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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艳】关于奥斯汀的“我知道”的重新思考

1946年,为了阐明“他心是否可知”这个问题,哲学界以维斯道姆(John Wisdom)、奥斯汀(JLAustin)和艾耶尔(AJAyer)三大哲学家为首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怀疑论的代表人物维斯道姆认为,毫无疑问我们是无法知道他心的,因为每个人在表达自已时,无论是通过口头语言、书面语言还是身体语言,都能够不完全地显露出自己的全部想法,这个时候,我们便无权说“I know;而在奥斯汀看来,语言的存在就是为了方便人们进行交流,而我们只有保持对对方、权威和可信任物的信任才能实现顺利交流,所以一旦某个恰当的时刻,我们便可以根据当前事物显现情况和自己本人以往的经验(包括权威的观点),大胆地说“I know;在艾耶尔看来,人们表达他们的想法时,也是在表达他们自身的情感,他们的行为反映了他们的决定、信念,但他们也有能力隐藏在他们看来只是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信息,这部分信息外人是无法理解到的。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维斯道姆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但他本人还是倾向于认为其他人和他一样,都会相信自己能理解对方。

最近重读奥斯汀的“Other Minds”,觉得在这场争论中,奥斯汀不只是在回答怀疑论者关于“如何知道他心”的提问,更重要的是,他通过对人们说出“我知道”(I know)的客观依据、意向状态的分析,第一次公开地比较明确地提出了“说事就是做事”的观点,并且初步萌发了区分表述式(constative)和行为式(performative)的想法。随后奥斯汀分别在牛津大学(1952~1954)和哈佛大学(1955)以讲座的形式竭力论证他的理论。然而由于找不到行为式话语的统一标准,最后他放弃了这种区分,而把它们重新纳入关于话语的更为一般的“语用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s)的理论之中。奥斯汀的这些工作后来被认为是言语行为理论的肇始和基础。[1]由于奥斯汀本人生前很少发表论文,又未亲自出版专著,故本文希望通过引证和分析,以期阐述清楚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和形成过程。

一、奥斯汀关于“我知道”的依据的讨论

奥斯汀认为,当我们说“我相信”、“我肯定”时,这是主观心理或认知状态(或态度)的描述,但当我们说“我知道”,这就不是心理或认知状态了,或者不仅仅是那样。文中这样写道:“如果我们说‘我相信’,或者类似的‘我肯定’、‘我对某事很有把握’,这是对主观精神的或者认知状态或者态度的描述。但是,当我们说‘我知道’,就不是那样的了,至少不仅仅是那样;两者在谈话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我知道’很明显多于描述我自己的状态。如果我知道,那么我不会错。”[2]

奥斯汀一针见血地指出,当人们说“我知道”时,已经认为自己所说不会错,所言为真了。但当我们说“我知道”时,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在他看来,人们使用“我知道”主要依据有三:

(1)主要依据我们过去在学会区别辨认已经获得的语言使用或其他方面的正确性的经验、活动、机会。这种依据的准确性大小取决于我们对过去经验的熟悉程度,我们从一个人的外貌还是通过交往了解,是私交还是公共场合下的共事,人们也根据了解的深度而判断对方是否真的知道。假如我们说一个年轻人“他还不知道什么才是爱情”,我们依据的就是他还太年轻,他过去的经验还不足以使他能识别出爱情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性到底是什么,简言之,他还不能识别出爱情的真谛。的确,我们评价一个人,了解一件事,大多时候依据以往的经历经验来做出判断,而事实证明这也是有效的办法。因此现在的用人单位都喜欢招聘有工作经验的员工,这样的人办事熟练,能很快进入状态,成为公司的骨干。

(2)与前面原因相对比的是,主要涉及当前事件的状况,比如事物的性质特点等。比如下面的对话:

儿子:我刚看见一头大水牛走过去了。

爸爸:你怎么知道那是大水牛啊?

儿子:它长着两只又长又弯的犄角,黑黝黝的皮肤,还有两只很吓人的大眼睛……

正如奥斯汀所说,人们有时候在描述自己知道的某物或某人时,常常感到语词匮乏,不能找到合适的词语来表述心中所知道的情况。尽管上面例子中的儿子为了证明自己知道刚走过去了一只大水牛,便极力地用很多形容词来描述,尽管已经描述得很详细了,可是他心里所知道的远远还不止是这些,却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全部意思。奥斯汀指出其中原因在于,当我们说“我知道”时,总是希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去证实它,努力通过足够多的描述来识别出构成它自身的特征。为了描述当下的事物的识别是由看见、感觉到与以前经验过的相似的特征,但看见或感觉到的内容往往不一定能用恰当语词加以描述。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心里知道了,却无法用过去曾经掌握的语言来把当下事物的特征描述出来,因此不能说“我知道”,而只好说“我不知道”(I dont know)

