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英】论“主导力量”在国家起源中的地位与作用
“序参数”(Order parameter,或译作序参量)是协同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它主要是指在自组织系统中通过博弈暂时或最后取得胜利的那些(或那个)具有主导性的因素(或基核、状态等)[1]。而所谓主导力量即为“序参数”在社会组织系统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所表明的是,在一个社会组织系统中存在着占据主导地位、对整个社会组织系统的发生、发展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力量。长期以来,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存在着众多不同的学说,其中影响较大的有:“社会契约论”、“冲突论”、“理念论”等等,这些学说均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对国家的起源给出了自己或对或错的答案。下面本文主要力图通过运用“主导力量”这个具有着现代自然科学背景的概念,来对国家起源中的几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与分析,以期在清理历史上相关的国家起源理论的基础上深化原有的认识。
一、主导力量与国家的诞生
恩格斯指出:“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2]。在这里,恩格斯明确提到为了避免阶级和社会在冲突中自我毁灭就“需要”国家的产生,而这则表明,在马克思主义的冲突理论看来,国家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它的意义在于“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应该看到,尽管恩格斯指出社会需要在国家产生中的作用是十分精辟的,但他的论述也为研究的进一步拓展留下了空间。根据协同学创始人赫尔曼·哈肯的解释,矛盾双方原初形态的力量对称状态必将通过相互竞争而在“临界涨落”之后出现“对称破缺”[3],因此建立国家实际上最终是由在矛盾双方争斗中诞生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力量来实现的,由此以来,关于国家起源的真正落脚点则应是占主导地位力量的出现,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需要,这也就是说,从实质上看,国家就是体现占主导地位的力量完成“一统天下”大业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当某一主导力量最终完成“一统天下”大业之时,该社会组织内部的稳定性达到了极点,但是按照“物极必反”的原理,此时该社会组织内部却有着向不稳定性发展的最大可能性:这个社会组织要么由于缺乏强制权力而回到原来比较简单的社会组织状态中,要么则大大加强强制性手段以保存独霸天下的局面。而国家的诞生从本质上说主要是后者的体现,即它是通过采取强制性手段以保存独霸天下的局面的。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的诞生,而且还阻止了社会组织向不稳定性方向发展的趋势。在分析氏族社会之所以结束的原因时,恩格斯曾经说道:“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指氏族社会,引者注)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现了这一点。” [4]尽管恩格斯的这段话只是对历史事件的简单评述,但它却是十分深刻的。从历史上看,中国早期国家夏朝是在“五帝”时期中原最重要的酋邦(亦即“中原酋邦”)基础上发生的;南美印加人早期国家是印加人部落依靠征服发展、壮大建立起来的结果;南美阿兹特克人早期国家是在阿兹特克部落基础上的一种发展;法兰克早期国家是在克洛维完成法兰克人各部落的统一基础上实现的。由此可见,当或为部落联盟或为部落的主导力量出现之后,氏族社会的崩溃便成为一种大势所趋,而国家恰好就是在某个部落联盟或部落完成“一统天下”大业之后顺应了这种趋势的一种发展。由于国家是某个成为了主导力量的部落联盟或部落为了保存独霸天下局面而采取的一种取代氏族的新的组织形式,它与氏族社会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依靠十分坚固的强权政治的手段维系的,因而,说到底,国家实质上就是围绕在一定的广阔区域内具有绝对统治地位的某个部落或部落联盟而建立起来的新的组织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政治学与政治哲学的许多研究成果,均对主导力量的出现在国家诞生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揭示。现代西方著名政治学学者波朗查斯在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的“领导权”概念作进一步的阐发时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形态中阶级斗争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由几个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派别组成的‘权力集团’有可能发挥作用。在这些统治阶级或派别中,其中之一起着特殊的统治作用,这就可以称之为一种领导(霸主)作用。就这第二种意义来说,领导权这个概念意味着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里,一个统治阶级或派别对其他统治阶级或派别的特殊统治作用”。[5]这里,波朗查斯着重阐明了在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几个阶级或派别,并不可能权力均等的发挥作用,其中只可能有一个阶级或派别起着特殊的统治作用,即领导或霸主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就是这个起着霸主地位阶级意志的体现。