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明】论作为西方知识论主流性观念的基础主义
一、基础主义溯源
本文所论究的“基础主义”,专指知识论在“确证”意义上的、而非后现代主义所抨击的一般哲学意义上的基础主义。基础主义是西方知识论中的主流性观念,一般以近代哲学的创始人笛卡尔为古典基础主义的代表。更远的源流则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并把欧几里得几何学作为这类知识模式的原型。
在《后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在讨论知识是如何可能时,将知识看作都是通过证明而获得的。这里的证明,指的是“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1](P247)。这样,作为知识证明出发点的前提就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一种“本原性”的命题,即在它之先没有其他的前提。否则,就决不可能有证明。他反驳在这一问题上的两种观点:一是断言知识是不可能的,因为证明必须知道最初的前提,而这会导致无穷的后退;一是虽然承认知识是不可能的,但却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也是不必要的。这里对于基础主义观点来说重要的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直接前提的知识就不是通过证明获得的。这很显然并且是必然的。因为如果必须知道证明由以出发的在先的前提,如果直接前提是系列后退的终点,那么直接前提必然是不可证明的。……我们不仅主张知识是可能的,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种知识的本原。我们借助它去认识终极真”[1](P251)。在这段话中,亚里士多德肯定作为直接前提的、本原性的知识的存在,认为这种前提是无需证明的,并且还能够用来证明其他的命题,这些思想无疑是基础主义的。
有的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赞成的这种基础主义的知识模式,其原型乃是欧几里得几何学。这表现在基础主义像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公理一样,把一些命题视为基本的或基础性的。这类命题能够为系统中的其他命题提供确证(理由),而它们本身却是无需确证、无需由其他命题来提供理由方面的支持的。相反,其他非基础性的命题则需要以一种线性的方式,从基础命题那里通过推论来获得其确证。在知识系统中,这是一种顺序推进的过程。首先从基础命题中直接获得支持来建立起一些确证的命题,然后进一步从后者再推演出新建立的命题。在这种欧氏几何型的知识模式中,所建立起来的非基础命题是通过一种线性的链条而与基础命题93相联系的。[2](P697- 698)在近代经验主义那里,洛克也被视为源泉之一。基础主义的这种主流地位一直延续到现当代。罗素与刘易斯也以不同方式表达了基础主义的观点。在当代知识论中,基础主义的代表人物有齐硕姆、阿尔斯顿、普洛克与奥迪等。
二、回溯论证与基础信念
作为一种确证的理论,基础主义主要关涉的是“回溯论证”的问题。所谓回溯论证是指,一有待确证的信念A 需要通过援引另一信念B来得到论证。这种论证构成一种推论的关系,其中信念A 以某种可接受的方式从信念B 中推论出来,信念B也由此能够作为接受信念A 的理由。但假如信念B本身也是有待确证的,这样一来,信念B也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确证,从而求证于C,C 又求证于D,如此反复进行,就使确证陷入一个无限的回溯系列而无法终结。
在确证的意义上,基础主义要解决的就是这一“回溯论证”的问题。它认定在确证的结构中,有着两类不同层次的信念。一类是所称的“基础的”的信念(命题),另一类则是非基础的信念(亦可称为“上位信念”)。基础信念是确定的、直接确证的、自我确证的,它们无需从其他信念那里获得确证性,却能够为其他非基础信念的确证提供理由上的支持。这些非基础信念的确证是由基础信念所推论出的,因此是最终诉诸基础信念的。这样,本身是“非推论”的基础信念被看作是提供了知识确证的基础,它使论证在形式上最终得以结束。
基础主义的这类基础信念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一是经验主义的,如休谟和洛克,断言基础信念展示了内在地通过感觉或内省而获得的知识。在休谟看来,任何确证必须要么中止于关于我们心灵的当前内容(感觉印象)的信念上,要么中止于来自记忆或观念间的联系的信念。二是理性主义的,如笛卡尔、莱布尼兹,主张至少某些基础信念来自于理性的直观。在近代哲学中,笛卡尔表现的是一种强的基础论。他把基础信念看作是逻辑上自明的、无可怀疑的、确定无误的,从而是不可错的;此外,由于非基础信念是可以从基础信念演绎出来的,因此,具有这种推论关系的非基础信念也是不可错的。他的哲学依此追求的是找到一个不可怀疑的、从而也就是自我确证的基础观念(“我思”),由之来演绎出作为“上位信念”的其他信念(“我在”等)。三是先验论的。由于并非所有的知识都来自于经验或理性的直观,因此有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康德,主张存在着内在的、先天的知识,如作为共相的“理念”与纯粹理智的范畴。四是语境主义的,他们断言存在着这样的一些命题,它们是被处于相同语境中的同一认识共同体视为理所当然的,如处于同一科学共同体中的科学家所认可的某些科学范式。
