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清华简《保训》的“中”为中道说
一、《保训》舜“求中”、“得中”释义
《保训》引人注目,在于其“中”字;引起争议,也在于其“中”字。关于《保训》的“中”,学界的意见已有十余种之多,且不时有新说涌现,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但沉淀下来,真正有影响的不外中道说、地中说、诉讼文书说、旂旗说、民众说和军队说等几种。[1]笔者认真阅读了学者的有关论述,感到要读懂《保训》,读懂《保训》的“中”,以下几点值得予以关注。首先,是《保训》的性质和年代。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认为,《保训》虽然体例上接近《尚书》,但它可能并非史官的实录,而有可能是后世诸子的撰述甚至假托。笔者同意这一观点,这里不展开讨论,可参看有关学者的论述。[2]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撰述《保训》的自然应该是儒家,也就是说,《保训》主要反映的是儒家的思想,应该将其放在儒学的思想脉络里进行解读。其次,《保训》形式上是文王“临终遗言”,是文王临终前以史为鉴,向武王传授治国安邦的“宝训”。而儒家的治国安邦思想,不外乎仁、礼两个方面,并落实于民本、仁政,制礼、名分的具体措施之中。这一点也十分重要。一些学者喜欢追溯“中”的字源,将其理解为太阳崇拜或者是大地之中,未免失之迂远。盖太阳崇拜、“建中立极”固然是上古已有的观念,但它已非儒家政治思想的重心。文王绝无可能在其遗训中对太子发讲述这些内容,更不可能将其视为治国安邦的“宝训”。还有,《保训》主要讲了舜“求中”和上甲微“假中”的故事,共出现四个“中”字。这四个“中”的含义虽然不必完全一致,容有语境的差异,但也应彼此呼应,具有内在联系。最后,儒家有源远流长“中”的思想传统,并形成了中庸、中和、中正等概念,《保训》的“中”显然应该放在这一背景下去进行分析、理解,而不应仅仅停留在字源的考察上。下面我们将根据清华简《保训》的释文,[3]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保训》的内容进行分析、梳理、解读。凡意见一致处,径直采用其说,只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注释、说明。简文云:
惟王五十年,不豫。王念日之多逝[4],恐坠宝训。戊子,自靧[5]。己丑,昧1〔爽〕□□□□□□□□□□。〔王〕若曰:“发,朕疾渍甚[6],恐不汝及2训。昔前人传宝,必受之以詷[7]。今朕疾允病,恐弗忝终。汝以书3受之。钦哉!勿淫。
昔舜久作小人,亲耕于历丘,恐,求中,自诣厥志,4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乃易位设仪[8],测5阴阳之物,咸顺不逆。舜既得中,焉不易实变名,身兹服惟6允,翼翼不懈,用作三降之德[9]。帝尧嘉之,用授厥绪。呜呼!衹之7哉!
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追中于河。8微志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衹服不懈,用受大命。呜呼!发,敬哉!9
朕闻兹不久,命未有所引。今汝衹服毋懈,其有所由矣,丕10及尔身受大命。敬哉,勿淫!日不足,惟宿不祥![10]”11
简文第一段讲述文王病重,向武王发传授宝训的情景。第二、三段,则讲述舜和上甲微“求中”、“假中”的故事。关于舜与“中”的关系,儒家典籍中多有涉及,说明《保训》的记载确有来历,并非空穴来风。如《论语·尧曰》载尧命舜:
“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
朱熹《集注》:“此尧命舜,而禅以帝位之辞。……历数,帝王相继之次第,犹岁时气节之先后也。允,信也。中者,无过不及之名。四海之人困穷,则君禄亦永绝矣,戒之也。”朱熹认为,此章是尧禅让舜帝位时的言辞,甚为正确;但将中理解“无过不及”,却未必准确。盖因为其将中看做一客观之“正道”、“定理”也。其实,这里的中就是中道,“执中”就是执政时应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执两用中。刘宝楠《正义》:“执中者,谓执中道用之。”甚是。又,《礼记·中庸》云:
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
