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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雄武】政治国家与民族国家

政治伦理为人们选择、评价政治制度提供根本的原则——道德的原则。此即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原则。但,这还不是政治伦理的全部内涵,因为,在当代的政治生活中,还有选择和评价“国家”的问题;“国”、“国家”与制度是有所区别的。

当然,人们普遍认为国、国家就是政权,就是一整套的制度和相应的机构,因此,国家与制度基本上是等同的概念,或者较精确地说,国家与法律制度和政权机构(政府、军队、法院等等)相等同,因此,政治伦理为人们选择和评价制度提供根本的原则和标准,也就是为选择和评价“国家”提供根本的原则和标准。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却可以发现,两者有时是有区别的,因此,选择与评价它们的原则也应当是有所区别的。例如:美英联军入侵伊拉克,推翻萨达姆政权。从政治伦理的层面看,萨达姆政权(制度和政权机构)是专制、独裁而又残暴的,推翻这样一个政权,是合于自由、民主、人权的基本原则的,据此伊拉克人民应当一致地做出积极而肯定的评价。可是,情况并不这样:从战争结束到现在,伊拉克人的暴力反抗连续不断。当然,这有复杂的原由,如经济利益的争夺、政治权力的冲突等等,但也说明,许多(虽然不是全体)伊拉克人,虽然肯定萨达姆政权是专制、残暴的政权,但却认为联军的入侵是不合于政治伦理原则的,是他所不能接受的。作为中国人,我不禁由此想到,一个世纪以前英、美、德、法、俄、日、意、奥八国联军入侵我国,尽管当时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是一个专制、残暴加腐败的政府,但是,对这次称为“庚子之役”的侵略战争,中国人民无不痛恨和愤慨,没有人会从政治伦理的层面对它做出积极、肯定的评价,没有人会歌颂它。这说明,既有一个和政权(制度和政权机构)等同的“国家”,也还有一个区别于它的“国家”,对这两个“国家”有不同的政治伦理评价标准。

再者,国家与制度的区别从“一国两制”也体现出来。“一国两制”是我国提出来的处理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根本方针。它得到中国人民的一致拥护,并且在香港、澳门付诸实践已取得成功。“一国两制”就是说,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之外、之上有一个“国”。人们可以对两种制度做出不同的评价,但是,对于“国”只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只能有一个评价,否则你就不是中国人。应当说,拥护和赞同“一国两制”方针的人,都会赞同上述理解,都会同意把“国”与制度分开来,把两者的评价原则分开来。

与制度相区别的“国家”,在制度之外、之上的“国”是什么呢?它的评价原则又是什么样的呢?我认为,这个国、国家就是祖国、民族国家;它的评价原则就是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应当是政治伦理的基本范畴。

“一国两制”,对于香港、澳门来说,就是指它们回归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它们可以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对于台湾来说,“九二共识”是海峡两岸人民的基本共识。这个共识的基本点,大陆海协会表述为:“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台湾的海基会表述为:“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可见双方都认为,可以暂时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放下,也即把政治中国的问题暂时放下,而认同“一个中国”,并“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这个暂时离开了“政治”而存在的中国,是怎样的一个中国呢?我认为,就是商周时期开始萌发、汉唐时期形成而延续至今的中国。她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更迭了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因此,是超越于政治、经济制度的。她是中国人的祖国。保卫祖国,维护她的独立、统一和尊严,是每一个中国人的神圣职责和权利,也就是说,是中国人政治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与一个公民对政治国家的法律责任(义务)不完全相同。一群毫无历史、文化关系(没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的人,由于承认共同的法律,或者说由于确定共同的契约而组成一个国家,这些人就是公民,他们组成(或者说建立)的国家就是政治国家。他们和国家之间只有法律关系或契约关系。中国人与祖国的关系,或者说海峡两岸人民与“中国”的关系,就是这种法律、契约和公民的关系吗?不仅只是这种关系。仅只从洛克、卢梭、康德到罗尔斯的契约论,是不能完全说明它的。

