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张存建】一个基于三角模式的个体利他行为解释
达尔文( Darwin) 基于常识( common sense) 提出自然选择理论( natural selection) ,他在《物种起源》给出了考察进化所依据的四个基本特征: 繁殖、遗传、变异、可继承性变异。达尔文所关注的是种群内部个体之间的选择,并认为人有利己、爱护后代及在关键时刻为亲友牺牲自身利益等道德特性。令达尔文不解的是,人何以能为群体利益而牺牲自我,但达尔文仍然从常识出发思考这些利他行为( altruistic behavior) ,得出一个关于种群整体选择的初步设想。[1]但是,现代基因学研究表明,基因遗传及其进化需要不断牺牲其他基因为代价,而近现代人类学及人种学研究表明人类行为更符合以“利己”为主要特征的解释,呈现出否定利他行为的倾向。[2]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个体为其他对象牺牲其自身利益及适应性的情形,如袋鼠可以在其他袋鼠哺乳时自觉守望是否有敌人入侵,有的动物以牺牲自身警示入侵者的到来,等等。况且,否定利他行为的存在与我们的直觉不符,这也是当今社会伦理研究所难以接受的。
对利他行为的现代生物学研究试图捍卫进化论式利他行为( evolutionary altruism) ,仅在种群范围内肯定人“利己”基因的存在,但是,由于强调自然选择法则的作用,这种研究局限于从否定的方面分析利他行为的存在。以德科海姆( Durkheim) 为代表的人类学家声称放弃神学和纯粹生物学的研究,试图“科学地”描述人们做出道德选择时的实际行为,他们所做的工作集中于对社会控制( social control)和冲突协调( conflict intervention) 的分析,主要从种群内的角度探讨利他行为的存在。[3]并且,随着对“利己”基因观的批判,出现了关于利他行为的结构等级理论( structural - hierarchical approaches)和功能等级理论( functional - hierarchical approaches) ,群体选择之于个体利他行为的影响逐渐引起关注,而对自然选择理论的执着也表现为对这一理论在更高层面适用性的探讨。拥有精细的语言符号系统是人与其他动物种群的重要差别之一,但是,以上这些宏观的研究没有充分考虑语言之于利他行为产生与利他精神传承的意义。约瑟夫·波尔肖克( Joseph Poulshock) 注意到语言对利他行为的影响,但是,他的研究对语言的使用做出太多限制,而他对个体之间关系的关注又使得他越过语法和语义而集中于语用。[4]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显著特征之一是通过文化进行思考,而人类语言系统的形成及运用均以语义为基础,语义是从语言交流的角度认识利他行为的关键。因为,问题就集中于文化的进化,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能否通过自然选择来解释人类思想的传递? 本文基于外在论语义学的研究成果讨论语言对个体利他行为的影响,通过考察个体利他行为发生的条件和语言交流对道德说教的调节功能,从而构建一个“三角模式”( triangulation model) 来解释个体利他行为发生的机制,以图发现个体利他行为不依赖于“利己”基因遗传解释的一面。
一 个体利他行为及其判定条件
一般认为,利他行为是指牺牲自己的健康、财富或权利等以换来他人增加利益的行为,相应地,个体利他行为以损失个体利益换来他人收益为标志。[5]这是对个体利他行为可观察层面的概括,没有注意到个体利他行为及其解释的心理方面,是一种对个体利他行为的相对狭隘而粗疏的理解。而对于理性人而言,任意具体可观察行为都有其信念基础,在心理与可观察行为之间有不可割裂的联系。为了结合心理与可观察这两个方面,判定一个个体行为是否为利他行为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 1) 这种行为是可观察的个体利他行为,它既有其实际的做出者和受益者,也有利益的交割; ( 2) 这种行为存在于个体心理语言中,它是一种原初的想象,是个体可观察利他行为的依归; 这种行为的做出者不损失其适应性但有换来他人适应性增强的倾向,成为支撑可观察利他行为的信念是这种利他行为的现实价值所在; ( 3) 个体有关利他行为的信念和可观察的实际行为做出,但未能实现换来他人利益增加这一目的。
利他与利己相对应,但有心理学学者的研究表明利己行为也是利他行为。[6]我们可以认为个体利他行为有其独立于“利己”的存在,将两者都纳入到自然选择的框架内: 个体做出利他行为必然为着某个目的,或者是为其后代谋利益,或者为了自我心情的愉悦,或者是为了赢得他人的尊敬,等等,这种心理诉求存在的合理性表明利己行为本身是利他性的一种表现。如大部分人在捐资助学时会留下自己的名字,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获得他人或社会的尊敬,进而获得愉悦或良心上的安宁,但是,如果捐助只能以匿名方式进行,他们还会捐助吗? 对仍然实施捐助的人来讲,不论是为了自我宽慰,还是为了在他人尊敬中感到满足等,其利他行为都可以看做是心理发展过程中自然选择的结果。
