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真】全球正义及其可能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全球正义的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死存亡的问题。不正义或缺少正义是动乱的根源。为了避免战争,特别是核战争的危险,避免人类因利益的冲突而自我毁灭,为了防止环境问题演化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我们需要研究全球正义及其可能性。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科技的进步,一方面这使得各国的利益变得互相依赖和渗透,但另一方面也使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各国的利益冲突变得经常而频繁,探讨全球正义及其实现路径的问题也变得日益紧迫和现实。
全球正义的概念是一个比较模糊和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可以是一个政治的概念(体现为一种秩序),也可以是一个道德的概念(体现为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它是二者的混合。它所涉及的问题可以从刑法到经济,从生态环境保护到贫穷国家的饥荒。它所涉及的原则可以是关于战争的辩护和行为的标准,也可以是关于最基本人权的标准,还可以是一般的道德原则,如还债和补过的义务。全球正义的根本原则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经济正义的原则,这类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和追求和谐的原则,其中平等或公平原则是核心原则。第二类是建立在人权概念和人道主义基础上的原则。援助非洲饥民和受灾的国家就是基于这类原则。而直接影响世界秩序和安定的是第一类原则。[1] 本文主要探讨第一类的正义原则在世界范围实现的可能性,虽然,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也同样适用于第二类原则。
全球正义或运用正义原则的基本单位可以有两种。一种是以国家或一国之人民为单位。一种是以个人为单位。本文试图探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可能性。第二,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可能性。探讨上述问题的结果表明,结束全球的无政府或准无政府状态都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一个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的世界政府或类似的组织或机制似乎是社会经济全球正义的充分必要条件。第三,当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和以一国之人民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发生冲突时,实现全球正义的可能性。虽然以个人为单位或许是追求全球正义的最终目的,但现阶段还是宜以国家为单位。第四,由于建立具有完全合法性和权威性(强制性)世界政府在现阶段并无可能,我们必须探讨在没有这样的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实现全球正义的可能性,本文分析了三种可能性。这三种可能性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维持某种全球的秩序,但真正建立长治久安、和谐正义的世界秩序似乎最终还是依赖某种世界的联邦制或某种形式的世界政府。在现阶段,尊重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几个负责任的大国之间互相合作和制约的机制,通过它们的合作来保证维护全球和平和公平秩序,不失为实现全球正义的现实的选择。而这些大国在遵守和维护正义原则方面的表率作用是建立全球正义的重要的“软”力量。
一
现实的世界以国家为单位。处理现实的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原则主要有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追求和谐的原则。自由的原则是尊重各国主权的原则。当以国为单位时,在一国之主权范围内,一国有充分的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无条件的。一旦超出一国之主权范围,一旦一国之利益和另一国之利益发生冲突,唯一的非暴力的解决办法是服从平等的原则和和谐的原则。和谐原则的具体内容是求大同,存小异,在不影响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各自忍让,以和为贵。但这一原则也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即对方也应遵循同样的原则。因此,公平或平等的原则是决定利益和责任分配的核心原则,也是社会经济正义的核心原则。[2] 怎样确定平等原则的内容,可以根据康德绝对命令,罗尔斯的原初立场,以及平均主义平等学说来确定具体的利益平等问题。但不管按照怎样的平等原则,我们都需要考虑如何可能的问题,即共同遵守的问题,因为,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同样的原则,则遵守平等原则也就失去意义。那么,在国与国之间,实现公平的正义原则有无可能呢?有两种基本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只有建立世界政府,结束全球的无政府状态,全球正义才有可能。这是霍布斯关于一国之内的正义的思想运用于以国为单位的世界所必然得出的结论。他的基本思想是:为了结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结束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我们需要正义原则或道德规则。如果每个人都遵守这些原则,则它们可以服务于每个人的利益。但这种集体利益不可能由自利的个人单独实现,除非他们能够确信其他人和自己一样遵守这些原则。仅通过对共同利益的相互承认所形成的自愿的约定是不足以实现集体利益的。我们需要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保证各方遵守正义原则。实际正义是否可能取决于最高权力是否存在。由此我们不难推论,在国际社会中,由于没有这样的最高权力强迫大家遵守正义规则,我们处于自然状态,不同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会陷入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正义和非正义都不存在。所以,实现全球正义的必要条件是建立世界政府,避免战争和无政府状态。
