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保】对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再理解——兼与胡为雄先生商榷
诚如
一、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也包含社会意识
我的这一提法是针对
我们知道,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等概念是马克思在说明社会的基本结构时所使用的一些概念。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基本结构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一是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二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从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两对关系、三个方面构成的。两对关系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三个方面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看,他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由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既然这两个角度同是分析社会基本结构的角度,因此,由它们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必然会有交叉或包含关系。那么,由这两个角度分别分出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组分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是否像胡先生所说的那样,“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吗?非也。
我们来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的一段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2](P32-33)这就是被人们看作是马克思对其社会史观的“经典概括”。马克思的这段话集中地概括了他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基本看法,他对问题的分析其实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和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其中第一个角度即社会生产与社会关系的关系角度是一个主要的角度——形而下的角度,而第二个角度即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角度则是一个辅助的角度——形而上的角度。从第一个角度看,马克思在这里其实揭示了三种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其中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则属于上层建筑。而社会存在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实际上过的各种社会生活、实际上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意识是关于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各种看法、想法,是被想到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在思想意识中建立的各种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是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存在,思想关系作为对实际上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则构成社会意识。因此,应该说,上层建筑既包含社会存在的部分内容(经济关系不属上层建筑,而属经济基础),也包含社会意识。
二、政治结构无法涵盖上层建筑的内容
胡先生在其文中认为,“把上层建筑表述为政治结构,能更好地说明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地位。”这一看法是建立在他的“上层建筑属社会存在,不属社会意识范畴”的观点之上的,两者是一致的。
马克思在《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接着,胡先生认为,“这两大系列与三大生活领域有基本的对应关系:经济结构对应着物质生活,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对应着政治生活,社会意识对应着精神生活,而社会存在对应着整个社会生活”。[1]并据此认为,马克思把人类社会“解析为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上层建筑)和精神文化结构(社会意识)这三个子系统”。[1]进而又表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作为人类社会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相关性”。[1]从“两大系列与三大社会生活领域的对应关系”到“人类社会的三个子系统”、再到“三个子系统之间的内在相关性”,胡先生不仅存在误用“物质生活”概念和误解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社会生活”概念之嫌,而且一步一步地将“社会意识”排除在“上层建筑”之外,为其最终的“话题”——“用政治结构概念可能要比上层建筑更好地解释社会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也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更具相通约性”[1]——铺平道路。到这里,我们才算真正明白了胡先生的真实用意:就是要用“政治结构”概念取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这样,既可以“更好地解释社会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也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更具相通约性”。但是,且不说使用“政治结构”取代“上层建筑”能否与现代政治学的术语相通约,仅就“取代”本身与胡先生文章的题目“重新理解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也是相冲突的。因为“重新理解”只意味着对上层建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重新揭示,并不包含对这一概念本身的颠覆。依照胡先生之意,笔者倒建议将其文的题目改为“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的终结”,或者“马克思的‘上层建筑’概念的扬弃”可能会更好一点。
既然
三、上层建筑是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
社会是人的生存和生活之所,为了生存和生活,人们在其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概括地讲,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关系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经济关系,也叫生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作为生产活动进行和实现的条件的、一定的客观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道德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稳定的、被普遍认可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是指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以哲学、宗教、法学、文学、艺术等精神或意识形式形成的对人与人之间稳定的、普遍的、全面的社会关系的看法、想法,或者说是在各种形式的思想中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社会意识。其中,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即作为整个社会的生产力起作用的条件的全部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和思想关系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上层建筑。而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又是实际发生的关系,属社会存在;思想关系是在思想中建立的关系,属社会意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在《序言》中并没有涉及到道德关系及其归属问题,但由于道德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形成的稳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所以理应包含在上层建筑之中。有些学者也许由于马克思没有明确道德关系的归属问题,总喜欢把上层建筑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这种划分其实不全面。如果真要划分,上层建筑也应该区分为政治上层建筑、道德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
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是其对社会的基本关系的认识,也为我们认识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长期以来,对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的理解,脱离了现实的社会历史和社会实践,被人们抽象并提升为外在于社会历史、高悬于社会实践之上的普遍逻辑和必然性;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从与现存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的人的实践活动和社会运动的内在机制,转变为不受具体历史条件限制的普遍规律。因此,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本应具有的实际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运用中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是其必然的结果。全面、合理地解读马克思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对于准确把握马克思的思想、正确认识现实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矛盾进而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问题都将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9年4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