(3)如果既不能凭过去经验,也不能凭当下事物的性质特点,那么只好诉诸权威了。尽管所获得的并非亲知,是“二手”(second)材料,但由于权威无形中产生的力量,使我们能够相信权威所处的“地位”(position)是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的,于是我们便直接将权威的观点搬过来据为己有,告诉别人,这是“我知道的”。这也是知识的一种来源。尽管这种知识很可能由于人类固有的偏见、夸张甚至谎言而传递了错误信息。但在无法去判别的时候,我们必须在信任对方的“我知道”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交流的顺利进行。如小学生因为课本的权威性而说“我知道太阳绕着地球转”,我们因为天气预报的权威性而敢说“我知道明天会下雨”。

综上所述,“我知道”的正确性取决于过去经验、当前事物性状和权威视点的准确性,所以当我们说“我知道”的时候,我们常常是有条件、有理由的。当然,我们并不能排除个别欺骗、误解等造成知道的内容是不真实的情况,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防微杜渐,提高警惕。由于理由是关于过去经验和当前辨别的,所以事件以后变好变坏,并不影响我现在说“我知道”。至于“我知道”的内容的真假,奥斯汀并不细究,在他看来,只要满足了下面两个条件,我们便可以说“我知道”:第一,曾经有过切身的情感或体会。比如我说“我知道他在生气”,那么前提必须有我曾经生过气,有过这样的体会,所以我才能够察言观色,看出对方是否在生气,才有一定的理由说“我知道……”了;第二,恰当的时刻。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一旦到了某个特定的时刻,发生某件事情时,这件事情能够和我的过去经历相关,我觉得自己通过所积累的知识能识别出它来时,我便有一定的理由说“我知道”了。

二、奥斯汀关于“我知道”听说双方意向的讨论

奥斯汀并未直接分析“我知道”的言说者(speaker)和听话者(hearer)的意向状态,但是他在文中曾多次给出“我知道”的含义(或者说“意味”)。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我知道,所以我不会错”。[3]

“我们通过说我们知道的宣称,就是去识别。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包括视觉或者其他感觉,我们肯定这种特征或这些特征类似于以前某些著名的(通常是指定的),类似于我们早期经验中的某个场景。”[4]

“无论什么时候我说我知道,我总是倾向于宣称:……我能够证明它。”[5]

“当我说‘我知道’,我对听话者表达出:我有权力对他们说“SP”。[6]

从上面的引证可以看出,奥斯汀对“我知道”的言说者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当人们说出“我知道”时,就已经做了承诺“我所说的都是真的”。如果你拒绝去接受“我”所说的,那么你实际上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在否定“我”、侮辱“我”。并且,如果有人对我说了“我知道”,那么我也有权对其他人说“我知道(他知道的内容)”。“我知道”是可以传递的。在这个时候,第一个说“我知道”的人和他知道的内容就成了权威。一般来说,“我知道”的说者并不对行动负责,但一旦说话主体是以领导的身份说,那么如果给下级传达了不准确的信息而造成了损失,那么说话主体是要对此负责的。就此而言,说事不仅仅是张开嘴巴喉咙发声那样简单,而是因为通过这句话将说者的意向状态传递给听者,并且这句话使其外界发生改变,因此说是通过“说事”来“做事”。

而作为听者,“只有保持对对方、权威和可信任物的信任才能实现顺利交流”。“除非在此以前我们有具体的原因(类似于“证据”,译者注),来认为对方不值得信任,在谈话中(和其他活动一样)我们有权去信任对方。”[7]在信任对方的前提下,需要“识别”出说者的意向状态,将这种意向转录成自己在心智活动中,形成自己的意向,最后根据这种意向实施行为,完成做事。并且,听者还有可能成为“我知道”的转述者,称为新的“说者”,只有保持对前一说者的信任,才能对“我知道”的内容充满信心,获得新的“听者”的信任,实现通过“说事”来“做事”。

三、奥斯汀关于“我知道”的结论和后续的发展

(1)奥斯汀本人是日常语言哲学学派的代表人物,在他看来,语言的存在就是为了方便人们进行交流,而我们只有保持对对方、权威和可信任物的信任才能实现顺利交流。因此我们一旦发现当前情况和我们过去的某种经历相似,两者具有可比性,“我”觉得我能够通过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将其识别出来,那么我们就可以大胆地说“我知道”。此时的他由于自然科学的限制,尚不能给出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可喜的是,根据斯佩里及其助手们对裂脑人所做的研究显示,右半球的意识因其本身缺乏表达性语言而被遮蔽所以含糊不清;然而左半球则具有正常的语言功能。由此可以推测,自我意识是与左半球的功能相联系的。而左脑主要负责语言和计算能力,那么可以得出结论:自我意识与语言能力是紧密一致的。因此,澳大利亚的埃克尔斯(诺贝尔生理学奖获得者)在《脑的进化:自我意识的创生》《Evolution of the Brain:Creation of the Self)(1989)一书中指出,自我意识是心智的重要特征之一,这就是说一个个体知道他自己知道,当然最初这是一个主观的或自省性的判断标准。然而,通过语言交流,一个个体可以验证其他人也同样具有这样的自知经验。[8]

