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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名春】清华简《保训》篇“中”字释义及其他

最近公布的清华简《保训》篇,[1]是研究先秦思想史的一篇极其重要的文献。《保训》篇之所以重要,关键就在于其记载了周文王临终之前,将虞舜、上甲微,甚至成汤的政治经验总结为“中”道,嘱托给了周武王。“中”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在孔子思想和儒家的道统学说里,属于核心价值。清华简《保训》篇里的“中”,所指究竟为何?与此有何关系?海内外学人们虽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但可信性仍然不高,简文仍难以通读。本文在讨论各家之说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新的见解,并对传世文献有关的一些问题,也略作探讨。不妥之处,尚祈各方家斧正。

一、各家之说及其问题

清华简《保训》篇“中”的含义,据不完全统计,约有十余说。

李学勤以《保训》篇里的“中”为中正、中道,[2]并首次将其与儒家的道统学说相联系。他说:“‘中’,也就是后来说的中道。《论语‧尧曰》载尧命舜:‘咨,尔舜,天之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并云:‘舜亦以命禹。’孔子重视中道,其孙子思所作《中庸》做了专门的发挥:‘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保训》的思想与儒学有共通之处,很值得探索研究。朱子《中庸章句》序开首讲‘道统’,他说:‘道统之传有自来矣,其见于经,则“允执厥中”者,尧之所以授舜也。’现在看《保训》篇文,似乎尧舜以来确有‘中’的传授。”[3]并说:“‘中’的观念,或称中道,是《保训》全篇的中心。”[4]此说影响极大,极富启发性。但以“中”为中正、中道,先生自己也承认:“上甲微怎么‘假中’、‘归中’于河,不太容易理解。”[5]因此,这种解释也还是有问题。

姜广辉把“中”理解成“中庸”之“中”。他说:“中”就是处理事情时要把握分寸要将事情处理得恰到好处。舜“恐,求中”就是在恐惧中思考如何将各种人际关系处理得最好。他把这种把握分寸处理事情的方法(即“中”)用于处理“上下远迩”各种人际关系并且作换位思考、近距离观察(乃易位迩稽)用以尝试解决各种矛盾对立的事物(测阴阳之物),结果是各种矛盾皆迎刃而解,“咸顺不扰”。上甲微在爲父复仇之前,去向河伯“矵中”,意思是与河伯切磋讨论“中”。故事的后半段是:“乃追中于河,传贻子孙,至于成汤。”“追”应理解爲“追溯”。殷人的把握分寸的“中”的方法,可以追溯于河伯,而由上甲微首先掌握之后“传贻子孙,至于成汤”。 [6]按:所谓“矵”,实即“叚”,应读为“假”,清华其他简有例可证。因此,姜氏此段的解读有误。以“中”为“中庸”之“中”说,在上甲微的简文里,明显说不通。

李零以“中”为“地中”和“立于地中的旗表”, [7]是以“中”为一具体的物件。这一物件如此重要,不但影响到虞舜、上甲微、成汤的成功,也让周文王临终还念念不忘。这种解释不但于史无征,在上甲微一段的简文里,也有疑窦。上甲微从河伯那里借了“中”,不但复了有易人的杀父之仇,还导致了成汤的“受大命”。“中”这一“旗表”,上甲微偶一借之就建此大功,长期拥有的河伯应该更厉害,为什么自己不受大命”,反而要让给商人呢?这不能不说是一悖论。

武家璧以“中”为“极”,以为虞舜“求中”就是“立极”,目的是“治历明时”,而上甲微“砌中于河”就是在河滨或河伯之地堆石垒砌了一座“中”坛。[8]这些解释互相矛盾,没有多少说服力。林志鹏的建鼓说亦同之。[9]

李均明以为“中”指与诉讼相关的文书,即最终的判决书。[10]依此,在上甲微一段简文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河”而非“微”。就好像打官司,我们应该称颂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官而非称颂原告。由此可知,这一解释无疑也是有问题的。

