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名春】清华简《保训》篇“中”字释义及其他
最近公布的清华简《保训》篇,[1]是研究先秦思想史的一篇极其重要的文献。《保训》篇之所以重要,关键就在于其记载了周文王临终之前,将虞舜、上甲微,甚至成汤的政治经验总结为“中”道,嘱托给了周武王。“中”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在孔子思想和儒家的道统学说里,属于核心价值。清华简《保训》篇里的“中”,所指究竟为何?与此有何关系?海内外学人们虽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但可信性仍然不高,简文仍难以通读。本文在讨论各家之说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新的见解,并对传世文献有关的一些问题,也略作探讨。不妥之处,尚祈各方家斧正。
一、各家之说及其问题
清华简《保训》篇“中”的含义,据不完全统计,约有十余说。
李学勤以《保训》篇里的“中”为中正、中道,[2]并首次将其与儒家的道统学说相联系。他说:“‘中’,也就是后来说的中道。《论语‧尧曰》载尧命舜:‘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并云:‘舜亦以命禹。’孔子重视中道,其孙子思所作《中庸》做了专门的发挥:‘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保训》的思想与儒学有共通之处,很值得探索研究。朱子《中庸章句》序开首讲‘道统’,他说:‘道统之传有自来矣,其见于经,则“允执厥中”者,尧之所以授舜也。’现在看《保训》篇文,似乎尧舜以来确有‘中’的传授。”[3]并说:“‘中’的观念,或称中道,是《保训》全篇的中心。”[4]此说影响极大,极富启发性。但以“中”为中正、中道,
姜广辉把“中”理解成“中庸”之“中”。他说:“中”就是处理事情时要把握分寸,要将事情处理得恰到好处。舜“恐,求中”,就是在恐惧中思考如何将各种人际关系处理得最好。他把这种把握分寸处理事情的方法(即“中”)用于处理“上下远迩”各种人际关系,并且作换位思考、近距离观察(乃易位迩稽),用以尝试解决各种矛盾对立的事物(测阴阳之物),结果是各种矛盾皆迎刃而解,“咸顺不扰”。上甲微在爲父复仇之前,去向河伯“矵中”,意思是与河伯切磋讨论“中”。故事的后半段是:“乃追中于河,传贻子孙,至于成汤。”“追”应理解爲“追溯”。殷人的把握分寸的“中”的方法,可以追溯于河伯,而由上甲微首先掌握之后“传贻子孙,至于成汤”。 [6]按:所谓“矵”,实即“叚”,应读为“假”,清华其他简有例可证。因此,姜氏此段的解读有误。以“中”为“中庸”之“中”说,在上甲微的简文里,明显说不通。
李零以“中”为“地中”和“立于地中的旗表”, [7]是以“中”为一具体的物件。这一物件如此重要,不但影响到虞舜、上甲微、成汤的成功,也让周文王临终还念念不忘。这种解释不但于史无征,在上甲微一段的简文里,也有疑窦。上甲微从河伯那里借了“中”,不但复了有易人的杀父之仇,还导致了成汤的“受大命”。“中”这一“旗表”,上甲微偶一借之就建此大功,长期拥有的河伯应该更厉害,为什么自己不“受大命”,反而要让给商人呢?这不能不说是一悖论。
武家璧以“中”为“极”,以为虞舜“求中”就是“立极”,目的是“治历明时”,而上甲微“砌中于河”就是在河滨或河伯之地堆石垒砌了一座“中”坛。[8]这些解释互相矛盾,没有多少说服力。林志鹏的建鼓说亦同之。[9]
李均明以为“中”指与诉讼相关的文书,即最终的判决书。[10]依此,在上甲微一段简文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河”而非“微”。就好像打官司,我们应该称颂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官而非称颂原告。由此可知,这一解释无疑也是有问题的。
子居又将“中”读为“众”,认为《保训》之“中”可求、可得、可假、可归,自是实物而非虚辞,又证以《竹书纪年》“假师于河伯”,则《保训》之“中”正与《纪年》之“师”对应。而“师”之训“众”,典籍多有。可知“假师”、“假众”无别,再核以《保训》原文,舜“求众”、“得众”,上甲微“假众”、“归众”,皆于文意甚安,且可与传世文献相印证。[11]陈伟、[12]高嵩松[13]等说同。这一解释在文字上没有问题,但从文理上说,则有漏洞。舜“求众”、“得众”,“用受厥绪”,可归功其民本思想。但上甲微“假众”、“归众”,则是借助“河”之力以成功。所以其“弗忘,传贻子孙”,是感“河”之大恩。为什么下文又说“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这不是风牛马不相及了吗?可见其逻辑不通,不能盲从。