在这几种类型中,当代基础主义者一般采取经验论的观点,把感觉经验看作是认识主体与外部世界联系的唯一途径,把我们有关世界的信念看作是对感性输入(知觉)的直接回应,它们构成更复杂的信念的基础。刘易斯的“给予”(thegiven)论是这种观点的代表。所谓“给予”者,指的是一种可感受到的事物的性质(qualia)、可被认识的事物的特征,如“红”、“硬”这样的直接的东西(immediacy)。这些性质和特征是可以在不同的经验里重复出现的,因此是一种普遍的东西。他写道:“经验的真理最终只有通过感性知觉才能被认识。……我们的经验知识作为一个非常复杂的结构而产生,虽然这一结构的大部分是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支持而得以稳定,但它的所有部分从根本上全都建立在直接的感觉发现上。”[31(P171)也就是说,刘易斯把基本信念的确证看作是建立在“给予”的经验之上的,犹如“我看到在我面前有个红苹果”。这类给予的经验按照齐硕姆的说法,包括“感觉”、“感觉印象”、“现象”、“感觉材料”等所谓的“现象的存在”[4](P169)。这种“给予”的东西是直接呈现的,无需进一步确证的。它是被感觉到的东西,存在于意识的范围之中。虽然对于这些给予的感觉经验我们还要作出解释,但由于在给予者中发现的联系是完全独立于我们的观念之外的实在联系,不管我们是否实际上遇到它们,它们都继续存在,因此,这种给予的经验最终构成了经验知识的基础,即构成经验性的基本信念。我们在认识中能够实现从这些实际给予的东西到将来以及在不同环境下可能给予的经验的推论。刘易斯的这种“给予论”被恰当地归之于一种“现象论”,因为它所说的“给予”物乃是所感觉到的、需要解释的现象,而这涉及的是基本信念的性质与可能性问题,它们构成基础主义理论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94
三、基础主义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基础主义的基本要义,一是在于对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作出划分,认定基础信念的存在以及它能够对上位概念提供支持,二是断言基础信念本身必须是确定的、可靠的,其确证性无需诉诸其他的信念,也就是说,它们本身必须是自我确证的、独立于其他信念的。因此,基础主义的理论要能够成立,它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满足这两个条件。由于笛卡尔的古典基础主义对基础信念的要求——确定性、不可错性等——太强,实际上是难以满足的,因此,当代的基础主义退回到一些比较弱化的条件,认可基础信念的可错性,可修正性,同时继续捍卫基础信念的存在。在有关基础信念存在的问题上,它们围绕着“给予”论所引发的问题展开争论。
早在1956年,塞拉斯(Wilfrid Sellars)就曾对“给予”论提出尖锐的批评。他认为,给予论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东西,一是感觉所提供的特殊物,另一是意识用以把握这些感觉经验的普遍性的语词或概念。由于语词或概念的运用预先假定了认识者具有关于该语词或概念(如“绿色”)的普遍性知识,即概念的获得要经过公共语言的中介,而这一普遍性知识反过来又是依赖于先前对各个特殊的“绿色”事物认识的归纳,因此说“给予者”是直接确证的,能够作为基础的信念,为经验提供可靠的基础,这是值得怀疑的。就此,塞拉斯写道:“这里的关键之处特别在于,任何有关特殊事实的观察的知识,如“这是绿色的”,预先假定某人知道以形式X出现的普遍知识是Y 的可信赖的表征,并且承认这一点则要求放弃传统的经验主义观点,即观察的知识是‘以自己为基础的’。”[5](P299)由于感觉经验不可能以自己为基础,因此,经验中不存在任何独立的给予者。
后来,在1985年出版的《经验知识的结构》一书中,邦久(LaurenceBonjour)把围绕着给予论所争论的问题概括为:“给予的东西是认识的或是非认识的,判断的或是非判断的? 是否它包含着认识的命题或断定?”[6](P75)或换言之,给予的东西仅仅是某种自在的知觉,还是已经包含着我们心灵活动状态的信念?对于基础主义来说,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涉及什么是“基础信念”的问题:究竟是我们有关视觉经验的显现的心灵状态性质的信念,还是有关知觉即有关外部环境的信念是更根本的、基础性的信念?