中国,作为海峡两岸人民共同的祖国、海内外华人共同的祖国,她是一个“政治国家”,更是一个“民族国家”。契约论所说的国家是政治国家。创建国家的人,是“原初状态”的人,他们处在“无知之幕”后面,同时又被“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和相互冷淡的”。[1]这就是一群无特性、无成见、无差别的人。以这种抽象的人来说明契约国家(政治国家)的创建,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罗尔斯自己也认为这是一种抽象的、理想的分析,实际情况是复杂的。他说:“当然,没有任何社会能够是一种人们真正自愿加入的合作体系,因为每个人都发现自己生来就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处于一个特定的地位,这一地位的性质实质上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但一个满足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社会,还是接近于一个能够成为一种自愿体系的社会,因为它满足了自由和平等的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将同意的原则。” [2]他所说的每个人“生来就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处于一个特定的地位,这一地位的性质实质上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这个“特定的社会”、“特定的地位”、“这一地位的性质”,我想大概就是每个人所处的历史与文化条件,或者说,每个人不可脱离的历史与文化传统。这个生来就有的、不可脱离的历史与文化条件(传统),对于罗尔斯认识和论述正义原则是不重要的,因此,他可以把它抽象掉,但是,我却正好要注意它们。我认为,人们正是在特定的历史与文化的条件下创建民族国家的,正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引导下构建民族国家的。历史与文化条件(传统)各各不同,因此民族国家构建的原则、性质、状况各不相同。

与罗尔斯的抽象分析不同,马克思主义具体地分析国家的起源与产生。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由此,“……国家这种强制人的特殊机构,只是在社会分为阶级,即分为两种集团,其中一种集团能够经常占有另一种集团的劳动的时候和地方,只是在人剥削人的地方才产生出来的。” [3]这就是认为,国家是阶级创建出来的工具,是特定阶级为实现自己对其他阶级的统治而建造的工具。因此,阶级是国家的创建者和运用者,即国家的主体。当一个阶级推翻了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时候,它同时也就推翻原有的国家建立自己新的国家,国家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与剥削阶级的国家之间,更是对立的、水火不容的。这是阶级的国家,也是一种政治国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的正确性,已为20世纪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的实践所证明。

但是,除了以公民为主体的政治国家、以阶级为主体的阶级国家(同时也是政治国家)外,我认为还有民族国家,即以民族为主体的国家。或者说,国家既是阶级所创建的、为阶级服务的,同时,国家又是民族所创建的,为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服务的。这里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民族是什么(如何界定民族)?它是何时产生的?等等。这些问题在拙作《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凝聚新论》[4]中我做了较多的论述,此处暂时把它们悬搁起来,只简略地说一说我的结论性看法。我认为,阶级是由经济关系(主要是所有制关系)来界定的社会历史范畴,而民族则是由文化关系来界定的社会历史范畴。当然,阶级有文化属性,重叠着文化关系,而民族则重叠着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有阶级属性、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但是,民族与阶级的根本区分还是存在着的。[5]经济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在历史上不断更迭,阶级也就在历史上不断更迭。而文化关系则是变化缓慢而连续的,民族在历史上虽然也有新生与衰亡、融合与分化,但是较之阶级,则是相对连续而稳定的社会共同体。作为阶级国家,中国历史上有奴隶主的王朝、封建地主阶级的王朝、资产阶级国家、无产阶级国家,它们更迭取代。但是,作为民族国家,历史上只有一个中国,她产生以后连续发展至今。虽然,中国历史上有分裂的时期,但是,总的来说以统一为主,即使在分裂时期人们也都是心向统一、追求统一的。中国自始就是多民族的国家,但是,这众多的民族从远古开始经数千年的发展,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文化关系、民族关系。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罕见的。这种多元一体的文化关系以一个实体概念来表达就是:在汉族、蒙古族、满族、壮族、彝族……之上,或者说与之同时,存在着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就是这种多元一体关系的表达。为什么二千多年的历史中,统一是主流?为什么元朝、清朝是中国历史的一环,而不是中国历史的中断、中国的灭亡?就因为存在着多元一体的文化关系,存在着中华民族。在分裂的时期,“一体”的文化、共同的民族精神促使人们向往统一、追求统一、复归统一。而建立元朝的蒙古族、建立清朝的满族也和汉族一样,是中华民族之一员;在这两个朝代,国家的主体依然是中华民族。中国是中华民族创建的民族国家,而不是哪一个阶级建的某个政治国家;她不是汉族或哪一个少数民族单独创建的国家,而是中华各民族共同创建的国家,因此,她超越若干历史时代至今保持着连续性、统一性、惟一性;她的主体是中华民族,她的主权属于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这种历史的恒久性、民族的包容性,就世界范围来说是少有的,甚至惟一的。