邢文又以“中”为“数”,就是孔子所传帝尧所说的“天之历数在尔躬”的“天数”,也是传说中舜得河图的河图之数,也是文王据以演《周易》的“易数”。 [14]此说虽巧,但也难以坐实。“舜得河图”、“河图”是否为“数”,都是有争议的问题,暂且不论。[15]从简文来看,上甲微向河伯一借来“易数”,“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真是太神了。“有易”人如此服膺“易数”,长期拥有“易数”的河伯应该比上甲微更神。可惜简文突出的并不是河伯,可见这一理解也难以取信。
李守奎认为“中”可借可还,自当是一种物件。“中”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内容就是中道,形式就是某种宝物。舜求中得中,把这种经验或道理代代相传,在有了文字之后(不知何时),书之于某一种载体(最有可能是玉),从内容说是中道思想的传统,从载体上说是一种宝物。愚者把它当成宝贝,“天命”的象征;智者把它当做文献,领会其所记录的内容。[16]此说实质是以“中”为“武林秘籍”一类的文献。舜“求”而“得”之,“用受厥绪”,这还好说。上甲微要复仇,得到这一“秘籍”是充分必要条件。得到了,就会成功;否则,就会失败。事实上,这一充分必要条件关系并不存在。
沈建华则强调《保训》简的“中”字理念,有着不同的层次含义。第一个“恐救中”,指舜帝担心失去“中”;第二个“既得中”,指取于执中;第三个上甲微“借中”,指借助公平正义;第四个“追中”,指遵循效法。这四个“中”字的使用,前两个是怀柔,后两个是手段与目的……既有怀柔的一面,又有强硬的一面。[17]
赵平安从外延上对“中”进行了界定,指出:“中”和“詷”相类,“中”以书的形式流传,“中”不得改易,“中”是受大命之前必须掌握的东西。[18]但“中”到底是什么,他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还有一些意见,难以自圆其说,此不赘述。
总之,上述意见有以“中”为实物的,多是据上甲微一段简文为说;以“中”为虚体的理念或方法的,多是据虞舜一段简文为说。往往通于此,则难通于彼。在虞舜一段能讲得通的,在上甲微一段则讲不通;在上甲微一段讲得通的,在虞舜一段则讲不通。可以说,清华简《保训》篇的释读,在简单的一个“中”字上,陷入了死胡同。
二、从简文论“中”义为“和”
笔者以前认为《保训》篇“中”是指治理国家的一种最好方法。[19]至于其具体内涵,也没有详细阐发。现在看来,这种治理国家最好的方法“中”,内涵就是和,就是和谐之道。
先来看简文。
周文王临终前,口述《保训》,教导武王道:“发,朕疾适甚,恐不汝及训。昔前人传保,必受之以同。今朕疾允病,恐弗能终,汝以书受之。钦哉,勿淫!”[20]文王先言自己病重,时间紧迫,根据历史惯例,又必须在四方诸侯会合的正式典礼上将“保”亲传。他担心自己病危,怕不能完成此事,来不及会合诸侯,只好要太子发现在就用文字将“保”记录下来。并且嘱咐他继位之后要敬慎小心,不要骄纵淫逸。
下面文王就例举历史上先王保有大命、建立王业的事迹以启发、教育太子发。
首先就是虞舜的事迹:
“昔舜久作小人,亲耕于历丘,工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
“工”,原作“
“稽”,原作“诣”,《释文》读“稽”而训为“考”。按:“稽”可训为“治”。《玉篇·稽部》:“稽,治也。”《周礼·地官·质人》“掌稽市之书契”郑玄注:“稽,治也。”“自稽厥志”犹“自治其志”,“自修其志”。
《释文》:“庶万姓”,指庶民百姓。李零:《逸周书》的《克殷》和《商誓》有“商庶百姓”的说法,与此类似。[21] “欲”,《释文》训为“愿”;或说应读为“俗”,指风俗习惯。按:“多”当读为“侈”而训为“大”。《集韵·纸韵》:“侈,大也。”《国语·吴语》:“伯父秉德已侈大哉。”韦昭注:“侈,犹广也。”《诗·小雅·巷伯》:“哆兮侈兮,成是南箕。”高亨注:“侈,大也。”“侈欲”犹“大欲”,指普遍欲望。《礼记·礼运》:“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厥”当为连词,犹“乃”或“而”。《史记·太史公自序》:“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而论《兵法》。”《汉书·司马迁传》:“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施”当指恩惠,指施恩。《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报施救患,取威定霸,于是乎在矣。”《逸周书·官人》:“有知而言弗发,有施而心弗德。”
