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绍平】论公民社会
对于什么是公民社会,不同的研究者拥有不同的解读。特别是就公民社会就在全球范围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水平而言,情况更是如此。哈贝马斯甚至认为公民社会与其说是一种现实的事物,倒不如说是一种规范性的样板,是一种尚需在未来得到建构的秩序(1)。然而更多的政治学家则认为当代社会中早已出现了公民社会的特征。仅就欧洲的情况而言,从历史上看,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政治文化与公民文化的理念几乎完全吻合,而德国在那时由于尚处于臣民文化的阶段而排在后面。当时的美国政治学家曾经预言:德国要发展出一种与其邻国相类似的民主的政治文化,至少需要100年。然而30年之后,这些政治学家就已经将联邦德国看成是欧洲稳定的民主体制的一种类型。今天,英国已算不上是民主的公民文化的样板。而最合乎公民社会理念的是以丹麦为首的斯堪地纳维亚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一个经济上高度繁荣和文化上均质的社会。其次是联邦德国、荷兰、卢森堡。再次是比利时、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这些国家尽管也在朝向公民社会迈进,但其自身内部严峻的社会冲突所导致的不满、不信任的社会氛围,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削弱了稳定的民主所必需的存在基础(2)。当然就欧洲整体而言,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已经构成了欧盟之奠定及扩张的精神基础。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必须在一种共同的政治意志塑造进程的强制下,形成一个以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为根本特征的共同的政治文化、政治语言和价值取向,否则就会受到政治孤立的严厉惩罚。就此来看,公民文化、公民社会的理念在欧洲已日趋赢得机制上的保障和强化。
尽管早在60年代美国学者就有关于“公民文化”的讨论(3),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成为一个流行语词,成为学术界广为关注的一个话题,却是80年代以后的事情。换言之,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但关于公民社会的描述与探讨却是后来才发生的。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不能不提及。第一是与一些东欧国家对建立公民社会,从而提高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的兴趣相关。为了满足这一兴趣,学界十分有必要从总体上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做一番总结梳理。第二则是与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关。人们开始探询:一种民主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哪些问题,哪些需要进行修正,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赢得丰富与深化。在这两个因素中,第二点似乎尤为重要和根本。
一、 公民社会: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
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突出每一位作为个体的公民的民主社会,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任何一种与每位公民相涉的社会行为方案的设计与实施,都要以对作为当事人的每位公民的自主意识的认可为前提。换言之,这样一种社会行为方案一定是经过某种严格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公意的体现。当然,并不是说任何社会公意都一定是正确的,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言:“如果进行政治投票,则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是上帝的声音,而是当下意志之形成所需的一种功能,其结果是可修正的。······并非鲜见的是:最好的意见存在于少数人之中”(4)。因此,“民主的特征就在于,对少数人的尊重”(5)。然而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下面这条铁律,那就是:在公民社会里,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一切有价值的理念要想赢得公众,就要靠其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而不是靠任何与尊重公众的自主意志之原则相违背的强制性的手段。这一体现着现代社会特征的行为规则,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而且也适用于道德领域,它构成了伦理规范得以形成的根本模式。
如上所述,公民社会最本质性的特征,在于坚持尊重公民的自主意志的原则,换言之,在于尊重自由的价值。自由的原则是抽象的,它除了主张“自己的自由之存在取决于对他人的自由的尊重”之外,并不建构任何其它东西,即建构不出任何包揽无遗的有约束力的社会与政治的主导理念。正因为此有人(如Ernst Forsthoff)讲:“自由没有建构出任何东西”(6)。然而细究起来,我们不难发现,没有一种初始的自由宽松的外在环境与条件,人类就根本无法体现其作为个体的、有自我意识的、负责任的行为主体之地位。因此,自由是一切人类创造的约束、规范、规则及主导理念的前提与出发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又有人(如Ernst Jocachim Mestmaecher)讲“自由建构一切”(7)。由于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自主意志之原则,构成了人类一切规范的基础,因此现代社会的道德便表现为一种与传统的在强制性条件下形成的道德完全不同的弱化的道德,即一种与“好的生活的理念”、与德性伦理无关的最基本的道德,有人称之为“公正或正当之道德”(8),有人将之称为“不伤害”的道德(Bernard Gert)。对这种最基本的道德的自觉认同,是一个多元化社会、一个由拥有着纷繁复杂的价值观念的成员们所构成的共同体得以持存的前提条件。