然而,在进化论的框架下,认可进化选择的前提是个体之间就彼此之于自然的关系有认识上的分歧,这里个体之于群体的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可以认为是实际利益的驱动导致个体间或群体之间行为选择的差异,这似乎完全是一种“利己”选择。但是,按照进化论,选择还是个体或者区域内某个群体适应性的表现,这种适应性以对自身与外在客观对象之间的自然关系的关注为前提,那么,如果有利他行为选择,客观对象的存在与意识将不仅是其得以产生的根基,也是不同个体抑或区域内群体形成关于利他行为共识的前提。
以上对个体利他行为的认识的背后是达尔文进化论思想在个体选择层面发挥作用,这是罗思( M. Ruse) 的研究结论。[7]个体利他行为有种群内部和种群之间之分,自然选择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前者,对后者做类似解释时则遇到了困难。[8]现代人种学研究往往以集体选择来解释个体利他行为,其突出特点之一是按照地域和文化进化来对某个区域的种群做出划分,如根据人群的衣着或修辞等来对人做出划分,用这种研究的术语来讲,利他行为以牺牲自身适应性换来他人适应性增强为主要特征。由于对群体选择策略( strategy) 在影响群体存在历史方面存在争议,不少学者自然地转向思考进化论思想是否在群体选择的层面发挥作用这一问题,相关研究集中表现在关于进化稳定策略( evolution stable strategy) 的分析。如,道金斯( Dawkins) 认为策略是朝向个体的,利己与利他都是策略选择的典范,如果种群执行同样的策略,这个种群将不易于受到其他个体抑或种群的侵犯; 进化稳定策略不限于利己与利他,还有其他选择。[9]这些研究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个体之间如何形成并维护关于利他行为的共识?
这种共识是自知与他知的统一,其达成无疑基于个体之间的交流,交流的群体性要求我们再次关注人种学的相关研究。人种学群体最基本且令人称奇的特征是其显著的超群体利他精神,这种精神导致人种学层面的选择差异。它表现为对利己个体之侵犯及群体之间利己行为的抵制,其中,道德规范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于此的分析如果停留于本能( instinct) 及裙带关系( nepotistic relations) 等相对宏观的层面,就忽视了人在认知能力方面的相对优势。按照人种学划分的人群往往有其特定的文化心理结构,而拥有日益发达的精细语言系统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那么,不应该忽视在语言研究中寻找上述问题的解答,或者说,个体利他行为的判定有其语言学方面的条件。
从语言存在及发挥作用的角度看,利他行为的传承与种群内关于利他行为的说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群内成员的确通过语言传承道德规范,这一宏观且符合直觉的结论对揭示个体利他行为不无裨益,但是,对群内有不同亲缘关系的群团而言,他们关于利他行为的判定标准彼此一致吗? 关于利他行为的说教如何实际地影响群内成员? 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也提醒我们不可局限于来自群内亲缘理论( kin-theory)的解释,而应放弃单单从生物学或科学解释学的层面得出的简单结论,到更深入的语言层面寻找个体利他行为的判定条件。
如上述,信念不仅是个体利他行为的一种存在方式,也是狭义个体利他行为存在的根基,信念的获得固然离不开语言交流中言说者情感、态度、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个过程最终所要达成的是语言的意味或意义,是一个语义过程。对语义的把握一直是人种学、人类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相关研究的理论预设,这些研究多基于对没有文字语言的部族中个体利他行为的分析,是现代人对自然选择条件下利他行为的再认定。