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称之为“政治观”(political conception)的正义理论也支持这一看法,但理由很不相同。按照这种理论,即使各国或行动者的动机是利他的,即使他们愿意遵守正义原则,但在缺少一个对正义负责的强制性机构的情况下,他们的愿望也仅仅只能是愿望。[3] 内格尔还认为,建立世界政府至多只是实现全球正义的必要条件,只有建立合法(legitimate)和权威(强制性)的世界政府,全球正义才有可能。我们下面会更详细地讨论这一理论。
第二种看法认为建立世界政府并非必要条件。只要各国是自利理性的,在“重复性囚徒悖论”情形下,全球正义就有可能实现。由于目前建立世界政府并不现实,因此,探讨没有世界政府情况下实现全球正义的可能性就显得很有吸引力。从大卫·哥梯尔(David Gauthier)的“协议道德”的理论中,我们似乎可以引出上述结论。哥梯尔的基本思想是:道德(或正义原则)本质上和自利理性的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只要行动者是自利的,无需外部强制性力量,自利的行动者出于自利的需要就会遵守道德规则或正义规则。在对“合作盈余”进行分配时,由于行动者理性的程度是一样的、平等的,即他们是同样自利的,因而会达成唯一的平等或公平的分配。按照哥梯尔的看法,平等原则是一个在市场条件下,自利理性人们竞争的结果。关于遵守道德或正义原则的问题,哥梯尔认为,出于自利的需要,即使没有政府这样的强制性机构,至少,在“重复性囚徒悖论”的情形中(一种自然状态),由于行动者的行为倾向(disposition)对其他行动者是“透明的”,自利行动者保持遵守道德规则或正义原则的行为倾向是合乎自利理性的,因为,保持这样的行为倾向会吸引其他人和他合作,即“得道多助”,而这对他是有利的;而保持为了一时之利而不遵守规则的行为倾向会使其他人下次不愿和他合作,即“失道寡助”,而这对他是不利的。[4] 将哥梯尔的理论运用于全球正义的问题,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只要情况类似“重复性囚徒悖论”,只要各国是自利和理性的,世界政府对实现全球正义似乎并非必要。
哥梯尔的论证,在“重复性囚徒悖论”的情况下,似乎无懈可击,但我们并不能保证其前提为真,即我们并不能保证各国都是自利理性的。如果一国采取非理性行动而又无法制止,这会导致其他国家也不遵守正义原则,或无法遵守正义原则,则全球正义并无可能。而且,如果一方可以彻底消灭对手而不受惩罚,或一方特别强大而无其他国家可以制约,则即使其前提为真,即各国都是自利理性的,即使在类似“重复性囚徒悖论”的情况下,也无法保证全球正义。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表明,建立某种类似世界政府的机制,结束无政府状态,防止某个国家出现非理性的行动,是维持世界和平以及正义秩序的必要条件。由于现阶段建立各国都不得不服从的世界政府不现实(各国——不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不民主国家,富国还是穷国——出于不同动机都无此愿望),因此,探讨某种结束全球无政府状态,维持某种准全球政府状态,对于全球正义的实现就极为重要。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二
现在我们来看看以个人为单位的正义理论对实现全球正义有何要求。内格尔在他最近发表的文章中讨论了两种以个人为单位的正义观。
第一种观点称之为“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按照世界主义,正义的要求源自对人类所有人的同等关心或公平的义务,正义标准所适用的组织或机构则是我们实现正义的工具。正义的要求是普遍的,不受国界限制的。正义所需考虑的主要是人们之间的公平性。按照世界主义的观点,主权国家是实现全球正义的一个障碍,但全球正义可以在一个联邦制度内实现。其条件是,各国之内正义之实现不应产生对更大范围的世界的不公(即对他国人民的不公)。[5] 但怎样确保这一条件实现,似乎依然要依靠一个强制性的世界机构。
内格尔将第二种观点称之为“政治观”。这种观点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观。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义是一种政治价值,是社会组织(social institutions)的第一美德或目的,而并非是从任何一种道德体系中推导出来的。按照政治观,主权国家不仅仅是实现先于组织机构的正义价值的工具,而且主权国家自身就是应用正义价值的条件。这种组织使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公民处于一种组织性(institutional)关系之中,而这种关系依公平和平等的标准来评价。“正义是一种我们通过我们共同的组织对那些和我们处于一种紧密的政治关系中的人的义务。用标准的术语说,它是一种社团的义务(an associative obligation)。” [6] 斯坎伦也有类似的思想,即平等变得重要的先决条件是存在着一个对平等负责的组织或政府。否则,平等甚至无法理解,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反对不平等的理由。[7] 按照这种观点,一国之政府并无对一国之外的人们实行平等或一视同仁之义务。享受平等待遇需要会员资格,如国籍。平等的要求,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要求,特别是社会经济平等的要求,如机会平等、利益平等的要求等,本质上不可能在没有政府的世界实行,因为这些要求本质上是对政府或组织,而非对政府所管辖的个人的要求。[8] 因此,处理一国之内的正义原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一个没有政府的世界。那么,全球正义如何可能?按照政治观,除非有一个对全球或全人类负责之政府或组织的存在,否则,全球正义并无可能。