二、 公民社会: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
如前所述,公民社会是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启蒙运动留下的丰厚遗产的体现,它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崭新阶段。
公民社会的建立,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个体自由、富裕、闲暇、社会安宁及教育需求上赢得了前所未有的满足。然而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除了要靠坚持尊重个体自主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需要有公民自觉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如果缺乏后者,如果全社会充斥的仅仅是无数只知自我享乐的孤立的、冷漠的、无动于衷的个体,那就会出现社会天平的失衡。而对这一点的忧虑,恰恰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换言之,人们已经感受到,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可以说,鼓励公民焕发更多的责任意识、参与热情,已经构成了当代公民时代精神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目前人们提出和研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最重要的目的。
如果我们认可公民社会必须是尊重公民自主的价值与权利的社会,在这一前提下又希望能够激发公民更多的责任感、参与意识,那么惟一的方法就是去创造形成这种意识的机制与条件,完全依靠社会机制的激发与诱导的力量来解决问题,这种主张类似于60-70年代影响巨大的法兰克福学派有关“借助于社会自我组织来克服僵化的国家机器”那样一种观念。持这种态度的人承认,威权社会的特点在于对民众的要求过高,而自由的社会则相反,对公民在道德上的要求又过低。市场机制本身、公共选举等均先天地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反思及责任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机制及匿名选举应予以否定。因为否定了它们,就等于否定了公民社会本身。同样,那种认为我们今天多元化的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可以通过强化共同意识和社会道德感的方法来克服,从而为经济与社会实践中的个体化进程提供补偿的共同体主义的看法也是不现实的、虚幻的。因为“存在与意识是相互联系的一起的,而非毫无关联地并列在一起。经济的和社会的劳动与生活特征的实践……塑造并形成了意识”(9)。历史经验证明,那种生硬的“共同意识”即便是人为地创造出来,也无法长久持续。况且,那些主张通过行政的手段或借助于对共同意识、责任意识的呼吁来改变社会现实的人,忘记了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以靠机制的诱导而非靠威权的强制为特征的时代。因此,“这些呼吁毋宁讲必须融入规范性的和机制性的社会实践的框架条件之中”(10),也就是说,要靠由法律及政策所形成的机制性的力量来激发公民潜在的团结精神。正如杜毕尔(Helmut Dubiel)所言,“未来政治的一项中心任务在于,探讨社会、健康、环境政策的机制的和法律的规则,看它们是在激励公民责任伦理的和团结的行为呢,还是正好相反”(11)。靠机制来激发团结与责任意识的情形与人们当今正在经历着的靠机制来体现善的理念的情形相类似:“今天近爱不再是体现在军医院和热汤里,而是体现在一种现代化的社会体系中,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解约通知保护、共同体决定、企业规章与共有财产上。这是近爱在大工业国家中的现代的形式”(12)。
总而言之,如果说过去人们只知道公民社会的要义就在于为公民权益提供一种最基本的平衡与保障机制,从而使自由、人权与民主获得一种稳定的存在的话,那么今天人们则已经意识到:一个内涵完整的公民社会的任务除了继续体现在捍卫民主与自决权这一核心价值之外,还应进一步体现在借助于社会机制来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共同行为,从而使自主与共同意识、富裕与团结、个体性与责任感融合在一起。
三、非政府组织:公民参与活动的平台之一
公民自发组织的社团,是他们从事社会参与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这些社团拥有着各自不同的性质、任务与宗旨,如环境保护、抗灾救灾、女权运动、保护弱势族群等等。人们本着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和非暴力、宽容、团结、互助的公民社会的精神,在自己组织的协会、团体或自助组中展示着参与的热情,填补着政府工作的空白。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日趋强盛,形成了在影响力上同政府及企业界并驾齐驱的第三部门。
70年代以来形成和壮大的民间组织,明显有别于19世纪的社团的特点。那时所建立的天主教徒同盟、工人同盟,以共同的理想、深刻的认同性为特征,意识形态上的内部控制也非常严密。而今天的社会日趋流动化、多元化,大多数人、特别是青年人不愿总是被一个组织长期约束,不愿只是作为一枚棋子被移来移去,而是更希望投身于一种自由的、自己能有更多决断权和发言权的团队。这也正好说明了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中,传统色彩浓郁、固守精英哲学、观念老化、行为僵化的教会、党派、工会的成员正在大量流失(13)。例如在1999年的德国,只有约4%的人是某政党的成员,在党员中也只有10%的人是活跃分子,其他人只是在像大选这样的政治敏感期才来帮忙(14)。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德国目前有约5万个公民组织,150万名骨干成员。平均而言,每两位德国人中就有一位是至少一个团体里的成员。英国的公民社会组织也有同样的数量。