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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华】生物高技术中伦理问题的提出和解决

一、问题的提出——对生物高技术的伦理关注能否脱离我国的技术实践

生物高技术一般是生物领域尖端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相结合的产物。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都不惜加大在此领域投入,以加强他们在该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的地位并以期获得巨大的经济与社会利益。在近几十年中,我国虽然在此领域奋起直追,但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仍然雄居其领先地位。

生物高技术的迅速崛起,已经和将要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引起巨大变革: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方面,利用转基因技术,转基因谷物、大豆、杂交水稻等抗逆、抗病高产作物以及转基因动物等不断培育成功,是对传统农业的重大技术革命和技术创新;在医药生物技术方面,基因克隆、细胞克隆、个体水平克隆等无性繁殖技术在迅速发展,基于器官修复和移植的干细胞克隆研究取得积极进展,为人类实现从治疗疾病到预防疾病的历史性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生物芯片方面,DNA芯片成为生物技术与微电子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应用将大大提高疾病的检测准确度和效率,为更快发现一些疑难疾病带来希望。人类基因结构图绘制计划已经完成。“在各国大量投资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之后,在生命科学中的疑惑被一个个破译和解答之后,将会形成一个巨大而充满活力的生物产业,并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力量之一”。[1]

生物高技术的崛起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向人们展示出解决诸多难题的希望之光,人类已经形成对高技术的深深依赖,尤其是现代社会,离开包括生物高技术在内的高技术将寸步难行。发达国家虽然有人试图用“回归自然”,过简朴生活以拒斥现代高技术。这在目前看显然只能是极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很难改变社会生活大局和动摇人们进军高技术的决心。另一方面,其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又存在许多负面影响和风险,引发出超越以往道德价值与判断的全新的伦理问题,使人们对生物高技术的无限发展和应用产生深深的疑虑,其研究和应用所开辟的全新领域及其本身的风险性等的负面效应也对人类现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形成冲击,从而受到广泛的关注。一些伦理学家企求通过重建伦理体系来克服高技术发展和应用中已知和未知的深刻危机。越是高科技发达的国家,其顾虑越大,它们对高技术研究设置的门槛也就越高。由此派生出的生物高技术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涉及生物高技术如何应用的价值选择和行为规范问题,以及如何看待生命——自己的、他人的、社会的、不同文明和宗教的、动植物的——存在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问题。“这同生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相联系,也同人类生命存在的现状和前景相伴随”。[2]

近年来我国学者关注科技伦理包括生命伦理的热情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也召开了一些包括国际会议在内的学术研讨会,发表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报告与研究论文。这些会议和研究报告与研究论文,大都涉及到国际生物高技术的前沿问题,如克隆人问题、基因重组问题等,并且试图在这些研究中进行价值评价、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构建,甚至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全球性的普遍伦理。在对其热切的伦理关注中,有一个问题引发笔者深深的思考,这就是关注主体到底应该在他国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伦理关注,还是在自己国家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伦理关注?换句话说,就是应该对发达国家的生物高技术成果可能产生的积极效益和消极影响进行评估、规范,还是应该对我国生物高技术成果可能产生的积极效益和消极影响进行评估、规范?因为这二者之间既有在成果上质和量的巨大差异,也有应用中价值、规范方面的文化等巨大差异。而在笔者所看到的我国学者发表的有关报告和论文中,所关注的生物高技术中的伦理问题,基本上都是以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高技术成果为焦点的。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以为自己在伦理关注、伦理评价甚至在伦理构建上,能够为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发展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问题是我国学者果真能够在自己国家的生物高技术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来思考和解决发达国家前沿的生物高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在认识论看来,主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发动者、实施者及其实践活动后果的承担者。在对生物高技术的伦理关注中,有两个方面的实践和认识的主体。一个方面是从事生物高技术的探索和研究活动的主体,即通常所说的在该领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自然科学和技术工作者;一方面是从事伦理道德探索和构建活动的主体,即哲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随着科学的交叉和融合,这两个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和融合,即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活动的科学家和从事技术活动的技术专家,也可能自觉地对自己的科学研究、技术活动及其成果的运用进行道德伦理思考和评价乃至规范。如爱因斯坦对核能利用于战争的反思以及对和平利用核能、用科学造福人类的呼吁;保尔·伯格在基因重组取得进展时因忧虑其负面效益而主动暂时停止实验,并建议召开国际会议以制定相关规范。这些对人类负责的做法被引为佳话广为传颂,也成为自然科学家自觉进行道德伦理约束的典范。同时,这两方面也会有自然的分工,即主要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特别是伦理学家对生物高技术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伦理评估、伦理监督和伦理审查。但这是否可以表明关注道德伦理可以不考虑本国科技发展成果的支撑而跨越国界?从事实上看,越是占据高技术制高点,其高技术使用的影响面越大、越深远,就越有资格发言,其话语权就越大,权威性也就越高。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生物高技术方面虽然发展迅速,但在世界范围内来看,还处在起步阶段。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虽然破天荒介入,其成就令人鼓舞,但所占比重在整个计划中并不是很大。中科院生物局康乐局长20031120在昆明所作的“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进展与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告中指出:从各国生命科学占世界自然科学论文量来看,中国仅为0.94%,比美国、日本、印度分别低17.34%3.50%0.44%;从各国生命科学占各国自然科学论文量来看,中国比美国低37.18%,比印度低12.58%;从科研论文产出量的总体趋势来看,中国在生命科学十一个研究领域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可喜势头,但与世界一流研究国家差距很大,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少国家生命科学论文数比例高于中国,表明中国亟需加强生命科学研究。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生命科学及其相关研究课题,立项前要经过伦理评估,研究和实验过程中要接受伦理监督,课题审查后还要通过伦理审查。否则,研究成果科学界就不予承认,就不能进入临床。在一些发达国家,不仅医院、医学院建立了伦理委员会,而且建立了国家级的伦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院士陈竺等专家也认为,“我国生命科学研究迅速发展,生命伦理学研究却相对滞后。这种不匹配状况,将影响到我国科学家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课题研究,应该引起足够重视。”[3]

