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论作为语用学概念的“逻辑悖论”
近年来,我国逻辑学界前辈学者
一
我们
定义Ⅰ:悖论就是一个命题与其自身的否定等值亦即“。
在《再论》中,
定义Ⅱ:悖论就是从人们认为正确的前提或背景知识(实际上其中包含有人们尚未发现的谬 误)出发,通过有效的逻辑推导,得出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值式。
定义Ⅲ:一命题B,如果承认B,可推得(非B),反之,如果承认
定义Ⅳ:(悖论是)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它的标准形式是:
正如许多学者一再指明,定义Ⅲ的问题不在于它使用了定义Ⅰ中所没有的“承认”“推得 ”等概念,而在于它把悖论归结为一个导致矛盾等价式的孤立命题。这种命题只能视为“悖 论性命题”,而决不能等同于悖论本身。定义Ⅳ的问题则在于把悖论性命题与悖论由以建立 的“前提”相混淆了。P与非P互推关系的建立既不以P为前提,也不以非P为前提,在矛盾等 价式建成之际,它们都是已被销去的假设。定义Ⅳ的另一缺陷是容易引起如下误解:矛盾等 价式是由P与非P直接互推得到的。实际上,只要P不是自相矛盾的命题,仅由P本身决不可能 合乎逻辑地推出非P,反之亦然。P与非P互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某些“前提”的参与下才 能达成。而一种矛盾互推状况的形成能否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悖论,恰恰取决于这些“前 提”的性质。这种有“前提”的推演本应是任何悖论推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由于以往通行 定义中的忽略(以上世纪60年代出版的美国《哲学百科全书》中的“逻辑悖论”词条和定义 Ⅲ为典型代表),导致悖论研究不时走入误区。直至近年,国内外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把“ 前提”要素明确引入悖论的定义。正是在比较诸多定义的优劣之后,我给出了“逻辑悖论” 概念的如下界说:
定义Ⅴ: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 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命题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注:该定义最早出现于1991年12月提交全国首届科学逻辑讨论会的论文《悖论的逻辑与方法论问题》,此文收入《矛盾与悖论研究》,黄河出版社(香港)1992年版。)
该定义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把悖论由以建立的“前提”的性质明确规定为“公认正确的背景 知识”,并使之与“合乎逻辑的推导”和“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一起,构成严格意义逻辑 悖论不可或缺的三要素。
这些批评似均有无的放矢之嫌。定义Ⅴ中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只是构成逻辑悖论 的一个必要因素,我强调无之必不能构成悖论,这并不意味着有之一定(或“通常”)会导致 悖论。定义中使用“公认正确”的表述就是为了与“实际正确”区别开来,其强调在于“公 认”而不在于“正确”,非但不排除某些背景知识公认正确而实际上包含谬误的可能性,而 且若承认悖论推演所遵循的逻辑法则,便可逻辑地推论出这种谬误的存在。
基于以往的研讨,我赞同
定义Ⅱ与定义Ⅴ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差异,是
定义Ⅱ与定义Ⅴ的第三个重要差异,是后者明确指明悖论是“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而 前者并未明确给出“悖论”的属概念。笔者强调悖论是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即situation, 亦可称为“情境”),旨在表明悖论既不能归结为命题,也不能归结为推论,而是由完整的 三要素构成的理论事实或理论情境。悖论是一种系统性存在,再简单的悖论也是从拥有主体 间性的背景知识经逻辑推导构造而来。
尽管有如上不容忽视的差异,但定义Ⅱ在总体框架上已包含了悖论构成三要素,故此我认 为其基本上是正确的。而该定义与定义Ⅴ有着最重要的共同点,即它们都本质地含有无法消 除的语用因素,不管是“公认正确”还是“人们认为”,都与认知主体有不可割离的关涉。 因此,它们所界说的“逻辑悖论”实质上是一个逻辑语用学概念。这是它们与定义Ⅰ、Ⅲ、 Ⅳ最根本的差别所在。
二
虽然定义Ⅴ所界说的“悖论”实质上就是语用学概念,而我使用该定义已有很长时间,但 “悖论是一个语用学概念”的明确观念,是近来在研究“预设”问题的过程中才领悟到的。 在弗雷格—斯特劳森研究传统中,“预设”仅被处理为一个语义学概念,这种处理陷入了种 种 难以摆脱的困境。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斯塔纳克(R.C.Stalnaker)等人提出,预设实 际上是一种语用现象,应从语用学角度界说“预设”概念,并由此解决了以往长期不能解决 的一系列问题。经过多年发展,这种“语用学转向”的价值已得到充分显现。由此我联想到 ,如果我们能够明确指认悖论是一种语用学现象,应从语用学角度界说“悖论”概念,是否 会起到类似的作用呢?近期的研究使我确信,答案应是十分肯定的。
