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怡】论国家在保障人权中的地位和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地把“个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把维护世界人权宣布为“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在这个宣言发表了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许多理论家在如何理解人权概念问题上还存在着严重分歧。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歧就是关于国家与人权的关系问题:有学者认为,国家为保护人权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个人的权利应当服从国家的利益;还有的学者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这些权利只有在国家的背景中才能得到保障。但反对的一方则认为,国家是由个人组成的,在国家中,人的基本权利应当是自由和平等,国家的作用应当是保护和服从个人的权利。
这个分歧的焦点仍然是如何理解人权概念:如果把人权理解为人格道德方面的权利,把人的自由和平等看作是人权的基本内容,那么就会把任何外在于这种基本权利的组织形式看作是异己的和对抗性的;如果把人权首先理解为生存和发展方面的权利,把如何保障和获得生命的基本条件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那么就会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看作是人权的必要前提。然而,我在下面的分析中将表明,对人权概念的这两种理解都是夸大了这个概念中的某个方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的分析将主要是学理上的,而不是实践上的,就是说,我将主要是从概念分析上说明人权和国家的关系,而不会涉及到具体国家对人权的理解问题。从概念分析上看,对人权概念的上述两种理解,归根结底是对权利概念的不同理解:权利究竟是天赋的还是后天的?权利是否可以用利益加以解释?如何界定对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我将首先从这些问题入手,分析权利与利益的关系。
我们知道,天赋权利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重要原则。根据我的理解,这里的“天赋”是指与生具有的,是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具有的本质规定,是人类区分于其他动物或物质的本质特征。换言之,由于拥有了这样的权利,人类才成为了人类。在这种意义上,人的基本权利就应当是人作为人的基本规定,即人的自由、生存、平等和发展,这正是启蒙时代宣扬的“人道主义”的基本内涵:人的自由是与生具有的,人作为个体的存在物,他的理性能力使他拥有了自由意识,能够把自己与其他个人区分开来;人的生存权利不是他人赐予的,而是人的本能在理性中的具体体现,是个人实现自我意识的物质条件;平等和发展虽然是与个人所处的社会密切相关,但作为自由个体的人同样有权利获得平等和发展的机会,这是对个人自由的更大发挥。
然而,这种天赋权利的观念在现代社会中不断遭到残酷现实的打击,而作为一个类概念的人也是在与同类的协调中才能获得自由和发展的空间。这些就对天赋权利观念提出了挑战:权利的与生具有并不能保证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或能力也是与生具有的,而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与生具有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否则权利就仅仅是一纸空文。这样,权利问题就往往被利益问题所取代:因为只有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行动时才被看作是权利的实现,或者说,权利的实现是以满足利益为标志的。
西方哲学家在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上,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用利益取代了权利,完全以功利主义的态度对待权利问题,认为(例如John Stuart Mill)只要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即使有损于少数人权利的行为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利益应当是权利的核心,但在这两者的关系上却不应当是功利主义的,而应当是道义的,是从道德权利出发的,因为根据他们的解释(例如Ronald Dworkin),在权利和利益的关系中,权利是决定性的;一个政府为了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在权利与利益关系上的这两种对立观点,反映了哲学家们对权利的不同解释,但在我看来,他们的解释都是把权利和利益放到了两个极端:或者是以利益的满足来决定权利的行使;或者是以权利的实现来判定满足利益的合法性。
问题的焦点仍然是,究竟把权利看作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确立的西方社会和国家理论,基本上是把个人看作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基础,个人之间由契约组成的社会也不能因为社会的某种需要而完全牺牲个人的权利;如果个人为了集体的或社会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必须是出自个人的自由意愿,而决不能是外在力量迫使的结果。这种基于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始终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传统,构成了自由主义的强大理论根据。但在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受到了来自社群主义的严重挑战,对个人权利的绝对维护遭到了社会和国家作用的质疑,出现了在权利问题上根据社会共同体的最终确认。
社群主义的思想背景被看作是来自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的思想传统(特别体现在Charles Taylor的思想中),但另一个思想来源也开始引起哲学家们的关注,这就是来自东方思想传统中的社会和国家理论。的确,儒家传统强调了社会对个人的决定性作用,把大家和国家看作是体现个人价值的主要因素。但儒家思想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度,君臣关系是人际关系的基础,这种关系显然不是西方契约论所确立的平等关系。所以,在这种关系中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就只能是以“朕即国家”为模本的主奴思想,因而无法真正体现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在社会中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以儒家的国家理论来说明社群主义,其结果就只能是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的后退,不利于妥善地解决现代人类在这种关系上面临的困境。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对权利和利益关系问题的恰当解决不应当是以一方来决定另一方,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两者的权重,但在根本的出发点上是要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同时,在尊重个人自由意愿的条件下,可以请求放弃某种个人权利以保证更多人的利益得到满足。
