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申白】论公民伦理——兼谈梁启超的“公德”、“私德”问题
一
何谓公民伦理?是否可以说,公民伦理是人们在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中可以相互地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①,即诉诸于对于他人的恰当的尊重的态度和出于这种态度的恰当的行为习惯?有很多理由支持对公民伦理做这样的理解。
首先,伦理的概念早已被人们在超出中国人的“人伦之理”的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了。采取“在交往中可以相互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的理解合于今天人们理解的常规。将公民伦理理解为人们在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方面可以相互提出的这类要求,使得这个概念具有比较广泛的意义,可以在一个适当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在这种意义上,公共生活区别于私人生活或日常生活,公共交往区别于私人交往或日常交往。私人生活和私人交往可以看做私人日常生活的两个主要部分,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被看做一方面同私人生活相区别,一方面也同私人交往相区别的交往生活世界。②
其次,这一概念被赋予这样的含义:公民伦理是人们在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中形成的东西,来源于私人社会。公民伦理是人们是公共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和基于这些习惯而在观念中建构的、被视为常识的和相互有效的彼此对待的方式、态度等等。这种含义发生于中国当下的理解环境之下,在这种理解环境中,“公民道德”一词已不仅被理解为公民私人道德,而且被理解为国家与社会意识形态,使这个概念成为无法获得明确意义并进行合理分析的概念。公民伦理或公共交往伦理不是适合由国家规划和颁布的东西,尽管国家公共权力和法律对于它的状况有重要影响。相反,一个社会的公共交往伦理在更深层上影响着国家的法律。对一种健全的法律制度而言,只有一个社会的公共交往伦理中已经变得强固的那些规范才能够成为成文法律。在法律之外,由国家规划和颁布的只能是国家主义的道德意识形态。国家的规划和颁布意味着国家对于社会的更大干预权力,它们常常会令在公民中塑成公共交往伦理的交往发展过程中止和消亡。
第三,作为概念使用的公民伦理一词指这样一类诉诸对他人的恰当尊重的态度、方式,出于这种态度、方式的行为习惯,这些在人们的观念中被建构为共同的规范,但不是指某一组特定的规范。这同样使这个概念获得比较广泛的适用范围。在不同的社会,这类规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范围都会有所不同,公民伦理可以被用作是这一类规范性的有效性要求的共名。
第四,这种弱意义的公民伦理概念,可以适用于所有可以对私人交往和公民交往做有意义的区分的社会,而不必以形成了明确的公民社会及其公共领域为分析的前提。以这样的方式,公民伦理概念可以适用于分析广泛的社会公共交往生活,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产生公共交往的村社社会直到形成发育的公民社会及其公共领域的社会。
二
已经表明,对公民伦理概念的这种泛义的理解方式同将道德同时理解为私人生活终极价值、交往活动规范和国家意识形态的理解方式不同。这种区别还需要进一步说明。
作为起点,这里先从伦理与道德这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的关系开始。关于这两个概念的产生的语源学方面,已经有许多研究,不再赘述。英文中ethic和moral两个概念,一个源于希腊,一个源于罗马,本是基本同义,后因来自希腊的另一语汇virtue同moral发生了更紧密的联系,virtue又是指私人的德性的,moral一词便同私人生活有了较多的联系,ethic一词遂慢慢地主要用在交往方式与规范的方面,尽管不断有些作家仍然在古典的不加区分的意义上用这两个词。
这种情况正好同中文中伦理与道德两个词的情况相似。道德与伦理之间有一些重要的差异是必须重视的。
首先,伦理一词在中国本来就是述说交往关系上的规范的,它的准则、规范和被视为恰当的态度等等都发生于相互的关系;道德一词则因“德”字的特别的意义而主要指个体内心中所重视和恪守的准则和价值。与道德相比较,伦理作为规范似乎具有了“外在性”。一个人重视什么、恪守什么当然影响到同他人的交往关系,但是这些常常是些非常缥缈的理想、原则,超脱于具体的交往事务,或者是既含有很具体的准则-在这种情形下,这些准则就属于交往规范的范围,又含有一些更为根本的超脱缥缈的理想、原则等等。这就是新近以来许多中国人说的终极价值。