政治正义观对政府或实现正义之组织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按照政治观,正义仅适用于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要求政治上的合法性(它真正代表所辖臣民之共同意志),并要求强行执行它的决定,即使这种决定和臣民的想法不一致。正义不适用于一种各自独立但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形成的社团或契约。[9] 因为后者缺少强制性和对这些社团所辖臣民一视同仁的责任。按照政治观,建立一个对全球所有个人负责的、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世界政府或类似的组织机构是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充分必要条件。
问题是,这样的条件很难满足,至少在现阶段是如此。在全球范围内,某种不依赖于世界政府或民主制,但又比自愿的共识更有力的合法性的形式是否可能?内格尔认为目前还看不到这种可能性。[10]
那么,有无无需世界政府而实现个人为单位的正义要求的可能呢?霍布斯似乎认为全球政府并非是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正义之必要条件。他认为正义的目的,即共同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和个人利益(self-interest),可以通过不同国家的主权(即各国政府)对个人提供。而这正是正义目的之所在,有没有全球政府似乎无关紧要。[11] 但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似乎说明,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是不安全的世界,而不安全的世界最终会影响到一国之内正义目的之实现。
三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一个事物正确的规范性原则取决于该事物的性质。” [12] 因此,以国家(或一国之人民)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原则和以个人为单位的正义原则是不同的。罗尔斯认为,全球正义的原则不同于一国之内的正义原则,它们是一个社会的居民对另一个社会居民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一国之内的个人对其他人的责任。这些原则不仅包括不侵略,遵守条约,还包括援助“那些生活在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不利条件使他们无法获得一个正义或正当的政治和社会制度。” [13] 当然,这些原则不包括类似于社会经济正义的原则,后者只适用于一国之内。罗尔斯赞成社会或人民之间互相尊重的原则(这是以国家为单位的自由原则所要求的),这一原则蕴涵不干涉原则,导致自由国家对非自由国家要有所宽容。
问题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和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是有可能发生冲突的。这种冲突表现为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可能会要求突破国界,而这正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所反对的。怎样处理这一矛盾?罗尔斯似乎认为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应该服从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因为他认为一个不尊重自己臣民人权的社会丧失了要求尊重、要求平等相待和不被干涉的道德地位。虽然他也认为一些神权政治的国家并没有丧失这样的地位,如果它们实行法制并且没有迫害少数族群。[14]
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包括社会经济正义,也许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目标,但现阶段,全球正义还是应以国家为单位。理由如下:第一,如果现阶段放弃或打破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这有可能带来更大的混乱,最终也不利于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一国的人权状况总是难以尽善尽美,这就有可能给另一国为了一国之私,以强调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为借口,干涉他国。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要求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第二,现阶段的富国(包括它们的人民)并不愿意为了生活在他国或穷国的个人承担更多的实现社会经济正义的责任,至少,不愿意无条件这样做。因此,目前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也符合他们的利益,因为这样的全球正义不要求他们负有这样的义务。