其实,西方学界逻辑悖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早已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只是与预设 研究不同,这种转向是在没有“悖论”之明确的语用学概念的情况下,由解决语义悖论的语 用学方案肇始,其显著标志是一系列语境敏感方案的提出及其相对于语境迟钝方案之优势地 位的确立。(注:参见张建军《回归自然语言的语义学悖论——当代西方逻辑悖论研究主潮探析》,载《 哲学研究》1997年第5期。)而确认悖论之语用学性质,可以对悖论研究的这种进程给予合理而充分的解 释,并由此预见悖论研究今后发展之大势,把握其主动脉。
确认“逻辑悖论”是一个语用学概念,其最为直接的功用,就是可以引导人们把逻辑语用 学研究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运用到悖论研究中来,某些问题甚至能收到迎刃而解之效。比如 ,当代语用学对于“共有知识”(mutual knowledge或common ground)和“语用推理”的研 究,对正确把握逻辑悖论的背景知识要素和逻辑推论要素,评估和建构各种解悖方案,都有 重要借鉴价值。以这些成果观之,前面讨论的“公认”与“人们认为”之差别,就不是无足 轻重的。限于本文宗旨,我们仅就有关“逻辑悖论”概念内涵与外延的一些问题,再做简要 讨论。
香港学者
尽管在“矛盾被证明”问题上有如上匡正,但我仍不能赞
逻辑悖论语用学性质的确认,亦可帮助我们在国内外学界歧见颇多的悖论分型问题上获得 新 的认识。语用学概念的外延划分,必诉诸于其中所包含的语用因素,若以定义Ⅴ为据,则必 以“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不同,作为划分逻辑悖论不同类型的标准。毋庸讳言,这个标 准有相当程度的模糊性,但这种模糊性乃源自逻辑悖论本质上的相对性。“公认”总是为 某一领域的认知共同体所公认,因而任一悖论都相对于一定领域的认知共同体而言。既可如 说谎者悖论这样相对于日常进行合理思维的普遍性认知共同体,也可以是某个特定学科领域 的科学家共同体;其中的“背景知识”既可以是人们公认的明晰知识,也可以是认知共同体 不自觉地使用的预设。尽管这个一般概念是模糊的,但落实到每个具体悖论的构造,其由以 导出的背景知识,是能够以与特定认知领域相适应的严格性,明确而非含混地予以揭示的。 下面我们就运用这种语用学标准,通过历史线索的梳理来重新认识与把握悖论的不同类型。
在20世纪悖论研究史上,最早给悖论划分种类的是英国数学家和逻辑学家莱姆塞(F.P.Rams ey)。他的分类是在试图解决以罗素悖论为典型的集合论悖论的过程中提出的。1901年罗素 在德国数学家康托尔创立的素朴集合论中发现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悖论,引发了数学发展史 上第三次基础理论“危机”。这是因为素朴集合论被当时的数学界普遍公认为整个数学大厦 的基础。由于素朴集合论可用纯逻辑语言表达与刻划,这场“危机”也被归之于逻辑基础理 论 。悖论在科学理论基底部分出现使罗素等人认识到,古希腊和中世纪哲学家们对“说谎者” 之类悖论的探讨,决不是无谓的文字游戏,而是关乎人类思维基础的重大问题。因此,罗素 提出了一种旨在一揽子解决集合论悖论和以往提出的说谎者型悖论的方案——分支类型论。 但这个方案在形式技术和哲学说明两方面都受到了众多批评。通过对分支类型论的批判性审 视,莱姆塞认识到,集合论悖论与说谎者型悖论虽有类同的逻辑构造,但在其由以导出的基 本命题(即我们所谓背景知识要素)的可表达性上有着重大的差别:集合论的基本原则可 用纯粹的逻辑语形语言表达,而说谎者型悖论由以导出的基本原则,必定在本质上涉及“真 ”“假”等有关语言的意义、命名与断定,即语言与对象的关系方面的内容,因而这是两种 不同性质的悖论。
莱姆塞把集合论悖论称为“逻辑悖论”,把说谎者型悖论称为“认识论悖论”。莱姆塞意 义上的“逻辑悖论”是该词的最狭义用法,迄今仍有学者如此使用。这种用法与我们所使用 的“逻辑悖论”一词的差异在于,莱姆塞命名中的“逻辑”主要指谓悖论所据以推导的背景 知识的“逻辑性”,即集合论语言可以转化为纯粹的逻辑语形语言,而我们的命名中的“逻 辑”主要指谓悖论推导过程的“逻辑性”,这是该词的广义用法。由于集合论语言可以转化 为高阶逻辑语言,故莱姆塞意义上的逻辑悖论时常被指认为高阶逻辑悖论,更多地则称为“ 集合论-语形悖论”或“语形悖论”。
莱姆塞所指谓的“认识论悖论”现通称“语义悖论”,以是否本质地使用语义概念而与语 形悖论划界。由上述三要素说视之,是否本质地使用语义概念完全取决于背景知识要素,而 不决定于另外两要素。除说谎者悖论及其各种变体之外,人们还为“可定义”、“描述”、 “满足”等一系列语义概念构造了类似的严格悖论,著名的有“理查德悖论”、“格里灵悖 论”、“拜里悖论”等,形成了一个丰富多采的语义悖论群落。其中,美国学者蒙塔古和卡 普兰于上世纪60年代初建构的“知道者悖论”,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知道者悖论所据以导 出的“背景知识”中本质地包含了语义概念,依照莱姆塞型二分法,自然应属于语义悖论。 但是,知道者悖论与说谎者悖论之间有一个重要差别,即“知道”是所谓表达“态度”的谓 词,本质地涉及认知主体与语句意义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该悖论由以建立的背景知识在 其所指层面即已本质地涉及语用因素。后来的研究表明,仿照知道者悖论的构造,可为“相 信”、“断定”“认为”等一系列态度词构造类似的悖论。至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哲学家 伯奇主张将关于态度谓词的悖论从语义悖论中独立出来,称之为“认知悖论”,得到了学界 广泛认同。(注: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新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186页。)