《朱熹》集注:“两端,谓众论不同之极致。盖凡物皆有两端,如小大厚薄之类,于善之中又执其两端,而量度以取中,然后用之。”朱熹将“两端”理解为事物的两个方面,尤指众人不同的意见,甚为精当。但他主张“于善之中又执其两端”,不免又戴上了理学家的有色眼镜。其实,社会之有两端、意见之有分歧,均无所谓善与不善的问题,“政治家的任务,是在两端调节均衡,不以一端去消灭或取代另一端”,这就是中道,就是“中”的精神。“所以中国正统的政治思想,总不外一个‘均’字、‘平’字,平与均都是从中而来的”。[11]尧舜重视、授受“中”,可能与其所处部落联盟的时代有关。据《战国策•赵策下》,“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这些蕞尔小邦,在金属工具尚严重短缺的冷兵器时代显然尚不具备攻城掠地的实力,于是各方只有偃武修文,平心静气地讨论共处之道。共主只是召集人,其权力只能以同意为基础。[12]这样,“上古竟于道德”的现实便发展出“中”的政治智慧,并贯穿于以后的政治实践与思想之中。诚如
根据竹简,舜曾经身份低微(“小人”),耕种于历山之下。“恐,求中”。舜为何“恐”?简文没有交代,但从后面的内容看,应与“庶万姓之多欲”有关。“多”,训为“大”。《吕氏春秋·知度》:“其患又将反以自多。”高诱注:“多,大。”多欲即大欲。《礼记·礼运》:“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明白了多欲即大欲,《荀子·礼论》中的一段文字,可能有助于我们对于简文的理解。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故礼者,养也。
人生下来就有饮食男女等各种欲望,如果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向外去求索;如果没有“度量分界”,便会产生纷争,导致混乱、贫穷的结果。这恐怕就是舜“恐”的原因吧。舜于是“自诣(注:考)厥志”,也就是反躬自问,认识到既不能违背百姓饮食男女的大欲,但显然也不能任其无限膨胀。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求中”,有一个“度量分界”,“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这样便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纷争,使其可以和睦相处了。舜将“中”推行到不同地位、关系的人群之中(“厥有施于上下远迩”),又“易位设仪”,“易位”即换位思考,也就是忠恕之道,是儒家思想的精髓。《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设仪”即制定具体的礼仪。《周礼‧夏官‧大司马》:“设仪辨位,以等邦国。”郑注:“仪,谓诸侯及诸臣之仪。辨,别也。”盖中是抽象的,必须落实为具体的准则、礼仪,否则“民无所错手足矣”。所以在儒家那里,礼往往也被看做是中,是中的体现。《荀子·儒效》:“曷谓中?曰:礼义是也。”《礼记·孔子闲居》:“‘敢问将何以为此中者也?’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逸周书·度训解第一》:“众非和不众,和非中不立,中非礼不慎(注:应为‘顺’),礼非乐不履。”所以,中体现为礼,礼就是中,二者是一回事,只不过一个是抽象的原则,一个是具体的规定而已。了解这一点就可以明白,原来舜“求中”实际与隆礼有关,而礼乐乃古代圣贤治国安邦的大纲大法,是当时政治实践中最重要的内容。
“测阴阳之物”一句中的“阴阳”,学者或释为“相反之事”,疑指君臣、上下、夫妇等。[14]不确。其实,这里的阴阳就是阴阳,指天象、天道而言。马王堆帛书《要》篇:“《易》有天道焉,而不可以日、月、生、辰尽称也,故为之以阴阳;有地道焉,不可以水、火、金、土、木尽称也,故律之柔刚;有人道焉,不可以父子、君臣、夫妇、先后尽称也,故要之以上下。”《周易·系辞》:“一阴一阳之谓道。”而礼虽然属于人道,处理的是父子、君臣、夫妇的关系,但与天道、地道存在密切联系,实际是一个整体。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所以“求中”不仅要察人事,更要“测阴阳之物”,明天道,“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礼记·中庸》)。这样,才能做到“咸顺不逆”。
舜得到中,也就是制礼、设仪之后,“焉不易实变名”。“焉”,介词,“于是”、“乃”之意。“名”,指名分、名位,是礼的核心。《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实”,指“名”所规定的义务关系,如父慈、子孝之类。这里的“实”是“循名责实”之实,而非一般“名实”之实。故“不易实变名”就是不变易名实,不改变礼所规定的人伦关系及其责任义务。舜不仅“求中”、“设仪”,更重要的是,“身兹服惟允”。“兹”,代词,此。指中。“兹服”即“服兹”。允,信也。就是一心一意奉行中,恭敬不懈(“翼翼不懈”),终于成就了“三降之德”,赢得帝尧的嘉许,得天命,擢升天子之位。