这种“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的“工求中”,就是自我修治其心志,不违背庶民大众的普遍欲望,而有恩于远近上下。亦即在主观上、在思想上与老百姓保持一致,在行动上造福于民。这种“工求中”,就是工于求和,工于和民。《尚书·尧典》称舜“柔远能迩”,“蛮夷率服”,足证舜“工求中”、以“和”治民并非虚传。
简文又说舜:“迺易立设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
“易”可训为改易。“设”原作“埶”,“埶”可读为“设”。 [22] “立”与“设”,复词同义,“立设”犹如“设立”。“立设稽测”,指已设立了的法令制度。“稽”,原作“诣”,《释文》读为“稽”,可从。“测”,《释文》归下读,不可从,当归上读。“稽”与“测”,词义相近,都是查验、检验的意思。“稽测”犹如“稽验”。《商君书·禁使》:“或曰:人主执虚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臣以为不然。”《新书·道术》:“周听则不蔽,稽验则不惶。”“稽测”在此可引申为法令制度。
“物”,原作“勿”,《释文》读为“物”而训为“事”。李学勤将“阴阳之物”释为“正反之事”。 [23]按:这里的“物”当训为“则”或“道”。“阴阳之物”即阴阳之则、阴阳之道。“物”可训为则,王引之《经义述闻·通说上》有详细的论证。[24]孙诒让也有同样的意见。“物”可训为法或则,应该也可训为道。因此,简文的“阴阳之物”即阴阳之则、阴阳之道,也就是人道和天道。
简文说舜能通过改易“立设稽测”,改革已经设立的法令制度,使“阴阳之”道,“咸顺不逆”,都顺而不悖,这也是他“工求中”的表现。“顺”,是顺从;“不逆”是不对着干,这正是和,这正是“中”的义涵。
简文又云:“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身兹服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帝尧嘉之,用受厥绪。”
这是说舜既然得到了中,做到了政通人和,言辞上就不变易名实,自身一心奉行和谐之道,恭敬而不懈怠,因而产生了“三愉”的德政。尧帝嘉许他,因而将其事业传给了他。
上文说舜“工求中”,此云“舜得中”,互相呼应。此“中”即“和”,也就是和谐。舜求和而得和,既是说他求得了和谐之道,也是说他治国理民政通人和,取得了成功。
“兹服”即“服兹”,“兹”,代和谐之道。“身兹服惟允”即“身服兹惟允”,自身奉行和谐之道惟有真诚。
“愉”,原作“降”。疑“降”当读为“愉”。《老子》三十二章:“以降甘露。”帛书甲本、乙本“降”皆作“俞”。郭店楚简甲本则作“逾”。“德”,善行、仁爱、仁政。“三愉之德”,即“三愉”的德政,“三愉”的仁政。“三愉”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不过“愉”与“乐”是同义词,疑此“三愉”即“三乐”。《礼记·中庸》:“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疑“三愉之德”内容指“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是“中”亦即“和”所臻之化境。
“嘉”,嘉许。“绪”,《释文》训为“业”。“用”,以,因而。“受”,读为“授”,给予、交付。“用受厥绪”即“以厥绪授之”,“以其绪授之”。
以上简文,是文王述虞舜行和谐之道而成王业的故事以教育、勉励太子发。虞舜“久作小人,亲耕于历丘”,为什么“帝尧嘉之”,“以其绪授之”呢?原因就在于虞舜“工求中”,善于求和。虞舜的“工求中”,表现有三。一是“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加强自我修养,在思想上与老百姓保持一致,在民生上实现和谐;二是“易立设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改革已经设立的法令制度,使阴阳之道,都顺而不悖,实现制度上的和谐;三是“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身兹服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在达到初步和谐的局面后,恭敬而不懈怠,进一步巩固和谐的成果,以致创造了“三愉”的德政。所以,虞舜的成功,归根结底,就在他“工求中”。和谐之道,是虞舜成功的法宝。
其次,再述上甲微以至成汤的事迹。
“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迺追中于河。”
