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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尚诚 徐朝旭】多元语境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原因

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起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其核心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广泛包括不歧视、不使用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等。” [1]当代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的伦理关怀,因此人们又将此运动称为企业伦理运动 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 Bowen)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所发生的伦理关系是多个层面的,既有企业内部管理者与职工的关系,又有企业与消费者、环境及社区的关系。调节企业伦理关系的行为规范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伦理准则。正如美国学者多德(Dodd)教授所言: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

现代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也日益突出。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使劳工权益保障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全球性的劳动者维权运动愈演愈烈,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NGO)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企业纷纷采取一些缓和劳资关系的策略,制定有关企业内部劳工标准方面自律性规则,从而使劳动者的境况有了很大改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本实现了由工业专制向工业民主的过渡。上一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社会对企业的压力日益增大,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规,一些跨国公司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制定出向社会承诺的责任守则,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以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与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消费者运动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拓展,产品由食品、药品,延伸到汽车等耐用消费品,消费者的关注点也从产品的质量,扩展到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态势看,目前该运动呈现两个特点:一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涉及的内容由个别领域向广泛领域延伸,不仅包括劳工权利和消费者权益,而且包括环境、人权、社会公平等内容;二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由致力于解决本国一些具体矛盾发展为关注全球性的问题,寻求国际合作,形成国际潮流。

法国的现象学大师勒维纳斯认为人类应该有一种圣洁性,“那就是人在他的存在中是更依恋他人的存在,而不是更依恋他自己。”“这是第一价值,一种不可否认的价值。” [2]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方兴未艾的背景下,企业竞争从以生产为主的刚性竞争扩张到了蕴涵着伦理道德精神的的柔性竞争。这就意味着,现代企业不仅被认定为社会的经济机体,更是承担着社会责任的伦理机体,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社会人”的统一,具有经济和伦理的双重使命,企业必须追求 “创造利润”的利己与“承担起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的“利他”相统一,个体利润和社会绩效的统一,局部短期效应和整体持续发展的统一。在围绕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展开的以伦理和文化为核心竞争力的博弈中,企业要按照政府规制和伦理要求来建设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依据社会主流规范价值期望作出自身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调整,基于其他竞争者的责任决策而寻找新的制胜点。

二、多元语境中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求同存异

在社会复杂化程度日益增强,信息流通加速的情况下,文化更新转型的周期也越来越短,新的文化物种层出不穷,这便形成了现代社会的多元文化。多元文化是指在一个群体、社会或者区域系统中,同时存在、相互联系且各自具有独立文化特征的几种文化。[3]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一词的出现始于八十年代的美国。从多元文化现象中格出多元文化主义这样一个词语,这不止是一种文化现象,同时也显示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引起了道德领域中关于个体道德取向与普世道德标准关系的反思。多元文化主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在于它力图创造一个平等对话和民主自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差异以一种自由无拘的姿态呈现,个体的独特性和价值观得到极为丰富和淋漓尽致的表现,“异质”逐渐成为企业和产品在现代市场中取胜的关键。多元文化主义的核心是承认文化的多样化,它否认任何一种文化与标准具有超越其他文化与标准的优秀或正当性。这就要求企业的文化建设鼓励差异的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差异、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异、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差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差异、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差异等等。不能以权力来控制和消解“差别”与“他者”的空间;不能以权利的力量来强行实施一些固定的意识或者形式,并要求个体必须满足这些强加的形式才能获得确定的社会位置。这种权力的暴政将泯灭了个体本身的生机与张力。

多元文化的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应当表现为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同”的是共识,“异”的是个性。这种求同存异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求同存异,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求同存异。

企业社会责任既然是对“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就应当包括两大板块、六个子板块的责任。两大板块是刚性责任(即企业基于自身及社会生存发展必须尽到的责任,它属于基本道德层面的责任)和柔性责任(即企业基于道义而选择的责任,它属于较高道德层次的责任)。六个子板块包括:第一是经济责任,包括以良性运作为股东争取最大收益、以优质生产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最大满意、以最优效率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最大经济支持等。第二是法律责任,即生产、经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遵守国际法、国内法的各项规定。第三是劳工责任,即积极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建立良好企业文化和氛围来调适职工的身心健康等等。第四是环境资源责任,包括防污控污治污、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环保型新能源的开发和使用等等。第五是社区和城市责任,即推动社区和城市文明建设,建立企业与社区、城市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投身于所在城市和社区的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或其他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福利事业。第六是慈善责任,企业应当成为良好的企业公民,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弱势群体,赞助教育等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可借助下面的树状图来理解:

 

企业社会责任

刚性责任(基本责任)

柔性责任(道义责任)

经济责任

法律责任

劳工责任

环境资源责任

社区与城市责任

慈善责任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第一层次

 

 

 

 

 

 

 

 

 

 

 

 

 

 

 

 

 

 

 

 

 


企业社会责任六个子板块上,“同”的是第一和第二层次,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维权责任和生态责任,这四种责任直接关系到企业以及其所在的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是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来履行的刚性责任。“异”的是第三层次的社区和城市责任、慈善责任,也就是企业较高层次的伦理责任,这一层次属于企业的柔性责任,即基于更高道德感而作出的责任选择。在“异质取胜”的市场里,企业社会责任以多元的形式表现才能成为企业比较优势的源泉。社会是一个结构十分复杂的有机体,因而社会责任的内涵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被重置,这就意味着不同的个体在当下的责任共识基础上有可能寻找到新的社会责任表现方式。表现方式的差异将派生出企业竞争力的差异和社会绩效的最大。

在此不妨借用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模型予以说明。在某一个城市里,有AB两家企业,两家经济实力、原有市场份额、原有信誉评价度等等都大致均等。不同的是,A是本土企业,B是外来投资企业,因而A和其所在的社区互动关系很好,比较注重社区文化的打造,而B则一向以致力于城市建设而备受赞誉,也有着多年建设经验。若AB都同时做社区文化和城市建设,由于AB经济实力相当,不妨假定他们都将拨出20个单位的资金投入(至于每个单位资金量是多少不影响本文的讨论结果)进行社区和城市建设,由于两家企业在做社区文化和做城市建设上各自的经验优势和人际关系优势等等原因,同等产出下两家企业所耗费的投入必定有差异。如下表所示:

 

 

社区文化投入

城市建设投入

A

5/单位

15/单位

B

12/单位

8/单位

总产出

2个单位

2个单位

1

在表1中,A在社区文化建设上有比较优势,不妨假定其要产出一个单位的社区文化成果需要耗费5单位资金投入,而B要同样产出一个单位的社区文化成果则需要12单位资金投入。在城市建设上,B有比较优势,产出一个单位城市建设成果需要8个单位资金投入,A则需要15个单位资金投入。

此时,社会总产出是2个单位的社区文化成果和2个单位的城市建设成果。若按照李嘉图“两优则其重、两劣取其轻”的分工原则,A应当选择把20个单位资金投入都置于打造社区文化,B则应当选择将20个单位资金投入都置于城市建设中。如此,社会产出构成图如下表:

 

 

社区文化产出

城市建设产出

A

4个单位

 

B

 

2.5个单位

总产出

4个单位

2.5个单位

2

如表2所示,A投入20个单位资金将产出4个单位的社区文化产出,而B投入20个单位资金将产出2.5个单位的城市建设产出。此时,社会总产出已经增加了。

上面两个表中的数量选择当然也可以进行改换,但并不影响分析结果。这就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中也可以进行细分,各个企业都应该在履行基本层次(即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社会责任基础上按照自身优势选择其伦理责任。这既加大了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使得社会收效获得最大。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也应该求同存异。“同”的是建立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各国都有义务也有能力去完成的企业社会责任;“异”的是基于经济实力、文化背景、伦理习俗的差异性作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调整。

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要求建立普世标准,然而,目前在国际贸易等领域的确存在着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某些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贸易优势,把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手段来减小其贸易逆差。例如,以污染为例,高污染的制造业大多已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实施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本来就存在着比发达国家大得多的难度,同时由于技术的落后,显然发展中国家在控制污染上要付出远远比发达国家大得多的成本。此时,发达国家常常会制定一些发展中国家暂时无法达到的社会责任标准,并以符合这些标准作为贸易往来的条件。这必然让本来已经处于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更加举步维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本来应当是一种目的,导向的是人类长远的幸福。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偏差,一些国家或利益团体往往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变成一种贸易壁垒的手段和新的逐利工具,对此我们应高度警惕并积极应对。