对此,基础主义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称为“信念论的基础主义”,它提出有关“显现的信念”与有关“知觉的信念”的区分,宣称有关“显现的信念”乃是基础信念,而知觉信念则不是。其理由是,对象的显现在心理上是先于知觉信念的,知觉的心理过程起于显现,然后进展为信念,并且,有些知觉是并不具有信念的,人们可以作出知觉上的识别而不具有信念;再者,我们经常引用事物如何显现给我们的情况来确证我们的知觉信念。因此关于事物如何向我们“显现”、即我们自己的心灵状态的性质的信念是基础的信念,它们归纳地支持后来的知觉信念。它们为我们有关对象以及它们的性质提供了可错意义上的确证。例如,某人关于“这里有一本红色的书”的信念,可以通过引用这本书是如何向他显现而得到确证,如“它看起来是红色的”。由于我们能够诉诸我们如何被显现的状态,因此这一方面表明我们确实具有关于显现的内容的信念,同时也表明知觉信念是依赖于我们的显现信念的。信念论的基础主义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建立在视觉经验基础上的知觉信念本身不能是确证的,其确证性来自于引用在前发生的有关显现的信念。非信念论的基础主义则把知觉信念与记忆信念视为基础信念。
非信念论的基础主义认为基础信念是建立在知觉经验的内容之上的,不过这些内容本身却不是信念,或者如戈德曼所说,显现并不包含概念,它们是非概念化的。依此,知觉经验属于一种非信念的精神状态。人们是通过自己所具有的非信念的视觉经验,才产生诸如“我前面有一支铅笔”之类信念的。非信念论的基础主义把某一信念事实上是确证的,同能够表明该信念是确证的这两者区别开来。这就好像一个学生即使一时不能证明他的身份(如没有带学生证等),但却并不妨碍他仍然是个学生一样。这表明信念有其自在的确证性,即使人们无法表明该信念是确证的。因此,表明某一信念是确证的,并不构成该信念的确证的必要条件。由此,它否定信念论的基础主义有关在知觉信念的确证中必须引用显现信念的主张,宣称人们很少具有现象是如何向我们显现的信念。它断言假如某人有着“这本书是红色的”信念,并且假定这一信念是由他具有特殊的知觉——看到一本红色的书——的结果,则他的信念的确证的源泉乃是视觉经验。此外,由于“看到一本红色的书”这一经验本身并非是信念,因此他有关这本书的信念的确证并不依赖于其他的信念。要作出为什么我的信念可能是真、并从而是确证的解释,依据95的是我有相关的视觉经验这一事实;我的相关信念正是该视觉经验的结果。简言之,是我的视觉经验引发了我的信念,并且使得我的信念可能是真的,或者说,使得我的信念是直接确证的。
由此,非信念论的基础主义断言正常的知觉信念构成基础信念,显现的信念是不必要的。因为,假如显现的信念是通过诉诸经验或现象的内容而得到确证的,那么经验或现象本身就能构成知觉信念的确证的基础。因此非信念论的基础主义认为,只要这个联系成立的话,有关显现的信念就显得是多余的了。除了论证基础信念的存在之外,基础主义理论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论证人们借助于推论的原则,可以从基础命题中推出非基础的、上位的命题。命题间的推论关系是借助于理由进行的。由于推论的逻辑形式基本上是演绎或归纳的,因此一般而言,以往对于这种推论中的理由(基础命题)对论题(非基础命题)的支持关系,就要么把它们看作是演绎的、要么看作是归纳的关系。笛卡尔的基础主义对此给出的解释是演绎性的,认为从基础命题中能够蕴含地推出非基础命题(作为结论)。由于演绎性推论的前提与结论间的关系是必然的,因此基础命题作为论证中推论的理由,属于一种“决定性的”理由,它逻辑地蕴含着它的结论。与此相反,归纳性的理由由于对结论的支持不是必然的,因此属于“非决定性的”理由。对于经验主义来说,由于其认识论的主张是一切认识都是由经验出发,因此自然地,它的基础主义观点将基础信念对非基础信念的支持看作是归纳性的,从而是非决定性的。