“微”,即商先公上甲微,也就是王亥之子。“假”当读为“加”。《论语‧述而》:“加我数年。”《史记‧孔子世家》“加”作“假”。《左传‧桓公元年‧经》:“郑伯以璧假许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假”作“加”。简文“加”训为施、用。《吕氏春秋·孝行》:“冤暴之令,加于百姓;憯毒之使,施于天下。”高诱注:“加,施也。”《说苑·辨物》:“周公曰:‘德泽不加,则君子不飨其质;政令不施,则君子不臣其人。’”“加”、“施”并举,其义当同。“河”当指河内,也就是黄河以北的地区。《论语‧微子》:“鼓方叔入于河。”何晏《集解》引包咸曰:“入谓居其河内。”《国语·楚语上》:“昔殷武丁能耸其德,至于神明,以入于河,自河徂亳。”韦昭注:“迁于河内,从河内往都毫也。”“加中于河”即“施中于河”、“用中于河”,也就是在河内地区施行和谐之道。
“复”是回报的意思。“有易”,古部落名,在黄河之北。《山海经‧大荒东经》:“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服牛。”《竹书纪年》卷上:“十二年,殷侯子亥宾于有易,有易杀而放之。”
“服”,招认。“服厥罪”即“服其罪”,也就是招认其罪责,指有易人向王亥之子上甲微认罪,承认并追悔其杀害王亥的罪行。
“微无害”,上甲微没有残害(有易人)。
“追”,疑读为“敦”。《诗‧大雅‧棫朴》:“追琢其章,金玉其相。”陈奂《传疏》:“‘追琢’,《有客》作‘敦琢’。追、敦,皆假借字。”“敦”有崇尚、注重义。简文“追中于河”即“敦中于河”,也就是在河内地区尊崇起了和谐。这是上甲微“以德报怨”,身体力行和谐之道造成的。
上甲微的父亲王亥在“有易仆牛”,“有易杀王亥,取服牛”。现在,上甲微“遵迹”,又卷土重来。“有狄(易)不宁”(《楚辞·天问》),有易人担心上甲微“以暴易暴”,以杀戮来报复。但上甲微却“加中于河”,回报有易人的却是“以德报怨”,“以和报怨”。因此,有易人服其罪,承认并追悔其杀害王亥的罪行。上甲微宽宏大量,“无害”,不残害有易人。于是“敦中于河”,河内地区普遍兴起了和谐之风。由此可见,上甲微收服宿敌有易,靠的是“中”。他在河内地区发展壮大,事业超过了其父,靠的是“中”。这里的“中”,实质就是和,就是“以德报怨”的和谐之道。
“微志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
“微志”,上甲微之志,指上甲微身体力行,重视和谐之道的思想。“弗忘”,没有被忘记,指被后来的殷人所继承。
“传贻子孙”,指上甲微的和谐之道被其子孙代代相传。
“祗服”,即敬事。
“大命”,此实指帝位。《汉书·叙传下》“大命更登”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大命,帝位也。”
简文这是说上甲微重视和谐之道的思想没有被殷人忘记,遗传给了子孙,一直传到了成汤。成汤一心奉行而不懈怠,以致获得了帝位。所以,成汤的成功,也是“加中”、“敦中”的结果,也是推行和谐之道的结果。
从虞舜到上甲微,从上甲微到成汤,他们的成功就在于依靠“中”。而上甲微使有易人服罪,不残害有杀之仇的有易人,“以德报怨”的事迹,正生动地说明了《保训》篇周文王所推崇的“中”,其内涵就是“和”。
三、其他文献的证明
将《保训》篇的“中”训为“和”,在传世文献里,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
“中”可训和,故训材料不乏其例。《周易·蒙》“时中也”陆德明释文、《蹇》“往得中也”陆德明释文引郑云皆谓:“中,和也。”《论语·雍也》“中庸之为德也”皇侃疏:“中,中和也。”邢昺疏:“中谓中和。”《中庸》“君子之中庸也”朱熹集注:“中庸之中,实兼中和之义。”《汉书·王褒传》“作中和”颜师古注:“中和者,言政治和平也。”
小徐本《说文·丨部》:“中,和也。从口、丨,上下通。”《玉篇·丨部》、《广韵·东韵》、《集韵·东韵》引《说文》也皆谓:“中,和也。”但是,大徐本《说文·丨部》却说:“中,而也。从口、丨,上下通。”段玉裁认为:“俗本‘和也’,非是,当作‘内也’。宋麻沙本作‘肉也’,一本作‘而也’,正皆‘内’之讹。《入部》曰:‘内’者,‘入也’,‘入’者,‘内也’。然则‘中’者,别于外之辞也,别于偏之辞也,亦合宜之辞也。作‘内’,则此字平声、去声之义无不赅矣。许以‘和’爲‘唱和’字,‘龢’爲‘谐龢’字,‘龢’、‘和’皆非‘中’之训也。”[25]后来的《说文》家大多以段说为是。[26]但实际改“和”为“内”是错误的。
《类篇·耳部》:“
小徐本《说文》的“和”,大徐本作“而”,实质是“聏”字的转写错误所致。据《类篇》,“聏”或作“
所以,从《说文》来看,将《保训》篇里的“中”训为“和”,毋庸置疑。
四、余论
《论语‧尧曰》的“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一段,包咸注为:“允,信也。困,极也。永,长也。言为政信执其中则能穷极四海,天禄所以长终。”[31]照此,断句当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
