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特•施威德】信念与责任之间的政治家
马克斯·韦伯在他被反复引用并且在德国极富影响力的那份《作为职业的政治》的报告中设计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之间的对立,人们在研究伦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时非常喜欢引用这一对立,他在那份报告中还做了一个著名的比喻,将政治比作是“钻厚木板”[1] 。据此,所有伦理行为都根据两个截然不同且处于不可调和的对立之中的准则:[2]要么就是根据神甫的准则具有“信念伦理性”,即“耶酥是对的,将成功交由上帝”,要么就是根据“人必须为自己行为(可预见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具有“责任伦理性”[3]。
在韦伯做此报告的语境中,这种对立指出了政治行为一个重要的基本决定,但是如果将它从这一语境中抽出并加以误解,它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正象这种对立要求政治人物做的那样,处理这种对立也必须极为谨慎且充满责任感。
在这方面,韦伯对某些混乱与误解也负有部分责任。因为他所做的区分原本想要并且能够揭示的东西经他这么一表述在某种程度上又被掩盖起来了,由于他将这种区分同另外一种区分混合起来,所以就挖开了他原本想填平的鸿沟。
韦伯真正的意图在下述句子中表达出来了,这些句子实际上属于对政治本质的根本认识:“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伦理能够绕开一个事实,即“好”目标的实现要忍受令人担忧的或者至少是危险的手段,并且也得承受产生不好的连带结果的可能性甚至极大的可能性,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伦理可以告诉我们:从伦理上看好的目标何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这些伦理上危险的手段及连带结果“奉为神明”[4] 。“谁真想从政,谁真想彻底从事政治..., 谁就得同潜伏在所有强权之中的残暴力量为伍” [5]。最为重要的是:任何人都无法摆脱这种力量,韦伯所讲的信念伦理政治家就更是如此,它们对于信念伦理主义者而言只是“无意识的”[6],但它们是存在的。
韦伯反对的首先是政治的道德化。按照他对“信念伦理主义者”这个词的理解,只要有他们参与,各派之间的争执就演变成为正确世界观与错误世界观之间的一场理念上的斗争,就会变成不断抱怨对方在伦理上的盲目性和他们的不是。特别是对于政治抗议活动来说,其典型特征就是它们只能通过继续将政治上的实质问题意识形态化并且不断进行“无道德主义”的诽谤来反对“站稳脚跟的人”以培养自己的固定选民,韦伯的这一分析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具有现实意义。当他们真地上台时,他们的选民就会有一种期待,认为政治中总算是好的声音被人们听到了,善的东西将揭露“守旧派”那些欺骗性的机会主义,它们表面上看来是斗争,实际上说到底只是为了贯彻自己的权力利益,情况会朝着更好的未来发展。这种态度对于民主和法治国家是危险的,这是韦伯模式传达的一个正确信息。
韦伯本人也认识到这只是一个模式,而且也明确地谈到了这一点,这与很多今天使用这一模式的人不同。他开门见山地指出,他不想指责信念伦理主义者没有责任感,也不想指责责任伦理主义者没有信念[7],只是人们不应当将政治与争取自己灵魂得救的斗争混为一谈。他在最后指出,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都是“补充”,它们合在一起才能造就真正的能够以“政治为职业”的人[8]。因此,这里涉及的根本就不是禁止政治家坚持自己的信念,而只涉及一点,即警告他放弃幻想,认为他在政治上必须或者说也只能实现使他的生命富有意义的东西。政治并非为了在世界上实现人的生命的意义而存在的,既不是为了政治家生命的意义,也不是为了政治家对其负责的那些人的生命的意义。不能在党派政治利益的斗争中将善工具化,能够在政治上得以贯彻的东西绝对不可能是善本身,好的政治家将能够得以贯彻的东西视为其投入的视野。
然而,“信念伦理-责任伦理”这一模式在什么地方引起了误解呢?非常简单,因为韦伯谈到了“伦理”。伦理是尝试以理性的方式对道德上的信念进行论证,是否无论能否获得多数都应当公开且不加任何妥协地坚持自己信念,或者是否应当通过艰难的妥协和策略性的方式为在政治工作中贯彻自己的信念而斗争,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是一个不同伦理的问题,相反,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我们应当如何实现我们从伦理角度认为是正确的事情。因此,韦伯的对立本身根本就没有涉及围绕“好”进行的争论,而仅仅涉及如何实现好。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并不是告诉我们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不同选择,而是围绕实现好产生的争执,然而韦伯的表达方式则掩盖了这一点,因为他将责任伦理等同于对后果的考虑。这样一来,我们实际上就被引入一个纯伦理领域,该领域同韦伯的关切毫不相干,这就是后果伦理与义务伦理之间存在了数百年的争论。这种争论涉及的确实是围绕我们作为人如何能够识别好而发生的争执:是根据我们行为的后果还是根据我们对所做之事所持的观点。