子居又将“中”读为“众”,认为《保训》之“中”可求、可得、可假、可归,自是实物而非虚辞,又证以《竹书纪年》“假师于河伯”,则《保训》之“中”正与《纪年》之“师”对应。而“师”之训“众”,典籍多有。可知“假师”、“假众”无别,再核以《保训》原文,舜“求众”、“得众”,上甲微“假众”、“归众”,皆于文意甚安,且可与传世文献相印证。[11]陈伟、[12]高嵩松[13]等说同。这一解释在文字上没有问题,但从文理上说,则有漏洞。舜“求众”、“得众”,“用受厥绪”,可归功其民本思想。但上甲微“假众”、“归众”,则是借助“河”之力以成功。所以其“弗忘,传贻子孙”,是感“河”之大恩。为什么下文又说“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这不是风牛马不相及了吗?可见其逻辑不通,不能盲从。

邢文又以“中”为“数”,就是孔子所传帝尧所说的“天之历数在尔躬”的“天数”,也是传说中舜得河图的河图之数,也是文王据以演《周易》的“易数”。 [14]此说虽巧,但也难以坐实。“舜得河图”、“河图”是否为“数”,都是有争议的问题,暂且不论。[15]简文来看,上甲微向河伯一借来“易数”,“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真是太神了。“有易”人如此服膺“易数”,长期拥有“易数”的河伯应该比上甲微更神。可惜简文突出的并不是河伯,可见这一理解也难以取信。

李守奎认为“中”可借可还,自当是一种物件。“中”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内容就是中道,形式就是某种宝物。舜求中得中,把这种经验或道理代代相传,在有了文字之后(不知何时),书之于某一种载体(最有可能是玉),从内容说是中道思想的传统,从载体上说是一种宝物。愚者把它当成宝贝,“天命”的象征;智者把它当做文献,领会其所记录的内容。[16]此说实质是以“中”为“武林秘籍”一类的文献”而“得”之,“用受厥绪”,这还好说。上甲微要复仇,得到这一“秘籍”是充分必要条件。得到了,就会成功;否则,就会失败。事实上,这一充分必要条件关系并不存在。

沈建华则强调《保训》简的“中”字理念,有着不同的层次含义。第一个“恐救中”,指舜帝担心失去“中”;第二个“既得中”,指取于执中;第三个上甲微“借中”,指借助公平正义;第四个“追中”,指遵循效法。这四个“中”字的使用,前两个是怀柔,后两个是手段与目的……既有怀柔的一面,又有强硬的一面。[17]

赵平安从外延上对“中”进行了界定,指出:“中”和“詷”相类,“中”以书的形式流传,“中”不得改易,“中”是受大命之前必须掌握的东西。[18]但“中”到底是什么,他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还有一些意见,难以自圆其说,此不赘述。

总之,上述意见有以“中”为实物的,多是据上甲微一段简文为说;以“中”为虚体的理念或方法的,多是据虞舜一段简文为说。往往通于此,则难通于彼。在虞舜一段能讲得通的,在上甲微一段则讲不通;在上甲微一段讲得通的,在虞舜一段则讲不通。可以说,清华简《保训》篇的释读,在简单的一个“中”字上,陷入了死胡同。

二、从简文论“中”义为“和”

笔者以前认为《保训》篇“中”是指治理国家的一种最好方法。[19]至于其具体内涵,也没有详细阐发。现在看来,这种治理国家最好的方法“中”,内涵就是和,就是和谐之道。

先来看简文。

周文王临终前,口述训》,教导武王道:“发,朕疾适甚,恐不汝及训昔前人传保,必受之以。今朕疾允病,恐弗终,汝以书受之。钦哉,勿[20]文王先言自己病重,时间紧迫,根据历史惯例,又必须在四方诸侯会合的正式典礼上将“保”亲传。他担心自己病危,怕不能完成此事,来不及会合诸侯,只好要太子发现在就用文字将“保”记录下来。并且嘱咐他继位之后要敬慎小心,不要骄纵淫逸。

下面文王就例举历史上先王保有大命、建立王业的事迹以启发、教育太子发。

首先就是虞舜的事迹:

昔舜久作小人,亲耕于历丘工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

“工”,原作“ ”,《释文》读“恐”。“求”,原作“救”,从《释文》读简文“中”字四见,除此外,尚有所谓“得中”、“假中”、“归中”诸说。有“求”方有“得”。从下文“得中”看,《释文》“救中”读为“求中”还是稳妥的。而“求中”,不是唾手可得的事,故云“工”。《韩非子·五蠹》:“工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韩诗外传》卷二:“昔者舜工于使人,造父工于使马。”“工”义为擅长、善于。

”,原作“诣”,《释文》读“”而训为“考”。按:“”可训为“治”。《玉篇·稽部》:“稽,治也。”《周礼·地官·质人》“掌稽市之书契”郑玄注:“稽,治也。”“自稽厥志”犹“治其”,“修其”。

《释文》:“庶万姓”,指庶民百姓。李零:《逸周书》的《克殷》和《商誓》有“商庶百姓”的说法,与此类似。[21] ”,《释文》训为“愿”;或说应读为“俗”,指风俗习惯。按:“多”当读为“侈”而训为“大”。《集韵·纸韵》:“侈,大也。”《国语·吴语》:“伯父秉德已侈大哉。”韦昭注:“侈,犹广也。”《诗·小雅·巷伯》:“哆兮侈兮,成是南箕。”高亨注:“侈,大也。”“侈”犹“大欲”,指普遍欲望。《礼记·礼运》:“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厥”当为连词,犹“乃”或“而”。《史记·太史公自序》:“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而论《兵法》。”《汉书·司马迁传》:“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施”当指恩惠,指施恩。《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报施救患,取威定霸,于是乎在矣。”《逸周书·官人》:“有知而言弗发,有施而心弗德。”

这种“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的“工求中”,就是我修治其心志,不违背庶民大众的普遍欲望,而有恩于远近上下。亦即在主观上、在思想上与老百姓保持一致,在行动上造福于民。这种“工求中”,就是工于求和,工于和民。尚书·典》称柔远能迩,“蛮夷率服”,证舜“工求中”、以“和”治民并非虚传。

简文又说:“迺易立设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

“易”可训为改。“设”原作“埶”“埶”读为“设”。 [22] “立”与“设”,复词同义,“立设”犹如“设立”。“立设稽测”,指已设立了的法令制度。“稽”,原作“”,《释文》读为“稽”,可从。“测”,《释文》归下读,不可从,当归上读。“稽”与“测”,词义相近,都是查验、检验的意思。“稽测”犹如“稽验”。《商君书·禁使》:“或曰:人主执虚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臣以不然。”《新书·道术》:“周听则不蔽,稽验则不惶。”“稽测”在此可引申为法令制度。

“物”,原作“勿”,《释文》读为“物”而训为“事”。李学勤将“阴阳之物”释为“正反之事”。 [23]按:的“物”当训为。“阴阳之物”即阴阳之则、阴阳之道。“物”可训为则,王引之《经义述闻·通说上》有详细的论证[24]孙诒让也有同样的意见。“物”可训为法或则,应该也可训为道。因此,简文的“阴阳之物”即阴阳之则、阴阳之道,也就是人道和天道

简文说舜能通过改立设稽测”,改革已经设立的法令制度,使“阴阳之,“咸顺不逆”,都顺而不悖,这也是他“工求中”的表现。“”,是顺从;“不逆”是不对着干,这正是和,这正是“中”的义涵。

简文又云:“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身服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之德。帝尧嘉之,用受厥绪。

这是说舜既然得到了中,做到了政通人和,言辞上就不变易名实,自身一心奉行和谐之道,恭敬而不懈怠,因而产生了“三愉”的德政。尧帝嘉许他,因而将其事业传给了他。

上文说舜“工求中”,此云“舜得中”,互相呼应。此“中”即“和”,也就是和谐。舜求和而得和,既是说他求得了和谐之道,也是说他治国理民政通人和,取得了成功。

“兹”即“兹”,“兹”,代和谐之道。“服惟允”即“身服惟允”,自身奉行和谐之道惟有真诚。

”,原作“降”。疑“降”当读为“愉”。《老子》三十二章:“以降甘露。”帛书甲本、乙本“降”皆作“俞”。郭店楚简甲本则作“逾”。“德”,善行、仁爱、仁政。“三愉之德”,即“三愉”的德政,“三愉”的仁政。“三愉”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不过“愉”与“乐”是同义词,疑此“三愉”即“三乐”。《礼记·中庸》:“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疑“三愉之德”内容指“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是“中”亦即“和”所臻之化境。