不难见得,在背景知识之所指层面本质地涉及语用因素的悖论决不会仅限于认知悖论。近 来随着对策论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关于合理选择行为理论的逻辑研究得到了很大 发展,同时也发现了关于“合理选择”或“合理行为”概念的一系列悖论。(注:参见R.C.Koons,Paradoxes of Belief and Strategic Rationality,Cambridge Unive rsity Press,1992.)与语形悖论 和语义悖论相应,我们可把认知悖论和合理选择或合理行为悖论,以及所有在背景知识所指 层面本质地涉及语用因素的悖论统称为“语用悖论”。(请注意,不能把“语用悖论”与悖 论 的语用学概念混为一谈,正如不能把“语用预设”与预设的语用学概念混为一谈。)
如上界说的语形悖论、语义悖论和语用悖论,就是20世纪西方逻辑学与逻辑哲学界在“逻 辑悖论”名义下所研究的主要对象。这些悖论的共同特点是:其由以建立的背景知识都是进 行合理思维的理性主体所能普遍承认的公共知识或预设;而且均可通过现代逻辑语形学、语 义学与语用学的研究,得到严格的塑述与刻划,其推导可达到无懈可击的逻辑严格性。
显然,符合三要素要求的悖论亦非限于上列三类。若把“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的视域从 日常合理思维转移到哲学思维和具体科学思维,我们即可进一步引入“哲学悖论”和“具体 理论悖论”。(为讨论方便,我们将语形、语义、语用悖论统称“狭义逻辑悖论”。)
哲学悖论的典型代表是著名的芝诺悖论和康德的二律背反,但需按三要素的要求予以重构 。哲学悖论与狭义逻辑悖论的区别,并不在于其背景知识所涉范畴在人类思想系统中的根本 性和终极性,因为狭义逻辑悖论的背景知识中也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一些基本的哲学概念 。哲学悖论的构造与狭义逻辑悖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由以建构的背景知识及其推导过程, 均未能得到如后者那样的逻辑语形学、语义学和语用学的严格塑述,其逻辑无误性只是在认 知共同体未找到其推导过程中的逻辑错误的意义上成立。因此,在哲学悖论的建构中,“直 觉合理性”起着比狭义逻辑悖论大得多的作用。
具体理论悖论的典型代表,是与20世纪物理学革命密切相关的光速悖论和波粒二象悖论。 具体理论悖论都是相对于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而言的,其所涉及的认知主体是该理论领域的 科学家共同体。经验事实因素在具体理论悖论中的作用,高于其在前面两类悖论中的作用。 从理论背景和经验事实两方面衡量,矛盾双方在科学家共同体得到同等有力的支持,才意味 着具体理论悖论的构成。由这些特征所决定,具体理论悖论构造的严格性要求高于哲学悖论 而低于狭义逻辑悖论。具体理论悖论之间的严格性要求,也因不同学科、不同理论系统化、 严密化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总之,狭义逻辑悖论、哲学悖论、具体理论悖论,是统摄于逻辑悖论的语用学界说的三种 既互相区别又密切相关的基本类型。这种清晰而全面的划分,只有在明确指认悖论的语用学 性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
三
“悖论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是我
有鉴
考察
令人高兴的是,在我们纪念罗素悖论提出100周年之际,不仅由于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确认 预示着我国有关的方法论研究的蓬勃兴起,而且我们也已看到,美国著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 雷歇尔(N.Rescher)出版了专门探讨一般解悖方法论的新著《悖论》。(注:N.Rescher,Paradoxes:Their Roots,Range,and Resolution,Carus Publishing Compa ny,2001.)该书把“似真性 ”(plausibility)作为悖论由以建立之前提的基本属性,并将它与“真实性”的差别以及前 提似真度的把握作为全书探讨的轴心。虽然雷歇尔本人没有强调似真性的语用性质,但从全 书的论述看,它无疑是一个从语用学角度才能得到合理理解的概念。以定义Ⅴ的三要素标准 衡量,该书所列举的130多个“悖论”显得过于宽泛(有些属于“疑难”而并非严格意义的逻 辑悖论),而某些符合定义Ⅴ的重要悖论特别是一些典型的具体理论悖论却未加研究。尽管 如此,我们可以预言,这部开拓性著作的问世,必将推动悖论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我 们这篇研讨逻辑悖论的语用学性质的文章,以推介这部探索解悖方法论的新著结尾,无疑是 非常有益的。
(原载《江海学刊》2001年06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