但“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并非吉词,“允执其中”怎能导致“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这样的恶果呢?故朱熹集注云:“四海之人困穷,则君禄亦永绝矣,戒之也。”[32]照此,断句则应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
从“为政信执其中”看,包咸注似乎是以“中”为“正”。皇侃疏明白指出:“中,谓中正之道也。”[33]朱熹集注则以为:“中者,无过不及之名。”[34]不但视“允执其中”之“中”与“中庸”之“中”为同义,[35]更将其纳入所谓的十六字“心法”,说:“盖自上古圣神继天立极,而道统之传有自来矣。其见于经,则‘允执厥中’者,尧之所以授舜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者,舜之所以授禹也。尧之一言,至矣,尽矣!而舜复益之以三言者,则所以明夫尧之一言,必如是而后可庶几也。”[36]朱熹相信“晚《书》”,故将《大禹谟》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十六字视为“道统之传”。其实“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源于《荀子·解蔽》篇所引之《道经》,很难说是“舜之所以授禹也”。而“允执厥中”本于《论语‧尧曰》,虽说是“尧之所以授舜”、“舜之所以授禹”之“传”,但包咸、皇侃以至朱熹以来的解释都是错误的。
“允”,可训为公平、恰当。《玉篇·儿部》:“允,当也。”《后汉书·虞诩传》:“祖父经爲郡县狱吏,案法平允。”从古文字所提供的信息来看,“中”本义为“表”,即“标杆”,既可观测日影,也常用于军中,用于合军聚众,教练士卒。[37]因此,可引申为指挥权。《论语‧尧曰》从“历数”而言“中”,而且“中”又是可“执”的,说它本为“表旗”而代表指挥权,非常自然。所谓“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是说上天选中了你做天子,你就要公平、恰当地行使好上天赋予你的最高权利,这是正说;“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则是说如果你不好好行使上天赋予你的最高权利,搞得四海民生困穷,你的天禄也便永久完结了,这是反说,是警示。这一正一反,是说“执其中”要“允”,不能不“允”。不“允”则“四海困穷”,“四海困穷”则会“天禄永终”。所以,尧以命舜、“舜亦以命禹”的这几句话,是说要用好手中的权利,表面上是讲天意,实质表露出的是民本思想。因此,将“允执其中”的“中”训为“中正之道”或“无过不及”,将“中庸”哲学纳入尧以命舜、“舜亦以命禹”之“传”,完全属于误读。
知道《保训》篇“中”的内涵就是“和”,知道《论语‧尧曰》“允执其中”的“中”是指王权,就应该明白,不论是将中庸哲学纳入尧以命舜、“舜亦以命禹”之“传”,还是引《保训》篇之“中”而支持朱熹的道统说,都是不可能的。
但另一方面,《保训》篇的“中”论,与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又有相当一致之处,值得注意。
首先,《保训》篇“中”的内涵就是“和”,而“和”也是先秦儒家最为重视的理念。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正是君子所坚持的原则。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38] “和”为“礼”之所贵,属于“先王之道”之“美”者。孔子所谓“六十而耳(聏)顺”(《论语·为政》),“耳(聏)顺”即“和顺”,[39]也可看出孔子晚年对“和”的赞赏。
最重要的是《保训》篇上甲微的“加中”是以宽待人,以和化敌为友。这与孔子说的“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若合符节。这种“攻心为上”,以德服人的思想,也就是孟子所谓“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的仁政理论。至于虞舜“工求中”,强调自我修养,在思想上与老百姓保持一致,在行动上造福于民,就更是我们熟知的先秦儒家的常谈。
由此可知,《保训》篇“中”的内涵虽与《论语·尧曰》之“中”颇有不同,与中庸哲学里的“中”也有较大距离。但在政治理念上,《保训》篇的“中”论与孔、孟的德治思想则是一致的。因此,将其归之于和谐之道,应不为过。
(原载《孔子研究》,2011年第2期。录入编辑: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