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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 等】学术评价在操作中面临诸多难题

 

给学术评价定标准是一件难事。因为学术评价实际上就是要对学术成果及其所有者进行价值判断。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只有一个,即看研究成果有无学术创新,或曰原创。但是,怎样认定学术研究中的创新或原创,是一个很大的难题。近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110周年系列院庆活动之“首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上,国内多所院校的知名学者就学术评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苏力)教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常务副主编仲伟民、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的发言颇具代表性。

苏力:

法学院校如何激励科研

与绝大多数工科或文科的编撰性研究不同,而与理科有点相似,在法学上,学术创造主要是个体,虽不必定是单枪匹马,但个人的创造性是首要的。法学院鼓励学术创造必须关注人才,以发挥个体的才能为中心。

相应的学术管理制度必须围绕这一点。一些最低限的量化管理可能无法避免。首先,因为一些人当了教授之后,就没有多少进取心了,就不太想做研究,不大发表学术成果了。人是有惰性的,包括孔子都“述而不作”,更何况我们这些普通人。适度的量化管理可以是一个督促。

但量化管理会有副作用,因此一定要把握好分寸,管理和奖励科研都要适度,否则就会出问题。弄不好,科研发表的数量上去了,但质量上不去,甚至下降,只是统计数据上光鲜。而且要注意,科研水平并不是按学校的平均水平算的,而是按一个院校的最高水平评判的。这就要求院校在科研管理上,要尽可能避免所采取的措施拉低了最高水平。

在我看来,为鼓励真正的科研成果发表,法学院可能采取的措施不多。除了不得不有的量化管理外,几乎是无为而治,就是别让好的研究者感到压力,穷于应对一些不真正有利于科研创造的事,诸如大量填表、申请评奖这类事。

无为而治,学院却可以甚至应当“为无为”。

首先是要关注“进人”,要关注年轻应聘者有无强烈的学术偏好,有没有足够的学术能力和禀赋。在我看来这是科研发表的关键,因为“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而且对于真喜欢学术的人,安安静静搞自己的学术就是一种收益,就不大会去折腾,不在意当个中心主任什么的“官”。

其次,应当注意创造一个单位的学术氛围,就是让大家会想问题,会讨论问题,各人的知识结构不相同但可以互补,互相激发想象力和表达欲望,甚至相互“抬杠”。这种氛围会激发科研写作和发表,有助于改善学术单位的生态环境,对新人也是一种学术塑造。

第三,学院要耐得住寂寞,少搞甚至不搞评奖,尽可能让广义的长时段的市场来评价筛选科研成果。尽管今天所有的发表都称为科研成果,但这些成果究竟有多大意义其实很难说,真正重要的成果究竟会在哪里出现,也很难预测,甚至有了这种成果,也不一定能获得一致认同。因此,对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判必须坚持时间标准,即通过长时段来看哪些研究经受了考验,仍然为人们接受和赞赏。

仲伟民:

学术的判断是一种纯学术行为

给学术评价定标准是一件难事。为什么?因为学术评价实际上就是要对学术成果及其所有者进行价值判断,这种判断应该是一种纯学术行为,但实际上会受到各种非学术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涉及资源及利益分配时,就会使这种评判极为困难。尽管很难,我们仍要试图给学术评价这种价值判断一个标准。我认为,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只有一个,即看研究成果有无学术创新,或者原创。但是,怎样认定学术研究中的创新或原创,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对于人文学科来说,做出这个判断尤其困难。

为了对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做法,或者说有三个技术路径:代表作制度,权威认定与同行评议,学术评奖。

在学术评价中实施代表作制度的本质和目的,是鼓励学者潜心研究,不为眼前利益所驱,不必追求数量,从容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这个举措看似简单,但应该是实际有效的手段,不仅有助于克服目前学术评价中过分注重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而且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中国学术研究的水准。

无论在何种学术体制之下,权威认定都是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定中最为常用,也最为有效的办法。具体表现在:学术期刊的匿名审稿,硕博论文的匿名评审,职称评定的跨院校评审,等等,在本质上都是权威认定。当然,学术权威认定更确切的表述,应当是同行评议制度。代表作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是同行评议制度的实行。同行评议是国际学术界的惯例,但这个惯例在引入我国后却大打折扣。在我国特殊的国情环境下,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必须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学术评价中的去行政化;其二,学术评价中的去人情化。

在欧美学术界,很多著名学者是因为获得了该领域重要奖项而成为领袖人物。但有一点很清楚,这些奖项大多是民间(学会或图书出版机构)举办的,此与中国迥然不同。目前中国有三类奖项:一是官方评奖,二是半官方、半民间,三是纯民间奖项。比较而言,第一类奖项在中国学术界最有影响力,这是典型的官本位国家才有的现象,结果很难客观和公正。我们希望民间奖项的影响力逐渐扩大,这样才能与国际学术界接轨。

王先林:

形式评价与实质评价结合

学术评价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许多难题。首先是实质评价与现实效率之间的矛盾。理想中的学术评价当然是像古代那样,通过口耳相传、通过漫漫的历史长河进行筛选,但是这种同行的实质性评价所需时间太过漫长,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快节奏发展的需要。其次是数量评价与质量评价之间的矛盾。进行学术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产生,但盲目追求数量又会造成学术垃圾的产生。再次是形式评价中还存在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之间的矛盾。学术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多数的学术研究尤其是基础性的学术研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但形式评价必然有时间上的要求。这种要求则一定程度上会与学术长期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冲突。最后是学术评价考虑范围的大小也存在矛盾。考虑范围过大会使得学术评价活动失去意义,而评价的范围过小则又会影响学术多样性的发展。

实际上,无论是形式评价还是实质评价都各有其利弊。形式评价不可避免,而且也确实有其积极的地方。一方面,形式评价可有效地制约“学术懒人”,避免形成逆向淘汰机制,实现学术评价的可预测性和形式公平;另一方面,由于精细地实行刊物的分级、被引率的导入,其与实质性学术评价的差距也在不断地缩小,还使得学术界的规范化程度得到提高。但是,形式评价的消极面也客观存在。一方面,过分重视形式评价容易导致学术肤浅甚至学术造假的问题;另一方面,学术形式评价可能助长学术行政化的趋势,导致学术独立性受到影响,新的学术力量也受到抑制。实质评价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也有其消极面,尤其是面临着操作上的现实困难,甚至被人为操纵而影响学术评价的客观和公正。而且,法学作为应用性比较强的学科,对其进行形式评价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还有利于刺激法学研究的跨学科研究,促进本身就具有一定保守性的法学保持一种学术开放性。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学术评价宜采取以下原则:形式评价与实质评价结合,以形式评价为主;数量与质量并重,更重视质量考核;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逐步延长学术成果评价的时间;实行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成果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

 

(原载《社会科学报》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