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丹】当代生命伦理学前沿问题的争鸣与探讨——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综述
2008年12月5-7日,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和广州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在广州医学院召开。来自海峡两岸和香港的高等院校和相关研究机构的一百三十余位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学者围绕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中的伦理问题、公共卫生中的伦理问题、临床实践中的伦理问题,以及生命科学的哲学和文化层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讨与交流。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中的伦理问题
近年来,生命科学及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生命伦理学提出了新的挑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医学专业机构等都组织专家对此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相应的伦理规范、措施和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委员、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胡庆澧教授,结合近期国际会议中有关生命伦理的议题介绍了国际生命伦理学的新进展,包括(1)IPS多能干细胞衍生配子的科技进展及其对社会的影响;(2)纳米技术及其产品的安全、毒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以及伦理和政治问题;(3)全球新药研发的形势,及建立国际临床试验注册的必要性;(4)“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中有关社会责任与健康、知情同意等原则的贯彻和落实;(5)生殖卫生和克隆问题等。
纳米技术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潜在风险将生命伦理学研究推向了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前沿。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邱仁宗研究员,分析了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可能引发的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主张在加强科学家和公司自律的同时,政府对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以管理,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对纳米技术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的研究,为纳米技术的管理提供建议。
关于基因增强问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胡新和教授分析了哈贝马斯反对基因增强的论证,并从人性、自主性和道德平等地位三个角度对哈贝马斯的论证提出质疑与修正,指明基因增强和后天教育具有不同的道德意义,主张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对基因增强加以限制。山东大学医学伦理学研究所曹永福副教授主张,人性原则是基因增强伦理讨论的前提。他认为,对某一个人的基因增强,只要不超过普遍人性界限是可以接受的;“超过普遍人性”的某个具体人的基因增强是难以得到辩护的。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王春水介绍了Sandel反对基因增强的论证,指出主张和反对基因增强的学者实际上都是基因决定论者,并阐释了基因增强与后天教育不同的道德意义。
人-动物混合胚胎(细胞浆杂合体)或混合机体(嵌合体)是干细胞研究的前沿问题。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
二、扩大艾滋病检测与opt-out进路
面对我国可能潜在的48万艾滋病感染者,我们是否应该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如果扩大检测范围,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辩论成为本次会议的热点之一。
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昆明医学院人文学院院长
三、临床伦理难题
北京某医院因患者家属不签字、医生不手术而致患者及胎儿死亡的案例,引起了本次会议代表的高度关注。广州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刘俊荣教授认为,该案例从表面上看是医务人员应不应手术救治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所谓道德与法律之冲突是指在对某一行为或事物进行选择和评价时,依据道德标准与依据法律标准会得到不同甚至相反的选择和评价结果,出现道德选择和评价与法律选择和评价截然相反困境。我们应当思考如何通过道德呼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法律,而此需要国家和政府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山东大学曹永福副教授主张,“知情同意”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生命健康。”当两种义务冲突之时,我们应当根据法律和道德的终极标准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首先设法挽救病人的生命,事后再为这种选择进行伦理和法律的辩护。山西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同时,与会学者还针对家庭交叉换肾所涉及的伦理论证和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首先,刘俊荣教授作为参与“交叉换肾”伦理审查的当事人和该议题的主持人,对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此后,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雷锦程教授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立法本意展开了伦理论证,为交叉换肾提供正当性辩护,并建议将“交叉换肾”更正为“交叉捐肾”。雷锦程教授指出,家庭间交叉捐肾以家庭内捐肾的合伦理性和合法性为前提,是家庭内捐肾的延伸。家庭间交叉捐肾并不必然导致商业化交易倾向,对这种危险性倾向的预防不能够成为禁止家庭间交叉捐肾的正当理由。《人之初》杂志社社长董玉整教授主张支持“交叉换肾”要谨慎,因为“交叉换肾”缺乏坚实的法律支撑,很难避免今后的矛盾,同时“交叉换肾”还涉及到手术后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受体能否承受手术后的费用等各种情况。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白晶探讨了多个家庭交叉换肾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二元和多元家庭交叉换肾遇到的“缺口”的解决途径。