也有学者从语言学角度研究利他行为,但他们不以个体为单位,对利他行为的解释也集中于语言与群体识别的关系问题,如,李·佩奇( Lee Page) 与塔布莱特- 凯勒( Tabouret-Keller) 认为语言在群体控制中以行为“规范”( code) 的形式发挥作用。[10]与之类似,苏波( Elliott Sober) 与威尔逊( David Wilson) 则基于对随机选取的25 种部族文化的分析,认为社会规范的规约可以导致个体的利他行为。[11]对道德规范的强调使得这些研究由个体行为一跃而至于道德层面,按照这一进路,道德规范可以通过规则和管理阻止人撒谎或做出不利于种群的事,也可以促使利己的人识别并做出利他行为,但语言是其不做深究的工具。进一步讲,这些研究对语言功能的关注是单向的,忽略了语言在元个体利他行为产生及其上升到道德规范过程中的作用,而且,他们的结论都有一个预设: 如果个体以语言的方式认定某个行为是利他行为,那么,他就一定拥有关于这种行为的知识,这一形而上学预设遮蔽了语言研究的必要性,并给把握个体利他行为带来沉重的认识论负担,使得关于个体利他行为的认知难以深入下去。
从语义的角度看,判定个体利他行为的条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如下问题: 基于对象的客观存在和个体之间交流的必然性,关于利他行为的语言理解如何成为可能?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语言表达式表达之命题的意义认定问题。“意义何谓”是一个直接关乎逻辑规范性的问题,即,我们知道一个推理为真,还要知道它为什么为真。一直以来,逻辑学研究都集中于逻辑学的描述性,而对规范性问题的回答几乎处于一种图腾状态,人们想当然地借用意义来表达概念和命题,这种情况直至塔尔斯基( Tarski)提出首个逻辑后承概念才引起语言学、哲学和心灵科学等方面的系统关注,随之出现两个意义理论阵营,一边是预设意义存在,围绕还原、语境原则、组合原则( compositionality) 等构造出形形色色的意义理论; [12]另一边是蒯因( Quine) 以激进的方式否定意义的确定存在,但是,他将对意义的理解诉诸心理学研究。戴维森( Davidson) 则基于塔尔斯基真理论给出一个折衷,这是一个外在论的成真条件语义解释。笔者认为,戴维森的意义纲领有望为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存在及产生过程提供思路,下面介绍戴维森的语义外在论,分析其与个体利他行为解释的可能联系,并尝试给出一个判定及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三角模式。
二 语义外在论与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三角模式”
语义是语言表达式的稳定内核,追求明晰的语义表达是一个基本交流要求,语义理论则是对语言符号自身意义与指称的解读,语义分析一般不涉及语言的使用者,我们要做的是从语义的角度认识个体利他行为的产生和存在,以语言的方式为个体利他行为划界。一方面,自然选择的对象有其客观性存在,这是语义对象客观性的根本,语义研究的意义一定程度上在于合理实现两者之间的对应,而来自对象自然与语义存在的客观性将给个体利他行为之客观存在以直接支持,对个体利他行为的解释要反映这种客观性; 另一方面,对象的客观存在是个体之间就认知对象之个体化及相似性交互认可的结果,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语义理论还要反映这种交互作用。我们将论证的是,戴维森的语义外在论可以为达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提供线索。
语义理论有内在论与外在论之别,如果把语义理解为语言符号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并且不对语言系统做分析,内在论与外在论的基本思想可以做如下简单理解: 内在论———表达式的意义取决于主观意识,而与外在因素无关,洛克的意义观念论是其代表; 外在论———意义的判定与意识之外的客观因素有关。既然个体利他行为的生成与判定与个体之于自然的关系相关,语义外在论应该是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一个明智的选择。
语义外在论有社会外在论与知觉外在论两种,其中,社会外在论认为社会环境和语言规范决定言语和思想的内容,而知觉外在论主张言语和思想的内容依赖于个体的( 特别是关系到感觉构成的) 因果联系史,但外在事件和对象至少部分地起着决定作用。[13]社会外在论强调公共语言的存在,表达式的意义将因此而服从于社会约定,并时刻有步入相对主义和怀疑论泥淖的可能,相比之下,知觉外在论更为可取,这正是戴维森的选择,并且,他对知觉外在论做了改进。
