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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佰峰】马、恩是怎么看待个人自由的

在社会主义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由于“左”的错误倾向的影响,导致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内本应存在的范畴被人为排除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之外。“个人自由”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曾一度将个人自由与极端个人主义混为一谈,其直接影响就是,在否定极端个人主义的同时,也否定了个人自由。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深化,人们对个人自由问题的认识逐步转变。但在个人自由与国家、集体的关系上,自由与守法的关系上还有一些模糊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里谈谈马、恩对个人自由的看法。

应从个人的需要、生产关系、生产力三方面认识个人自由的本质

在马、恩看来,考察个人自由,个人需要是不能回避也不能否定的。如果个人需要得不到满足,那么个人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其次,马、恩认为,个人自由是社会关系的体现,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前提条件,决定着个人自由的本质内涵和发展方向。最后,马克思认为,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来空谈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应该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从马、恩的论述中,个人自由的本质内涵已经十分清楚。马、恩还明确提出了个人自由的概念:“这种在一定条件下不受阻碍地利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这些生存条件当然只是现存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

独立的“个人”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马、恩认为,个人是一个历史范畴,个人的发展有一个从不独立到独立的过程,即由自然意义上的活动着的个人到社会意义上的独立的个人的发展过程。马、恩认为要实现个人自由,首先要实现个人真正的独立性。在马、恩看来,在社会生产力落后的阶级社会,个人仅仅是自然意义上的活动着的个人,却不是社会意义上的真正独立的个人。因为,在社会关系中,个人总是从属于或依附于某一阶级。以资本主义为例,“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在论述个人独立性时,马、恩提出了“共同体”的思想,认为共同体是个人独立性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个人自由实现的基础和前提。马、恩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消灭了剥削关系,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平等,个人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指出:“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 “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

个人自由具有浓厚的阶级性

马、恩认为,个人自由是与阶级紧密相关的范畴,具有浓厚的阶级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阶级关系不同直接导致个人自由的性质和实现水平不同。马、恩认为,资本主义的个人自由只为占少数的资产阶级享有,而对于广大无产阶级而言则是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才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马、恩以讽刺的口吻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广大劳动者所谓的个人自由:“他们在双重意义上是自由的:摆脱旧的保护关系或农奴依附关系以及徭役关系而自由了,其次是丧失一切财物和任何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而自由了,自由的一无所有。”在马克思看来,个人是阶级的一部分,个人自由也是阶级自由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只有个人所从属的阶级获得了自由,个人自由才能实现。

个人自由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和最终目标

马、恩认为,个人自由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是否进步的尺度,社会发展的进步水平是以个人自由水平为标志的。马、恩用个人自由的实现状态来描述人类社会的最高形态——共产主义社会,认为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是共产主义的基本特征,即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认为,个人自由不仅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基本尺度,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马、恩将个人自由的真正实现看成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马克思主义光辉著作《共产党宣言》对人类最终的理想社会是这样描述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马、恩看来,伴随人类历史发展的个人与集体的矛盾将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得到解决。在这种社会情况下,不仅集体自由是个人自由实现的条件,而且个人自由也是集体自由实现的条件,个人实际上与集体实现了统一,而个人自由也真正实现了。

马、恩个人自由思想的当代启示

马、恩在论述个人自由思想时所提出的真正“共同体”,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概念的另外一种诠释,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集体和国家则是共同体的一种具体表现方式。毋庸置疑,马、恩的个人自由思想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自由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第一、要将个人自由与集体和国家有机地统一起来

马、恩认为,在剥削制度下,由于私有制的存在,个人与集体和国家的对立具有不可调和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与集体和国家对立的根源已经不存在,这时就应该警惕人为地将个人与集体和国家对立起来。在他们看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和国家与个人应该是辩证统一的,是互为依赖的关系,集体和国家与个人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因此,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

第二、 个人自由决不是个人随意的无限制的自由,个人自由只能逐渐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社会发展的制约,个人自由要得到完全的实现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正如马、恩指出的那样:“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中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个人自由决不是个人随意的无限制的自由需要,个人只能在特定的历史与现实所允许的范围内发展自己,获得现阶段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决反对绝对抽象的个人自由,同时也要反对“左”的思想倾向的影响,防止过分强调社会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生产力发展对于自由的决定性影响,要坚持在改革发展中逐步实现个人自由的科学观点。

第三、自由是相对的,要严格区分个人自由与极端个人主义的界限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个人自由认识的一个误区就是把个人自由与极端个人主义等同起来,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个人自由就是肯定和承认极端个人主义,这与社会主义提倡的集体主义背道而驰。实际上,个人自由与极端个人主义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两个范畴。个人自由是相对于集体自由而言的,是自由的一种类别。极端个人主义是一种价值观,是一种行为准则和处世标准。其本质特征是个人行为和思维的出发点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为前提,无视他人的利益。个人自由的立足点在于,自由是相对的,个人是集体和国家中的个人,个人自由不能脱离集体和国家而存在,必须在集体和国家的框架内得以实现。个人自由的实现是以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为前提的,个人自由的实现不应该损害到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必要时,甚至要牺牲个人自由来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个人自由与极端个人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个人自由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实现,不是“无法无天”的自由。

第四、要创造个人自由发展所需的条件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促进个人自由的实现,既是马、恩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要求。马、恩认为,生产力因素是个人自由实现的最终决定因素,个人自由的全面实现还必须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水平之上。“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很显然,只有没有剥削压迫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才能够为每一个人提供自由的根本条件。我们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遗余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个人自由的实现创造充分的条件。

(来源:北京日报。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