德国近现代史上颇具影响力的政治学家特赖奇克也极力强调,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就是以“一个民族”为主体的。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对有关国家起源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在诺齐克看来,国家是从自然状态开始的,最坏的自然状态无疑要胜过最坏的国家。但最好的自然状态是否使最好的国家也成为没有必要的呢?他认为,不是的,因为即使在相当好的自然状态中,也存在着许多不便和麻烦,如:人在认识能力和道德上不能做到完美,因而在惩罚和索赔等方面出现失误。由此以来,诺齐克认为,为了解决这些在惩罚和索赔方面的不便,就可能出现一些旨在相互保护的社团即“保护性社团”。通过一些实证性分析,诺齐克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一个拥有一定地域和人口的“支配性保护机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比韦伯定义的国家意义要弱);或者还可以把这种支配性保护机构成为国家的过程分为两步:即超弱意义的国家(出现独占因素)--最弱意义的国家(出现再分配因素)。因此,在诺齐克那里,“支配性保护机构”的出现对于国家诞生的决定性意义,已经不是需要闪烁其词的不定表述,而是极为明确的、甚至得到论证的国家诞生的本质特征之一。
二、主导力量与意志的强加
社会契约论是近现代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起源学说,它所极力强调的是,国家是在订立契约时产生的,订立契约的过程就是个人意志联合起来的过程,是必经全体个人同意的、充满理性的过程。作为社会契约论的早期创始人,霍布斯明确指出,国家形成的过程就是“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过程,其结果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 [6]。这样,在他看来,订立契约的目的就是结束战争,创造和平生活,用人的理性去约束人的欲望,以国家强力去保障人们的利益。
其实,当认识到主导力量的存在对于国家起源的重要作用之后,我们不难看出,在主导力量存在的情况下,订立契约的过程只能是主导力量迫使众多的个人放弃自己的意志,归附于主导力量意志的过程,众多的个人屈从于政府,绝不是出于自愿。这一点实际上有点类似于协同学所揭示的“役使原理”(Slaving principle)[7]。赫尔曼·哈肯在《协同学》一书中写道:“我们将认识到,单个组元好像由一只无形之手促成了那样自行安排起来,但相反正是这些单个组元通过它们的协作才转而创建出这只无形之手。我们称这只使一切事物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的无形之手为序参数。”“序参数由单个部分的协作而产生,反过来,序参数又支配各部分的行为。”“用协同学的语言来讲,序参数支配各个部分。序参数好似一个木偶戏的牵线人,他让木偶们跳起舞来,而木偶们反过来也对他起影响,制约着他。我们会发现,支配原理在协同学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必须指出,这里使用‘支配’一词丝毫不含贬义;它无非是表达一个因果关系,而与‘支配’的伦理学意义毫不相干。” [8]由此可见,一旦作为序参数的主导力量出现之后,整个自组织系统的发展状态就与自愿原则相去甚远了,主导力量可以支配其它各个部分的行动,让它们像“木偶”一样的跳起舞来,而这一切则又是以控制它们的意志作为前提的。
罗素曾经明确说道:“《社会契约》是征服者之间的契约,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它才不是纯粹的神话;假如征服者被剥夺了征服所得的利益,契约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就大多数臣民而言,他们之所以服从把权力伸张到外族去的国王,其最初的原因不是同意,而是畏惧。” [9]因此,当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时,所谓经全体个人都同意的契约实际上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这里只可能出现的是建立在强制性的自愿基础上的契约。
为了回避承认在国家的起源中存在着主导力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一事实,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罗尔斯曾经假想了“无知之幕”的状态。而在对“无知之幕”加以承认的基础上,罗尔斯还进一步指出:“这样就产生出一个很重要的推论:各方不再具备通常意义上讨价还价的基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因此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们的利益”。[10]既然大家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都是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那么大家实际上相互之间保持着一种平等的关系,并不可能产生谁占上峰的问题,这样一来,罗尔斯最终和传统的契约论者一样,对不平等在国家起源中的存在,还是坚持了一种完全否定的立场。
三、主导力量与暴力的消除
