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丑】应用伦理学的逻辑和历史
目前,应用伦理学已经成为伦理学界聚讼纷纭的主战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这个根本问题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伦理学家们经过多年的论争,在这一问题上,形成了相互颉颃的两类观点:一是否定论,认为应用伦理学不过是伦理理论的应用,不具有独立性和开创性;二是肯定论,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种新的伦理形态,而对其内涵又有着不同的甚至对立的看法。但人们大都忽视了这个根本问题的根本,即应用伦理学的逻辑和历史。
一
要把握应用伦理学的逻辑和历史,首先来看学者们回答“什么是应用伦理学?”这一问题的两类基本看法。
第一,否定论,否定应用伦理学存在的必要性,它具有强的否定论和弱的否定论两种基本形态。
(1)强的否定论是少数学者的一种激进观点,认为应用伦理学纯粹是一个多余的甚至虚假的概念,将应用伦理与理论伦理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Johannes Rohbeck 语), 提出“应用伦理学”这一概念是多此一举(麦金泰尔语)。威廉· 韩思(William Haines)甚至认为,应用伦理学“常常是图书馆员使用的分类方式而不是一种概念”[1]。我国学者孙慕义也认为,应用伦理学只是一个松散、缺乏严密逻辑结构的“应用问题群”,它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不是一门真正的学科。[2]
强的否定论看到了经验应用伦理学的局限性,却忽视了经验应用伦理学在应用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因为如果没有通俗的应用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资料的奠基和对传统伦理学的突破,就不可能有应用伦理学的真正发展。
(2)弱的否定论并不断然否定应用伦理学,而是把它作为传统伦理学的一部分,实际上把它窒息在传统的理论伦理学之中。
在许多学者看来,应用伦理学,顾名思义就是将普遍的伦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事例中去。“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是将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原则和规范应用于现实或未来重大社会问题而形成的伦理学理论形式。”[3]他们认为,应用伦理学这一概念的提出基于理论和实践截然两分的传统哲学的二元论立场。实际上,应用伦理学古已有之,与传统的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没有本质差别:一方面,应用是理论的应用;另一方面,理论不可能不是应用的,没有应用关联的道德是空洞和荒谬的。在道德哲学的经典文献中,找不到任何与事例不发生应用关系的道德理论。应用伦理学只是在重复道德哲学本应拥有的性质,即规范离不开应用之关联。比彻姆(Tom L.Beauchamp)就认为,应用伦理学只是一般规范伦理学所提出的原则在具体伦理问题中的应用,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4]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梯利、本森(George C.S. Benson )等人亦如是看。埃德尔(Abraham Edel)等人认为,应用伦理学不过是对哲学关注实际道德问题的传统的重新发现,坚决反对把应用伦理学看做是全新的理论形态。[5]
弱的否定论看到了应用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的外在联系,这比强的否定论是一种进步,但它否定应用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的根本区别,把应用伦理学遮蔽于理论伦理学之内,忽视了应用伦理学自身的独创性和超越性,实际上取消了应用伦理学的独立地位。
第二,肯定论,是对否定论的否定,它肯定了应用伦理学相对于理论伦理学的独立性,具有如下三种基本形态:
(1)经验论或片面肯定论,认为应用伦理学不是弱的否定论讲的理论的应用,它只涉及具体事例的研究, 仅仅是经验研究(Otfried Hoeffe语)。比彻姆反对规范伦理与理论思辨, 将应用伦理学比拟为经验的自然科学,主张以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应用伦理学。他认为道德并非是通过某种可以从中导出一切其他规则与判断的规范的体系构造起来的,道德理论应是按照自然科学的标准建构而成的。因此,仅有规范伦理是不够的,还必须给应用伦理学以应有的地位。[6]
这是一种科学主义的思路,与否定论相比,它肯定了应用伦理学不同于传统理论伦理学的新的资料和研究领域,是对否定论的一种否定,但却以否定伦理学的自由本质和割断应用伦理学和传统伦理学的内在联系为惨重代价。