一种看法认为,当代知识论研究最重要的推进之一,就是拒绝上述那种把理由看成要么是演绎性的、要么是归纳性的看法,并且发现了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理由。这主要包括如下两种:一是“现象主义的解释”,二是“最佳解释的推论”。“现象主义的解释”属于非决定性的理由,它针对的是知觉中的推论关系,试图解决知觉如何提供有关对象认识的问题。这一问题表现为:假如我们看到某种东西是红的,如何能够确认这个东西本身是红的呢? 或换言之,有关对象是红的知觉如何蕴含对象是红的结论? 现象主义对此的解释是,这种蕴含只能通过在现象中对对象是红的进行逻辑分析来获得,或者说,通过对概念的定义的正确分析来进行,因为概念既然是表达了某一事物的充分必要条件的定义,因此现象主义者假定,一般而言概念的所有逻辑性质必定出自于它的定义。特别地,概念之间的蕴涵必定来自于这些概念本身的定义。这样,如果有“某物在某种环境C 下看上去是红的”,与“它是红的”这两者之间存在蕴含关系,那么这必定要么产生于某物是红的概念的定义,要么产生于它看上去是红的概念的定义。后面这种概念一般被看作是逻辑上简单的概念,同时也是定义最终借助它们得以形成的概念。因此可以假定,所需的蕴含必定得自于对某物是红的这一概念的正确分析。
这一蕴含形式表现为,X对于S 在某种环境C 里看上去是红的,蕴含X是红的。所谓现象主义就是这么一种通过找到如此这般的定义来解决知觉问题的观点。刘易斯对此曾作出有代表性的表达。他写道,“X是红的”能够被分析为可能无限多的形式如“假如在环境C 中,我要做出[举动]A,那么[某物]将以R的方式向我显现”的条件的合取。这里,R描述了某种被显现的方式。例如,这样的条件会告诉我们,假如我们在正常的灯光条件下看X,那么它将显现为红的。这意味着知觉作为有关对象显现的知觉,它作为概念(表现为定义)得以形成的基础,自身蕴含着支持对象性质如何的理由,从而能够提供有关对象的认识。
“最佳推论的解释”关系到的是归纳性的理由,即一些个别性的证据对某个假设、命题的支持。它既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归纳手段,同时也是科学研究运用的一种方法。假如人们进行了一组观察,那么他们通常会认可其中得到证实的一种假设,因为这是对那些观察的最佳的解释,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假如你有着一些作为基本信念的事实理由,而对某一命题的解释能够适合这些理由,那么你对该命题的信念就会认为是确证的。例如,早晨起来,你看到屋外许多树叶散落在地,阳台上挂的衣服也被卷成一团,那么你会推测说昨晚刮了大风,因为这是所能作出的最好的解释。
四、基础主义的类别根据
上述有关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之间的推论关系,以及这种推论关系的逻辑联系程度的不同认定,可以把基础主义划分为古典的、非古典的以及温和的三种类型。古典的基础主义以笛卡尔为代表,主张基础信念是不可错的,它们与非基础信念之间的联系是演绎性的,从而非基础信念由此得到的确证也是不可错96的。可以看出,这种古典基础主义关于基础信念的“常真性”与“不可纠正性”的条件界定太强,因此是难以得到满足的,这使得基础主义在受到批评的情况下开始弱化其条件要求。
非古典的基础主义以罗素为代表,它对基础主义观念的演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基础信念的范围,主张我们能够直接获得的不仅是有关我们的感性经验内容的信念,而且还包括我们自己的思想、情感以及记忆的回放。由于这些信念都是我们所直接获得的,因此它们同样都是不可错的。二是把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之间的联系由演绎关系进一步扩展到归纳的关系(概率的关系),以及最佳解释的推论关系。这一扩展的结果使得非基础信念被看作虽然是能够得到确证的,但却并非是确定的。
温和的基础主义产生于对强的基础主义要求的弱化与修正。这首先表现在它把基础信念看作并不需要是不可错的,并且也无须造就一个完全真的系统。得到确证的、然而是可错的信念虽然能够是真的,但却不能保证它是真的。在遇到新的否定证据的情况下,原先认为是确证的东西是可以被推翻的。因此基础信念所需要的只是作为一种有关真的表达,这种表达以真为其假定。其次,温和的基础主义的弱化特征还表现在它认定基础信念与非基础信念之间的推论联系可以是归纳的,而不仅仅是演绎的,并且认为这种推论的联系是可错的,而不是不可错的。因为虽然我们对某个信念有着好的证据,但如果新的证据表明原有的证据是不适宜的,我们就可以排除原有的证据。再次,它认为所谓的基础信念是相对的,是与认识者相关的。随着语境的不同,几乎所有的信念都可以作为基础信念来使用。最后,它主张应当把具有关于某一信念的确证同能够展示、说明这一确证区分开来,因为我们并不需要通过做到这一点来获得对某一信念的确证,就像人们可以合理地相信哥伦布在 1492年发现了美洲大陆,而不需要能够展示这一发现一样。
