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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星】关于人道主义研究和教育的几个问题-—与黄楠森先生商榷

 

我们正处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变革的重大转轨过程中,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必然引起人们价值观念和道德思想的激烈变动。面对市场经济, 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 怎样看待人道主义的意义和地位, 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迫切问题。黄楠森同志的文章《略谈人道主义道德教育在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中的地位》[[1]], 对此作了初步的理论探讨, 读来颇有启发。应当看到, 从过去长时期内把人道主义视作单纯的批判对象, 到今天肯定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并试图纳入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是经历了曲折而艰辛的过程的, 这是人们从国际国内社会主义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取得的收获, 也是国内理论界通过反复讨论获得的成果。但是现, 对于《略谈》中若干观点和提法, 笔者仍有疑问,现在就如下三个问题略述己见, 求教于黄楠森先生和国内学术界。

一、把人道主义区分为历史观和伦理原则的问题

《略谈》为了说明人道主义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首先回顾和概括了80年代初国内理论界关于异化和人道主义的争论, 把那场争论的积极成果概括为三条, 原话如下:

“ 一、在人道主义学说史上第一次区分了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人道主义的两个组成部分, 一是人道主义历史观, 一是人道主义伦理原则, 人道主义作为历史观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批判了人道主义历史观, 从社会经济生活中而不是从抽象的人性中去寻求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才创立唯物史观的, 但他们并没有抛弃作为伦理原则的人道主义。二、否定了过去对人道主义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的态度, 认为人道主义伦理原则可以经过马克思主义的改造而成为马克思主义的道德因素, 成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三、否定了那种把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混为一谈, 以人道主义叮史观取代唯物史观的观点、这样, 人道主义伦理原则就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显然, 历史观和伦理原则的区分,是《略谈》所概括的积极成果的基础, 也是《略谈》全文立论的根据。这里想就这种“ 区分”略述个人的看法。

众所周知, 把人道主义区分为世界观、历史观和伦理原则的观点,来自胡乔木同志于1984 1月发表的《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向题》一文。当时这篇文章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威, , 但也有不少人不敢苟同。

人道主义,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 是自14世纪以后西方启蒙思想家大力倡导而兴盛起来的。但是, 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解, 关于人道主义的一系列基本观念, 如自由、平等、人的价值等等, 都根源于和适应于商品经济。正如马克思所说“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2]] “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 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变换, 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3]]因此,人道主义的伦理原则并不是西方启蒙学者的独创, 而是伴随人类文明和商品交换所形成的观念形态。

在英语中表示人道主义内涵的主要有两个词。一个是Humanism ,基本含义是人文主义, 侧重于反对中世纪以来的神权统治,要以“人道”代替“神道”,以“人为中心”代替“ 以神为中心”,强调人的地位和尊严,重视人的价值和幸福。我国古代荀子批判“天命”论君权神授的观念,也曾提出人“最为天下贵”和“人定胜天” 的思想。另一个是Humantarianism , 基本含义是博爱主义, 侧重于反对封建统治秩序和封建等级制度,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分等级贵贱的相互爱护。与我国古代孔子的“仁”和墨子的“兼爱”也有相通之处。可见人道主义的核心是尊重人、重视人本身。人道主义虽然是由西方启蒙思想家开始大力倡导和系统论证的,不免带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但从尊重神到要求尊重人,从人与人之间的尊卑贵贱秩序到要求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博爱, 显然是人类思想上的重大飞跃,也凝聚着自人类文明以来和商品交换条件下形成的思想遗产。

从人道主义的两种含义来看,不论是人文主义的人道主义,还是博爱主义的人道主义, 虽然各有侧重,但基本内容是强调人的地位,重视人的价值,要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因此,人道主义是一种人生态度、价值观和伦理原则,它本身并不是一种世界观或历史观。因为它并不直接回答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并不直接涉及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也并不直接分析历史的动力和规律问题。从人的角度直接回答这类问题的哲学思潮是有的,比如东方的佛教哲学, 西方的存在主义哲学。我们却很难说有一种人道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也很难找到人道主义的哲学家和哲学代表作。也许人们能举出德国的费尔巴哈主张人本主义哲学, 俄国的车尔尼雪夫斯基写过《哲学中的人本主义原理》。列宁曾经指出“无论是人本主义原理, 无论是自然主义, 都只是关于唯物主义的不确切的肤浅的表述”[[4]]可见他们的哲学思想首先在世界观/自然观和认识论上是唯物主义的,而他所讲的“人本主义” (anthropalogy)主要与人类学相近, 与我们所讲的一般人道主义有很大差别。