“嘉”,嘉许。“绪”,《释文》训为“业”。“用”,以,因而。“受”,读为“授”,给予、交付。“用受厥绪”即“以厥绪授之”,“以其授之”。

以上简文,是文王述虞舜行和谐之道而成王业的故事以教育、勉励太子发。虞舜“久作小人亲耕于历丘”,为什么“帝尧嘉之”,“以其授之”呢?原因就在于虞舜“工求中”,善于求和。虞舜的“工求中”,表现有三。一是“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加强自我修养,在思想上与老百姓保持一致,在民生上实现和谐;二是“易立设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改革已经设立的法令制度,使阴阳之道,都顺而不悖,实现制度上的和谐;三是“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身服惟允,翼翼不懈,用作三之德”,在达到初步和谐的局面后,恭敬而不懈怠,进一步巩固和谐的成果,以致创造了“三愉”的德政。所以,虞舜的成功,归根结底,就在他“工求中”。和谐之道,是虞舜成功的法宝。

其次,再述上甲微以至成汤的事迹。

昔微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迺中于河。”

“微”,即商先公上甲微,也就是王亥之子。“假”当读为“加”。《论语‧述而》:“加我数年。”《史记‧孔子世家》“加”作“假”。《左传‧桓公元年‧经》:“郑伯以璧假许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假”作“加”。简文“加”训为施、用。《吕氏春秋·孝行》:“冤暴之令,加于百姓;憯毒之使,施于天下。”高诱注:“加,施也。”《说苑·辨物》:“周公曰:德泽不加,则君子不飨其质;政令不施,则君子不臣其人。’”“加”、“施”并举,其义当同。“河”当指河内,也就是黄河以北的地区。《论语‧微子》:“鼓方叔入于河。”何晏《集解》引包咸曰:“入谓居其河内。”《国语·楚语上》:“昔殷武丁能耸其德,至于神明,以入于河,自河徂亳。”韦昭注:“迁于河内,从河内往都毫也。”“加中于河”即“施中于河”、“用中于河”,也就是在河内地区施行和谐之道。

“复”是回报的意思。“有易”,古部落名,在黄河之北。《山海经‧大荒东经》:“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服牛。”《竹书纪年》卷上:“十二年,殷侯子亥宾于有易,有易杀而放之。”

“服”,招认。“服罪”即“服其罪”,也就是招认其罪责,指有易人向王亥之子上甲微认罪,承认并追悔其杀害王亥的罪行。

微无害”,上甲微没有残害(有易人)。

“追”,疑读为“敦”。《诗‧大雅‧棫朴》:“追琢其章,金玉其相。”陈奂《传疏》:“‘追琢’,《有客》作‘敦琢’。追、敦,皆假借字。”“敦”有崇尚、注重义。简文“追中于河”即“敦中于河”,也就是在河内地区尊崇起了和谐。这是上甲微“以德报怨”,身体力行和谐之道造成的。

上甲微的父亲王亥在“有易仆牛”,“有易杀王亥,取服牛”。现在,上甲微“遵迹”,又卷土重来。“有狄(易)不宁”(《楚辞·天问》),有易人担心上甲微“以暴易暴”,以杀戮来报复。但上甲微却“加中于河”,回报有易人的却是“以德报怨”,“以和报怨”。因此,有易人服其罪,承认并追悔其杀害王亥的罪行。上甲微宽宏大量,“无害”,不残害有易人。于是“敦中于河”,河内地区普遍兴起了和谐之风。由此可见,上甲微收服宿敌有易,靠的是“中”。他在河内地区发展壮大,事业超过了其父,靠的是“中”。这里的“中”,实质就是和,就是“以德报怨”的和谐之道。