第三,一国之内之正义和人权问题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如果允许随意干涉,即使干涉的动机真是好的,但也有可能犯巨大的错误,造成更多的痛苦。比如,中国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目前的人权状况可能会差很多,甚至也会给世界造成更大的负担。但他国的国会议员曾对此大加指责。第四,如果这种干涉只会给老百姓(一方或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则一国丧失不被干涉的道德地位并非必然是干涉该国内政的充足理由。也许还有其他一些更充分的理由支持笔者的观点,但笔者以为,上述这些理由已经足以说明现阶段我们还是宜以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为目标。当然,在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我们现阶段也应该努力实现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
四
不论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全球正义,还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全球正义,都要求彻底消除世界的无政府状态。而消除这种状态的唯一办法似乎是建立强制性的世界政府。没有强制性机构迫使各国遵守正义原则,则正义原则形同虚设。
但现阶段建立世界政府并不现实。建立强制性的世界政府意味着世界各国丧失相当多的自由,它们必须放弃自己相当一部份权利和权力,也意味着各国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各国也担心世界政府一旦产生,有可能无法制约和走向极权。而且,保持现有的国界,各国可以获得相当多的好处和安全感。由于以上这些理由(这些理由大概是许多还没有形成国家的地区争取国家地位的原因所在),现阶段各国并无建立强制性世界政府的愿望。因此,世界政府并无可能。实现全球正义似乎十分渺茫。
但消除世界的无政府状态似乎并非必然要求建立世界政府。关键是要建立一种有序的世界。只要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可以互相制约的组织或机制,它可以起到类似世界政府的某些作用,我们就有可能消除世界的无政府状态,形成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世界。内格尔认为这样的组织或机制不太可能。本文最后想探讨一下这种不太可能的可能性,即没有世界政府的、以国为单位的全球正义的可能性。
假定我们对正义原则的内容没有争议,全球正义问题就变成了在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各国遵守正义原则的可能性的问题。按照前面提到的哥梯尔的论证,这是完全可能的。但这种可能性依赖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各国是理性自利的。第二,各国的行为倾向是“透明的”,即各国处于某种类似“重复性囚徒悖论”的情形。第三,不遵守正义规则对不遵守者是不利的。由于这三个条件在现实的世界中并非总是得到保证,因此,某种强制性机制对实现全球正义依然是必要的。问题是,这种没有世界政府的强制性的机制有无可能?
第一种可能性是由一个超强的、主持正义的、为人表率的大国来保证各国遵守正义原则。但各国民主发展的实践表明,缺少制衡机制,这样的超强大国要为人表率是不太可能的。虽然一个不能为人表率的超强大国也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世界秩序,就像一个专制君主
第二种可能性是由几个负责任的强国或主要国家互相监督和制约,共同合作,带头遵守和维持世界秩序,制裁害群之马,确保各国遵守依据平等原则共同制定的正义原则。
第三种可能性是强化和尊重联合国,使联合国逐渐向世界政府的方向发展。但由于本节开头提到的那些原因,这目前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可能。但联合国对各国之间互相沟通、合作和互助依然非常重要。因此,尊重联合国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依然是目前实现全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工作。但联合国依然不能发挥“世界政府”的作用。
以上三种可能性的缺陷是明显的。第一,这几种维持全球正义的可能性都不可能长久。第一种可能性不可能长久,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哪怕是超级大国,从财力上都无法单独长期履行维持全球正义或世界秩序的责任,所以,即使中国将来有实力既带头遵守正义规则,又能维持世界正义秩序,这种情况也不会长久。第二种可能性也无法长久,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几个强国结成的战略伙伴或联盟是不可能永远不变的。第三种可能性则由于联合国目前只是一个协调各国利益的一个场所和机构,并无真正的带强制性的权威,因而一旦当和平的手段无法保证各国按照公平原则解决利益争端,联合国在维持世界秩序方面的作用也就告终。第二,以上三种可能性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依赖一个主要超强大国,或者依赖几个主要大国之间的合作。那么,它们所制定的或受它们影响所制订的正义原则就有可能不公,尽管——正如内格尔所说——这种不公可能是最终实现全球正义的必经之路。[15] 因此,以上三种可能性都只能是过渡性的,暂时的,因此,为了保证世界的和平、和谐和长治久安,我们最终需要制度性的保障,即最终还是需要类似世界政府的组织或机制。
以上三种可能性尽管是暂时的、过渡性的,但它们在目前都有不同程度的现实性,依然是现在维持全球正义或准正义状态的现实的选择。当前,主要大国在自觉遵守平等等正义原则方面应该起表率作用,这种表率作用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实现全球正义的重要的、不可忽视的“软力量”。
(原载《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