知觉外在论的基本观点是: ( 1) 知觉知识可以直接获得,我们不需要知道获得知觉知识的可能条件; ( 2) 在一定程度上,思想和言说的内容取决于个体与环境的因果互动,外在的事件或对象决定言语、思想和信念的内容。戴维森则进而认为原因与内容之间没有一一对应联系,他坚信,相似物对共同导因做出相似的反应,只有在此过程中才能使相似的东西成为他人分析相似反应的事实。[14]继而,戴维森提出一种测量思想的方案———三角测量模式: “要给出一个思想的原因的位置,并以此定义思想的内容,需要有两个视点。我们可以把它看做一个三角测量形式: 两个人中每一个对来自特定方向的感官刺激有差别地做出反应。……现在如果两个人注意彼此的反应( 在语言、言语反应方面) ,每一个能够把这些观察到的反应与他的( 或她的) 来自世界的刺激联系起来,一个共同的原因就已经确定了。赋予思想和言语内容的三角关系就完成了。而要做出三角测量需要两个人。”[15]这是一个令人惊叹的彻底诠释( radical interpretation) 方案,而且戴维森给出了一系列实现表达式意义所需的诠释。[16]
关于个体利他行为的共识是这种行为之客观性所在,其达成基于一个多元的“自我信念———共识”转变过程,与之相应,有效语言表达式的生成及其意义的客观解释也应该有一个类似的过程。戴维森三角测量模式给出了一个较之于以往理论更为接近这种客观性的意义诠释方案,然而,虽然此方案体现出对意义流变的关注,但它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意义生成或交流机制。虽然如此,如果把思想的原因与利他行为所基于的客观对象对应起来,自觉区分公共判断和个体判断,三角测量模式下的“自我- 他人- 世界”就为解释个体利他行为提供了一个较为客观的框架。基于这个框架,我们要做的是实现意义生成与交流对判定个体利他行为表达式意义的观照,从语言的角度逼近个体利他行为的产生与存在。
如果接受个体- 自然之间的自然选择关系,并把关于利他行为的意义判断分为个体判断和公共判断,就可以根据戴维森的“三角测量模式”给出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一个三角模式:
这里,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分别表示关于个体利他行为的判断,与这些判断相对应的是客观对象N和个体C1,C2; J1 和J2 是不同个体对利他行为的自我判断,Jo 是个体C1 与C2 所共同接受的关于N的判断,或者说,Jo 是多个个体基于自然选择共识而形成的一种常识; 三角形的边l1 与l2 表示个体所普遍接受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们服从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l3 则表示个体C1 与C2 之间的语言交流关系。由于C1 和C2 都是自然存在物,l3 既是一种自然选择关系,又要受到l1、l2 及客观对象N 的影响,对l3 的把握反映个体之间关于客观对象N 之判断的彼此协调过程。
这一三角模式可以给出个体利他行为存在与生成的一个粗略图式,下面以一个例子对此做出说明。
在公交车上为老年人让座位是公认的一种利他行为,对做出这种利他行为的个体C1 而言,老年人的客观存在( N) 是毋庸置疑的,通过对老年人生活的了解与观察以及对人生过程的认识加深,在C1心中形成了一种观念———任何人都有老年,老年人行动不便,人们在乘公交车时要主动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关于个体利他行为——— “在公交车上为老年人让座”的原初判断J1 逐渐形成。不难看出,维系J1形成的首先是个体C1 在自身与N 之间接受了l1。但不能就此认为对象与个体之间的简单二元关系足以刻画个体利他行为,至少C1 需要根据他人对由Jo 及其随之而来的行为的评价形成信念。或者说,除了对象C1 的观察,利他行为观念的形成也来自C1 与其他人C2、C3……就N 的交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认识C1 获得在现实情境中做出“让座”这个实际行为的信念,在心理层面这种信念就是关于个体利他行为的公共判断Jo。
从这个例子来看,首先,C1 关于利他行为的原始判断要通过与其个体C2、C3 等之间就对象N 的语言交流得以修正,语言说教是形成和加工个体利他行为的载体,这是从语义的角度分析个体利他行为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语义的稳定存在为C1 与其他个体之间产生交流提供可能。有了对象的客观存在和公共语言,C1 和C2 才得以通过l1 和l2 在其交汇处达成关于利他行为的共识Jo,从根本上讲,是对象N 的客观存在和关于自然选择的共识促成了利他行为的存在。
三角模式所给出的是一个个体利他行为刻画,而其他个体C2、C3……以与C1 类似的方式获得其原初判断,我们可以对C2、C3……等做类似的分析,对于群体意义上利他行为的存在和产生而言,可以通过多个三角形的叠加来给予说明。