“中国-中华民族的国家-祖国”的存在,就使得中国人的爱国主义具有了独特的意义,成为一个根本的政治伦理规范。它不仅具有政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意义,同时又是超越法律、制度的伦理规范。1984年邓小平同志会见香港人士时曾说:“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 [6]这种超越制度的爱国主义,是评价值一个人的政治伦理标准,也是评价政治事件、政治活动的标准。一个政治人物,不管他有多大的能力与成绩,如果说他是叛卖祖国的,那么在中国人心中就是“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一个政治事件,不管它是否以人权、民主为理由,如果损害祖国的主权、统一和尊严,那么中国人是不会赞扬和肯定它的。可以说,这是一个政治伦理底线。

这是中国的情况,至于其他地方,由于各地民族、民族国家的创建、发展情况各异,爱国主义内容多样、褒贬不一。如:西欧民族国家的建立,学者们都认为是近代的事,那么,古代就没有爱国主义一说了吗?苏联是不是民族国家,如果不是,二战中苏联人民的爱国主义的意义又如何?等等。本文暂不论及。

如前所述,祖国与民族、爱国主义与民族意识是相关联、相统一的。从政治伦理的层面看,这就是说,公民意识与民族意识是统一的。所谓民族意识,即民族的自觉意识,就历史过程来说它与爱国主义是同一的。中华民族的自觉意识何时形成的呢?近代。中华民族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到秦汉-隋唐时期形成,但那时还是自发的、自在的民族实体,到了近代,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在“救亡图存”的呼声中,中华民族觉醒了,实现了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形成了民族的自觉意识。这个过程,同时就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意识觉醒的过程、自觉表达和高扬的过程。两个过程是统一的。所以,孙中山先生就任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成立时就说:“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强调中华民族与中华民国的统一。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也就是妄图灭亡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保卫祖国的殊死战斗,同时也就是中华民族求生存、争自由的战斗。在当前,为祖国的独立、统一和繁荣昌盛而斗争,也就是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斗争,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同一个伟大事业。再就内容来说,爱国主义与民族意识更是统一的,因为,创建历史与现实中国(国家)的主体就是中华民族,爱国就是爱中华民族;中国的尊严,就是中华民族的尊严;国家的耻辱,就是民族的耻辱。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强迫我国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辱国丧权,是国家的极大耻辱,这也就是中华民族的耻辱,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耻辱。1986年美国记者华莱士问邓小平:“台湾有什么必要同大陆统一?”邓小平回答道:“这首先是个民族问题,民族的感情问题。凡是中华民族子孙,都希望中国能统一,分裂状况是违背民族意志的。” [7]就是说,台湾问题是国家主权和统一的问题,同时是民族感情和自尊心的问题。总之,对于中国这样有悠久历史而近代深受侵略、欺凌的国家,爱国主义与民族意识的统一,是超越于政治制度和法律之上的、基本的政治伦理原则,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海内外的华人都不可能逃逸在它的规范之外。

【注释】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1页。
[2].    同上,第11页。
[3].    列宁:《论国家》,见《列宁选集》(中文版)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45页。
[4].    伍雄武:《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凝聚新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    可参看拙文:《云南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民族就是民族》,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6].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页。
[7].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页。

(原载《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