根据上面的分析,舜“求中”、“得中”的“中”是一种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原则、准则,中有适中、适当的意思,具体讲,包括欲望的适当、适中,与行为的适当、适中。中运用于“上下”、“远迩”不同身份、地位的人群之中,故有中道的意思,但它强调“易位设仪”,换位思考,主要是一种忠恕之道。同时,中体现、落实为礼(“仪”),“得中”必然要“隆礼”,中的原则主要是通过躬行礼仪来实现的。明白了中即礼,《保训》与《逸周书》中的一些内容便容易沟通了。已有学者指出,《保训》与《逸周书》的《文儆解》、《文传解》等篇多有联系,[15]二者文体相近,都记载文王临终遗言。《文儆解》、《文传解》约成书于春秋中期后或战国时期,[16]与《保训》的年代也大体相当。但二者的内容表面上又有所不同,《逸周书·文儆解第二十四》云:
维文王告梦,惧后嗣之无保,庚辰,诏太子发曰:“汝敬之哉!民物多变,民何向非利,利维生痛,痛维生乐,乐维生礼,礼维生义,义维生仁。呜呼,敬之哉!民之适败,上察下遂,信(注:或谓“民”之误)何向非私,私维生抗,抗维生夺,夺维生乱,乱维生亡,亡维生死。呜呼,敬之哉!汝慎守勿失,以诏有司,夙夜勿忘,若民之向引。
在文王看来,求利是民的本性,但如果任其私欲的膨胀,便会产生对抗、争夺、混乱,导致亡国乃至死亡的恶果。要避免这一切,关键是要“利维生痛”。“痛”,或谓当读为“通”。[17]甚是。通者,共也。“利维生痛”也就是要有共同利益。有了共同利益,才能“生乐”,有了生活的快乐。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有礼、有义。有了礼、义,才能避免争夺、混乱之苦,并上升为仁,使百姓相亲相爱。在《保训》舜的故事中,是用中“不违”也就是调节百姓的“大欲”,达到“咸顺不逆”;而在《文儆解》中,是以礼(义)去规范、引导百姓之利,避免私欲的膨胀。一个用中,一个用礼,二者的精神实际是相通的。在两篇文字中,文王其实讲述的是同样的道理。
二、《保训》上甲微“假中”、“归中”解读
再看上甲微的故事。上甲微为商人先祖,其父王亥牧牛时为有易部所杀,他借师河伯,替父报仇,灭有易部,杀其君棉臣,曾轰动一时,产生过广泛影响,其事迹被记入《竹书纪年》、《山海经》、《世本》、《楚辞·天问》等史籍之中,上甲微也被视为古代血亲复仇的榜样。但《保训》所记,则可能是后世儒生推演出的另一个版本,与传世文献有所不同。据《山海经大荒东经》,“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古本竹书纪年》:“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
由于河伯主持公正,支持了上甲微,判定有易有罪,上甲微于是向有易复仇(“以复有易”),在双重压力下,有易不得不认罪(“有易服厥罪”)。下一句“微无害”又让学者感到费解,因为《纪年》明明说“灭之”,即消灭了有易部,这里为什么又说“无害”呢?故学者或说是上甲微在战争中无所折损,大获全胜;[21]或说是灭有易后的另一场内部斗争;[22]或说近于后世司法用语“文无害”。[23]按,以上说法均不通,“微无害”应按字面理解为,上甲微对有易氏没有加害。《保训》的记载与传世文献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正是我们读懂《保训》的关键。
盖上古时代,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种族中均普遍存在过血亲复仇的现象。为本氏族的人复仇,是氏族每一个成员应尽的神圣义务,任何拒绝这一使命的行为,都是不可思议和难以原谅的。古代的复仇往往采取以怨报怨、血亲仇杀的形式,复仇者“常常把仇人的整个氏族看作复仇的对象,对氏族中某位成员的伤害,便构成了对受害人整个氏族的伤害,所以肇事者的氏族也被对等的作为整体仇家看待。至于其中的是非曲直,已无关紧要。因此往往酿成氏族间大规模的械斗,以致扩大为灭绝性的战争。”[24]例如,澳大利亚的库尔奈人要将仇人的整个部族加以杀戮,才会得到满足。又如格灵人不但要杀仇人的全家,甚至还要斩尽他们饲养的牲畜,不许有一个生灵存在。中国古代,也有“斩草除根”的做法,均是这种非理性复仇心理的反映。《纪年》称“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反映的应该正是古代以怨报怨、血亲复仇的情况。又据《楚辞·天问》,“恒秉季德,焉得夫朴牛?何经营班禄,不但还来?昏微遵迹,有狄不宁。何繁鸟萃棘,负子肆情?”