其次,重要的是,就道德本身即这些超越性的价值来说,它们的有效性是个人性的,是一个人对于他/她自身的,不是人们可以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道德是属于一个人自己的世界,或是一个独特团体自己的世界的,而不是不同的人共同分享的东西。与此对照,作为规范,伦理的最重要的性质莫过于它的相互性,在于它在交往关系的双方面起作用,而不是只在一方面起作用。即使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关系,相互性也以相互可以要求的东西不同,若处于同等地位便也要求同样的东西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三,作为对于一个人自身的有效性要求,道德也不像伦理的要求那样具有准强制性。交往伦理这样的要求表现得好像是命令,道德对一个人则表现得是听由他自身去决定和实践的东西,因此是非常主观性、主体性的东西。所以,黑格尔把道德看做自由意志的主观精神的形式[1],马克思说它是人的实践精神的把握整体的方式。[2]它是一个人的精神世界的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他/她有一个精神世界的话。
第四,作为个人性的态度、价值,道德总是包含上面说到的非常缥缈的理想、原则,它们是自我完善的价值,对人表现为目的性价值、实践的目的。中国传统思想重视人格的完善,儒家哲学的核心是“成仁(人)”,即使自身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完善的人。所以在儒家的哲学中,道德表现为伦理的目的,伦理是人的道德人格生成的路径。道德的尺度是德性的善,反面的是恶;伦理的尺度是正确、正当、是,反面的是错误、失当、非。这是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的区别的一些主要之点。
三
当梁启超追随福泽谕吉,将私德与公德用作一组基本的分析性概念③,来理解中国同西方在社会的公共交往生活习惯方面的差异时,他碰到了极大困难。他发现,他不得不把私人交往或者归入私德的范畴,或者归入公德的范畴,而这两种选择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按照他所接受的福泽谕吉的见解,他倾向于认为,私德是一个人得于内心的东西,因此私德是同私人的慎独的、反省的生活相关的,是一个人“独善其身”的道德,如“温良恭俭让”、“忠信笃敬”、“刚毅木讷”等等。[3](P660-661)循此思考,与他人(无论是与另一“私人”还是一“人群”)的交往的规则和相互有效性的要求当归于公德的范畴,而不属于私德的范围。但是同时,他显然同那个时代的许多知识精英一样,将私人交往看做是私人的事务,同公共性的交往(他把这称为人们作为“公人”的交往)事务不同,因而又把私人同其他私人的交往的规范纳入私德的范围。所以,他又在《新民说》中说道:“一私人之独善其身,固属于私德之范围,即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之道义,仍属于私德之范围也。”[3](P661)从而使私德成为一个意义过于广泛的概念。按照对私德的这种泛义的理解,传统的“与他私人交涉”的五伦的道义规则当属于私德。在这五伦之中,梁启超将父子、夫妇、兄弟三伦归于“家族伦理”,将朋友一伦归于“社会伦理”,将君臣一伦归于“国家伦理”。在把这些“与他私人交涉”
的规范与准则等等纳入私德的范畴之后,梁启超显然不能合理地说,私德只是相对于私人的慎独的、反思的生活,只是私人在他的私人生活中体认和践履的“温良恭俭让”、“忠信笃敬”等德性,而必须承认它也是同交往生活相关的,同交往中的私人相互要求的那些规则和态度,如“孝与慈”、“诚与敬”等等相关的。私德的概念于是失去了梁启超本来希望它具有的分析意义。
另一方面,为了同这样理解的私德对照,梁启超又赋予了公德的概念过于狭隘的意义。依他的解释,公德是“利群”之德,是各个私人的利群之德汇聚而成的,重视的是“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3](P661)。这种解释就私人同一个社团的关系的道德来说是正确的,但是,私人同一社团的关系并不是公共关系的普遍形式。公共交往关系的普遍形式是一个私人同他所不相识的人的交往关系。甚至私人同社团的关系,也是在他同其他私人的关系中产生的。人们在同“陌生人”打交道时感觉到的不是他们同一个团体的关系,而是同另一些私人的关系,是同他的私人交往不同的另一类交往的关系。公共交往的关系同样是私人对于私人的关系。处理这样的关系使人们逐步地从前现代的私人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私人。同私人交往关系的差别仅仅在于,公共交往关系中的每一个私人对于对方都失去了特殊性,他们相互地表现为一个一般的、匿名的“他者”。梁启超所说的社会伦理、政治(国家)伦理的基础正是这种交往关系,但他的公德的概念却使这种十分广泛的交往关系褊狭化和抽象化了。这种公共性交往关系的基础不能够以中国古代的“公”来概括。如果说到它的“公共”性质,那是在它是同作为公民的每一个私人相关的意义上说的,而不是在将这些私人合为一个叫做“公”的整体的意义上说的。梁启超想以公德概念述说与传统的私人交往关系不同的现代的公共交往生活伦理,但是他述说的仍然是古代的道德。