这个图式有两个预设,一是预设人类符号语言足以表示现实的存在,二是预设个体可以根据自身对利他行为的判断形成相应的信念,并在意向的推动下付诸行动,这个预设的实质是把个体当做理性人。把个体利他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及个体利他行为生成机制的解释都需要前一预设,后一预设则认可了个体利他行为得以丰富与传承的可能性,两者成为语义背景下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基本条件。
通过强调N 的客观性和界定l1,l2 与l3 的存在及其关系,我们构建的三角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第一节所分析的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条件。但是,个体利他行为的产生、认可与存在都离不开包含其他个体的环境条件刺激,如果说语义研究的引入为解释个体何以能够自觉产生利他行为打开了一个通道,则还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多个个体的情境中,个体何以接受利他共识并为其传承做出贡献。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对此做出零星的解释,现代关于种群之间选择问题的研究对此也有所丰富与深化,而这些都没有涉及到从语言的角度涉及利他精神的形成与作用机制问题,这应该是三角模式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纵深部分。
三 三角模式对个体利他精神的解释
人类学及人种学的相关研究从道德层面解释个体利他行为,主要以社会控制和冲突调节为题。这些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们对道德规范与利他行为之间关系只做宏观的思考。[17]符号语言的介入将使得关于个体利他行为的研究有可能澄清一个上述研究所忽略的关键问题: 种群内个体之间何以交流其行为规范? 即使是道德的传承也存在澄清这一问题的必要性。这个问题可以泛泛地以语言交流作答,但是,对人的个体利他行为而言,由于对血缘宗亲关系和以信仰主导的文化根基的理解与把握存在差异,值得进一步追问的是,人们关于利他行为的具体说教会因有无亲缘关系而有不同的内容吗? 这些说教规约个体利他行为的机制如何? 这是用三角模式解释个体利他行为的两个关键问题,对两者的回答将反映出人们对利他精神的不同理解,这种理解需要探讨利他行为与文化心理结构之间的因致关系,但并不是由此而至群体选择层面,我们要分析的是个体对利他精神的认识与接受,关于群体利他精神之间的差异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我们通过考察三角模式中的三个关系分析第二个问题。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上述三角模式下个体对利他行为的判断形成于个体对多方面素材的推理( inferring) 。关于某个对象N 的交流不局限于C1 与C2,这种推理的素材不限于由个体与自然的关系和两个个体之间语言学关系而来的信息,而且,每一推理的结论都可以作为后继推理的素材,认知过程的无限性使得推理把促进进一步推理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前提。一方面,个体由其与自然的关系l1 或l2所得的素材是以经验或超验方式而来的知识,这些知识基于对生存竞争的深刻体验和传统利他主义所谓怜悯、恐惧、社会交往诉求等生存本能,它们主要从个体的实践生活中来,而来自其他个体命题陈述也要经过个体的实践验证才成其为自我判断。从所做利他行为判断的内容来看,归根结底,个体与世界的因果关联为做出判断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成真条件。另一方面,个体实践的有限性决定个体只能把语言交流作为获得利他行为判断推理素材的主渠道,这必然要求在语言共同体范围内考察利他行为。因此,按照三角模式的解释,个体利他行为判定过程不是一个孤立的、一一对应的过程,而是一个多元、交互、甚至整体的操作过程,相应地,说教对个体利他行为选择的规约是一个不断修正、丰富和统一的过程。
在三角模式下,个体对利他行为的自我判断要经过他人的认可才能成为相应的信念,或者说,个体必须根据对他人默许或者异议的再处理做出信念修正,这种调节贯穿于规约个体获得利他行为判断和信念的全过程,这一点为揭示说教规约个体利他行为的机制提供了两个线索。第一,说教以命题陈述为载体实现其对个体利他行为的规约,个体在与他人的语言交流中对命题真假做出裁决,进而实现个体之间关于利他行为的统一信念,而信念来自对命题意义的判断,因此,三角模式上的语言交流关系l3 表达的个体间社会关系是一种交互的意义关系。第二,就知识与信念之间的关系而言,我们一般认为首先是由知识产生信念,继而才有两者的交互促进,那么,如果支撑个体利他行为的是某种信念,分析个体利他行为就要考察个体相关经验知识的累积。基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将说教规约个体利他行为机制的问题转变为关于个体意义选择机制的问题。