此段诗文文义古奥,又有传写讹脱,据学者考证,“朴牛”即“仆牛”,“有狄”即“有易”,“昏微”即“上甲微”,“负子”即“妇子”。其中“昏微遵迹”以下四句,“写上甲微兴师伐有易,灭其国家,肆情妇子,使国土成为一片荆棘。”[25]可见,上甲微的复仇是相当血腥和野蛮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交往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避免暴力冲突、培养相互容忍、尊重彼此生活空间,乃是共存共荣的先决条件。所以当出现冲突时,人们不再是一味地诉诸武力,而是通过和谈,并以伤害人一方认罪、赔偿来消除仇恨。这一更具人道色彩的复仇方式在原始社会后期逐渐流行,并演化为华夏民族独有的伦理观念和礼仪习俗——“兴灭国,继绝嗣”。虽然部落、国家之间可能有政治、利益的矛盾,并演化为军事的冲突;虽然武力讨伐、伸张正义是当时较为流行的形式,但复仇雪恨绝不是为了灭亡其部族、摧毁其国家,而是以维护部落、国家间的和睦相处以及礼仪秩序为目的的。如
作为三代政治文化的继承者,儒家一方面肯定血亲复仇的正义性、合理性,所谓“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上》),另一方面又对复仇的手段、方式做了限定。[27]既不赞同“以德报怨”,视之为“宽身之仁”(郑玄注:宽,犹爱也,爱身以息怨,非礼之正也),也反对“以怨报怨”,斥之为“刑戮之民”(见《礼记·表记》)。当有人问“以德报怨,何如”时,孔子回答:“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如果说“以怨报怨”与“以德报怨”是两个极端的话,那么,“以直报怨”无疑就是中道了。故“微无害”是说上甲微以中道的方式为父复仇,迫使有易氏认罪伏法,又“以直报怨”,不对其部族赶尽杀绝,《保训》的记载与传世文献有所不同。《纪年》等传世文献的主题是复仇的正义性,突出的是上甲微借师河伯、剿灭有易的英雄气魄,甚至渲染了其屠城灭国的复仇心理。而《保训》的重点是复仇的中道方式,强调的是上甲微不滥用武力,通过河伯的居中调节,赢得道义、法律和军事上的支持,同时隐忍、克制,适可而止,不对其整个部族进行加害。这种不同显然与后世尤其是儒家复仇观念的变化有关,《保训》当是出自后世儒者之手,反映的是儒家更为理性的中道复仇观。由于观念不同,二者在史实的记载上也有不同,古本《纪年》说是“灭之”,而《保训》则说是“无害”。古史本来就茫昧无稽,扑朔迷离,后人往往根据需要作出不同的“取舍”,这在史籍中甚为常见,不值得奇怪。
上甲微复仇后,“乃归中于河”。“归”,简文做“追”,整理者“读为‘归’”。学者或理解为“归还”之意,认为中是指具体的器物。也有学者主张读本字,如
综上所述,《保训》舜和上甲微的故事都与中道有关,舜的故事是从正面讲积极的中,要求在人与人之间确立“度量分界”——恰当的准则、原则,以避免彼此的矛盾、冲突,达到和睦相处。这个中就是礼,是荀子所讲的“群居和一之道”,故中是属于礼乐文化的核心价值。上甲微的故事则是从反面讲消极的中,提出当正常的秩序被打破,部落、国家间出现矛盾、冲突时,应秉持中道,以直报怨,避免冤冤相报、血亲仇杀对部落共同体的伤害。这个中同样与礼有关。不管是正面积极的中,还是反面消极的中,都属于古代最常见、最重要的政治实践,故《保训》予以特别重视,视为治国安邦的“宝训”,并认为是得到天命的关键。这与儒家尊王贱霸,尚德不尚力的一贯立场无疑也是一致的。
【注释】
[1] 中道说,见上引李先生文。地中说(“中”代表“四方之极”,与九鼎一样,是权力的象征),见李零:《说清华简〈保训〉的“中”》,《中国文物报》
[2] 李存山:《试评清华简〈保训〉篇中的“阴阳”》,《中国哲学史》2010 年第3 期;杜勇:《关于清华简〈保训〉的著作年代问题》,《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
[3]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释文》,《文物》2009 年第6期。
[4] 逝,简文作“”,整理者隶定作“鬲”,读为“历”。周凤五认为当释为“帝”,读为“逝”。《论语‧阳货》:“日月逝矣”与简文“日之多逝”用语相同。见上引周凤五文。
[5] 靧,简文左从水,右从宀,从,整理者释“溃”,读为“靧”,通作“颒(盥手)”、“沬(洗面)”。对于此字,学者多有异说,或读为“馈”,或改释为“演”,或读为“寅”,或改释“演水”二字合文,参见林志鹏:《清华简〈保训〉集释》,武汉大学简帛网
[6] 渍甚:漬字简文作“”,整理者隶定为“适”,训为方。“适甚”指病情正处于严重。或读为“渐”,“渐甚”指病情严重(孟蓬生:《〈保训〉“疾渐甚”试解》,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