根据以上的理解,人权应当首先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又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主要的限制性条件来自于法律,而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障每个人在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不会妨碍他人权利的实现。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双重的:一方面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就是说,要为每个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还要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就是说,要制定规则以保证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会妨碍他人的权利。
由于国家是由个人构成的,因而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石,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最大实现就构成了国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的权利应当是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标志。虽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国家往往会打着实现个人人权的旗号而干着违反人权的事情,但在理论上,国家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和调停人的地位是不容否认的。
首先,保护个人权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能。面对个人权利,国家没有特殊的、专门的权利,因为权利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损害和剥夺个人的权利;国家作为一个治理实体(a body of governance),它的主要任务是为个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这也是国家存在的根据。如果一个国家政府在完成这个任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人民就有权利要求政府改进;如果这个政府无法完成这个任务或者根本不愿意完成这个任务,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它,重新建立一个能够实现人民权利的政府。
其次,正确处理不同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的重要功能。这里的“正确处理”是指根据法律来调停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关系。法律的精神就是平等,其前提是任何实现个人权利的行为都不会妨碍或危害他人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只有法律才能真正保障个体人权的实现,因为免于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就是保证这种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否则一切权利都可能是空头支票。基本的个体人权是自由和平等权利,处理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就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够被平等地对待,使个人的自由得到最大的发挥。
再次,根据以上两点分析,国家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服从的,国家的作用应当服从个人权利的实现;而且,只有能够满足个人权利的国家才被看作是合法的。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国家与人民不应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而应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这明显地体现在“行政”(administration)的概念中。现代政治哲学中,“公共事务管理”已经成为政府行为的代名词,这就说明,传统的国家概念即国家是统治者的统治机器,正在被逐渐放弃,而一种新型的国家模式已经在政治哲学中形成,在这种模式中,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将占据着主导作用。
最后,尽管个体人权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国家地位和作用的消失,相反,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将会由于角色的转换而得到突出,因为这时候的国家已不再是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统治者,而变成了协调和服务于个人权利之间的组织者和中间人,这就使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有了更为宽广的行使范围,更为广大的活动空间,使得个人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具有更强的亲和力,个人实施自己的权利也更加依赖于国家,依赖于作为行政组织者和管理者的政府;同时,也只有在国家和政府的保护下,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人的权利才真正能够得到完全的实现。
在我讲话的最后,请允许我回到对人权概念的讨论。在英美政治哲学家和人权理论家看来,人权仅仅包括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权利;但在其他国家的理论家看来,这样的规定限制了人权的范围,使得人权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虽然各种观点的背后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和文化倾向,但即使是针锋相对的观点,仍然有一个共识:它们都承认,无论人权包括哪些内容,它们都应当具有普遍性的东西,应当适用于天下所有的人;或者说,人权应当是对人作为人的权利的普遍规定或本质规定,它们与每个人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等等因素无关。正是由于这种普适性,我们才可能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中共同讨论人权的意义,共同要求捍卫人权。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才可能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转变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新的关系中,只有当个体人权得到了尊重和保障,国家才具有了普遍的合法性。让我们为促进国家与个人之间建立这种新型关系而努力吧!
(原载《对话中的政治哲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