问题是面对这样一种差距,学界在构建科技伦理时到底应该把注意力放在本国科技发展基础上,还是放在世界前沿即发达国家科技发展的基础上?脱离本国科技发展实践的伦理关注是否有助于中国生物高技术的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我们在生物高技术方面走了多远?伦理方面的障碍到底有多大?面对发达国家的高技术成果,从事伦理研究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应意识到发达国家的“高技术霸权”问题?发达国家设置的伦理门槛还有没有别的意图?这些问题不由令人联想到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限制等问题。越是发达国家,越拥有更多的尖端武器,它们也越是担心别的国家拥有这些武器,因而,它们也越是想方设法的对别的国家发展先进武器加以猜测、限制和指责,包括道义方面的谴责。生物高技术领域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及其伦理问题的讨论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是,科技发展与科技伦理问题研究何本何末?可以说,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科技的进步并不完全依赖科技伦理的完善。科技发展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开辟道路。没有科技进步,伦理道德会把人的行为局限在一个封闭的圈子里,而难以有所进步。国外有学者在分析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能够发生工业革命的原因时,认为恰恰是“儒家伦理道德的保守、缺乏冒险所致”。[4]因此,就我们国家来说,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远远迫切于高科技伦理的构建。当然,这并不是说高科技伦理的构建无关紧要,而是说,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在发展中,面对我们自己高技术领域已经达到和可能达到的水平及其可能所造成的后果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才能够更好地关注和解决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而不是别人在发展高科技,我们来关注其伦理道德。科技道德是具体的、历史的。发达国家在提高其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门槛的同时,其生物高技术的进程并未受到根本性的影响。据《星期日波士顿环球报》2004229报道,美国哈佛大学正计划耗资数百万美元新建一个干细胞研究中心,并希望能筹募1亿美元研究经费。“该举动堪称是一份针对联邦政府干细胞管理规定而作出的‘独力宣言’,也是美国从事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们对政府规定越来越感到灰心丧气的标志。”[5] 我国生物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相对滞后的原因,恐怕还不在于对这方面的伦理研究的缺失,而在于科技实力以及影响科技实力迅速提升的机制、观念与经费投入等,其中也包括科技工作者“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和研究体制、激励机制和宽容精神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普遍伦理能否解决生物高技术中的伦理问题

在已有的讨论中,一些人表现出对高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的忧虑。他们试图寻找一些普适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以预防和减少高技术发展和应用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和人类所面临的巨大危机[6],使它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类。问题是这种途径对高科技发展而言是否行得通? 当今世界科技竞争如火如荼,高技术垄断壁垒森严,构建普遍伦理的现实基础是否存在?道德主体是否一致?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追求、善恶判断能否统一?

主体的追求和随之而来的行为是伦理道德存在的现实基础。普遍伦理的形成和实际作用的发挥,需要主体在某些方面的共同追求和努力。思想家傅立叶指出:“道德是奢华的儿女,它随同奢华而俱生,也随同奢华而俱亡”。[7]这就是说,构建伦理道德是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和社会基础的。这是伦理道德存在的现实基础之一。即使存在某种现实基础,寻求到某种普遍伦理,其作用恐怕也不尽理想。因为“道德对于现代技术所能做的是:为技术应用提供善的价值目的性,使现代技术成为人类获得自由的现实工具;为从事现代技术应用的主体确立一种善良的内心世界与普遍的人道精神,并使技术应用主体以一种严谨科学态度从事这些现代技术的应用;为技术应用选择中的社会利益权衡提供基本的价值判断。”[8]道德最终是要由行为主体的道德实践而发挥其调节和规范作用的。这往往需要主体形成内在的道德意识,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体验、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等一系列自觉意识,以及外在的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压力。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能够引发行为主体活动的,包括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活动,不仅有伦理道德因素参与其中,还有其他的因素,对主体的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和影响。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活动决定道德活动,而后者又能动地反作用于前者。利益取向决定其价值取向和道德行为。只有利益上存在某些共同之处,道德才有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规范作用。