在英国,通过这些组织,上百万公民挺身而出,正在为邻里、朋友,为处理垃圾、维护交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公益事业做着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正在兴起。早在50年代中期,雅斯贝尔斯就称这种由公民自发组成的团体为“社会的技术性的集体”,与像教会、党派、工会等“实质性的共同体”划清了界限。“社会的技术性的集体”不像“实质性的共同体”那样承载着历史与过去、拥有者独特而又深厚的风俗与信仰,相反地,它们在结构上十分松散,在持续时间上也未必长久,有时甚至缺乏形式化的手续。但其成员是为了一种共同的兴趣、利益或目标自愿聚集在一起的,他们淡化了种族、宗教、意识形态及经济地位上的差异与隔阂,共同参与他们认为是有意义的活动。这些公民社会中的团体将个体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资本(借用Robert Putnam之语)或形象资源(如团体骨干可成为公民代表后选人),在政治意志、政治决断的塑造过程中构成了一股与政府、企业、党派、大型联合会同样举足轻重的平衡力量,使民主精神、公民意志、民主原则赢得了更彻底的体现。因此政府若想要激发公民的参与热情,就应当通过税收调控手段来支持和鼓励这种公民社会的团体与组织。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公民社会的组织、团体中,个体与团队的关系不再像传统的组织中的情形那样是前者对后者的依附、从属的关系,也就是说,个体成员已不再是团队的工具,恰恰相反,个体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建立团队的,因此团队是个体的工具。这样一种变迁要归因于整个公民社会不可逆转的个体化的进程。今天在政治学的讨论中,“个体化”(Individualisierung)概念已经成为解释社会所发生的根本性变革的关键。持续了20年的“欧洲价值观念调查”的结果为此又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欧洲人推崇的个体价值首先是个人家庭生活,然后才是工作、友谊、休闲、宗教和政治。这说明启蒙运动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人们已经从先定的机制性或精神性的依赖中解放了出来,从义务的接受者转变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15),从没有权利的臣民转变为自我决定的公民(18)。他们可以以主人的姿态进入自我生活的时代,依照自己的动机与规划展示自己的生命历程,而不再像在一个蚂蚁大国里那样“作为一个无形重复的、自我完善的整体之工具而自我消失”(19)。当然,个体化的进程不仅带来自由,而且也带来不确定性。因此个体就需要组建团体、组织,需要有共同体的意识。公民自愿建立的组织、团体“给予个体以活动、认可、支撑和导向。在集体中的合作与生活稳固了社会行为,创造了意义,解决了冲突,促成了情感联系。这种社会稳定与得到加强的个体性的形式对于社会的现代化和生命力是一项决定性的前提条件”(20)。换言之,组织、团体“并非自己是正当的,而只不过是作为一种支援(Subsidium),作为对个体的一种帮助与支撑”(21)。
不仅公民社会的组织、团体的存在归根到底是为了其成员,即社会公民的,而且国家也好,政治共同体也好,也是为了作为个体的人的。正如伯肯弗德(Ernst-Wolfgang Boeckenfoerde)在反驳共同体主义观念时所言:“国家——政治共同体——只是为了个体的人而存在的,其目标是对个体权益提供保护,而不是相反地,个体是为了共同体而存在,从而使一种共同的、集体性的生活有意义地成为可能并且持续存在。因此个体性的、解放性的人权理念并非是为集体提供论证并使集体得以强化的理念”(22)。
四、公共领域:公民参与活动的平台之二
除了非政府组织之外,哈贝马斯所强调的“公共领域”(Oeffentlichkeit/public sphere)也是民众在公民社会里从事政治参与活动的重要场所。公共领域指的是公民的意愿与理念得以直接表达的一种合宜的空间——由社会媒体、因特网、公众会议、全民公决、示威游行及民意调查等活动构成。在18世纪的欧洲,这一空间仅属于有教养者、启蒙了的阶层的天下,而今天,它却向所有社会公民开放。在公共领域中,行为主体是普通社会公民,作用对象是国家行政权力,商议、论争的主题是公众话题、急需集体负责与决策的事务。这样,公共领域就如同一个连接圈,把这一端的国家行政机构与另一端的广大普通公民及其组织直接联系在一起。根据启蒙运动的观念,人们通过公共领域这一平台可以在无外在压力的前提下对政府的民主决策进行商谈性的审查与批判性的检验,对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结果是公开言论的交流力量也能迫使决策作出修正”(23),从而达到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乃至纠错的效果。就此而言,在泰勒(Charles Taylor)的作为一种“集体性自我统治的系统”的民主概念中,公共领域拥有一种“本质性的功能”(24)。总之,只有依靠民主程序与公共领域两种要素的内在关联,依靠“法制国家中机制化了的意志塑造与由文化所激发的公共领域之间的交互作用”(25),依靠公开商谈对民主决策施加的连贯性影响,才能实现政府的行政力量、企业的经济力量和公众的团结意识三种社会资源的平衡状态,最终“达成理性和公正的结果”(26)。就此而言,公共领域已成为公民社会时代最重要的民主调控机制,它的存在一方面为增进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和平稳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则为民主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勃勃生机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结语
如上所述,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它呈示着国家、市场、社会公众等各种不同的力量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公民社会是一个以民主、商谈、参与为特征的社会。一个公民社会就意味着这里存在着一部渗透着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宪法,众多充满着活力的民间团体,提供制约与纠错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领域以及拥有公正、责任、宽容、善于对话、善于妥协、积极参与之精神与素质的普通公民。
(原载《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