(2)历史主义的肯定论,是对经验的片面肯定论的否定,它主张从历史的视阈来理解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植根于实践哲学的传统,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元伦理学式微之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复兴,而且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结合理论和实践解决实际道德问题上具有创新性。阿尔蒙德(BrendaAlmond)认为,应用伦理学与传统道德哲学区别很大,“首先,应用伦理学对道德问题所产生的背景以及各种情境的详细结构给予了较大的注意;其次,应用伦理学的方法在一般意义上更具整体主义色彩,也就是说,它在考虑问题时更乐意包容心理学、社会学的洞见以及其他的相关知识领域;应用伦理学的实践者愿意和其他人——特别是和专业人士以及其他领域中的有经验者—— 一起工作以达到对完全是由相关事实所表现的道德问题的解决。”[7]在追求对道德问题的理解和解决的过程中,应用伦理学既涵盖并深化了传统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又吸收了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具有极强的应用性和学科交叉性。
这一观点已经从历史和现实相统一的角度,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相统一的视阈,对应用伦理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但它停留在外在的伦理理论范式的历史和现实的联系,未能深入到伦理学自身的逻辑,从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角度把握应用伦理学的要义:只看到了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之间的抽象的断裂,未能看到伦理学的话语学转向中的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之间的内在关系,更没有看到伦理学的话语学转向中的另一方面的解释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之间的内在关系。于是,它只看到了元伦理学式微之后规范伦理学的复兴,看不到这种复兴的实质是一种对理论伦理学的超越而达到了应用伦理学的水平。
(3)新伦理论,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个正在形成的全新的研究领域,它与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卡拉汉(Joan C. Callahan)认为,从事应用伦理学并不是简单地应用哲学技术把理论加于实践,“毋宁说,它要试图发现目前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道德问题的可接受的解决办法”[8]。在此过程中,应用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理论框架和方法论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应用伦理学对道德问题的细致把握和其所涵盖的广泛知识领域是传统的道德哲学所无法比拟的。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学者形成的几种典型观点:甘绍平的程序共识论、卢风的双向反思论、陈泽环的终极关怀论等。虽然他们的观点不同,但都认为当代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本身的一种崭新的发展形态。
这是针对否定论的否定,也是对肯定论中的前两种的扬弃,较为客观地看到了应用伦理学和传统伦理学的内在联系以及其独特的地位和价值,代表了迄今为止的最新认识水平,但其也没有深入、全面地把握应用伦理学自身的内在逻辑和历史。
或许有人会认为这几种看法都是对应用伦理学的误解,这从应用伦理学的概念或应用伦理学本身来看,诚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应用伦理学的逻辑和历史来看,似乎是不全面的。在我们看来,这是几种对应用伦理学的见解,因为每种观点都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只不过有深浅之别。正是它们一步步把对应用伦理学的认识推向深入,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应用伦理学的逻辑和历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如上所述,否定论和肯定论这两类见解比较倾向于对应用伦理学的某些层面的探究,没有深入地从理论自身的内在矛盾把握应用伦理学自身的逻辑和历史,也没有认真对待应用伦理学的经典之作和理论形态。实际上,如果我们用伦理学自身的实践(即应用)精神激活它们,每一种观点就动态地贯通起来,展现出应用伦理学自身的逻辑和历史进程。
