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富峰 陈建兵】论道德概念
一、概念和道德概念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概念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概念所把握的对象是否是具体事物,可以将概念分为实体概念和属性概念。实体概念所把握的是具体事物,而属性概念所把握的则是事物的性质。道德概念是属性概念的一类。我们还可以根据人们用概念去把握对象时有无价值上的倾向性,将概念分为中性概念和非中性概念。所谓中性概念是没有价值倾向性的概念,如钢笔、学校、制度、政府等。而非中性概念则不同,当人们意识到这些概念时,或者肯定,或者否定,无法站在中间立场,如当我们意识到善、美、勤劳、正义这些概念时,就会有肯定的倾向,而意识到恶、丑陋、懒惰、非正义这些概念时,则会有否定的倾向。非中性概念的价值倾向性,根据对象满足主体需要的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由于对象适合了主体的心理情感等需要,而使主体产生了感官或理性的愉悦,这种概念即美学意义上的概念;二是由于对象适合了主体对人际关系的本质的理解和和谐共存的需要,而使主体产生了行为的冲动力,这种概念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概念,即道德概念。因此,所谓道德概念是对人与人关系属性的价值上的具体把握。
道德概念有着自身的特征。首先,从道德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看,其内涵是对人与人利益关系的本质的应当性的把握,其外延则是所有的道德现象。从道德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看,它与“真”的概念、“美”的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真”的内涵所要把握的是客观存在的规律,“美”所把握的则是主体愉悦与痛苦的情感体验,相应地,其外延也是不一致的,“真”所适应的范围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美”则是引起主体愉悦与痛苦体验的一切事物。在形式逻辑中,道德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成反变关系,即内涵愈丰富,外延愈小,反之亦然,而在辩证逻辑中,道德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成正比关系,即随着外延的不断丰富,其内容也不断丰富,所把握道德现象的范围也就越广,这一切都是随着人们道德实践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丰富的。
其次,从道德概念把握对象的方式上看,它是对关系的评价性把握,带有明显的价值倾向性。概念是通过抽象化和具体化两大过程在思维中把握对象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来理解和分析事物。根据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人们就对事物形成了两种态度,或赞同或反对,也就是对事物进行评价。道德关系从根本上而言,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人的利益要通过行为在社会利益关系中方可实现,因此,个人利益的实现必然要波及到他人或整体的利益,产生或者有利或者有害的影响,而行为又是在观念的指导下发生的,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品质,往往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所以,周围的人或社会就会对某人的行为直接进行褒奖或谴责,进而追述其行为背后的观念,对其观念品质进行定性的评价。
再次,从道德概念的表现形式上看,它是属性概念,并且是一种可欲求的属性。人们总是要通过可欲求性选择和评价人们的道德品质,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所以道德概念所反映的是事物的可欲求属性。
最后,道德概念具有评价和实践二重性。道德概念在价值上的倾向性,即肯定或否定性,褒扬或贬抑性,即是其评价性的表现,但评价的目的不在于评价本身,它的目的是指向行为,是鼓励或阻止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任何一个道德概念总是评价性与实践性的紧密结合,这正是道德的本质是一种实践精神的具体表现。
二、道德概念的形成
那么,道德概念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将从三个层面上加以阐述:道德自我意识的形成、道德角色意识的承担及道德概念的“自我”运动和发展。首先,道德自我意识的形成是道德概念的核心,而“自我”的确立又是道德自我确立的前提。自我在一般意义上而言,就是自己对自己的意识,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是对自己存在的觉悟和思考的原点。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此做了深刻的解释:“意识,自我意识在它的异在本身中也就是作为思维的思维,直接地把自己冒称为有别于自身的他者,冒充为感性、现实、生命——在思维中超越自身的思维。”作为主体的人,首先所具备的是一种对象意识,即对自身以外对象世界的把握,通过对对象的把握和占有,把自己与对象区别开来,从而建立自身的存在;其次,主体可以对其在把握对象的过程中形成的观念再进行思考,即意识对意识的意识,从而形成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也就成了自我的核心。在第一个过程中,主体所面临的对象是整个世界,其中有一种是自己与他人、自己与他人整体关系的意识,在此层次上仅仅是以利益为基础的现实的关系;在第二个过程中,主体对这种利益关系意识进行再思考时,就会产生一种评价,产生出一种应当与不应当,产生出某种要求。实际上这种意识就是一种道德的自我意识,是道德概念的核心。其次,一旦道德自我得以形成,主体就会按照它所赋予的价值观念去思考处理各种道德关系,承担各种责任和义务,这就是道德角色意识的承担过程。所谓角色是指一定社会身份所要求的一般行为方式及相应的内在心理状态,而道德角色则是在道德角色意识的指导下,主体在处理各种道德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总体特征。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道德自我意识形成了道德概念的理性特征,而道德角色的承担意识则构成了道德概念的实践特征,这恰恰表现出道德概念的二重性特征。第三,道德概念的发展和深化也是在主体的道德反思中进行的。道德概念一旦形成,就可以成为“我”的思考对象,这种思考是思维对思维的思维,也就是一种反思。通过对概念的反思,可以深化概念,发展概念,形成新的概念,即通过反思概念可以自己形成自己。自我意识对道德概念的反思,是一种精神的运动,体现出人的强大的主观能动性,但这种反思并不是纯粹的精神运动,它是在道德实践中进行的,是道德需要推动这种反思,提供动力,反思的成果是否正确,也要在道德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否则,道德概念只会成为空洞的概念。
三、道德概念的分类