微志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

微志”,上甲微之志,指上甲微身体力行,重视和谐之道的思想。“弗忘”,没有被忘记,指被后来的殷人所继承。

传贻子孙”,指上甲微的和谐之道被其子孙代代相传。

祗服”,即敬事。

大命”,此实指帝位。《汉书·叙传下》“大命更登”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大命,帝位也。”

简文这是说上甲微重视和谐之道的思想没有被殷人忘记,遗传给了子孙,一直传到了成汤。成汤一心奉行而不懈怠,以致获得了帝位。所以,成汤的成功,也是“加中”、“敦中”的结果,也是推行和谐之道的结果。

从虞舜到上甲微,从上甲微到成汤,他们的成功就在于依靠“中”。而上甲微使有易人服罪,不残害有杀之仇的有易人,“以德报怨”的事迹,正生动地说明了《保训》篇周文王所推崇的“中”,其内涵就是“和”。

三、其他文献的证明

将《保训》篇的“中”训为“和”,在传世文献里,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

“中”可训和,故训材料不乏其例。《周易·蒙》“时中也”陆德明释文、《蹇》“往得中也”陆德明释文引郑云皆谓:“中,和也。”《论语·雍也》“中庸之为德也”皇侃疏:“中,中和也。”邢昺疏:“中谓中和。”《中庸》“君子之中庸也”朱熹集注:“中庸之中,实兼中和之义。”《汉书·王褒传》“作中和”颜师古注:“中和者,言政治和平也。”

小徐本《说文·丨部》:“中,和也。从口、丨,上下通”《玉篇·丨部》、《广韵·东韵》、《集韵·东韵》引《说文》也皆谓:“中,和也。”但是,大徐本《说文·丨部》却说:“中,而也。从口、丨,上下通”段玉裁认为:“俗本‘和也’,非是,当作内也。宋麻沙本作肉也,一本作而也,正皆入部曰:者,入也’,‘者,内也。然则者,别于外之辞也,别于偏之辞也,亦合宜之辞也。作,则此字平声去声之义无不赅矣。许以唱和字,谐龢字,’、‘皆非之训也。[25]后来的《说文》家大多以段说为是。[26]但实际改“和”为“内”是错误的。

《类篇·耳部》:“ ,和也,调也。或作聏。”是说“聏”字有“和”的义训。《庄子·天下》篇:“以聏合驩,以调海内。”陆德明释文:“崔、郭、王云:和也,聏和万物,物合则欢矣。一云:调也。”也是说“聏”可训为“和”。由此看来,大徐本《说文》训“中”为“而”,表面上看起来不可思议,实质“而”即“聏”,也是训为“和”。其用字与小徐本表面有异,但精神实质都是一样的。段玉裁将“而”改为“内”,不但不能解释以小徐本为代表的大多数《说文》本作“和”的事实,也误解了“中”字的本义。

小徐本《说文》的“和”,大徐本作“而”,实质是“聏”字的转写错误所致。据《类篇》,“聏”或作“ ”,也当有“恧”的写法。《集韵·屋韵》即云:“恧,……或作聏。”而“心”作构件,往往可用“=”代替,因此“恧”也可写作“ ”。“=”作构件的简省符号在郭店楚简中习见,如:“强”字郭店楚简多写作“ ”,以“=”代简省了的构件“虫”; [27] “迟”字写作“ ”,[28]以“=”代简省了的构件“ ”;“ ”省作“ [29],以“=”代简省了的构件“心”。马王堆帛书《易传》也是如此,“者”多写作“ ”,以“=”代简省了的构件“日”;“着”写作“ ”,以“=”代简省了的构件“日”;“诸”写作“ ”,以“=”代简省了的构件“日”。[30] ”字的简省符号“=”后来脱落,致使“ (恧—聏)”成了“而”,“中,聏也”变成了“中,而也”,完全不可思议,难怪段玉裁要改作“中,内也”。