第一,从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看,即从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自身的实践或应用的本质来看,它是一个实践或应用过程,这就是广义的应用即伦理学从对自身的目的至善的追求开始的否定自我、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它是由经验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到应用伦理学(可称之为狭义的应用)的过程,也是由经验、独白到商谈的过程。经验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应用关心的主要是个体或个体—整体的关系,如亚里士多德关心的个体德性和城邦整体的关系,即个体和整体追求自身的目的至善的实践。但是,基督教伦理学提出了每个人都是自由的思想,康德伦理学提出了伦理共同体的思想,它们已经开始考虑类的关系了,只不过并没有成为其伦理学的主题罢了。可见,理论伦理学的实践之中已经包含着应用伦理学的萌芽。狭义的应用即应用伦理学的应用是一个交互主体的商谈协调、解决现实重大伦理问题的过程,它是广义的应用否定自身的独白阶段而达到的高级阶段——它不仅把独白阶段的理论包含于自身之内,作为自身发展的要素,而且在超越个体层面的基础上面对关乎人类全体的新问题,提出新的伦理理论以解决理论伦理学没有遇到、不能解决的新的伦理困境。就是说,应用伦理学关心的主要是类和类—类(如人类和物类)之间的关系,它把伦理学对至善目的的追求由个体—独白推进到类—商谈的新的高度,它主要是类的目的至善的否定自我、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
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自我反思、自我否定的产物,不是理论伦理学自身之外的其他东西。对“应用伦理学”而言,“应用的”( applied, angewandte)首要含义就是“实践的”,这种强烈的“实践”指向正是话语伦理学的自我否定。从根本上讲,这是理论伦理学的自我否定;或者从道德思维的角度说,“实践”指向是批判性道德思维的根本功能,也是元伦理学思维的自我否定。这直接体现为应用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实践过程,即伦理学自身的逻辑和历史进程。
第二,从伦理学自身的逻辑和历史进程来看,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的高级阶段。
黑格尔认为,人类认识发展的逻辑进程是由概念、判断到推论的过程。在我们看来,伦理学史的发展也符合这个过程。德性伦理(亚里士多德)代表概念伦理,因为每一种德性就是一个伦理概念;规范伦理代表的是判断伦理,因为规范从语言上是以命令的形式出现的,每一个道德命令都是一个判断。康德对伦理原则的一元化、形式化,使得伦理学的认知活动进入到推论的层面。而且,这种进展是符合逻辑的。正如黑格尔所说:“推论常被称为证明的过程。无疑地,判断诚然会向着推论进展。但由判断进展到推论的步骤,并不单纯通过我们的主观活动而出现,而是由于那判断自身要确立其自身为推论,并且要在推论里返回到概念的统一。” [9]伦理学在话语伦理学(包括摩尔开创的元伦理学和伽达默尔开创的解释伦理学)中,回到了对概念如善、恶(元伦理学)、“应用”(解释伦理学)等的逻辑分析或“视域融合”的解释,但这并非简单的回归,而是包含了前此伦理学理论的语言分析或解释应用。理论伦理学至此基本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因为它面对前所未遇的关乎类的新的经验领域时已经无能为力了。它的出路在于通过自我否定而自我提升为应用伦理学。
一方面,元伦理学对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的语义分析,已经把伦理学从个体性、德性、规范等转向了人的普遍性。语言逻辑分析的普遍性和它所反映的实践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元伦理学自身的否定因素。当这种普遍性自身具体化时必然要求其自身在生活实践中能够实现或“兑现”,进而转向人类自身的共同存在的生活领域——这已经不是肇始于苏格拉底的理论伦理学所面对的狭小的、个体或城帮的伦理领域,而是广阔的类的伦理领域。元伦理学无力解决这个新的领域的问题。这就要求元伦理学自我否定并提升为应用伦理学,在应用伦理学的领域里解决相对性和普遍性的矛盾。实际上,正是元伦理学家们自身在不断地修正其学说的过程中,从内部实现了元伦理学的突破,为伦理学的应用伦理学转向开辟了道路。其中,黑尔是元伦理学过度到应用伦理学的桥梁,黑尔试图综合义务论和目的论的探求正是元伦理学自我否定的出路,这个出路必须在广阔的社会领域中才能找到,这就是应用伦理学的领域,但他并没有完成向应用伦理学的转变。真正完成这个转变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这部应用伦理学的经典之作。这或许是很多人不能赞同的一个观点,因为人们往往把《正义论》看做规范伦理的回归,殊不知这是一种超越了理论伦理学而达到了应用伦理学高度的创造性理论,或者说,是一种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规范伦理学。