意义研究的突出困难有两个,一是不同的表达式可以表示同一意义,而且同一个表达式又可以在不同语境中表达不同的意义,[18]二是“意义何谓”的回答无法统一,这两个困难使得意义选择机制一直以来都是多学科共同关注的问题。在陈述和要表达的对象之间存在一种意义表达关系,三角模式提供了一个测度这种意义的言说者- 诠释者- 世界框架。基于该框架和以上对自然选择和语言交流的分析,不难看出个体利他行为表达式意义的确定以个体拥有相关的命题意义储备为前提,并且包含一个检验、修正的互动过程,这是一种向意义选择操作方法的逼近。用现代神经生理学的术语来讲,个体首先根据自身需要或他人陈述得出思维层面的某个表达,其意义是“选择性注意”( selective attention) 的结果,注意即做出选择,经过之后的使用检验意义得以确立。[19]而且,C1 和C2 之间的语言交流受制于他们与同一对象的生物学因果关系,他们在交流中接受自然选择并因此共享关于同一世界的基本观念,这些观念是意义选择机制的基础构件,它们为包括个体利他行为判定在内的意义选择提供基础和判定标准。如果把利己、爱护后代、道德规范及对暴力异类的恐惧等这些耳熟能详的个体共性范畴作为机制运行的动因,( 关于利他行为的动因问题,另文分析。) 就有了一个个体意义选择机制运行的基本纲领。
限于篇幅,对本节第二个问题的思考止于以上对利他行为产生机制的分析。而对本节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将推进这种分析,这一问题的产生及回答属于个体利他行为产生机制分析的具体情况。
按照汉密尔顿亲缘选择理论,有亲缘关系的个体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与无亲缘关系个体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存在量的不等。但是,两种情况下的个体利他行为本身没有质的差别。亲缘关系强调个体之间有关于“爱护后代”和生存经验等方面的共识,其表现是个体之间有相应的生存维护行为,这两个方面都基于个体对自然抑或客观对象的深刻理解,因此,关于利他行为的说教内容有可能因亲缘关系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倾向。
按照三角模式,客观对象N 的存在是个体利他行为解释的关键,也是关于利他行为说教不变的主题,但在说教中N 的存在有内隐程度上的差异。如果C1 与C2 有某种亲缘关系,两者之间关于利他行为的说教内容更倾向于关注个体的健康生存和发展,于是,语言交流关系l3 弱于l1 或l2,N 的客观存在在关于利他行为的说教内容中得以凸显,或者说,N 以密切的方式与利他行为相关。在C1 与C2 没有亲缘关系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只是语言交流关系,而利他行为的发生显然使得两者之间产生了另外一种实际的关联,这种与亲缘关系无涉的联系是语言交流的结果,或者说,是关于利他行为的说教促成了利他行为的发生,此时,对象N 的客观存在相对潜隐地与利他行为的说教内容相关。第一种情况下的利他行为有某种对象依赖,说教内容中对利他行为的判断与对象N 直接相关; 而第二种情况下的利他行为基于信念,这种信念来自说教和自我判断的结合,但由于说教和道德的规约,它可能完全与对象N的客观存在脱离,正是这种可能性使得个体在一定条件下做出利他行为,例如,虽然一名女教师与她的学生没有亲缘关系,但是,由于经受过“爱他人就如爱自己”之类利他行为法则的说教,她会在这个学生落水时舍身救助这个学生。
这样,发生在有亲缘关系个体之间的利他行为仍然可以给予进化论式的解释,认为是自然选择给出了促成个体利他行为发生的否定方面。而在C1 与C2 无亲缘关系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利他行为则可以看做是个体既有利他行为经验认识语言交流的结果,这种交流的原初素材是语言共同体关于自然的判断Jo,其目的是实现J1 和J2 的统一,实现个体利他行为由“自知”到“他知”进而到达道德共识,全面促进促成个体利他行为的实施。在此意义上讲,语言交流构成了个体利他行为得以发生的肯定方面。
结语
对个体利他行为的传统解释注重从个体自身的存在和自然选择化解利己与利他的直觉冲突,但是,个体利他行为有一个由判断到信念的过程,前者离不开对客观对象的认知,后者则与个体之间的交流密切相关,本文从语义交流的角度对这两者的考察表明,个体利他行为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其产生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