伦理道德从来都不是抽象存在的。作为人类的精神现象,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具体地存在于主体的人的思想观念之中,存在于社会生活规范之中和社会意识形态之中,并调节和规范着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具体的。其思想行为和动机既受一定的道德伦理规范制约,也受一定的现实利益的驱动。对同样的问题,不同利益的人们从各自不同利益出发会形成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道德情感与道德判断。此外,伦理道德的作用往往只有和社会公共权威相结合才有可能。在公共权威有界限、道德主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差别和对立还客观存在的条件下,普遍道德及其作用的发挥相应地就比较有限。

按说,人类理性中本应存在某些普遍的共同的善良本性,为揭示和张扬这些善良本性,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伦理学家进行了长期的思考和探索,积累了大量宝贵的思想遗产。这种长期探索的目的,无非是唤起人们普遍的良知,实现人间的正义、公平和公正。在当今不同国家利益冲突不是缓和而是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指望在高技术领域设置统一的道德规范,时机似乎还远未成熟。道德价值的揭示和论证,是理论界的任务,而将其作为伦理规范和价值信条,以其教化民众,约束行为,又不仅仅是理论界的事情,需要公共权威的介入和推行。这样以来,这一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任何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都是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思想。人类社会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利益关系不能不影响到人们的价值判断、善恶判断、情感体验以及行为选择。超越功利、超越社会利益群体的抽象的道德原则是不存在的。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也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构建“普遍伦理”不能无视这种客观现实。

三、生物高技术中伦理问题研究的方法和出路

古希腊智者、伦理学家普罗泰戈拉有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并据此主张政治伦理上的“约定论”,认为社会风尚、习俗、道德、法律、国家和政府的各项措施等等,都是人为约定下来的而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的意志而产生的。因此,它们的约束力是相对的,只有当它们对人有好处时才能存在,否则,它们便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应当被更新、更适合的道德法律所代替。[9]并且,对某一领域进行伦理的或政治的“约定”也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和可能参与的,而事实上往往是在某一方面确立了优势地位的个人和群体。道德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和社会意识,它往往是滞后于客观存在和实践活动的,虽然人的理性可以作一些预期和预测,但其最终合理性是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反复验证的。在生物高技术还在试验和局部应用过程中,即使为它确认道德价值、设定伦理规范,也只能在经验的基础上作一些可能性的预计,其合理性还有待验证。因此,往往是先有科技发展冲破原有伦理秩序,后有道德重建更新秩序,而不是相反。人类历史就是在这样的辩证否定过程中不断前进的。

发达国家在生物高技术伦理研究中,始终与其科技实践紧密相随。1990年启动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中,美国国会就批准了首任负责人沃森特坚持设立子计划的主张——进行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研究,研究经费占到总经费的5%。在生物技术发展水平仅次于美国的德国的做法是否也能给我们以启示:德国前总理施罗德表示, “应在经济实用和伦理责任之间寻找理智的平衡”,为了建立这种平衡,德国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在5年内向基因研究投入15亿马克以推动基因研究的发展;作为基因研究发展的配套措施,政府又决定成立伦理委员会, “他们来自神学、伦理学、哲学、社会学、法学、生命科学、医生组织、病友组织、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生物技术工业等领域,任务是从社会、法学、经济、生态等角度去评估基因研究的影响,并就其对社会和个人产生的影响提出看法。”[10]

我国在生物高技术的伦理问题研究中,也有必要重视研究的方法问题,即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紧密结合我国生物高技术的发展实际,在推动生物高技术研究实践以及推广应用过程中,组织相应的哲学家、伦理学专家与相关技术人员、公共事业从业人员及其受众,对生物高技术本身及其应用后果从各个角度加以评估,发现其对社会、个人方方面面所造成的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再从专业理论角度进行伦理分析,形成价值判断和相应规范,反馈给科技研究工作者,以供他们反思和调整研究和应用路径。以国际上成功做法为范例,把伦理研究纳入我国生物高技术发展的现实中,在自己国家所进行的生物高技术研究的实际进程中探寻其价值合理性,在高科技的实际进步中来逐步认识和构建合理的伦理道德,这恐怕才是科技伦理包括生物高技术中的伦理问题研究的路径与方法。而不是脱离科技发展,尤其是脱离本国科技发展的实际进程抽象地、形而上学地构建所谓“普遍伦理”。