另一方面,和元伦理学把伦理学看做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不同,解释伦理学把语言看做本体和存在,认为语言不仅是存在的家,也是人类理性的普遍特质。正是这种普遍特质和其解释应用的具体境况之间的矛盾迫使其进入实践哲学的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对“应用” 概念进行的实践的解释来完成的。他认为理解、解释和应用都是解释学的要素。理解是在具体境况中的理解,解释是对理解的再理解,理解就是解释,解释是深层次的理解,而“理解在这里总已经是一种应用”[10]。“应用”决不是对某一意义理解之后的移植性运用,即把先有的一个基本原理应用于实践——这实际上就是前面说的弱的否定论的观点。伽达默尔认为,对于伦理学这样的“实践的学问”而言,“实践”就是“应用”。“应用”就是特定目的和意图在特定范围和时机中的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基于某个特定事物的“内在目的”,而“内在目的”又必然包含其现实化的根据,这样的实践性行为就是“事物”成其自身的自我实现活动。因此,“应用”就是事物朝向自身目的(内在的“好”——善)的生成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自在到自在自为的活动。就是说,“应用”是善本身的实践—实现—生成活动(自在—自为—自在自为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推论说,伦理学的应用就是伦理学本身的实践—实现—生成活动。当这种活动由个体进入到类的领域时,应用的普遍性形式和类的特殊资料才应该真正结合,因为应用的普遍性和个体的特殊性结合只不过是低级的有限的结合——这是理论伦理学的领域;而应用的目的的真正实现必须和广阔的类的领域相结合才能自我完成,这就是应用伦理学的领域。可见,伽达默尔对“应用”的实践性解释,为应用伦理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解释伦理学的自我否定已经孕育了应用伦理学的萌芽,但并没有完成应用伦理学的突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正是在和伽达默尔的论辩中形成的应用伦理学的另一条出路和理论形态。
如果说解释伦理学从思辨的角度推出了应用的根本含义,元伦理学则主要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推动着理论向应用的转向。两者都对应用伦理学起到了语言学的不同层面(形式逻辑的、辩证逻辑的)的奠基作用,而各自理论自身的自我否定殊途同归地走向应用伦理学。虽然英美应用伦理学偏重经验科学分析,欧洲大陆应用伦理学偏重思辨,两者的经典理论却在相互辩论商谈中极为接近。这是以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两位大师的理论和辩论为标志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探求关乎人类的普遍价值原则,确立民主的对话商谈的伦理程序,建构公共道德权衡机制,解决公共道德悖论,区分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为应用伦理学提供了经典著作和理论形态,对应用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应用伦理学正是以《正义论》为典范著作,以商谈伦理为典范形态,超越传统的理论伦理学成为当今伦理学的主导形态的。
伦理学的发展经由通俗的经验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即德性伦理学、规范伦理学、语言伦理学(包括摩尔开创的元伦理学和伽达默尔开创的解释伦理学),再到应用伦理学(包括罗尔斯的正义论、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的发展,正好体现了伦理学由通俗的经验伦理学到理论伦理学到民主的商谈的过程,同时也是伦理学的认知活动或伦理学的逻辑由经验到概念、判断,到推论,然后再重新回到概念,由此进入新的理论和新的经验相结合的应用伦理学的逻辑进程。从伦理学的整个实践过程来看,应用伦理学和经验伦理学好像类似,但却是包含了经验伦理学和理论伦理学于自身并容纳新的经验和理论的新的伦理学形态。应用伦理学是伦理学自身的逻辑和历史的高级阶段,而不是外加的什么另类伦理学。
这就是伦理学的逻辑和历史,应用伦理学不但属于这个大的体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历史。
第三,从应用伦理学自身的逻辑和历史来看,它是通俗的应用伦理学、理论的应用伦理学、实践的应用伦理学构成的一个逻辑过程,而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分割和对立。
伦理学只有一个,但却有层次的区别。康德曾经对理论伦理学做了层次的区分:通俗的道德哲学、形而上学的道德哲学和实践理性批判。[11]黑格尔不但明确地把理论伦理学区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而且还把理论伦理学判定为由这三个环节构成的伦理有机体。[12]元伦理学家黑尔在《道德思维》一书中认为,人类道德思维(无论是类还是个体) 的发展已经显示出三个层次:直觉思维的层次、元伦理学思维的层次和批判思维的层次。直觉思维是直觉主义的思维方式,主要认识一般道德原则,思考一般的伦理行为。但直觉思维是有限的,其主要问题在于它不能帮助我们解决道德冲突:当面临两个“应该”而只能按一个去做时 ,直觉思维就无能为力了。这就要求非直觉的思维解决这种冲突。 这种非直觉的思维就是元伦理学的思维和批判思维,它使人们通过对道德概念、语词的分析(元伦理学的思维)而达到一种自由的“选择”和“原则决定”(批判的思维)。这是在道德冲突境况中经过批判性审视之后做出的决定,因而它具有特殊性,能解决道德活动中的特殊的实际道德问题。在我们看来,正是批判的思维把伦理学推进到应用伦理学的高度。