[7] 詷,整理者谓指幼稚童蒙;又疑读为“诵”。学者或释为“讽”,谓背诵;或通假为“庸”,训为“功”,谓必须有功之人方能接受。参见林志鹏:《清华简〈保训〉集释》。
[8] 设,简文作“埶”,读为“设”(参见裘锡圭:《古文献中读为“设”的“埶”及其与“执”互讹之例》,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东方文化》36 卷1、2号合刊,2002 年)。仪,简文作“诣”,整理者读为“稽”,学者从之而说解各异。周凤五读为“仪”,诣,古音疑纽脂部;仪,疑纽歌部,二字声同韵近可通。
[9] 三降之德:学者或读“降”为“隆”,为重、大的意思。《尚书‧洪范》:“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李均明:《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光明日报》
[10] 惟宿不详:宿训为拖延。《管子·君臣上》“有过者不宿其罚”,尹注:“宿,犹停也。”《汉书‧韩安国传》“孝文寤于兵之不可宿”,颜注:“宿,久留也。”“日不足,惟宿不祥”就是说日子不够多,迟滞拖延是非常不祥的(子居:《清华简〈保训〉解析》,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
[11] 徐复观:《论政治的主流——从“中”的政治路线看历史的发展》,收入《学术与政治之间》新版,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再版,第9页。
[12] 参见陈明:《〈唐虞之道〉与早期儒家的社会理念》,《中国哲学》第20辑。
[13] 参见上引徐复观文。
[14] 李学勤:《论清华简〈保训〉的几个问题》,《文物》2009年第6期。廖名春、陈慧:《清华简〈保训〉释文》,《中国哲学史》2010年第3期。
[15] 王连龙:《〈保训〉与〈逸周书〉多有联系》,《社会科学报》
[16] 黄怀信:《〈逸周书〉源流考辩》,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00页。 周玉秀:《〈逸周书〉的语言特点及其文献学价值》,中华书局2005年,第269页。
[17] 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上册(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18] 姜亮夫:《楚辞通故》第2辑,《姜亮夫全集·二》,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311页。
[19] 李锐说:“古代‘中’有中正义,引申之则与狱讼之公正有关。因疑‘假中于河’即是请求河伯作中人、公证人、审判人。当然,这是表面文章,实际很可能是请河伯给予军队,而且保证师出有名。”(《〈保训〉“假中于河”试解》,清华大学简帛研究网,
[20] 刘光胜:《〈保训〉之“中”何解——兼谈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
[21] 参见上引周凤五文。
[22] 罗琨:《〈保訓〉“追中于河”解》,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出土文献》第1辑,中西书局2010年版,第46~47页。
[23] 李均明:《〈保訓〉与周文王的治国理念》,《中国史研究》2009年3期。
[24] 周天游:《古代复仇面面观》,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本文关于血亲复仇的论述,多参考该书。
[25] 袁珂:《山海经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2~13页。
[26] 何炳棣:《华夏人本主义文化:渊源、特征及意义(下)》,《二十一世纪》1996年3月号。
[27] 这种限制包括,“书于士”,即复仇前后应向掌管政法、狱讼的各级士报告、汇报;“复仇不除害”(《春秋公羊传·定公四年》),即复仇只限于仇人本身,不得扩及其子弟亲属;有正当的理由才可以复仇,“凡杀人而义者”,被杀者的家属即使同处一个城市,也“令无仇,仇之则死也”(《周礼·地官·调人》);此外,还限定了复仇的时限等,参见周天游:《古代复仇面面观》,第7~8页。
[28] 姜广辉:《〈保訓〉十疑》,《光明日報》
[29] 罗琨:《〈保訓〉“追中于河”解》,《出土文献》第1辑,第47页。
(原载《孔子学刊》第二辑。录入编辑: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