在生命科学研究日新月异的今天,伦理学不可“缺席”。但是,伦理学研究绝非是科技发展的“紧箍咒”,更不是脱离科技发展的“清谈”,而应该在推动科技发展,维护人的尊严、关注人的长远利益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复旦大学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徐宗良教授认为,伦理学还要能够预见问题,而不是被动地适应挑战,尊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生命伦理立场。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主席伯莎·克诺柏斯女士表示,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背景、历史不同,没有必要达成一个统一的伦理原则,应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加强对话、沟通,才能携手推进科技与伦理的健康发展。[11]江泽民在会见李政道等国际知名科学家时曾经指出:“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12]中国科技工作者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认真关注由科技发展及应用所引起的生命、资源与环境、信息与网络、间以及军事等重要的科技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味地关注别国科技进步中的伦理问题而置本国科技发展的实践于不顾。不着眼于推动本国高科技的发展,缺乏高科技的实力,即使构建出“完美”的伦理体系,恐怕也不会有什么用处。

“传统社会的相对稳定性使人们对伦理产生了一种错觉:伦理规范生活。但实际上是先有生活,后有伦理,或者说伦理发端于生活中的冲突和失序。在变动不居的现代生活世界中,真正能够使人克服冲突和失序的既不是道学家制定的所谓伦理规范,亦非更抽象的伦理原则,甚或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的普世黄金律,而是人性深处对道德和伦理精神的切身感悟,是人在生活情境中的权衡和抉择。换言之,现代社会的伦理是利益相关群体在特定生活冲突的逼迫下不断反省,不断磋商的结果,是一种实践的明智。在加速变迁的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伦理机制内在于具体的生活实践。”[13]生物高技术中的伦理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决不能脱离本国科技发展的实践,而对别国的科技成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忧心忡忡,大发感慨,这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文人的迂腐遗风。这种遗风在大众文化心理上的一个表现,就是社会上还在流行的“武侠”情节——为热衷于构造一个人格完美的“侠士”,以个人“无所不能”的绝技打报天下不平的“成人童话”。而发达国家却一直热衷于构筑类似于“星球大战”之类的崇尚高科技的科幻作品。过分看重伦理、鼓噪“侠义”而回避发展实用技术,这样的思想方法和做法,恐怕又会重蹈中国近代落后挨打的覆辙。

历史上,当社会动荡失序的情况下,强力的约束要远远大于道德的约束,所谓“乱世出英雄”,“乱世用重典”;一旦社会秩序确立,作为强者一方往往就会显示“爱心”,使他人臣服。一旦失去强势地位,所表现出来的“仁慈”与“爱心”犹如小羊向恶狼谄媚,只有任人宰割。包括目前在全球化背景下,弱小民族国家与实力强大国家,在国际社会的道德发言权上是否等同?所产生的效果是否一样?现在有观点要在全球寻找普遍伦理,主张放弃斗争哲学,启用仁爱之心,用“通和之学”取而代之,即用“沟通、联系、平等、开放、交流、理解”以达到“在不同人群和事物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推动”。[14]这样看起来真不错。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在国家实力悬殊增大、个人社会地位悬殊增大的现实中,是强者欲寻求“通和”而不得还是弱者欲寻求“通和”而不得?谁在控制道德发言权?

保持清醒头脑,既放眼全球,关注国际学术前沿,更要在发展本国生物高技术的实践中构筑科技伦理,而不是相反。这才是科技伦理研究的方法和出路所在。

 

【参考文献】
[1]王恩哥:世界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影响[J],《人民日报》2003.6.16.9版。
[2] 孔润年:应用伦理学纲要[M],三秦出版社,20017月,189页。
[3] 曹继军:院士呼吁:加强生命伦理学研究[J],《光明日报》200414
[4]中国为何没有工业革命[J]《参考消息》200411315版。
[5] 参见《都市时报》200432A29版《哈佛发表“独力宣言”》。
[6] 牟钟鉴:儒家仁学与普遍伦理[J]《伦理学》2003年第10期,35页等。
[7] 张海仁:西方伦理学家辞典[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318页。
[8] 高兆明:技术祛魅与道德祛魅[J],《中国社会科学》20033期,52页。
[9] 张海仁.西方伦理学家辞典[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13页。
[10] 方祥生:《光明日报》2001226
[11] 20020415 09:13 新华网,新华网上海414电,记者张学全,房宁。
[12] 江泽民: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17页。
[13] 段伟文:技术·网络·人 [J] 士柏咨询网发表于2003-3-28
[14] 参见牟钟鉴:儒家仁学与普遍伦理[J]《伦理学》2003年第10期,39页。

 

(原载《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