首先,根据道德概念所蕴含的价值的性质,道德概念可分为肯定性道德概念和否定性道德概念。如善、正直、无私等是肯定性道德概念,而恶、邪恶、自私等则是否定性道德概念。在肯定性道德概念中,因为其蕴含着符合人们需要的性质和要求,所以人们对其进行肯定,而在否定性道德概念中,因为其蕴含着对人们的需要造成侵害的性质和要求,所以人们对其进行否定。人们在使用肯定性道德概念时,总要以否定性的道德概念为参照,才会使肯定性道德概念的意义更为明确,反之亦然。肯定性道德概念与否定性道德概念的同时使用,使人们得以爱憎分明,产生出强烈的行为指向性。
其次,根据道德概念所蕴含的价值量的大小,即道德概念内容的丰富程度及其所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道德概念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道德概念是小值概念,如诚实、勤劳、勇敢、怯懦等,它们往往只对具体的行为和品质进行描述和评价,无论从其价值量,还是从其适用范围上而言,都是最小的。第二层次的道德概念是中值概念,如自由、平等、博爱、人道、正义等,其内涵相对于小值概念要丰富,其适用范围也就更为广泛,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往往不是具体的行为或品质,而是对思想、制度或某一类现象做出描述和评价。第三层次,也就是最高层次的道德概念是一对终值概念,即善与恶,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判定性概念,无论是小值概念或是中值概念,都以它们为最后的断定和标准,它们是所有道德价值的最高凝结,因此,其内涵最丰富,适用的范围最广泛。需要说明的是,按价值量的大小对道德概念进行的划分,只有相对的标准,而无绝对的标准;再者,由于小值概念总是包含在大于其值的道德概念之中,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道德概念时,可以用大值概念替换小值概念,但不能用小值概念替换大值概念。
第三,按道德概念所反映的关系差异及价值倾向性的强弱程度来划分,又可把道德概念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反思型道德概念,它所反映的是“己—己”关系,是通过自己对自己心灵的关照审视与反思而达到对道德概念的把握,因此它能产生良心上的震撼,价值倾向性最为强烈。二是“人—我”型道德概念,其所反映的是自己与他人,自己与整体或社会利益关系的冲突。这是最常见的一类道德概念,其价值倾向性相对于反思性道德概念就要弱一些。三是“他—他”型道德概念,其所反映的是他人与他人、他人与整体、他人与社会的利益的冲突,我们经常对他人的事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就是这类,但许多人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所以这种意义上的道德概念的价值倾向性就更弱一些。四是自然道德概念,它是人类道德的发展与突破,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许多人还没有认识这一点,即使认识到了,也认为是社会和大家的事,离自己的切身利益较远,所以价值倾向性最弱。
四、道德概念的功能
道德概念具有这样几种功能:首先是概括功能,即把大量道德事实、现象用概念来表示,使人们的道德思维成为可能;其次是把握功能,即通过道德概念,把握现象背后的规律性;其三是预测功能,其具体表现为指向功能。因为道德概念所凝结的是德性的要求,当人们再次面临同样的境况时,就会使人们明白应当如何与不应当如何,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导向。道德概念的功能虽然与一般概念的功能有相通之处,但也有不同之点,其最大区别是:主体只有对道德概念的意义做出真正接受性的理解与解释时,它才能发挥作用。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道德概念的内容和意义与一般事实概念的内容和意义是不同的。事实概念的内容和意义一般不会随时间、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即具有“绝对”真理性。而道德概念的内容和意义则不同,会随时代、不同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道德概念要发生作用仅仅靠记住概念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主体进行理解和解释,主体自身要融入其中,加以体验,才能真正变成行为的指南。二是因为一般事实概念不含价值的倾向性,是中性的,而道德概念一旦形成,就包含了态度、情感、意志等非认知成分,它是认知因素与非认知因素的复合体。如果主体没有情感和态度上的认同,只是知,而不去行,道德概念也不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道德概念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主体对道德概念意义的理解与解释。
在道德概念功能的发挥中,同样离不开对其内在意义的理解与解释。这里,我们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理解是对道德意义的体悟,关键是对道德概念所包含的道德自我的理解及其所承担角色的知晓,而解释则是对道德自我和角色承担意识的评价。
对道德自我的理解,就是对自身生命的定位。这种感觉不是我们所谓心理上的感觉,而是某种更根本的体会。在这种体悟下,就要发掘道德自我的意义,是生命定位后生命力量的展开和展放。如乐观主义者,把生命的意义定位在奉献,就会把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作为自身的信念,把这样的行为看成是最有价值的,就会认为奉献就是最大的幸福。在角色承担意识中,就会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他人、对社会充满了深切的爱意,在工作中无怨无悔、尽职尽责,认为只有这样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才是有意义的。反之,就会是另外一种情形。比如树立了自私自利人生观的人,就会把攫取看成最为有意义的事。所以,在道德概念中,如何理解自我是其核心,不同的理解就会有不同的意义。道德概念只有被主体自我所理解和解释之后,才会变成真正的道德概念,才会在道德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在对道德要领的把握中,理解和解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主体在对道德概念理解的同时,就包含有相应的解释,理解了一种道德理性,理解的程度如何,就要进行及时的评价和校正,否则,理解就会停止不前。解释的过程一方面可以为理解寻找更深一层次的合理性。例如,这种理解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进行理解。另一方面,解释还会为理解寻求方向上的指导。如果一种理解得到了肯定性的解释,就会继续深化这种理解,否则,就会调整理解的方向,这样,解释就为理解的一贯性铺平了道路。那些自我分裂者,就会因为理解与解释的不一致性,造成内在的冲突,使自我不能成为主体,在此种情形下就不能对道德概念进行正确地把握和运用。因此,对道德概念真正的把握应该是解释与理解的统一,在此过程中,道德概念充满了生命力的张力,不断得以发展,较为全面地概括和把握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11期。编辑录入: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