所以,从《说文》来看,将《保训》篇里的“中”训为“和”,毋庸置疑。

四、余论

《论语‧尧曰》的“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一段,包咸注为:“允,信也。困,极也。永,长也。言为政信执其中则能穷极四海,天禄所以长终。”[31]照此,断句当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

但“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并非吉词,“允执其中”怎能导致“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这样的恶果呢?故朱熹集注云:“四海之人困穷,则君亦永绝矣,戒之也。”[32]照此,断句则应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

从“为政信执其中”看,包咸注似乎是以“中”为“正”。皇侃疏明白指出:“中,谓中正之道也。”[33]朱熹集注则以为:“中者,无过不及之名。”[34]不但视“允执其中”之“中”与“中庸”之“中”为同义,[35]更将其纳入所谓的十六字“心法”,说:“盖自上古圣神继天立极,而道统之传有自来矣。其见于经,则‘允执厥中’者,尧之所以授舜也;‘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者,舜之所以授禹也。尧之一言,至矣,尽矣!而舜复益之以三言者,则所以明夫尧之一言,必如是而后可庶几也。[36]朱熹相信“晚《书》”,故将《大禹谟》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十六字视为“道统之传”。其实“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源于《荀子·解》篇所引之《道经》,很难说是“舜之所以授禹也”。而“允执厥中”本于《论语‧尧曰》,虽说是“尧之所以授舜”、“舜之所以授禹”之“传”,但包咸、皇侃以至朱熹以来的解释都是错误的。

“允”,可训为公平、恰当。《玉篇·儿部》:“允,当也。”《后汉书·虞诩传》:“祖父经爲郡县狱吏,案法平允。”从古文字所提供的信息来看,“中”本义为“表”,即“标杆”,既可观测日影,也常用于军中,用于合军聚众,教练士卒。[37]因此,可引申为指挥权。《论语‧尧曰》从“历数”而言“中”,而且“中”又是可“”的,说它本为“表旗”而代表指挥权,非常自然。所谓“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是说上天选中了你做天子,你就要公平、恰当地行使好上天赋予你的最高权利,这是正说;“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则是说如果你不好好行使上天赋予你的最高权利,搞得四海民生困穷,你的天禄也便永久完结了,这是反说,是警示。这一正一反,是说“执其中”要“”,不能不“”。不“”则“四海困穷”,“四海困穷”则会“天禄永终”。所以,以命、“舜亦以命禹”的这几句话,是说要用好手中的权利,表面上是讲天意,实质表露出的是民本思想。因此,将“允执其中”的“”训为“中正之道”或“无过不及”,将“中庸”哲学纳入以命、“舜亦以命禹”之“传”,完全属于误读。

知道《保训》篇“中”的内涵就是“和”,知道《论语‧尧曰》“允执其中”的“中”是指王权,就应该明白,不论是将中庸哲学纳入以命、“舜亦以命禹”之“传”,还是引《保训》篇之“中”而支持朱熹的道统说,都是不可能的。

但另一方面,《保训》篇的“中”论,与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思想又有相当一致之处,值得注意。

首先,《保训》篇“中”的内涵就是“和”,而“和”也是先秦儒家最为重视的理念。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和”正是君子所坚持的原则。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38] “和”为“礼”之所贵,属于“先王之道”之“美”者。孔子所谓“六十而耳(聏)顺”(《论语·为政》),“耳(聏)顺”即“和顺”,[39]也可看出孔子晚年对“和”的赞赏。

最重要的是《保训》篇上甲微的“加中”是以宽待人,以和化敌为友。这与孔子说的“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若合符节。这种“攻心为上”,以德服人的思想,也就是孟子所谓“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的仁政理论。至于虞舜“工求中”,强调我修养,在思想上与老百姓保持一致,在行动上造福于民,就更是我们熟知的先秦儒家的常谈。

由此可知,《保训》篇“中”的内涵虽与《论语·尧曰》之“”颇有不同,与中庸哲学里的“中”也有较大距离。但在政治理念上,《保训》篇的“中”论与孔、孟的德治思想则是一致的。因此,将其归之于和谐之道,应不为过。

 