按照本文提出的三角模式,个体利他行为有一个由“自我- 客观对象- 他人”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发生机制,它是自然选择和社会规范共同约束的产物。关于客观对象的共识来自于不同个体对自然选择的经验把握,它是个体利他行为产生的基础,反映在三角模式上,l1 和l2 的交点就是个体利他行为的存在之所。通过语言交流,个体利他行为与道德规范之间交互的作用,道德规范说教可能使得个体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利己”而做出真正的利他行为,这是个体利他行为解释不受“利己”基因遗传理论影响的一面。人类在动物王国中有用其文化思考的能力,达尔文也曾经提出思想传递不可能通过自然选择来完成,但是,思想传递的机制是什么? 这是一个日益引起多学科研究所共同关注的认知问题,在此意义上,依托对语义的分析,三角模式为客观地解释个体利他行为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注释】
[1][5]Leonard D. Katz,Evolutionary Origins of Morality,Imprint Academic PO Box 1,Thorverton EX5 5YX,UK,2002,p. 186,p. 185.
[2][4][6][8][10][17]Philip Clayton and Jeffrey Schloss,Evolution and Ethics,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2004,pp. 114 - 115,pp. 114 - 129,p. 80,p. 79,p. 116,p. 117.
[3]Black Donald,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Social Control,Acadenic Press,1984,The Social Structure of Right and Wrong,Academic Press,1998.
[7]M. Ruse,“Charles Darwin and Group Selection”,Annals of Science,37 ( 6) : PP. 615 - 630 ( 16) November,1980.
[9]R. Dawkins,The Self Gen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
[11]Elliott Sober David Wilson,Onto Others: The Evolution and Psychology of Unselfish Behavior,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 166.
[12]Horwich,Paul,Reflections on Mean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 1 - 24.
[13]Donald Davidson,“Externalized”,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14]Donald Davidson,“The Emergence of Thought”; “Afterthoughts”,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 130.
[15]Donald Davidson, “Three Varieties of Knowledge”,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 213.
[16]王静、张志林: 《三角测量模式对知识客观真理性的辩护》,《自然辩证法通讯》2008 年第1 期。
[18]Munitz,Milton Karl,Contemporary Analytic Philosophy,Macmillan Publishing Co. ,Inc. 1981,pp. 104 - 106.
[19]John Campbell, “Sense,Reference and Selective Attention”,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Vol. 71,1997,pp. 55 - 74.
(原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5期。录入编辑:哲学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