五、结 语
总的说来,本人认为基础主义的理论有其合理性,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基础信念是存在的,这可以由以下类别的基础信念的存在所证明
首先,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能够用来支持其他信念、且本身一般不需要其他信念支持的命题,都可以看作是基础信念。依此标准,基础信念可以按推论类型的不同而有两类。一类是演绎性的,作为演绎论证中的推论的前提。一些具有公理性质的命题,如几何学中的“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短”等,就属于这类基础信念;另一类是归纳性的,作为归纳论证中的推论的前提。如“荷花是有颜色的”、“梅花是有颜色的”、“桃花是有颜色的”等作为前提的基础信念,支持着“所有的花都是有颜色的”这一普遍性的信念。
其次,基础信念亦见于解释性的论证中,特别是表现在因果性的论证关系中。如要证明某人的无罪,可以举出他不存在作案时间的证据等。这里的有关某人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根据,就是作为一种基础信念在支持某人无罪的另一信念,它使有关的论证得以打住。由此可得出两条结论:第一,基础信念并非如经验论的基础主义所说的只涉及我们自己的感觉状态;第二,上面有关不同类别的基础信念的分析,表明不存在基础信念的说法是无法成立的。
2.“回溯的论证”属于一种思辨性的理论假想由于肯定了上述不同类别的基础信念的存在,因此所谓“无限回溯的论证”只是一种思辨性的理论假想,在绝大多数的论证中是不会出现的。“无限回溯的论证”假定了论证中信念A 依赖于信念B,信念B 又依赖于信念C 等等所导致的无限回溯。但只要我们上述有关基础信念存在的论证能够成立,则回溯的论证只能说是一种并不对实际论证构成威胁的假想。在现实的科学与日常活动的论证中,情况也确实如此,并不会陷入无限的回溯过程中。
3. 作为信念基础的“给予”问题是一个操作性确证的问题如何相信给予的知觉,给予者自身是否具有确证性? 这一问题不是理论的思辨所能解决的,而是属于操作性的问题。显现给我们的知觉是否正确、能否作为相关信念的证据,这并无法通过反思知觉的内容来获得解决,因为显现本身是可能出错的,我们的感觉能力时常会因为自身的有限性以及环境状况的限制而产生错觉,因此这是要通过进一步的相关操作,如经验的证实、否证等,才能予以确证的。进一步说,即使这样的操作有时也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毕竟认识总是通过克服困难而前进的,因此,复杂信念的操作性确证往97往表现为一个长久的、艰苦的科学认识过程,就像我们有关“原子”的结构与本质的信念一样。
4. 肯定基础信念存在的意义一旦我们不承认基础信念的存在及其论证方式,那就真的会陷入基础主义所谓的“无限回溯论证”的困境中。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其道德伦理系统、法律政治系统,都是建立在某些基本价值信念之上的。这些基本价值构成了对所要论证的观念、规范的解释性支持关系。如果社会的政治、法律等理论及其论证缺乏这些基础信念,那将是不可想象的。例如,如果社会缺乏诸如自由、民主、正义之类价值的基本信念,我们如何能够建立起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呢? 人所皆知,社会需要各类规范,而规范恰恰是建立在一些人们所接受的共同价值信念的基础上的。即使在不同的年代,这类价值信念会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是根本不同,也只能说明不同的社会规范是建立在不同的基本价值信念之上的。因此可以说,基础信念的存在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哪些”的问题。