康德主义的义务伦理和功利主义之间的争论没有分出胜负,并且也不能如此绝对地一决高下,但直至今天,这场争论仍然极具现实性。我们甚至可以说,在目前各国内部以及国际上围绕技术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后果的处理所展开的争论中,由义务伦理所决定的规范文化和建立在个体生活质量与自决基础之上的效用文化之间存在着冲突[9] 。无论这场争论如何未分胜负,目前有一点还是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即单纯的后果伦理不足以充分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只是将行为应当达到和以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的尽可能大的选择为目标这一原则作为好的尺度,那么正义,保护少数和人权这一切都将成为我们无法论证的领域。功利主义的领域是经济和经济学,但即使是在法庭上,我们也不能只问某个人都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是否蓄意及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等范畴也都会予以考虑的。更为重要的是,只是问问该行为对于它所影响到的那些人的幸福都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并不能解决诸如堕胎,安乐死和干预人的遗传特征等道德方面的焦点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的恰恰是谁可以算作相关人,谁不可以。不能够通过将某个人的生活同其他人的幸福联系在一起的做法来回答前者是否具有生命权。
我们要探讨的并不是这一伦理学上的根本争论,但我们必须了解这一争论并且将它与在政治中实现好的可能性的问题明显地区分开来。不管怎么说,希望责成政治家遵从后果伦理是完全错误的,一个政治家完全可以在伦理上是功利主义者,但仍然是韦伯所称的政治上的信念伦理主义者,反之亦然,有些义务伦理主义者也去从政,并且成功地证明自己是策略大师。我们必须把责任概念从韦伯事实上想要予以抨击的与政党政治的道德化的不幸对比中解脱出来,因为否则人们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印象,即政治需要一种它自己的只适用于政治家的伦理。然而,这将导致与韦伯的想法背道而驰的看法,即导致政治在伦理上的无语,在伦理上的没有思想和在伦理上的没有实质。
如果政治家依靠通过多数授予的并且通过宪法获得合法地位的人民的民主委托,但尽管如此仍然被韦伯所指的政治上的信念伦理主义者成功地说成是没有幻想的技术官僚或者是一种自成一体的制度的不道德的傀儡,公民对其决策强制不再有任何影响,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伦理上的无语。如果政治上的少数在道德上对一个通过宪法获得合法性的政府公开进行谴责,那么它同时就对自己主张对其承担政治责任的大多数人民进行了公开谴责。政治家必须有能力在这个层面也代表赋予自己代表权与组阁权的多数,他必须有能力保护多数免遭此种诋毁,否则他就是失职,正如不会持家或者在谈判中无法让自己的意见得到贯彻的人一样。伦理上的无语正中所谓的道德主义者下怀,因为他们将沉默解释为认可,政治也是一种围绕概念的斗争,政治家必须会讲话--不仅是在选战中,而且在思想争论中也同样如此。
如果伦理无语的后面或者将这种无语掩盖起来的空洞套话的后面是伦理上的无思想性,那就更糟了。一个政治家如果不去考虑究竟是什么说明了代表人民,维护并实现一种人民据以生活并必须以其为导向的秩序的权利的理由,他就将自己获得的委托视作是理所当然的,而这当然让人们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提出他是否是合适的受委托人这一令人生疑的问题。谁这样执政,谁显然就是遵循下述准则:什么时候都得有政府,所以什么时候也都得有执政者,在别人成为执政者之前,最要还是由我来执政吧。这一准则的最后一部分固然是有道理的:谁关注人民的委托,谁就应当将自己理解为较小的恶,而前面一部分尽管作为一种论断无疑没有什么错误,但却同当代与中世纪相比在人与人之间的统治关系的正当性方面在思想上的发展以及民主宪政国家的基础颇为抵触。
我只想谈谈四个主要的分界线,人们据此可以看出某位政治家是否有能力对其行为的伦理地位进行理智的思考:
1、一位政治家必须认识到伦理视角同政治视角并不是对立的。这就是说,他必须拥有下述根本性认识,即根据“好”与“坏”的标准对行为加以评判这一伦理视角并不是一个仅为道德主义者或者哲学教授所支持的特殊视角。说什么“我很想采取伦理行为,但政治上的约束(或者经济状况,全球化,竞争等等)不允许这样做…”这种话的人没有理解伦理视角为何物。任何一个人如果为自己的行为做辩解,那么伦理视角就是他采取的最高视角。所以,如果有谁将自己国家,企业和家庭等的幸福作为其行为的最后理由,他就代表了一种伦理观,位于这种伦理观中心的就是国家,企业和家庭等。可以也必须从伦理上对这种观点展开争辩,因为伦理就是尝试对所有人的行为进行理性论证。
2、政治家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建立在良知的基础之上。套用圣奥古斯丁说过的那句老话,良知就是“写入我们心中的法律”。一个铭记自己良知的人不会认为自己是不会犯错误的,他也不会是一个狂热分子。相反,他会以每个处在他位置上的人都会做的事情为依据,这样一来,他会让人认识到他自己愿意为其行为向任何人做出辩解,这种向所有人负责的普遍视野不能从政治行为中省略掉。当然,这就要求有一个前提,即保留谬误的良知这一古老的训示,人的有限理智在将伦理原则运用到现实世界中时可能发生谬误,因此就可能出现良知的冲突,可以通过理性思考和个人的成熟克服这些冲突。
3、除了传统的“统治者的德性”即正义之外,政治家最重要的德性就是灵智。灵智表现为对具体情况的正确判断,因此,对于政治家来说,了解历史,对他接触的行为者的现实判断以及达成妥协的能力都是具有伦理意义的特质,在对他的行为动机进行总体权衡时,这些特质对于他来说比对其它生活关联中的伦理考量具有更大的份量。
4、政治行为和其它任何一种人的行为所共有的一个界限在于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源于仇恨。仇恨意味着不仅拒绝我们仇恨的那个人的利益,而且也排斥被仇恨对象这个人,它意味着我们认为这个世界如果没有了另外那个人会更好。将仇恨人作为行为的指导路线不仅意味着完全放弃了理智因而也就放弃了伦理视角,而且也违背了政治本身的根本性规律--超越所有伦理。政治的意义与本质在于创造一种和平状态,因此,仇恨是任何一个愿意从政治角度进行思考和发挥作用的人都承担不起的信念。
(原载《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