透过大师们的深刻洞见和伦理的发展,可以看出理论伦理学是由经验部分、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构成的一个充满生命力的发展过程。应用伦理学作为理论伦理学的自我否定,和理论伦理学一样,也有其经验的部分、基础理论部分以及实践的部分。正是这三个环节的相互纠正、相互否定,才构成应用伦理学的生命力的勃发和涌动。通俗的应用伦理学就是孙慕义等人说的零乱的各种部门伦理学,如医学伦理学、工程伦理学、传媒伦理学等和经验论者说的研究领域。理论的应用伦理学就是在传统伦理学理论的根基上,反思通俗的应用伦理学,而提出的应用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和最一般的基本原理。实践的应用伦理学就是理论的应用伦理学和通俗的应用伦理学的综合,在通俗的应用伦理学领域运用、修正、发展基本的应用伦理学原理,在应用伦理学基本原理的运用中提升通俗的应用伦理学的理论品味。应用伦理学就是由这三个部分构成的一个实践过程。
问题在于,为什么应用伦理学自身也有其经验、理论和应用部分呢?首先,经验、理论、应用是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统一,这是由人类的思维层次和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决定的:类的思维层次主要决定着历时性,个体的思维层次主要决定着共时性,两者的视域融合决定着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统一,也就是伦理学的逻辑,同时也是应用伦理学的逻辑。这和黑尔说的直觉的道德思维、元伦理学的道德思维、批判的道德思维也是基本一致的。其次,如果没有经验的部分,理论部分就是空的;没有理论部分,经验部分就是盲的;没有经验部分和理论部分,实践部分也就不可能存在。没有实践部分,经验部分就不能得到纠正,理论部分就不能得到提升,应用伦理学就丧失了自我批判、自我否定的动力和功能。应用伦理学缺少了三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成其为其自身。所以说,它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过程,而不是某个静止单一的点或平面。
不过,应用伦理学的三个层面和理论伦理学的三个层面有着重要区别。(1)经验部分:和理论的经验部分不同的是,它涉及的主要不是个体的经验,而是类的经验。(2)理论部分:和理论的理论部分不同的是,它的道德思维主要不是个体的,而是类的;它关心的主要是类的德性、规范和语言,侧重于寻求普适的伦理和人权的原则。(3)应用部分:和理论的应用部分不同的是,它的程序主要不是个体独白的,而是民主商谈的;它的价值主要不是个体独善其身的,而是类的共同关切和发展;它的精神主要不是个体自律的,而是通过近乎法制的强制的他律,力图达到类的自律;它的运行机制主要不是个体的意志和良心,而是类的意志和良心(通常体现为伦理委员会的意志和良心);它的目的不仅关心个体的自由,更关心类的自由和人权,追求个体自由和类的自由的统一。
应用伦理学既然是一个不断追求自身目的至善的实践或应用过程,因此,它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开放的自由领域。
【注释】
[1]威廉· 韩思:《伦理学:美国治学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第44页。
[2]孙慕义:《质疑应用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3]王伟等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应用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第1页。
[4]汤姆·比彻姆:《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0,第42~45页。
[5]AbrahamEdel, Elizaheth Flower & Finbarr W.O.Connor, Critique of Applied Ethics: Reflec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4~5,p.22.
[6]甘绍平:《论应用伦理学》,《哲学研究》2001年第12期。
[7]Brenda Almond (ed.), Introducing Applied Ethics, Publishers Ltd.,1995. p.3.
[8]Patricia H. Werhane& R.EdwardFreeman(ed.), Blackwe11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Business Ethics , Blackwe11 Publishers Ltd.,1998.p.3.
[9]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04,第356页。
[10]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第400页。
[1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12]参见任丑《黑格尔的伦理有机体思想》,重庆出版社,2007。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3期。录入编辑:神秘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