5. 基础主义有关“基础信念”的界定需要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当然,在进行这种认定的时候,我们需要对基础主义有关“基础信念”的界定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基础信念的性质可以随着知识领域的不同而变化。在逻辑与数学的一些公理系统里,可以允许有自明的、确定的、先验的基础信念的存在。在自然科学的范围里,经验性的基础信念应当是可错的、可修正的。而在社会科学领域里,基础信念还可以允许是设定性的、目的性的,并且同样是可错的、可修正的。虽然从进入近代社会以来,自由、平等、正义等理念逐步成为人类社会的思想基础,但这些理念本身也处于不断修正的过程中。人类思想史与社会发展史的进程能够表明这一点。
6. 最后的结论问题不是要不要基础主义,而是基础主义所论及的论证方式是不可或缺的,是一种基本的信念或知识的确证方法。信念之间不可避免地构成一种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作为支持者的信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带有基础性质的信念。如果这一信念本身不再需要其他信念的支持,那么它就可称为“基础信念”,因为它符合基础主义、特别是温和的基础主义有关“基础信念”的主要条件,如它不需要其他信念的支持,却能从理由上支持其他信念,并使确证得以终结。如果否定存在着这样的基础信念,那么一般意义上的确证就成为不可能,因为确证将确实会陷入无限回溯的状态中,而在实际发生的知识的确证活动中,这样的状态少有发生,其原因也是在于人们对作为支持者的信念的信赖,把它们作为“基础信念”来看待。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应当抛弃强的基础主义的一些观念,如把基础信念看作是常真的、不可纠正的。这样的看法不仅违背认识不断发展的规律,而且也将使基础主义本身陷入困境。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2] Nicholars Rescher, “Foundationalism, Coherentism and the Idea of Cognitive Systematization”.in Emest Sosa, ed., Knowledge andJustification,Vol.I.Brookfield: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ion,1994.
[3]C.I.Lewis,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and Valuation.La Salle, III.: Open Court.1946.
[4]Roderick Chisholm, “The Myth of the Given”.in Linda Martin Alcoff, ed., Epistemology: the Big Question.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Inc,1998.
[5] Wilfrid Sellars, “Does Empirical Knowledge Have a Foundation?”in H.Feigl and M.Scriven, eds.The Foundations of Science and theConcepts of Psychology and Psychoanalysis.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vol.I (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Press,1956.
[6]Laurence Bonjour,The Structure of Empirical Knowledge.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
(原载《文史哲》2004年4期。录入编辑:乾乾)