不论是对于人文主义的人道主义, 还是对于博爱主义的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都作过赞扬和批判.他们对于形成人道主义思潮的那个时代,对于倡导人道主义的启蒙思想家的代表人物,始终是给予高度赞扬和积极评价的。实际上,他们一开始就把自己看作人道主义全部积极成果的当然继承者,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设想过以人为中心的共产主义,这与他后来立足于现实的人,把共产主义社会看作人的个性才能全面发展的社会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当然,马克思主义在形成、发展过程中, 也开展过对人道主义的各种形式的激烈批判。这种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判抽象人性论。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人道主义, 特别是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往往把抽象的先验的人性看作社会历史的决定力量,以抽象人性论作为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正是在批判这种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上创立并发展了自己的唯物史观和阶级斗争学说。二是批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观。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 常常利用博爱主义的人道主义,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旗帜,掩盖其阶级本质, 麻痹被压迫的人民群众。因此,要开展革命斗争,就必须揭露其虚伪性和欺骗性。在阶级斗争尖锐化的历史时期,这种批判就显得更为明朗而坚决。这两方面的批判无疑都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首先,人道主义并不等于人性论,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人性论一般要直接回答人的本性及其历史作用问题, 因而涉及世界观和历史观。不同形态或不同历史时期的人道主义, 可能以不同性质的人性论作为理论基础。我们在批判地继承人道主义的思想遗产时, 不宜把人道主义与人性论简单地等同起来。其次, 马克思主义者在揭露、批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观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时, 决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把自己置于人道主义的对立面。实际上,马克思曾多次提到“无产者的人道主义”,并曾指出巴黎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 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 [[5]] 我们在革命和战争的年代, 也主张过“ 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践说明, 如果在政策和实践上公开与人道主义相对立,做出违背人类良知和基本道德准则的事来,就必然行之不远,终归招致人民的反对。这在国际国内都是有深刻的历史教训的。此外,我们正处在以革命和战争为主题的时代转向以和平和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在国内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历史时期已经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时期,我们确实应当从更加积极的方面批判地继承人道主义的历史遗产,真正树立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

总之, 《略谈》重视和探讨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问题,是适应时代、历史发展的要求的, 我完全赞成.但是,在批判地继承人道主义的历史遗产时,没有必要先入为主地划分两个组成部分,而应当就其价值观和伦理原则本身进行具体分析和辩证的扬弃,否则就有可能是从过去的全盘否定走向基本否定、个别吸取,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也就难以具有切实而丰富的内容。

二、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导原则问题身

《略谈》把社会的人际关系概括为三个方面: 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由此试图归纳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认为正确处理这三类关系的伦理原则分别是人道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三者的结合,形成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这种分类和归纳有一定的道理,也确实在社会主义道德中容纳了人道主义的内容, 或者说,找到了人道主义的某种位置,因而是有启发的。

但是,《略谈》在强调人道主义是处理个人与个人关系的主导原则时,排除了为他的原则, 却是值得商榷的。《略谈》认为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有三种原则,即人道主义、个人主义和为他主义。其中只有人道主义能成为主导原则,而个人主义和为他主义都是片面的,因为二者都否定自我与他人的平等地位。不过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 个人主义在一定条件下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至于为他主义呢?《略谈》认为,“为他主义是畸形的、矫情的,事实上很难存在。”这样, 就在我国社会的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上,肯定了人道主义的主导地位, 承认了个人主义的普遍性和积极作用,而否认了为他思想存在的根据。

诚然, 我们应当面向现实,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能脱离客观的社会实际和群众的觉悟水平, 不能像过去那样说空话、搞空头政治。在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承认商品所有者之间的自由、平等地位,肯定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原则, 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政策。因此,把人道主义的伦理原则提到处理个人与个人关系的重要位置,是必要的、适宜的。同时, 在市场经济中必须承认个人的合法利益,肯定个人主义的积极性。