【注释】
[1]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释文》,《文物》2009年第6期,第73-75页。下简称《释文》。
[2]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释文》,《文物》2009年第6期,第74页。
[3]李学勤:《初识清华简》,《光明日报》2008121
[4]李学勤:《论清华简〈保训〉的几个问题》,《文物》2009年第6期,第78页。
[5]李学勤:《论清华简〈保训〉的几个问题》,《文物》2009年第6期,第78页。
[6]姜广辉:《〈保训〉十疑》,《光明日报》200954
[7]李零:《说清华楚简〈保训〉篇的“中”字》,《中国文物报》20095207版;《读清华简〈保训〉释文》,《中国文物报》20098217版。
[8]武家璧:《舜帝的“求中”与“得中”》,武汉大学简帛网,200955;《上甲微的“砌中”与“归中”》,武汉大学简帛网,200957
[9]林志鹏:《清华大学所藏楚竹书〈保训〉管窥——兼论儒家“中”之内涵》,武汉大学简帛网,2009421
[10]李均明:《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光明日报》2009420
[11]子居:《清华简解析》,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78
[12]陈伟:《〈保训〉词句解读》,武汉大学简帛网,2009713
[13]高嵩松:《允执厥中 有恃无恐——清华简《保训》篇的“中”是指“中道”吗?》,《东方早报》2009726
[14]邢文:《清华简〈保训〉研读讲义》,武汉大学简帛网,2010319
[15]详见李申《话说太极图——“易图明辨”补》第四章《〈河图〉、〈洛书〉》(北京:知识出版社,1992年)、李申《易图考》第三章《〈河图〉、〈洛书〉源流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李守奎:《〈保训〉二题》,未刊稿。
[17]刘国忠、陈颖飞:《清华简〈保训〉座谈会纪要》,《光明日报》2009629国学版。
[18]赵平安:《关于〈保训〉“中”的几点意见 》,《中国史研究》第3期。
[19]刘国忠、陈颖飞:《清华简〈保训〉座谈会纪要》。
[20]简文的隶定和考释,详见廖名春、陈慧《清华简〈保训〉解读》(将刊于《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一文,下同。
[21]李零:《读清华简〈保训〉释文》,《中国文物报》20098217版。
[22]裘锡圭:《古文献中读为“设”的“埶”及其与“执”互譌之例》,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东方文化》3612号合刊,2002年。
[23]李学勤:《论清华简〈保训〉的几个问题》,《文物》2009年第6期,第77页。
[24]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三十一,第738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
[2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一卷,丁福保编:《说文解字诂林》,第141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26]就连《汉语大字典》也接受了段氏的意见,将《说文》改为“中,内也。”见《汉语大字典》第一卷,第28页,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86年。
[27]荆门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老子》甲本第67简,《成之闻之》第131523简,《六德》第32简,《语丛四》第25简,《残》5简,共9例。此外,还有“ ”字7见,其“=”实质也是代简省了的构件“虫”。
[28]荆门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老子》乙本第10简。
[29]荆门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五行》第1617简,《老子》甲本第27简。
[30]详见廖名春《马王堆帛书周易经传释文》,《续修四库全书》经部易类第一册,1-5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31]程树德:《论语集释》,第134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
[32]朱熹:《论语集注》卷十,《四书章句集注》本,第19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33]程树德:《论语集释》,第1349页。
[34]朱熹:《论语集注》卷十,《四书章句集注》本,第193页。
[35]朱熹《中庸章句》:“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四书章句集注》,第17页。),
[36]朱熹:《〈中庸章句〉序》,《四书章句集注》,第14页。
[37]李零:《说清华楚简〈保训〉篇的“中”字》,《中国文物报》20095207版。
[38]俞樾据《礼记•儒行》“礼之以和为贵”说,认为“以、用二字通”,“当以六字为句”(俞樾;《群经平议》卷三○,《续修四库全书》第178册,48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其说是。
[39]周克庸:《孔子“六十而耳顺”新解》,《晋阳学刊》2001年第3期。

(原载《孔子研究》,2011年第2。录入编辑: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