(2)奥斯汀在文中第一次公开地比较明确地提出了“说事就是做事”的观点,并且初步萌发了区分表述式和行为式的想法。“假定‘我知道’是一个描述性的短语,那么它只是一个描述谬误的例子,这在哲学上是很普通的。即使某些语言现在仅仅是在描述,但语言原本不是如此,大部分仍然不是如此。在一些明显的仪式性会话短语中,在适当的场合,并不是描述(describing)我们正在做什么,而是我们正在做什么(doing)”。[9]

1955年,奥斯汀在哈佛大学以讲座的形式竭力论证他的著名理论,即区分表述式和行为式。奥斯汀认为,一个行为式话语得体的必要条件分为外在条件和内在条件。其中外在条件涉及话语发生的情境(context),内在条件与参与者的思想、感情、意向有关。无论是那些参与者还是程序的实施有关的人事实上都必须具备那种思想、感情或意向,并且参与者自己必须有意这样去做。违反外在条件会使话语失效(misfire),违反内在条件参与者会被认为是“不诚实”(insincerities)或“背诺”(infractions)。而奥斯汀后来发现,所有话语都既有行为特征,又有叙述特征,因此放弃了“行为句”和“表述句”的区分,而将它们称为言语行为的一般理论。

在他看来,人们每说出一句话,就同时完成了语谓行为(locutionary acts)、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 acts),还有可能产生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当且仅当说者的意图被听者识别并执行)。奥斯汀还专门讨论了语用行为中包含的在三种意义里可能产生的效果:确保理解(securing uptake),产生效果(taking effect),引起回应(inviting responses),其中尤以“确保理解”最为重要。[10]他的这种思想和格赖斯(Grice)关于交际行为中的意向性是一致的。但塞尔在对格赖斯的观点进行批判吸收后,明确指出,言语行为中的意向性有两层意思:第一,做出言语行为时所表达的心理状态,如信念、欲望等,称之为“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第二,做出言语行为时想要完成的、并使该行动成为其所是的那种行动的意向,称之为“意义意向”(meaning intention)。接着塞尔对表征和交流做了区分,指出,表征意向不同于交流意向,交流是一个人对听者造成某些影响的问题,但是,一个人可能想要表征某种东西,同时却毫不关心对其听者的影响。因此这就说明,意义意向存在两个层面,即表征的意向(representing intention)和交流的意向(communicating intention)。例如,警示标语只具有第一种表达意向,而不具有格赖斯所说的交流意向。[11]

(3)奥斯汀关于语言和实在的关系的讨论。奥斯汀在回答怀疑论“你怎么知道……”这样的问题时,强调了“实在”(reality)的重要性,他也在文中多次提到“我知道”其实是对“实在”的“识别”(recognize)。“我”所知道的内容取决于实在事物的本质。为了表明“我”所识别出来的正是和实在一样的,是“真的”(real),“我”必须用恰当的语言来描述这个特殊的指定的事物,以此取代“真的”。但他此时还停留在“语言反映物理实在”上。或者更准确地说,他尚未考虑区分物理实在和社会实在。他的学生塞尔在进一步发展言语行为时发现了这个重要的区别,指出:凡是依赖于观察者而存在的叫做社会实在(包括制度实在),不依赖于观察者存在的叫做物理实在。并且,社会实在认识论上是客观存在的,但在本体论上却依赖于观察者的使用和意向而存在。他还敏锐地指出:言语行为本身就是社会实在;在货币、财产、婚姻等一系列制度实在中,语言不仅用来描述事实,它还部分地建构事实。[12]

 

【注释】
[1]蔡曙山:《言语行为与语用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1页。
[2][3][4][5][6][7][9]J.L.Austin, Other Minds,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1946,p.150p.154p.156p.170p.154p.171.
[8]埃克尔斯著,潘泓译:《脑的进化:自我意识的创生》,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第220224页。
[10]J.L.Austin,顾曰国导读,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18~121.
[11]J.R.Searle, 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164.
[12]约翰·塞尔著,李步楼译:《心灵、语言和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第113,114,135页。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9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