这里姑且把这个困难称为“梁启超问题”。当梁启超在20世纪初思考这个问题时,他一定清楚地感觉到了这个困难。这困难发生的原因,在于他没有区分交往的私人交往与公共交往两个方面。他看到这两个方面的交往规范不适合以“公德”统称,因为,由于中国社会重视私人交往的传统,“私人交往生活方面的公德”将成为一个含有极大混乱的概念。他于是把私人交往关系归于私德的范畴,使私德成为包罗了私人内心生活领域与私人交往领域的含义过于广泛的概念,失去了分析的意义。另一方面,梁启超按照福泽谕吉的观点将属于私人内心世界的那些准则和价值看做“私德”却是合理的。但是,这部分态度、准则、理想等等,正是中国人历来看做道德的东西,正如福泽谕吉认为这是日本人所认定的道德的东西一样。[4]如果是这样,本来是无需用“私德”一词来替换道德的。用“私德”一词显然是为了同“公德”一词对照,如果“公德”一词是一个不恰当的术语,“私德”一词便更无使用的必要。
用道德和伦理这两个人们更熟知其意义的术语来述说梁启超试图用“私德”和“公德”来述说的两个生活领域-私人生活和交往生活,其理由在这里就变得更清晰了。道德回归到它自身的意义上,它是私人生活方面的那些价值,这些价值对个人表现为目的,并表现为对于私人实践具有有效性的要求,尽管这类要求并不像交往伦理那样强有力。伦理是交往生活方面的规范,是人们在交往生活中可以相互地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交往生活分为私人交往生活与公共交往生活,因而伦理分为私人交往伦理与公共交往伦理,这两个方面因此也具有一些基本的区别。④
四
公共交往关系的最重要的形式是人们作为公民的关系。公民关系的自然基础是由兄弟关系引申与扩展的同邦人关系。在古代城市国家,同邦人也像家族的关系那样是一种感情的关系。但是由于它远不及家族关系的感情那样强烈,公民的关系从它在古代社会产生时起就是一种建立于法律基础上的关系。近代以来,随着个人主体地位的提升和民族国家的共同生活日渐发达并衍生出许多新的平等自由的形式,同邦人的感情成为被抽象了的对陌生人的关系,稀薄得几乎不存在,公民间的关系更是渐渐成了无感情的政治与法律。因此,公民是一个人在一法律的政治社会中的成员资格。现代民族国家的边界通常构成一个法律的政治社会同其他社会相互分隔的界限。在今天的大多数国家,公民地位普及到了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出生的每一个居民:一个人仅因出生而具有的国籍便使得他在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5]
作为相互有效性要求,公共交往伦理或公民伦理只在同陌生人(“一般他者”⑤)的关系对人们成为重要的生活关系,人们对陌生人的排斥心理已经基本消除,并且把他(们)当做与自身地位同等的公民而相互对待时才是生活的伦理。在一个村社社会中,人们也会遭遇同陌生人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是作为生活关系、而只是作为偶然遭遇的关系而存在。对于这种偶然遭遇的关系,在常识观念中不存在任何明确的规则,因而人们常常是以任性的方式对待。因为常规的伦理的方式只适用于日常的生活关系,而不适合于其他偶然的关系。当这种关系还没有作为关系存在时,也就还不存在公民伦理这种有效性要求。
因此,公民伦理是只有在一些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在社会交往生活的特定发育程度上,才能够发展成为生活的伦理。这些社会条件包括:(1)一个基本健全的公民自愿交换其经济资源的市场体系存在并稳定发生作用;(2)社会公共生活日益发展并逐渐开放;(3)社会的血缘与地缘性的联系纽带对社会成员的人身束缚基本消除;(4)社会成员在共同争得每个成员的公民资格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在这些条件下,社会交往生活的发育程度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判断。首先,私人交往关系与公共交往关系的分离程度。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对公共交往事务与私人交往事务不做任何区分,普遍地将公共交往事务作为私人事务对待,反之亦然,则这个社会中公共交往伦理或公民伦理就不可能发展;如果尽管人们对私人交往事务与公共交往事务有所区分,却普遍存在对这两类交往事务混同对待的行为,社会也对此没有反思与批判,则这个社会中公民伦理的发育就不可能健全。其次,法律的可依赖程度。如果一个社会中公民的地位不能依据法律来维护,这个社会就不存在公民伦理;如果这种可依赖性尚不充分,则其公民伦理的发育就必定不健全。第三,社会的确信程度。如果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不相信其公民地位会得到其他人的尊重,并且相信其他人也都不相信他/她会尊重他/她们的公民资格,这个社会就不存在公民伦理;如果这种确信尚不充分确定,其公民伦理的发育就不健全。第四,社会公共交往网络的发育程度和社会的自治程度。这种发展的程度常常构成前三种发展的指标。一个社会中私人交往与公共交往关系的分离程度越高,法律的可依赖程度越高,人们的社会确信程度越高,社会的公共交往网络就越发达,通过这些交往网络而联系起来的社会的自治程度就越高。