“异”的考虑还应该体现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普世标准的过程中。即将正式出台的ISO26000便可以算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普世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最初主要着眼于质量和技术,1996ISO1400将统辖范畴延伸至环境保护,而ISO 26000进一步将ISO的权力触角延展到伦理道德领域。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展社会责任的研究比发展中国家早而且更深入,很多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专家也来自这些发达国家,加上发达国家占据着天然的语言优势和优良的技术优势,因此,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在ISO 26000制定过程中始终占据了主导权,而发展中国家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劣势地位。[4]毋庸置疑,普世的标准将引导统一的秩序,然而这个普世标准的出台,在其商议决议过程中若是不能对各相关主体的具体情形都加以考虑,以保证起点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其效力恐怕就要大打折扣了。

三、关于多元语境中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思路

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康发展应当有四大支撑点:法制支点、伦理支点、政府支点和企业支点。

(一)   法制确立多元中的统一

法制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法制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确定性,在和平民主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中,法制代表的是任何个体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法制有两大功能,一是约束功能,即约束市场经济中各行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二是保障功能,即保障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也保护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多元使得个体的差异性和他者得到关注,然而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多元文化主义也容易导致社会道德共识的丧失。事实上,有一些共同的责任属于普世的层面,例如,在阿培尔看来,单个人在今天是无法对工业文明的后果负责的。面对全球的污染问题,我们都具有共同的责任。因此,有必要参照阿培尔和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在交流、交往和沟通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相互理解和宽容来达成思想和行动的某种普世标准,从而确保多元中的主流和秩序。

在现有的企业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劳工责任、环境资源责任、经济责任应部分或全部纳入法制化的范畴。在美国、英国和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通过立法和判例的形式把企业社会责任固定下来。这些法制化的实践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获得了新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公司法、企业法、税法等也已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做了规定,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公司法》第15条都有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等等。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有必要制定出专门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法制不止应当规定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范围和程度,同时也应当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之后得到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在对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这个问题狂热渲染时,与这个责任相对称的权利似乎就很容易被忽视。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基本创造者,是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全面发展所需的经济支持的,基本提供者。权利与责任理应相对称。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感论》中论及道德赏罚时提出应该对道德予以回报“对于我们来说,一个行为表现为感激的恰当的和共同认可的对象,那个行为必然表现为值得奖赏。” [5]将行为主体的奉献与补偿、责任与奖赏形成直接的因果对称联结关系,这是以功利的手段达成了道义的目的,同时也直接体现着道德的公义标准。

(二)伦理构筑多元中社会责任的根基

伦理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伦理教化,二是伦理监督和伦理评估。

与法制的即期效果相比,伦理教化是一个长期工程,然而这个工程一旦奠基,便有着最能深入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也最具柔韧性的持久效果,也就是荀子所提倡的“疆学而求”、“注错习俗”然后“化性起伪”的过程。道德教化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将使得道德为逐渐演变成道德习惯,并最终内化成道德本能。这个内化过程的完成,使得德性以及德性引致的幸福在整个社会内全线铺开。中国和西方的文化互动里面蕴涵着深刻的儒耶对话,也就是以儒家为主包括佛道影响在内的传统伦理和西方基督教伦理的对话。多元语境下的伦理教化应当着眼于儒耶的公共伦理区间,并把这个区间内公共理性的习惯纳入教育及其相应的考核范围使之成为一种必修课目并进入各个年龄、阶层和行业这中,从而达到“积硅步”以“致千里”、“积小流”以“成江河”的潜移默化效果。

此外,伦理监督和伦理评估也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不可缺失。这不仅仅局限于设置伦理委员会和行业协会,更应当在伦理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的基础上设置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值予以赏罚。这就提出了两个要求:其一,伦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及其评估委员会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经济自治的实体,而不是任何政府或机构的附庸。其二,多元语境下的评估体系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能够接纳各种个性文化,并对各种个性文化设置出可比的评估参照值,例如,A企业致力于社区和谐,B企业致力于边远地区的希望工程,两者本来不具有绝对可比性,但可以用下面的方法来比较AB的社会责任评估值:

首先,由伦理委员会在采纳公众意见基础上,以百分之一百为上限,按照社会的需要程度分别对社区公益和助学慈善给分;然后,按照企业履行该项社会责任投入与总资产(收入)收入比值算出CSR值,用下面的简单公式就可以算出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估值:

CSR评估值=(该项责任得分×CSR初估值)×100

如上例,假定经伦理委员会调研定出的社区公益值为80%,助学慈善值为75%,又假定2008A企业用了全年总收入的15%来致力于社区和谐,而B企业用了全年总收入的20%来进行希望工程助学。按照上文列出的CSR评估公式,得:

ACSR评估值=(80%×15%)×10012

BCSR评估值=(75%×20%)×10015

因此,在履行社会责任上,2008A企业的评估值低于B企业。换而言之,B企业或许经济实力和在履行社会责任上的总投入都不及A企业,但是经过综合评估,B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要比A企业好。这种建立在相对数基础上的CSR评估法显然要比单纯比较企业总投入资金量好,这样将抹去各企业之间经济实力悬殊造成的起点差异。

(三)政府引导多元中的稳定和秩序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定、伦理教化和伦理监督与评估的有效展开,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支持。作为公众利益天然代表的政府,是唯一有能力也有义务来承担这个支持作用的主体。首先,政府应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等等。其次,政府有义务健全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环境和伦理环境,以国家权力来确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伦理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的独立监督和评估工作不受干扰等等。第三,政府应充分体现行政的服务功能,比如做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工作,引导舆论方向;和公众的伦理监督相互配合做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府监督工作,等等。第四,政府本身作为最大的市场购买者直接参与市场运作,在政府采购的招标中,应优先选择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最后,政府应代表本国企业和本国公民的利益、从本国的历史实际和文化伦理传统出发,争取国家之间的平等对话与交流合作,使本土企业和本土伦理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打造个性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文化

企业文化是近些年探讨得比较多的一个话题。企业文化以什么为内核才能成就企业的百年基业,这一直被孜孜探求。近几年网络上有一个流行的说法,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文化的DNA已经有一些眼光卓越的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理念的核心来倡导,并积极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一些公司甚至主动设置了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部门,例如国内知名企业联想,其企业社会责任总监马健荣就面对媒体表明:“联想集团企业社会责任部门成立,不是因为媒体的推动、政府的号召或国际社会的推动,而是企业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需求。” [6]然而对于中国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仍然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因而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文化中的定位总体来说还处在起步阶段,这势必不能排除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不得不为之的任务,随意指派企业一个部门(例如公关部)附带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工作。第二,单纯为树立企业形象或附庸风雅地设置一个有名无实的企业社会责任部门,该部门并没有实际的负责人,或者有负责人也只是一个光杆总监。第三,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有一定认识,但对于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战略并成为核心竞争力却缺乏可行的论证和有效的规划。

如何在多元语境下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构建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企业责任文化,以形成自己独有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这是所有企业都必须考虑的问题。盲目效仿其他国家或者企业的企业文化路数,只会造成形式化的后果,这种空泛的企业文化并不具备凝聚力。只有在遵循普世准则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各个企业选择与自身背景相适应的发展战略,才能真正打造出厚实活泼的个性化企业文化,并以这种文化来引导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注释】
[1] 《人民日报》,2008112114版。
[2] 冯俊:《当代法国伦理思想》,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3] 牟岱:《多元文化概论》,社会科学辑刊 1996年第6期。
[4] http://www.ppe8.cn/Article/news/200901/1044.html
[5] [] 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4页。
[6] http://www.17pr.com/html/92/t-314892.html
【参考文献】
[1] []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谢祖钧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
[2] [] 黑格尔:《法哲学精神》,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3] [] 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 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5
[5] 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7
[6] 殷格非:《责任竞争力》,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
[7] 冯俊:《当代法国伦理思想》,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7
[8]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中国建材资讯》2008年第1期;
[9] 牟岱:《多元文化概论》,《社会科学辑刊》 1996年第6期。

(原载《中国应用伦理学》。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