中效”者为“是”,否则为“非”。可以说“效”指演绎推理,“法”相当于前提,对有关命题的判定就是结论。但“效”的概念没有揭示“效”的推理形式。“中效”或“不中效”,是就被判定命题与法则的具体内容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从逻辑的观点看,“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并不完全符合演绎推理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若前提真,则结论必真;若前提假,则结论可能假,也可能真。墨家的所谓“法”或法则无非是经验的概括,都是可真可假的实证命题,当法则(前提)为真时,“中效”的命题必然是真的,“不中效”的命题必然是假的;但当法则(前提)为假时,“中效”的命题未必就是真的,“不中效”的命题未必就是假的。有人说:“‘效’式推论……相当于三段论式的第一格(“中效”)和第二格(“不中效”)”,[20](P117)这完全是牵合附会。周文英就实话实说,承认《墨经》“对‘效’的具体形式没有说明……究竟怎样去具体进行必然性的推论,我们还不太容易把它说清楚。”[21](P38)
《小取》说:“辟也者,举他物以明之也”。就“辟”的实际意义而言,指的是类比推理;但作者辞不达意,把类比推理说成了譬喻。有两种譬喻,一种是“明”物即描写事物的,一种是“明”理即说明道理的,从逻辑学的观点看,用以“明”理的譬喻就是类比推理。但类比的逻辑学定义与譬喻的修辞学定义不同,至少应该指出此物与他物之间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并根据此物有某种情形,推出他物亦有此种情形。《小取》的说明没有揭示类比的推理形式,与修辞学的譬喻(比喻)定义没有原则性区别。
从前述可知,并非所有的“侔”都是推理。就其中的推理而言,主要是混合关系推理,其次是时态推理,例如,“止且出门,止出门也”,就是一个有效的时态推理。《小取》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这个定义没有揭示“侔”所包括的任何一种推理的逻辑形式或逻辑特征,而只是概括了它们的语言形式或修辞学特征。因为“比辞而俱行”不过是一个笼统的修辞学术语,它没有给出“辞”的命题形式及其关系。有趣的是,正因为“比辞而俱行”的笼统,“侔”的逻辑谜底引起了墨辩权威的纷纷猜测,梁启超回答是“比较”,[22](P3187)胡适归结为“命题之间的比较”,[5](P89)张纯一说是“双关体归纳法”,[23](P405)章士钊认为包括了“换质、换位诸律令”[24](P319)……要不是《小取》提出的具体推理都披着“比辞而俱行”的修辞学外衣,使人还可以认出某些“侔”的逻辑身份,恐怕至今还不知“侔”为何物。
《小取》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根据这个定义,“援”可以表示为:“‘子’之命题为‘然’(真),所以,‘我’之命题亦‘然’(真)”。但这只是“援”的语言形式,而不是它的逻辑形式,我们看不见前提与结论的命题形式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援”的语言形式掩盖着两种不同的推理形式:一种是演绎推理,其形式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前提蕴涵结论。另一种就是逻辑类比(不同于一般类比推理),即论者所谓“演绎类推”,这是演绎推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形式有效的必要条件与演绎推理相同;其形式有效的充分条件是:前提与结论具有相同的命题形式。“援”的定义没有揭示任何一种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条件。《小取》的“援”是指逻辑类比,但如果不满足其形式有效的必要条件,“援”就只算是一种辩论术,不免流于诡辩。且看《小取》的一个论证:
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
研究者认为,这是“援”的适例,其实是无效推理。其中“若……则”相当于“所以”,前面四个命题就是前提,后面三个命题就是结论。从前述可知,四个前提都是A集中的真命题,而在三个结论中,中间的一个是A集中的真命题,其余两个是B集中的矛盾命题。可见,这个“援”从真前提推出了假结论。其症结在于任何一个前提与任何一个结论的命题形式之间都没有蕴涵关系,更不必说同一关系。《小取》说:“此与彼同类”。可是,“此”(结论)与“彼”(前提)两类命题只是含有一些相同的概念(“盗”、“人”),而没有相同的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相同的真值,又怎能说“同类”?这个“援”在语言上咄咄逼人,在逻辑上却毫无根据。无怪乎郭沫若讥之曰:“援来援去,其实只是诡辩。”[3](P283)
《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从这个定义看来,“推”也是指逻辑类比或“演绎类推”,但用于反驳,就是以对方的主张(“其所取者”)作为前提,推出一个对方所不能接受的(“其所不取之”)结论,其根据是前提与结论有“同于”关系。但《小取》没有揭示这种关系的逻辑形式,而只是给出它的语言形式,即用“是犹谓”表示前提与结论有“同于”关系,用“吾岂谓”否认它们有“同于”关系(要反驳对方的“推”,就要否认这种关系)。按照墨辩研究者的诠释,“同”就是“同类”。从上文可知,《小取》所谓命题“同类”,是指它们含有相同的概念即相同的具体内容,但这不能作为逻辑类比的根据,逻辑类比的根据是前提与结论的命题形式相同。“推”的定义没有揭示其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条件,同“援”一样,“推”也不过是一种辩论术。
综上所述,“或”和“假”不反映任何推理;“效”、“辟”、“侔”、“援”、“推”则分别从辩论的角度描述了某种推理的某些特征,主要是语言形式的特征或修辞学特征,可以断言,在这七个概念中没有任何一个概念刻画过任何一种推理的逻辑形式。研究者关于在《小取》本文中存在着种种推理形式或“论式”的说法,完全是出于附会和虚构。
五、结语
总之,墨辩不是逻辑学,而是墨家的辩论理论。墨辩也研究推理,但多半停留在修辞学水平,而没有达到逻辑学水平;墨辩也包含逻辑学的萌芽,但未能从语言现象和意识形态的纠缠中脱颖而出,形成独立的逻辑体系。这就是本文的主要结论。
何以墨辩的逻辑萌芽未能变为逻辑学成果,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了解中国古代文化的历史原貌,正视它的缺陷,这比之用“墨辩逻辑学”的虚构来满足民族虚荣心,对于中国现代文化的建构更有实益。
(原载《学术研究》2002年第6、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