一般地说,在这些社会条件下的社会交往的发育程度是同那个社会中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一致的,一个社会的公民伦理的发育程度同它的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之间通常也存在这种一致性。一个其公民社会毫无发展的社会也就不存在公民伦理,一个其公民社会只有初步发展的社会,其公民伦理也就显现初步发展的状态。公民社会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人们的公共交往生活的社会构成形式和机制。这种公共交往活动同狭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交往生活日益鲜明地分离开来,成为一块“飞地”,它的迅速发展和膨胀渐渐使它的“本土”黯然失色。公共交往的、即人们是作为公民来交往的伦理-公民伦理成为这块“飞地”中的新规范,人们坚持着它们对一切人的同等效力,它们的相互的有效性,通过种种更准确的表达使它们的规范性,即人们可以相互地要求的东西,获得更为明确的性质,以避免给“特例”留下太大空间。
五
由于一方面使私德成为一个含义过于广泛的私人生活道德和私人交往伦理概念,另一方面又使公德成为一个含义过于褊狭的公共交往伦理概念,梁启超时而认为中国人落后于西方主要在于公德,中国应当引入西方的新道德,即公德[3](P132),时而又认为中国人落后于西方主要在私德,培养个人私德是“第一要义”。[6]
如果与西方民族和西方社会做一比较,就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中国人因发达的农业和聚居生活,历来被看做文明民族。中国人的私人生活不可谓不发育,私人交往生活也不可谓不发达。相应地,中国人的道德教养不可谓不深厚,私人交往伦理也不可谓不发育。但是这种私人生活由于农耕文化的稳定、周期循环、缺少变化的生活方式而变得范围狭小,并压抑了人的创造性、独立性和人的扩展生活空间、挣得自由的精神。被农耕社会生活方式压抑了的创造性、独立性与自由精神变得向内心发展,成为道德的创造、道德的独立和自由,对人格完善的追求,并在这个向度上发展成为高度的文明。这种文明得到高度发展,也有赖于家族聚居、不迁移的生活所造成的复杂的伦理关系。中国人在聚居的生活中发展了区别对待各种人伦关系,尤其是家族即扩大的家庭中的各种亲属关系的文化。这些区别确定了各种关系对一个人而言的不同远近亲疏程度,使每种关系具有了独特的性质。由于这些关系需要以实践的智慧来对待,这些实践为人的体会、悟觉、反省、修养、超脱等内心活动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使私人的同这个人伦世界相关的创造性、独立性和自由精神在内心中发展得高度成熟,使中华文明在私人生活与私人交往生活两个方面得到异常发育。
但是,这种高度发育的文明也带来了沉重的背负。它要求在私人生活和私人交往生活的内心感觉和体验上做精细的区分,要求对每种私人交往关系做细密的分别,并基于这些分别而有不同的态度和对待方式。这些复杂的要求需要人们经过困难的学习过程才能理解和掌握。在贯彻历代王朝统治者的意图的制度化过程中,更演化出各种繁文缛节。它们对于人的正常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压抑。由于这些繁文缛节以种种变化的形式在历史上绵延不辍,所造成的历史背负就尤其沉重。所以,与西方民族比较,中国人在私人生活与私人交往方面显得心理自我封闭,活动上自我划界,缺少面向外部世界的开放态度和创造精神。
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在公共交往生活方面的发展十分滞缓。农耕的村社社会的僵固性,家族聚居生活的排外性,使得中国乡村公共交往生活不发育,皇权对城市社会的超强控制也使得城市社会的公共交往生活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没有在社会的方面发育出基本的自治性,使自律的私人无由产生,甚至在商业经济繁荣的时期都是这样。中国人直到20世纪初还没有可以称作公共交往伦理或公民伦理的那些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中国人赢得公民地位是在民族遭受外来入侵情况下国家政治发生激烈变动的一个结果,没有经过人们摆脱血缘、地缘关系的束缚,形成新的扩展的交往生活方式的积累性的社会发展。1949年以来的宪法陈述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乡村生活的封闭和城市居民对“单位”制度的强烈依赖,在很长时间里,公民对社会的多数人们来说还仅仅是一个新鲜的名词,而没有同他们的生活发生现实的、密切的联系。这种情形使得中国社会在公共交往生活方面没有形成健全的文化传统。与西方民族和社会比较,中国社会在公共交往伦理或公民伦理方面处于缺无或极度不发育的状态。这是今天中国公共交往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