但是,我们的市场经济终究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们的道德教育终究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共产党的领导、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都是不可动摇的。在我们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导向上,仍然应当反映我们社会的这种本质特点, 不能离开我们党的宗旨、理想目标和革命传统。如果只是一般地讲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爱国主义、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集体主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人道主义, 那么, 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中也是可以承认和接受的。如果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为他思想看作“畸形的”、“矫情的”现象,这与我们社会所要求的基本风貌和发展方向是不一致的。我们党历来提倡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可以说是一种为他主义,它代表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的发展方向。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对大公无私的人是没有的。人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维护一定的个人利益,社会应当关心照顾各种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个人之间应当互相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个人利益。但是当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多数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我们的道德教育应当提倡个人利益服从他人利益的原则。在必要时甚至应当完全牺牲个人利益以成全他人的利益, 这是社会主义道德高尚的标准, 也是我们的社会舆论所应大力褒扬的。我们经常感叹当前社会风尚正不压邪, 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 敢于伸张正义、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这种社会风尚长此以往, 不但使人民的生命、财产缺乏安全感, 而且势必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因此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刑事犯罪分子, 需要公安司法部门绳之以法、严厉打击, 但人们的舆论方向、道德氛围也很重要。如果我们在道德教育和舆论导向上把为他思想看作“畸形”和“矫情”,又怎能有利于社会风尚的根本好转呢?

也许有人认为,可以把“为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归入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看作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道德思想。但实际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大量的关系,而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往往通过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来实现。因此,“为他”、“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主要的、经常的体现在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上。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处理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时, 也必定包含自由、平等、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的内容, 不能排斥“ 为他” 的方面。当然, 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或称为他主义,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有其独特的性质和内涵,是不能完全溶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范畴之中的, 它仍应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主导方向,不能被看作“畸形”、“矫情” 的现象而加以忽略。

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略谈》的分类和归纳,人道主义是处理个人与个人关系的原则,集体主义是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是处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原则。这种分法层次分明,各有归属, 但却显得比较简单,不足以反映某些双向和交叉的关系。就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说, 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似乎只能说明一种单向性的原则, 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又是渗透在各种关系中的,认为人道主义只适应于处理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其实,就集体对个人、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和态度来说,也有一个是否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问题。从国际国内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看,某些违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言论和作法,某些严重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行为,恰恰主要是发生在国家机关、政府各部门, 或者发生在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待公民的关系、态度上。苏联斯大林时代的肃反扩大化的严重教训不必说了,我国解放后在极“ 左”路线千扰下的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所造成的沉痛后果也不必说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总结历史经验,拨乱反正, 健全法制,注意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整个社会的人道主义的意识和气氛是比过去大大增强了。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终究是一个经过长期封建统治的国家,亚细亚的生产方式,高度集中的国家政权和体制,加上解放后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和影响使人们长期缺乏自觉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习惯于封建性的等级秩序,缺乏人道主义的传统,是二个不可忽视的严峻的历史事实。时至今日,社会上各种违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观念和行为,仍然是令人吃惊的。比如某些部门或干部克扣支援农民的扶贫、救济款,肆意挪用甚至侵吞教育经费,某些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拘私枉法,侵犯人权,敲诈勒索,甚至无理绑架,滥用刑罚,等等。这种种现象里, 既有公然违背政策、执法犯法的问题,同时也有违反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是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解决的途径,一方面是健全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必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建立切实有效的群众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就是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大力培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观念,使人们充分意识到,各种非人道的观念和行为是愚昧落后的,各种违反人类基本的道德准则的作法,是不得人心的。

那么, 在我们的社会里, 国家和集体对个人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初步考虑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不断发展生产、搞好经济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满足每个人正当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全面发展各个人的体力、才能、个性、品格而努力,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

第二,普及义务教育,在努力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涵养,调动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入开掘人的价值和潜能创造条件。

第三,关心和帮助弱者,展社会福利事业,在经济建设中做好扶贫工作,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总的说来,我认为人道主义本身是一种价值观和伦理原则,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人类思想的重要成果和遗产。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认真研究和利用这份遗产,建立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价值观和伦理原则,是一个十分必要而迫切的理论课题。但人道主义本身不是一种世界观和历史观,没有必要将其区分为历史观和伦理原则两个组成部分, 然后加以否定和吸取。应当就其价值观和伦理原则的内容本身,作认真辨析、深入发掘和充分利用的工作。

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同样是一种价值观和伦理原则,但它更加深远地涉及人的价值,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实际上它渗透在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并不限于个人与个人关系的范围,在国家、集体对待个人的关系上,尤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但在社会主义道德领域中,却不能用人道主义排斥为他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仍然是社会主义道德处理人际关系的主导性原则。

黄楠森先生是我的老师, 本着“ 吾爱吾师, 吾尤爱真理” 的精神, 提出以上浅见, 以利学术讨论的进一步展开。

 


【注释】

[[1]]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3年第2期, 以下简称《略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少第46卷上册第197页。

[[3]]同上书, 194页。

[[4]]列宁《哲学笔记》第78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第416.

 

                                                                               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3年第3期。录入编辑:佳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