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喜欢争斗的,但是为了保存生命,人类借助契约这种和平的方式来消除暴力,国家就是订立契约的结果。对于霍布斯的上述观点,洛克作了进一步发展。在他看来,历史上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他清楚地强调,政治权力不同于那种父母支配儿女的父权或亲权,也不同于那种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拥有绝对的生父和掠夺财产的专制权力,它只是来自于同意,来自于契约。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都没有把国家的建立与暴力后盾联系在一起,其实应当看到的是,暴力不仅是建立国家的原因,而且是建立国家的过程中所必须借助的主要手段;契约只是一种形式,它的背后潜藏的只能是暴力。针对国家的暴力本质,现代著名法学家与政治学家凯尔森曾经尖锐地指出:“国家之所以是一个政治组织,是因为它是一个调整如何使用强力的秩序,是因为它垄断了对强力的使用” [11]。 恩格斯也明确说道:“在全部暴力论中,正确的仅有: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的。这种具有组织的暴力叫做国家” [12]。所以,从本质上说,国家不是以和平的形式消除暴力,而是用暴力的形式消除暴力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对于国家来说,它是依靠暴力来维持的一种政治组织,它的产生所真正的体现是利用暴力对暴力实行垄断;而就此而论,国家是借助和平的方式消除暴力的手段这一论点,就只不过是社会契约论者虚幻的想象罢了。
四、主导力量与权利的剥夺
在霍布斯看来,所谓契约就是“权利之互相让渡” [13] ,而不是单方面的转让,否则,那就不是契约,而是赠与或强制了。在对国家的本质进行认真分析之后,作为传统社会契约论的承继者卢梭明确指出国家是富人的发明和欺骗性的建议,这则表明他已看到了在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富人作为一种主导力量所起的重要作用。不过,由于对国家建立过程中所存在的强迫性认识不够,卢梭最终认为,社会契约是每个缔约者自愿把自身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的结果,至此,社会契约的“剥夺性”被掩盖住了。
波朗查斯曾经分析说道:“国家机构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集中和批准阶级统治,并由此复制社会关系,即阶级关系来维持一个社会形态的统一和团结”。[14]这也就是说,国家是在将某一阶级推向政治统治地位的过程中产生的,它极力维护的是该阶级对他人权利的剥夺,并以此来维持一个社会形态的统一,因此,在国家的建立过程中只可能存在权利的被剥夺,而不可能存在权利的主动“让渡”。
罗素也隐约地看到了在国家起源的过程中主导力量以剥夺的方式聚集权力。他说:“一旦一些人手中拥有比其他人大的权力,并用这种权力管辖该单位,就产生了政府”。[15]当代著名政治学家霍布豪斯将国家定义为“基于民权要素的社会联合”,他强调:“人民(或至少是公民)就是主人,政府是他们的仆役,而不是他们的主人,政府的人员和国家中最低贱的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6]但是,最终他却认为,国家实际上只是以“权威要素”为纽带的社会构架在争斗中得以充分发展的最后结果,它体现了主导力量以“权威要素”的形式对他人权利的剥夺和对权力的聚集。
五、主导力量与社会的不平等
恩格斯指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17]。因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在国家起源的过程中真正能够起到控制与主导作用的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于这个阶级来说,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通过借助于国家这种形式使自己进一步成为在政治上也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从而获得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这样一来,国家的建立不但没有消除不平等,反而使不平等在国家这种形式下得到了巩固和扩大。原本只是在经济上最强大并且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其地位通过国家的建立而获得了政治上的保证。国家只是借助合法形式维护胜利者高高在上的霸主地位的一种工具,国家的意义就在于“成功地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合法地行使着强制和物质力量的垄断权” [18] 。
众所周知,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罗尔斯提出了契约伦理学说。他的契约伦理学说是以正义论(社会基本结构的伦理)为核心,然后又将它扩大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之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实际上是契约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在罗尔斯看来,人们生来是不平等的。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那些自然天赋高和社会文化条件较好的人们,通常能获得更多的收入并在社会上占有更高的地位。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整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19]。这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就是消除不平等。
相对于传统的契约论者,罗尔斯的思想是更具可取性的。他并没有像康德那样单凭善良意志去设想社会中的平等状况的存在,而是直视不平等在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认识到平等是靠争取而来的。但是出于对国家的正义本性维护的需要,罗尔斯没有将他对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认识坚持到底,而是将国家看作是为了正义地维护和推进其成员的利益的产物,看作是为了消除不平等。其实,罗尔斯恰好没有认识到建立国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除不平等,而只是为了巩固不平等。在建立国家的过程中,社会中的不平等通过主导力量的努力而被巩固化、扩大化和法定化。
(原载《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