四、生命伦理学的儒家进路
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香港城市大学陶黎宝华教授从性、生、情三个方面阐述了儒家的人性学说,主张人情是道德的基础,道德的目标是调节人情,以及人情是道德的起点而不是终点。香港浸会大学陈强立副教授探讨了儒家思想对生命伦理学的意义,指出比彻姆(Beauchamp)与丘卓斯(Childress)的四个中间原则不完备;儒家的行善原则在西方到的哲学里难以找到适当的依据;儒家能在理论上提供资源说明四原则的不完备性,并能够为行善原则提供合理根据。
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台湾中央大学哲学所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刘俊香副教授比较了儒家思想与西方哲学在身体归属权问题上的异同。归属权问题不能还原为任何一种理论,但是身体归属权的探讨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社会中各种道德冲突发生的深层原因。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程新宇副教授探讨了儒学对生命伦理学的价值和局限,认为儒学提供了一种发展生命伦理学的进路,但是,儒学不能成为生命伦理学的唯一理论基础和思维框架。儒家生命伦理学只是文化多元性在生命伦理学领域的一种体现,它不等于中国的生命伦理学,也不能代表世界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方向。
五、生命科学的哲学和文化层面
人的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地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受到了参会学者的关注。陶黎宝华教授介绍了有关人类尊严的当代争论,主要涉及尊重“人类的尊严”与保护“个人自由”、尊重“人类的尊严”与尊重“个人的尊严”、“以人权为基础的道德伦理观”与“以尊严为基础的道德伦理观”。朱伟副教授主张,尊严对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有用的,但不重要的概念。她认为,“人的尊严”概念是有用的,因为它将人与其他物种区别开来,将个人与其他个体区别开来。体现了我们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但“人的尊严”概念不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因为尊严所包含的这些特征和要素,都体现在尊重人这一伦理原则中。贵州大学马列部张国安教授主张,“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中的重要概念。他认为,生命伦理学的主要伦理原则都是建立在人有尊严、人的尊严不容侵犯这个基础之上的。所以,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概念。韩跃红教授区分了“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两个概念:“人的尊严”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源泉,“生命的尊严”或被作为尊重生命的理据,或被当作保护动植物的理由。
广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陈化讲师分析了权利语言在临床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主张运用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补充权利语言的缺陷,帮助其走出临床实践中的困境。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周远方基于女性主义视角分析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向度,强调胚胎独特的道德地位和女性独特的身体自主权,分析了捐献选择性流产胚胎的道德合理性,讨论了捐献卵子创制胚胎的两难抉择问题。
邱仁宗研究员在会议总结发言中,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是一次十分成功的大会,同时重申了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研究路径:(1)生命伦理学关注的是在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领域应采取的行动,即在伦理学上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受试者和目标人群的权利、生命和健康,关注动物的福利以及生态的平衡。(2)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要以生命科学技术、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为中心进行,这是“的”,射这个“的”的“矢”是伦理学理论。多数人应该研究如何射这些“的”。(3)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模型可以有“放风筝”和“骑自行车”两种,多数人还是应该遵循“骑自行车”模型,应用伦理学理论和方法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前沿、科学研究、公共卫生、临床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因此需要鉴定伦理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主张,对主张给予伦理论证。
最后,大会决定,第三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将于2009年10月底或11月初在山东济南召开。
(该文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研究员的审阅、修改,在此深表感谢!)
【注释】
①PITC:医务人员启动的HIV检测(Provider-initiated HIV testing);VCT:一种以受检者启动的HIV检测模式(Client initiated HIV testing)。两种检测模式都应该遵守三C原则(知情同意、咨询和保密)。
(原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09年2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